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内设机构设置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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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工作机构和办案组织设置问题初探

未检工作机构和办案组织设置问题初探

未检工作机构和办案组织设置问题初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摘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完成,相当数量的检察院将未检机构并入公诉、侦查监督等部门,给未检工作带来了一定冲击.在此情形下,如何建立起既顺应司法改革大势,又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和办案模式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亟待破解的课题.【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1)004【总页数】4页(P35-37,41)【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办案机构【作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作者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3中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从探索至今已经走过30多个年头,经过半个甲子的努力,中国的未检制度逐步完善,已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

但受制于发展时间较短、思想不够重视、研究不深入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我国未检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体现在组织机构上,主要表现在办案机构和办案组织设置不科学,现有的办案组织与“捕、诉、监、防”的未检工作模式不契合,严重制约未检工作的科学、持续发展。

一、“国家亲权”理论对未检工作机构设置的影响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田红杰教授的观点,未检工作的机能定位是国家亲权+法律监督的统一。

也即,国家除了作为最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外,还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承担监督职责。

[1]笔者认为,“国家亲权”可以简单理解为,在必要时,国家代替父母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护。

这种管护应是一种法律上的广义概念,不能简单理解为照顾生活起居,改善生活条件,而是履行监护职责,照顾“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区别于父母对孩子的“爱之深,责之切”,“国家亲权”倡导“爱之深,关之切,责之轻”。

因此,法律项下的“国家亲权”概念包括对侵害未成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惩处,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关爱救助,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案件在各诉讼阶段办理过程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内设审判监督机构合理性初探

检察机关内设审判监督机构合理性初探

检察 机关 作为 宪 法 确 立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诉 对
长期 以来 , 论 是 民行 审 判监 督 还 是 刑 事 审 判 无
讼 活 动是 否合 法 的监 督 是检察 机关 法 律监 督 的一种 形 式 和在 诉 讼 中 的 具 体 体 现 。 目前 , 对 诉 讼 活 动 “ 的法 律 监 督 ” 本 上 被 公 认 为 诉 讼 监 督 的 一 般 基 Nhomakorabea、
审判 监督职 责 行使 方式及 实效
我 国检 察 机关 具 有 职 务 犯罪 的预 防与 侦 查 、 批 准和 决定 逮捕 、 代表 国家提起 公诉 、 诉讼 监 督 四大权 能 。 目前 , 三项权 能 均 由专 门 内部 机 构 承 担 。诉 前 讼 监 督贯 穿于诉 讼 活 动 始 终 , 细 化 为 刑事 立 案 监 可 督、 侦查监 督 、 刑事 审判 监督 、 罚执行 监督 、 刑 民事行
收 稿 日期 :0 1 0 2 2 1 — 6— 0
作者简介 : 朱
里 ( 99一) 女 , 17 , 北京市东城 区人 民检察 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助理 检察 员。
第 3期

里: 检察 机关内设审判监督机构合理性初探
3 5
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的同时, 对两种职能 的行使进行 有 限度 适 当 地 分 离 , 不 同 部 门 行 使 更 具 合 理 由
性。 …
被 告 人 的罪行 , 服法 官判 定其 有罪 , 说 这是 一个 追求 己方 结论 被认 可 的过 程 , 审判 监 督 要 求 检察 官公 而 正客 观地 判 明法 官的 审判是 否违 法 和不 当 。检 察机 关 的职能 归根 到底 是通 过各 个 内设部 门的检察 人员 的活 动实 现 的 , 诉 人 员 身兼 控 诉 与 监 督 双 责 的 角 公 色 冲突 , 势必 影 响审判 监督 职责 的行 使 。 3 制 约产 生 的 掣肘 。在 刑事 诉 讼 中 , 察 机 关 . 检 和审 判机 关 是 互 相 制 约 的关 系 , “ 约 关 系 的解 但 制 决 由处 于后一 办 案 阶段 的职能部 门所作 的最 终决定 而 终 结 , _ 况 且 现 在 的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将 法 院是 否 ”2 接受 检察 机关 的起 诉 主 张 、 否作 出有 罪 的 裁 决结 是 论, 作为 考核 检察 官 、 诉部 门甚 至 检察机 关业 绩 的 公 主要 依据 , 判对 公诉 的制 约 , 实 践 中就异 化成对 审 在 公诉 部 门行使 审 判监督 职 能 的掣肘 。曹建 明检察 长 曾在 2 1 的工作 报 告 中指 出 “ 敢 监督 、 善 监 0 0年 不 不 督、 监督 不到 位 的现 象仍 然 存 在 ” 其 中不 敢 监督 的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初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初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初探一、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我国宪法第三章对国家机构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所设立的国家机构就是我国的国家机关。

