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商品的安全质量,需要制定一套日常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大致的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三条农贸市场应当以满足居民生活所需为基本定位,保障农产品的供应稳定性和价格合理性。
第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以服务农民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农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为宗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有效衔接。
第二章市场设施管理第五条农贸市场要有完善的市场设施,包括市场交易区、冷库、卫生检验室、办公室、停车场等,并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如水电供应、通风设备、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制定相应的设施维护保养计划,保证市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市场的规模和业态,合理设置经营摊位,并根据经营者的质量要求,配备必要的经营工具和设备。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状况,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卫生。
第三章形象管理第九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洁净的环境,每日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设置标志性的指示牌,明确市场的名称、地址、经营时间等信息,并保证字迹清晰可读。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商铺应当统一门头,并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和主营业务,门头的颜色、字体和大小等要与市场整体风格相协调。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充足的垃圾桶,并设立分类垃圾回收点。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且在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的经营要求,进行摊位的标准化管理,包括摆放整齐、商品陈列合理等。
长沙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沙市农贸市场的经营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的设立、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市商务局是农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设立与规划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市场设施完善、环境整洁、安全卫生。
第七条市场设立应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建立商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销售商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市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四条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等计量设施,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商务局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改。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
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农贸市场管理方法农贸市场是城乡经济融合进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村居民购买农产品和生活用品的主要场所。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需要制定农贸市场管理方法。
一、农贸市场的分类和标准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特点,将其分为农贸市场、超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农贸市场、中型农贸市场、小型农贸市场。
具体的区分标准可以依据市场的面积、经营户数、年交易额等指标来衡量。
二、农贸市场的开办和管理农贸市场的开办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经过市场主管部门的审批。
开办者需要供应市场规划方案、运营方案、人员组织机构等资料,并进行具体的评估和审查。
农贸市场的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操作规定,包括市场的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市场秩序的维护、市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等内容。
三、农贸市场的日常运营管理农贸市场日常运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秩序的维护:农贸市场应当加强巡查和监管,保持市场的秩序和环境卫生;要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惩罚,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环境。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平安监管,严禁使用不合格农药、兽药和化肥;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抽检工作,确保市场上的农产品平安牢靠。
3. 价格监管:农贸市场应当加强价格监管,遵循市场化原则,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价格虚高和价格欺诈现象的发生。
4. 扶持政策:对农贸市场中的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赐予相应的扶持政策,鼓舞农产品优质高效生产和销售。
5. 消费者权益爱护: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准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爱护其合法权益。
四、农贸市场的监督和评估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定期检查市场的经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准时制定整改措施。
同时,农贸市场可以托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工作,评估农贸市场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为市场的改进供应参考。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4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1. 市场准入管理:设立农贸市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市场秩序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包括规范货物摆放、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3. 食品安全管理:农贸市场对食品摊位的经营者要求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件,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禁止销售过期、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4. 环境卫生管理:农贸市场要保持市场内外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处理,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等。
5. 安全防火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火灾防范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加强火灾风险排查和培训。
6. 价格监管:农贸市场要按照市场公平、合理的原则,规范商品价格,禁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
7. 经营者信用管理:农贸市场要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经营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是指以生鲜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粮油副食品等的集中交易场所。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市场建设第五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确保市场的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安全卫生。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场地宽敞、交通便利,易于承载农产品的进出货运。
(二)水、电、气、暖等生产生活设施齐全,供应充足。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范文一、市场基本管理规定1. 市场守则- 所有市场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市场守则。
- 不得在市场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 卫生管理- 市场每日开市前,所有摊位经营者应清洁自己的摊位并保持卫生。
- 摊位经营者要遵守有关卫生要求,保持商品和操作的卫生健康。
3. 整洁管理- 摊位经营者应定期清理自己的摊位,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 摊位经营者要保持市场内外环境的整洁,不得随地乱扔垃圾。
4. 声音管理- 摊位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降低噪音,不得产生过大的噪音影响周围居民。
二、市场秩序管理规定1. 商品标价- 摊位经营者应在明显位置标明商品的价格,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2. 商品质量- 摊位经营者应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 摊位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或劣质商品。
3. 纳税管理- 摊位经营者应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 营业时间- 摊位经营者应按照市场管理的营业时间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安全管理规定1. 消防安全- 摊位经营者应设置灭火器材,并经常检查灭火器材的有效性。
- 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2. 安全出口- 保障市场内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
3. 疏散演练- 定期组织市场内的商户和从业人员参与疏散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4. 安全警示- 在市场内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市场从业人员注意安全。
四、市场环境管理规定1. 绿化管理- 市场内外应进行绿化,并定期对植物进行修剪和养护,保持良好的环境景观。
2. 排放管理- 摊位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合理处理和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
3. 地面清洁- 摊位经营者应定期清洁市场地面,保持地面的整洁干净。
4. 环境污染- 摊位经营者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随意倾倒废弃物。
五、市场监督管理规定1. 监督检查- 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二)2024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农贸市场是农民和居民生活中重要的购物场所,为保障市场秩序、确保食品安全,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二)出台。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以促进农贸市场的合理发展和管理。
正文:一、市场规划建设1.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方案,明确市场布局和功能定位。
2. 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照明等设施的完善。
