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分类体系的历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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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土地分类体系的思考

摘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是根据土地的利用现状和使用特征进行分类,反映土地的利用状和利用前景,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问题,为土地资源的进一步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提供依据。

关键字:土地分类体系国家标准

一、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系统的历史沿革

自 20世纪 80年代以来,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研究。全国全面开展地籍工作是在1986年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后,但是土地调查工作的试点早在 20世纪 80年代初即已启动。其中,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有 5个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即:1、1984年 9月由全国农业委员会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2、1989年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又于 1993年 6月修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3、2001年 8月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4、2002年 1月为保证新旧土地分类体系衔接由国土资源部颁布施行的《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5、2007年8月 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并于当日实施。实行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在发达国家已成惯例,但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土地资源分类标准很难统一,国土、农业、林业、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和管理需求,分别建立了不同的土地调查、统计分类体系。由于各部门的分类体系不同,对同一地类的认识、调查、统计结果往往相差很大,特别是一些专业调查不是全覆盖调查,使得部分土地面积被不同部门重复统计到不同的地类中,造成土调查统计重复、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严重制约了国土资源统一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导致国家难以全面、系统、准确掌握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使国家和各级政府难以据此进行科学管理和决策,给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带来诸

多不利影响。2007年 7月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保证获得准确的基础数据,同年 8月 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有 12个,二级类有 57个,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和划分。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惟一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 4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惟一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该标准的出台,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次历史性突破,是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等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意味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从过去的

行业标准上升到了国家标准。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实

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分类层次少,获取详细分类的土

地数据仍有难度

尽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了土地利用的类型和含义,明确指出了该标准适用于土地调查、规划、评价、统计、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但这一标准分类层次少,只有一级、二级两个层次,使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用途归纳略显粗糙。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地域类型差异较大,两个层次的土地分类级别不能够准确地归纳我国广阔的土地类别,获取详细分类的土地数据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部门和行业间管理冲突的问题没

有得到根本解决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实行统一的分类标准,但也明确指出,这一标准只反映土

地利用的基本现状,不可以此划分部门管理的范围。这就导致了国土、农业、林

业、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专业分类与土地综合分类的不一致,实际上仍存在

不同的统计口径,没有完全实现调查成果信息共享。在实践中,耕地、林地、牧

草地等不同用地分属于不同行业部门管理,由于部门利益因素和管理体制不顺畅,

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及政策措施进行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分别认定

耕地、林地、牧草地等用地类型,造成一些地区农业、林业和牧业用地矛盾长期

存在,致使农户、牧民、林场职工和农场职工等主体之间时常发生土地纠纷。

(三)部分地类名称和含义的表述还有

待进一步明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某些地类名称含义的表述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农

村道路”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1.0 m,北方宽≥2.0 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

机耕道);街巷用地”是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

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笔者认为,

这两个概念区分不明,容易混淆。此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取消了三级分类,

原先部分三级地类的归并就遇到了无法适当安排的境况,比如原先三级地类未

利用地类中的荒草地,按照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之划入了牧草地当中的

其他草地范围,这不利于开发利用以及开展土地整理。

三、加快实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

家标准的建议

(一)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

实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提供法

律保障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土地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严格规定了各类土地开发、利

用、保护的限制与条件,能起到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

作用。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将全国

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实施土地

用途管制制度,这一规定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

标准不衔接,不利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亟需

修订和完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等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

行相应修订。同时,需要尽快制定《土地利用现状分

类》国家标准实施细则来解决这一标准在实践中遇到

的难题。

(二)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使《土地利用

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尽快成为土地资源开

发利用的法定标准

目前在城市规划、农业、林业、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仍然存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和管理需求采用不同土地调查、统计分类体系的情况,而且土地分类国家标准也很难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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