在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当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详细包括:1.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包括:正在履行职权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各级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4.在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中包括: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军队的各级军官,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

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机构设置的现实情况,在我国,还有一些机关与上述国家机关一样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一些机构实际行使或者部分行使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这些机关和机构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但也应将其视为国家机关,对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详细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根据国家政治制度,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在乡级以上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政协委员以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虽然所在机构设置在非国家机关内,但因其机构本身性质属于国家机关,而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在铁路、林业、农垦、油田等国有企业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生产建立兵团管理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因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而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在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行使一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如专利局、气象局、地震局、烟草公司、盐业局、科学院、电力总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如稽察特派员)或者经授权或者委托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权(如行政处分权)的组织的人员;受国家机关正式聘用,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基层医院科室组建方案

基层医院科室组建方案

基层医院科室组建方案背景介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是我国卫生健康体系中的基础,承担着疾病预防、健康促进、初步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等职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全民健康水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科室是医院最基本的组织单位,不同科室负责不同的诊疗服务,科室的组建涉及到医院的规模、专科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

基层医院的科室组建也是重要的决策,将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组建目的基层医院的科室组建主要是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患者多样化的诊疗需求。

以下是组建科室的几个目的:•提高医疗质量:对基础医疗设施的建设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坚持把质量作为提升医院竞争力和满足患者需求的基础。

•服务完善: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和医生的专业特长,合理设置各种科室,做到服务完善全面,方便患者就近就医。

•人才引进:在合理科室布局的同时,吸引高素质的医疗人才进入基层医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组建流程基层医院科室组建的实施过程虽然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评估在组建科室之前,医院应该先做评估。

评估的方法可以采用SWOT分析,包括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后劲、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科室组建计划,包括确定所需科室数量、种类、人员配置等内容。

第二步:科室布局科室布局是科室组建的核心。

根据评估结果和医院的规模、特点、地理位置等,制定科室布局方案。

一般情况下,基层医院应当具备以下科室:1.门急诊科:按照就诊顺序设置等候室、挂号窗口、医生诊室等,为患者提供诊治服务;2.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口腔科等主要临床科室,根据医生的专业特长,医院的特点选取有抱负性的专科科室;3.辅助检查科:为医院开展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实验室、影像室、超声诊断室、心电室等;4.医学美容科、营养科、性病科等综合科室。

第三步:编制人员科室建设是人员建设的前提条件,要合理编制人员。

工作心得: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四个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四个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四个问题X院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检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基层检察院检委员会工作存在四个问题:一、机构设置不规范一是检察委员会届次不明。

关于检察委员会届次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随意性较大。

二是委员任职期限不明。

实践中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非因调离或自然减员等情况,一般形成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容易造成委员结构老化、履行职责消极怠慢,影响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能力。

三是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

可能因工作调动、自然减员等原因而出现委员人数为双数的情形,有的出现此种情形后较长时间都得不到解决,形成“违规议事”、“违法决议”的持续状态。

四是基层院检察委员会来自办案一线的委员人数少。

在推行“内部整合改革”后,实行“扁平化管理”,由分管副检察长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