3. 完善市场停车场建设,提供足够的停车位供顾客使用。
4. 设立市场公共服务设施,如洗手间、医疗室、临时停靠区等,方便市民生活需求。
二、市场管理机构1. 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场的统筹管理和决策工作。
2. 成立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
3. 建立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场运行数据的实时监测和统计分析。
4. 加强市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三、市场秩序管理1. 制定市场秩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市场上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3. 加强市场环境整治,保持市场的卫生、整洁和有序。
4. 定期组织市场检查,查处违规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
5. 加强市场纠纷调解和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市场宣传推广1. 加强市场宣传工作,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2. 开展市场活动和促销,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到市场购物。
3. 加强与农户、农产品合作社的合作,扩大市场供应规模。
4. 制定市场规定的清晰标识,方便消费者辨别真伪。
五、市场安全保障1. 加强市场安全防控工作,确保市场稳定和安全经营。
2. 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市场的实时监控和视频录像。
3. 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处理能力。
4. 加强市场消防工作,确保市场的消防设备和通道畅通。
总结: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二)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
通过市场规划建设、市场管理机构的设立、市场秩序管理、市场宣传推广和市场安全保障,可以提升农贸市场的服务水平,保障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进一步满足市民对于农产品和生活用品的需求,为社会的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集散、流通和交易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与规划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1. 便利性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产地和居民聚集区的分布,选择交通便利、服务设施完善的地理位置。
2. 分区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种类和周边居民需求,进行合理的区划划分,使各区域的市场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
3. 公共设施原则:市场设置应配备基本的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卫生间、消防设施等,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营。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市场布局:根据市场设置原则,规划市场的布局方案,合理安排产地、批发区、零售区的位置。
2. 设施建设:规划市场的各项设施,包括交通设施、排水系统、市场照明等,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
3. 环境保护:规划市场周边环境,合理布置垃圾箱、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准入原则: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均可申请进入市场经营。
2. 市场秩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遵守相关的市场规则和管理要求,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3. 服务质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商户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商户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商户的资质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商品质量监管: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保障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升市场形象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包括生鲜食品、农副产品等)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市场,包括传统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等。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依法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食品流通许可等相关资质,同时应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卫生的农产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具备合适的场地和设施,包括场地平整、硬化、排水畅通,通风、采光良好的经营摊位,货物摆放、储存设备等。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设置统一的市场标识牌,包括市场名称、地址、经营者信息等。
标识牌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提供垃圾分类指导和相应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经营者应引导摊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正确进行垃圾分类。
第九条农贸市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设立公共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洗澡间等,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障市场卫生环境。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费,不得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无证产品等。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商品进销记录,包括进货日期、来源、质量检验等信息,确保商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确保摊位经营者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出售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等。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价格监管制度,防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收入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和规划第二条农贸市场应根据当地农产品供应和需求情况,合理设置和规划,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布局合理、方便运输和消费者购买。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农产品市场情况而定,规划建设的市场面积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并配备充足的停车场。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招商、租赁或所有农贸市场的经营权;2.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责任定期进行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保持市场的整洁和卫生。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市场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市场规划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场摊位,并将划分结果公示,确保每个摊位面积合理,摊位之间有适当的间隔。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设立摊位管理制度,明确营业时间、经营种类、质量要求等,严禁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加强对农产品进货源头的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禁止向市场投放有毒有害农产品。
第五章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的经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农贸市场进行巡查和监督,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相关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农贸市场设置与规划图附件2:农贸市场经营者备案表格附件3:摊位划分结果公示第二节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的法规文件,用于规范农产品流通过程和管理方式。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四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从事农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传统农贸市场、农产品超市、农产品专业市场等。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市场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品牌建设,推动农产品品牌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加强与农产品生产者和供应商的合作,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的稳定供应。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卫生管理,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保障市场的整洁卫生。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市场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规范市场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市场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和反馈市场的经营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及时公示市场的信用评级和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引导语:你们知道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3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城市居民采购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之一。
因此,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秩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探究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一、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核、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顿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进行监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农业生产的指导等;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场经营主体组成,负责协调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提供市场服务和管理决策等。
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市场监管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和市场服务人员等。