实践中,如果没有配专职委员,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几乎完全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组成,有专业特长的年轻检察官很难进入检委会。

二、工作程序不规范一是议题提请程序不合规。

随意性很大,检委会委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案情、阅读案卷,很难作出正确判断。

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就是在即将开会时又有新的案件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察长往往会决定一并讨论,使得前述问题更加突出。

二是对议题的审查不严格。

经检察长决定,同意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议题进行审查。

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审查之名而无审查之实。

这既与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水平有限、能力不够有关,也与议题提请程序不合规相关联。

三是例会制不落实。

在很多基层检察院并未实行例会制,只在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事项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时才开会。

四是发言顺序较随意。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对发言顺序重视不够,随意发表意见、插话和提问的情形时有发生。

三、职能发挥不到位检委会讨论“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认定没有客观依据,很大程度上只能凭主观判断。

在实践中,基层检委会审议案件中属于事实认定方面的不少,一些本应由承办人、业务部门或分管检察长决定的案件被提交检委会,检委会甚至成了处理意见分歧案件的专门机构。

人民银行基层分支机构机房建设初探

人民银行基层分支机构机房建设初探

0 引言
人 民银 行 地 市 中心 支 行计 算 机 中 心机 房 为 内部 信 息处 理 中心 , 供 重要 服 务 器 、 心 网 络设 备 的运 行 环 提 核 境 , 据 集 中的 核 心 区域 , 是 沟 通上 下 级 联 系 的 通 讯 数 也
中 心 。 中 心 机 房 涉 及 到 强 电 ( 电 、 S输 出 电 源 ) 弱 市 UP 、
要 有 防雷测 试 、 地地 阻值 ( 接 含机 柜 、 电池 柜等 接地 ) 电 ,
阻值按 照规 定 , 机房 单独 接地 为不 大于 4 /,  ̄ 综合 接地 为
不 大 于 ll; f 如采用 综 合接 地 , 则其 阻值 取决 于大 楼基 建
和辅 助 区 的南 面 , 且 跨越 了楼 道 , 了使 电 缆进 入 机 并 为
为 了 使 机 房 正 常 、 全 运 行 。 须 为 其 提 供 以 下 子 安 必
电、 防 、 雷 、 消 防 防静 电 、 防水 、 鼠 、 侵 监 控 、 防 入 录像 监
控、 电磁 屏 蔽 、 调 、 排 风 、 湿度 等 各 种 安 全 保 障 措 空 新 温
施 。因 此 中心机 房 的建设 、 设计 既要 具有 一 定 的先进 性 、
( 使用 P 不 VC管 )或 桥架 , 建设 中尽 可能 消 除安 全 隐 , 在 患 。这样 , 金投 入用 在关 键环 节 , 资 机房 建设 在质 的方 面
o e i i n an i n a k g s bba c e ’d t c n rf m 4 a p c : h v rl p n i ,t u l o t 1 te p s ts n n e fd s nn a d m it n g b n i u - rn h s a t r s e t te o eal l nn h q a t c n o h o te t g a d t g g a i n ae e 0 s a g e i y r. - i h

机构内部设置方案

机构内部设置方案

机构内部设置方案
首先,机构内部应该设立一个高层管理团队。

这个团队负责全面的决策、规划和协调工作。

团队成员应该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
能够积极引领机构向前发展。

其次,机构内部应该设立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便合理地分工和协作。

各个部门应该根据机构的目标和任务来设定,并且需要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每个部门内部也应该有不同的岗位,以便具体的工作能够得到
更好地安排和执行。

在机构内部设置方案中,还应该考虑到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

可以设立一个项目协调小组,该小组的成员来自不同的部门,负责协调和
推动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

此外,还可以设置一个内部邮件系统或者内部
社交平台,以方便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

此外,在机构内部设置方案中,还需要注意人员的培训和发展。

可以
设置一个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绩效评估和晋升等工作。

通过培训和发展,可以提升员工的能力和技能,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机构的
目标和使命。

最后,在机构内部设置方案中,还需要考虑到信息技术的应用。

可以
设置一个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机构信息化的建设和运行。

通过信息技术的
应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管理的准确性,从而为机构的决策提供更
好的支持和依据。

综上所述,一个良好的机构内部设置方案应该包括高层管理团队、不
同的部门和岗位、协作和沟通机制、员工培训和发展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
方面的安排和设定。

通过合理的设置,可以提高机构的效率和协作能力,使得机构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职责。

加强医院内控制度建设初探

加强医院内控制度建设初探

是企业本身所特别擅长的,企业可以据此获得市场准人证,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用此来换取生存的资本。

一个企业会有各方面的能力,但是唯有核心竞争能力是企业的发展战略所选的重点。

2.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提供了企业的主要竞争优势。

在近10年间一直执世界零售业之首的沃尔玛,依靠其核心竞争能力提供的主要竞争优势始终领先于竞争对手,沃尔玛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加强信息化的投资,从而获得了持续增长的基础。

沃尔玛的秘诀在于,信息技术的投资强化了企业核心价值,保证了沃尔玛的竞争优势。

3.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发展必须与时代发展相一致。

2002年1月22日,拥有上百年的经营历史的美国大零售商凯马特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寻求破产保护的最大零售商。

凯马特在60年代率先进入折扣销售网,成为当时美国的第二大零售商,凯马特在传统营销的方法和策略上有很多独到的地方,甚至至今仍是营销教学的典范。

但是在进入80年代后,凯马特没有能够继续把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与时代的发展相结合,因而丧失了竞争优势。

4.企业文化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主要表征。

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核心竞争能力存在于人、组织机构、资产和设备等多种载体中,其对外的具体的表征就是企业文化。

GE的宣传口号是“让我们为生活带来美好的东西”,在这个朴实无华的口号背后是GE 人对企业的自豪和对技术创新的热爱。

GE的数一数二哲学奠定了GE今天在世界上的地位,GE通过出售和并购策略,具体实施了数一数二哲学,把这个哲学观念转化成了可操作的GE发展战略。

这个观念的具体化,就是内部激励机制创造的GE人的高效率,组织结构的无边界化,低成本和全球化的协作。

这些运做实际上就是GE的核心竞争能力的具体表现。

5.企业特有的知识和资源是核心竞争能力的基础。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企业的知识管理能力和企业知本的大小。

在工业社会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本的运做,尤其在金融资本完全介入市场之后,谁拥有资本,谁就可以控制市场,掌握未来。

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探析

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探析

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探析作者:王亮蔡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从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基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需要,设立了一系列内设机构,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检察工作实际不相协调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影响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

基层院内设机构应该按照依法设立、统一规范、协调发展、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刑事检察、诉讼监督、业务管理、综合管理的基本职能,结合自身实际,重新构建,以达到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提高检察工作整体效能、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作者简介:王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助理检察员;蔡伟,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65-02一、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基本特点(一)编制门类复杂目前,基层检察院一般包括以下基本机构:侦查监督机构、审查起诉机构、反贪污贿赂机构、反渎职侵权机构、监所检察机构、民事行政检察机构、控告申诉检察机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法律政策研究机构等检察业务性机构,以及办公室、政治部门、监察部门、法警部门、技术部门、行政装备部门等综合保障性机构。

这些机构有的得到了编办等主管部门的认可,而得以进入编制序列,也有一些因未能得到认可,未能变成“红头文件”上的部门,目前只能“挂牌”工作。

(二)机构总量较多以笔者所在的南京市为例,绝大多数基层院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在12个以上,检察工作开展所需要的基础性的部门,绝大多数基层院都进行了设置。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惯例,基层院的反贪污贿赂局,一般还会设置3个左右的内设科室,和其他内设科室在层级上位于同一层面,编制部门予以认可。