市场监管人员负责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和整顿等;农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和监测,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等;市场服务人员负责提供市场服务,包括场地的租赁和维护、市场信息的发布和交流等。
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农贸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力和优化市场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准入是指对想要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审核和准入的程序,包括对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评估、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的检验和评估等。
市场准入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和市场设施的准入两个方面。
市场主体的准入主要是对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市场的经营主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市场设施的准入主要是对市场的场地、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市场经营环境的安全、卫生和整洁。
市场退出是指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或者违法违规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和退出的程序。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为农产品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提供场地,开展交易和服务的市场。
第二条目的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流通,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农贸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四条经营者资格经营农贸市场的主体必须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经营方式农贸市场的经营方式包括自营、托管、合作等形式,但需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市场设施第六条市场场地农贸市场的场地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有充足的通风和排水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市场设施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充足的摊位、仓库、冷藏设施、卫生间等基本设施,并确保设施维护保养。
第四章经营行为第八条价格管理农贸市场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欺诈、哄抬价格等行为,违者依法处理。
第九条商品质量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违反者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日常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评定考核定期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情况进行评定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罚则对于违法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如有疑义,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对过去的农贸市场管理施加一定的过渡期。
以上办法如有不符,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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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 引言农贸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扮演着连接农民与城市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的角色。
为了提高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制定并执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农产品的安全有序流通,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农贸市场基本规定2.1 市场设置农贸市场的设置应根据当地的农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进行科学规划。
市场的位置应选择在便利市民购物的地点,市场面积应与周边农产品产地的规模相适应。
2.2 市场设施农贸市场应建设相应设施,包括集中交易区、农产品展示区、清洗区、包装区、仓储区、停车区等。
设施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必要的消防设备,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安全。
2.3 经营主体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或个体农民。
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合规。
3.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3.1 市场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场管理机构应由负责市场监管的相关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
3.2 市场规章制度制定农贸市场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入场管理、摊位管理、卫生标准、价格监管、投诉处理等。
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如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3 农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抽检农产品,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4 市场秩序维护加强市场秩序维护,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假冒伪劣农产品的流通。
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市场巡查和监控,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3.5 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农贸市场销售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恶意哄抬和价格欺诈行为。
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4. 总结本文档介绍了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场内经营者,以独立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为主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不含早夜市、集市和便民摊点)。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依法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便利性功能。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农贸市场的建设工作,对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推动农贸市场规范化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
第八条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第一篇:农贸市场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城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
城市农贸市场是指城市区域内专门经营农副产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三条: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提供市场参预的机会,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事前审批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经营者具备稳定的供应渠道和保证品质的农产品来源;3.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市场经营能力。
第三章:市场规划和布局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农产品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市场的地理位置、面积和区域布局。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便于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进出和活动;2. 根据市场特点合理安排摊位和设施布局;3. 充分考虑市场经营的便利性和环境美观性。
第四章:市场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的清洁、卫生和环境管理;2. 摊位的规范设置和管理;3. 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溯源管理;4. 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篇:农贸市场经营者行为规范第一章: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伤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具备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渠道;3.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2. 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3. 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保障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根据《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市场的注册登记、市场秩序的维护、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1. 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以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为主要功能的市场。
2. 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的产品,包括粮食、种子、蔬菜、水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
3. 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市场监管部门:是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场的登记注册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2. 市场的登记注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市场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市场的选址1. 市场的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交通便利,方便市民购物;环境卫生良好,无噪音、污染等影响市场经营的因素;便于供应商进出,方便农产品的快速流通。
第六条市场的设施设备1. 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设备:经营摊位或店铺,面积适中,摆放整齐,通风良好;市场内设有卫生间、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交通和物流配套设施,方便进出市场的运输工具。
第七条市场的秩序管理1. 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保持市场的良好秩序。
2.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禁止买卖假冒伪劣产品。
3.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擅自改变摊位或店铺的性质、面积等。
第三章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经营者的资质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从事农产品经营的相关经验和知识;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经营者的责任1.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保证所售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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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1 总则
为了规佳园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居民购物环境,根据《大港油田农贸市场管理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农贸市场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公共秩序、人员要求、交易行为、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容。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处所属农贸市场的管理。
2 职责
2.1 生产计划科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对农贸市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2 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对农贸市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隐患问题的整改。
2.3 财务资产科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制定收费标准,规票据使用,监督收费行为。
2.4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的卫生保洁、公共秩序、交易行为、安全管理、经营收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2.5水电气公司负责对农贸市场供水、供电、供暖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管理容
3.1 经营围
管理处所属农贸市场经营围包括:蔬菜水果、日用品、肉蛋类、水产类。
严禁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纪经营活动;严禁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严禁经营活禽、饭店等项目。
3.2 市场准入
3.2.1经营户进入市场经营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商铺(台位)买卖或租赁合同(发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明(、暂住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3.2.2经营户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或经营管理责任书)、安全防火责任书。
3.2.3经营户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办理用电申请。
需装修的商铺经营户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严格按协议要求规装修,经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3 管理制度
3.3.1市场应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治安消防管理制度等,健全商户档案、收费管理台帐。
3.3.2市场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立投诉管理机构,公布投诉,跟踪投诉处理情况。
3.3.3市场应建立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警示制度,并建立经销商违规退出制度。
3.3.4市场应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对市场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注册,按照检定周期要求,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4 公共秩序管理
3.4.1市场出入口设立导购图、公平称等服务设施,场界牌、标志牌、摊位线(号)清晰明显,公平秤、监督箱、消费者投诉台齐全并设专人负责。
3.4.2市场设施布局合理、统一、规、整洁完好,无乱搭、乱盖、乱吊、
乱挂、乱堆等现象。
3.4.3市场分行划市,按蔬菜水果、日用品、肉蛋类、水产类等卫生要求进行分区管理。
3.4.4市场摊位整齐,商品摆放有序,道路通道畅通,无出线、占道违章经营现象。
3.4.5市场商铺、台位只允许用作经营,经营户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台位及配套设施原有结构或功能,牌匾制作统一规。
3.4.6经营户应服从管理,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3.4.7经营户应按时足额缴纳市场卫生费和水电暖等费用。
3.4.8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市场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开:
a)市场管理人员、职务、职责;
b)市场管理制度;
c)举报;
d)市场经营户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3.5卫生保洁管理
3.5.1市场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人员,必须实施工具售货;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证齐全;肉类经营户应在室经营。
3.5.2市场应配备必需的保洁人员,定位、定责清扫场地、厕所,保持地面、通道无污水、杂物,做到早晚净场,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3.5.3市场商铺、台位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统一划定责任区域。
3.5.4市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加盖垃圾容器,所有商铺、台位必须随时清扫并集中存放垃圾,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3.5.5市场排水、排污等设施要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食品的商铺、台位必须配备防尘、防蝇设施。
3.5.6市场及周边30米围干净整洁,消除“脏、乱、差、臭”现象,杜绝“白色污染”。
3.6 管理人员要求
3.6.1市场管理人员上岗时应着装整齐、佩带统一的标志,必须按照岗位责任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3.6.2市场管理人员实行“三定三包”(即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包管理、包卫生、包秩序)。
3.6.3市场管理人员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户进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并建立HSE管理台帐。
3.7交易行为要求
3.7.1入场商品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禁止销售假冒商品、伪劣商品、过期商品、走私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
3.7.2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经营户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或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经营户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3.7.3经营户应亮照经营,商品标价真实准确,便于消费者监督。
3.7.4经营户必须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无误,严禁缺斤短两。
3.7.5经营户要经常清洁个人卫生、不得蓬头垢面,不与顾客争吵,无
赤背、躺卧、赌博、酗酒现象。
3.8消防安全管理
3.8.1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经营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
3.8.2市场必须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市场消防通道畅通,安全出口、疏散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3.8.3市场消防栓、灭火器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遮挡或覆盖。
3.8.4市场严禁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3.8.5市场不得住宿,不得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
3.8.6市场的商铺应按要求配置合格有效的灭火器材。
3.8.7经营户严禁在市场动用明火。
3.9 用电安全管理。
3.9.1经营户应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在商铺、台位私拉乱接电路,超负荷用电。
3.9.2台位经营户严禁从事与用电有关的经营活动。
3.9.3商铺经营户室电源应布线合理规,线径与用电负荷相匹配,控制开关、漏电保护器应满足负荷要求。
3.9.4商铺经营户不得随意在原负载标准上增加负荷,新增负荷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物业管理公司指派专业电工检查核定后,方可增加负荷。
3.10 其它规定
4 监督检查。
4.1农贸市场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市场进行巡查,每周对农贸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填写“农贸市场检查表”(附表1),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向经营户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附表2),督促经营户按期落实整改。
4.2物业管理公司和水电气公司每半月联合对农贸市场所有经营户至少进行1次综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经营户限期整改,并保留经营户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
4.3安全环保科每月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1次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整改。
4.4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营户,水电气公司应及时采取断电措施,待问题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
5 责任追究
5.1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农贸市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私搭乱盖、占道经营等现象,管理处将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5.2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农贸市场管理人员考核细则,严格按周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奖惩兑现。
5.3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户,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5.3.1对不按规定缴纳市场卫生费和水电暖费用的商铺经营户,采取限电措施进行催缴,并追缴滞纳金;对台位经营户不按规定缴纳市场卫生费的,从市场管理押金中扣除,并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5.3.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私搭乱盖等严重违章行为的经营户,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将追究其有关
责任。
5.3.3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6 附则
6.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2 本办法由生产计划科负责解释。
附表一:
隐患整改通知单
顺序号:
保存部门:治安城管队保存期:2年
附表二:
农贸市场检查表
岗位负责人: 年月岗位上级责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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