这样,我市基层检察院的内设科室,仅编办核定的机构一般在15个以上,再加上自行设置、未能定编的临时性机构,一般基层院的内设机构在17至18个左右。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探究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探究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探究作者:赵金铸赵海龙李彦军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1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突出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有利于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合理配置检察职能。

”但实践中,过度的行政化使各地在内设机构的设置过程中更多地强调的是与上级检察机关在内设机构设置上的对应。

本文结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内检察改革司法探索成果,在相关调研基础上,针对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实际,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改革有所帮助。

一、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常认为,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分为决策机构即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业务机构即检察机关各内设业务部门和行政服务与保障机构三个部分。

决策机构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得非常明确,长期以来变化不大。

但业务机构和行政服务与保障机构的设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伴随着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一)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现状经过建国初期的初建、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1983年内设机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1983年至2000年内设机构调整以及2000年至今不断改革完善等四个阶段的发展。

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高检发〔1996〕16号)成为其后检察机关机构调整的依据。

2001年中央办公厅以《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对此进行明确,各地在2002年机构改革中以“三定方案”形式进行了确定。

至此,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基本框架确立。

以甘肃省为例,经数年来发展完善,各地目前基层检察院内设部门在10-17个之间。

(二)影响检察职能发挥的问题内设机构的对应设置有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但同时检察机关在人员管理上的过度行政化,造成为更多地解决干警的职级待遇而追求过度一致。

出现了如内设机构设置不规范、名称不统一、派出机构混乱等问题,对此多有学者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内设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设置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内部的各个部门、岗位和职能的分工和安排。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或机构的目标和任务,并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内设机构设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部门设置:根据组织的性质和任务,划分不同的部门,如行政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等。

2. 岗位设置:在各个部门内部,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设置不同的岗位,如行政助理、财务会计、技术工程师等。

3. 职能设置:为了让各个岗位能够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需要对其职能进行详细的规定,如制定工作流程、制定各项工作标准等。

4. 人员配置:根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要求,进行人员的配置和调配,确保每个部门和岗位都有足够的人力资源。

内设机构设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组织或机构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内设机构设置方案,不断优化和改进,以提高组织或机构的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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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再思考

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再思考

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再思考作者:施妍娜陈福乾何涛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期摘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源于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已经进入倒计时,按照上级院改革精神,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形成了一个基本框架,但尤有商榷之处,因为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到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效果,也能反映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

所以,本文仅就检察机关建立科学合理的内设机构体系,做进一步再思考。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中图分类号:D92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43-01作者简介:施妍娜,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福乾,开原市人民检察院综合调研室,主任;何涛,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检察官。

一、改革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基层检察机关在科学整合本院原有内设机构的基础上,设立7个部、9个部、10个部(不包括地级院),其中,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可分别各设立二级内设机构若干。

按照这个设置模式,大致为:政治部、刑事检察一部、刑事检察二部、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9个部。

其中检务管理部基本上是由原案件管理部门、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等整合而成,按照现在精神,检务管理部仍可下设二级机构四个。

检务保障部基本上是由原政务办公室、计财装备部门、检察技术信息部门、司法警察大队整合而成,也可下设二级机构四个。

纪检监察室按纪检要求设置,不在其数。

这种设计模式,从表面上看,减少了很多内设机构,实际上并未减少,实行起来还有较原来多设之虞。

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是有违背。

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总体上一、二级机构仍然在20左右的现实,仍不能缓解人员捉禁见肘的情况,业务量少一点儿的科室还可以应付,业务量大一点儿的科室根本无法完成日常工作,导致该开展的业务开展不起来,也无法开展。

浙江省乡镇机构的调整与改革初探

浙江省乡镇机构的调整与改革初探

浙江省乡镇机构的调整与改革初探欧阳昆仑内容提要:一个法制社会的形成,除了立法上的完善,还要有执行机构的完善,因为一个建全的机构重要性并不亚于制度的本身。

众所周知一个社会需要一定的控制体系来维护和巩固其自身的发展,一个法制社会控制体系最主要的标志是法律体系,然而徒有法不能自行,它的执行组织是很重要的,执行组织的结构如何,都会影响到法的效能地发挥。

因此,平时我们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其执行机构的完善等问题,在对党提出加强社会法制建设的理解时要从立法和机构的完善两个方面进行,避免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形。

在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情景下,党中央在十六大上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的工作机构无疑是十分明智的。

现我以我省乡镇机构为例,从乡镇控制体系、乡镇机构的状况、乡镇司法干部的数量和质量、乡镇机构的监督缺陷等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就此提出自己关于我省乡镇机构的调整与改革的一些看法与建议。

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控制体系来维护和巩固其自身的发展,在阶级社会里这种控制体系最主要的标志是法律体系,当然还有道德和纪律以及习俗等等。

而法制体系是由概念、组织、规范等要素组成,但徒法不能自行,其执行组织是很重要的,执行组织的结构状况如何,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官员的勤政廉洁,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是相当重要的。

党中央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在理解上,除了要考虑立法完善外,还要考虑机构的完善等问题,要全面抓,不能有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

在十六大上中央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的工作机构无疑是十分明智的。

目前我国乡镇治安尚未实现根本好转,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腐败现象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在一段时期有愈演愈烈之势。

究其原因,无不与乡镇机构的体系有一定的关系,特别是乡镇机构组织方面的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和研究。

目前我省乡镇机构组织体系上存在的问题,我以为主要有:一、乡镇机构过于疏散,使乡镇控制体系在结构上存在较大的空隙。

初探县域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原因及对策

初探县域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原因及对策

初探县域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原因及对策近来年,许多基层法院,尤其是县域基层法院出现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现象,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稳健的持续发展。

因此,留住人才是县域基层法院加强队伍建设的关键。

本文试从县域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现状况、原因及对策诸方面作些探讨,以供有关学者研究和领导者决策参考。

一、县域基层法院干部流失现状长期以来,县域基层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县域基层法院)深感人力不足、案多人少,难堪重负,以致出现告状难、结案难、执行难等诸多问题。

这与这些地方法院的人才过度流失密不可分。

考查笔者所在单位近年来的人员流动状况,即可见一斑。

该院自二00二年元月至二00九年三月的七年多时间里,共调出各类干部23人,退休10人,另现有领导干部职务改非2人(未上班),离岗休息1人,共计36人,调入各类干部28人。

调出的23人中,全部具有本科学历;具有审判职称的17人,占73.9%,其中庭室负责人以上干部14人,占60.87%;40岁以下的19人,占82.6%,其中35岁以下的15人,占65.22%。

流失的都是年轻有为的高素质审判骨干。

而调入的28人中,仅3人有审判资格,另25人均无审判任职资格,占89.3%。

大量的人员流动,大批的审判骨干流失,对县域基层法院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一是缺编人数多,工作难以展开。

该院定编80人,现有在编74人,实际在岗71人,缺编6人,缺岗9人,缺岗人数占编制数的11.25%。

由于缺岗人员较多,致使一些庭室人员过少,如政工室、监察室、审管办、审监庭、司技室等单位都是一人庭(室)、二人庭(室),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审判骨干少,结构不尽合理。

由于该院审判骨干流失严重,目前担纲主审案件的审判骨干几乎全是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青年骨干甚少。

全院现有 71名在岗人员中,40岁以下的31人,占在岗总人数的43.66%,而有审判职称的仅为9人,占在岗人数的12.68%,30岁以下的5人,占在岗人数的7.4%;38名庭室队局以上正副职领导(含党组成员)中,40岁以上的31人,占81.6%,35岁以下的仅1人。

三明医改下的清流县总医院绩效工分制方案探索和实践

三明医改下的清流县总医院绩效工分制方案探索和实践

陈 铧 清流县总医院摘要:医院绩效管理是公立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医院的生存与发展。

清流县总医院在贯彻三明医改思路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医院标准工作量核算改革,探索并践行工分制绩效考核方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不仅大大提升了医务人员的收入,而且有效解决职工医保严重亏损,百姓看病贵等问题。

实践表明,医院推行绩效工分制对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医院绩效管理的水平,促进医院的良性发展大有裨益。

关键词:工分制方案;医院绩效;三明医改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34-0074-02三明医改通过开展医药、医疗、医保多方联动的方式,实现公立医院的综合改革,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成为新一轮医改中的一匹黑马。

医院绩效管理作为公立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医院的生存与发展。

清流县总医院充分贯彻三明医改思路,积极推进医院标准工作量核算改革,探索并践行工分制绩效考核方案,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以充分调动起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医院绩效管理的水平,增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绩效工分制方案的制定清流县总医院在充分研究国办发[2015]33号,明委发[2015] 3号,明人社[2015]138号,明医改组〔2015〕16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于2015年在全院实行“全员目标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的薪酬办法,并制定了年薪工分制方案,实行年薪每月预发,并在年终考评根据工资总额计算工分予以发放,以劳动工分作为计算医务人员劳动消耗和劳动报酬的方法,年薪工分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即基础工分、工作量工分、奖惩工分。

其中基础工分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占比30%,工作量工分主要包括科室综合工作量工分和个体特殊工作量工分,占比68%,奖惩工分根据科室或个人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奖励或处罚,占比2%。

绩效工分制方案彻底摆脱了医务人员工资与科室创收挂钩的分配模式,由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年薪,实现院科二次分配、层层管理,不同类别的医务人员根据其岗位及级别执行不同的等级年薪,医生、护士和行政后勤团队的工资总额分配比例分别为50%、40%和10%。

浅析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以捕诉合一为视角

浅析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以捕诉合一为视角

当前,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经过近两年多的试点工作已经进 入改革深水区, 各试点地区的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基本形成可推广 复制的经验, 现阶段的主要任务集中到落实人、 财、 物省级统管、 司法责任制、 内设机构改革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 革等工作。 根据统计, 全国检察机关的案件 80%在基层检察院办 理, 所以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改革是重点。 笔者所在的基层检 察院于 2014 年 10 月开始在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进行了 “主 任检察官及捕诉一体化” 改革的探索工作, 现就从我院这项改革 实践入手谈谈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一点看法。 我院在改革之前公诉部门实有办案人员 7 人, 年办案 200 件 左右, 侦监部门实有办案人员 3 人, 年办案 90 件左右。 整合之后 侦监公诉合署办案, 设主任检察官三名, 各主任检察官成立自己 的办案组, 配备检察官助理各 2 到 3 人。 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授 权范围内的工作有最终决定权, 取消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审 批权限。案管中心受理提请逮捕案件和未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 的移送起诉案件后, 轮流分案到三位主任检察官; 受理已逮捕犯 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案件后, 指定分案到已办审查逮捕案件的主 任检察官继续办理审查起诉案件。 经过近两年的探索, 业务统计 数据显示我院所办公诉、 侦监案件与同期相比有以下特征: 1. 公 诉案件办理期限明显缩短 3 到 7 天; 2. 审查逮捕案件的不捕率上 升 7 个百分点; 3. 公诉案件退补率大幅上升 30 个百分点; 4. 立案 监督工作基本持平; 5. 其他如纠正漏捕、 漏诉、 侦查活动纠正违 法、 审判活动纠正违法等工作有不同程度的下滑。 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 “捕诉一体” 工作模式与传统工作模 式相比有以下特点: 一是由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已经熟悉案件案情, 在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节约审查时间, 显著提高办案效率, 有效缓解 案多人少的矛盾。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模式初探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模式初探

四、 乡镇 、 道 统 计 机构 设 置 模 式 的选 用 及 改 进 街
以上 两 种模 式 各 具 优 缺点 . 际工 作 中应 结 合 当 前 行 政体 实 制和 各 地 实 际情 况 加 以选 用 。 镇是 我 国宪 法 所 规定 的最 基层 乡 行 政 区域 . 有 独 立 的行 政 职权 和财 政 管 理体 制 , 道 办 事 处 拥 街 作 为 政府 派 出 机关 ,要 在 辖 区 内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政 府 的政 策 方 针, 因此 两 者 都 具 有 较 强 的行 政 事 务 管 理 权 , 置 统 计 机 构 应 设 选 择 第 二 种模 式 ; 外 , 国 还 有 开 发 区管 委 会 这 种 特 殊 的机 另 我 构 , 管 理 范 围往 往 跨 乡镇 、 道 , 仅 负 责 招 商 引 资 , 作 为 其 街 不 还 政府 派 出机 关行 使 政 府 权 力 , 此设 置 统 计 机 构 时 既 可 以选 择 因 第 一 种模 式 . 以突 出统 计 工 作 的专 业 性 , 可 以选 择 第 二 种 模 也 式 . 其行 政 管 理 职 能相 适 应 。 与 由上 可 知 . 二种 模 式 适 用 于现 行 行 政 体 制 , 用 面较 广 , 第 应 但 为摒 弃 其 缺 点 , 作 中应 作 适 当改 进 , 不 应 由乡 镇 一 级 政 工 而 府 单 独 管 理 :、 构 设 置 统 一 由上 级 统 计 机 构 进 行 规划 , 模 1机 规 大小 按 各 乡镇 、 道统 计 工 作 量 的 多少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2 人 员 街 、 选 聘 可 以 由 乡镇 、 道 政 府 自行 负 责 , 资 历 条 件 应 由上 级 统 街 但 计 机 构 制 定 , 业 素质 应 满 足 统计 工作 需 要 。3 强 化 为本 级 政 专 、 府 服 务 的 职 能 . 完成 上 级 统 计机 构 布 置 的 各 项 业 务 工作 的 同 在 时, 尽力 做 好 辖 区社 会 经 济 情 况 分析 。4 工 作 业 绩 由本 级政 府 、

部门内设机构不能对外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不能对外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不能对外正式行文
黄泽琼
【期刊名称】《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21)002
【摘要】分析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后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的现状,提出了存在违"法"行文现象的主要原因,指出了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总页数】3页(P111-113)
【作者】黄泽琼
【作者单位】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绵阳,62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6
【相关文献】
1.机构改革中部门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初探——以江西省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机构为例 [J], 余秀君;刘丽君
2.资本下乡背景下农村垃圾治理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的融合研究 [J], 周小付
3.农业农村部农机鉴定总站、农机推广总站新内设机构正式运行 [J], 柳彤
4.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新内设机构正式运行 [J], 陶琎;马姝岑;储为文
5.6部门正式对外公布《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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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内设机构设置存在的不足与设置原则
基层人民检察院最大的特点是众所公认的两个“百分之八十”,即:有百分之八十的干警在基层人民检察院,有百分之八十的工作量在基层人民检察院。

故此,基层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和工作状况,倍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和各级党委的高度观注。

2006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作出了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机制、体制改革,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以在此次改革之列。

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如何实现“精简、高效”的精神,有必要作一些必要的探索,为基层检察院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一、现行机构设置存在的主要不足
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现行设置,是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定进行设置,一般为:反贪污贿赂局、侵权渎职检察科(2006年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政工科(法警队)、纪检监察部门共为10个内设机构。

由于2000年以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逐年加快,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突飞猛进,同时社会矛盾更加复杂,法律监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内设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已经突现。

主要表现在:
(一)部门之间工作量差距较大。

由于2000年的改革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所以司法实践中就存在着部门之间的工作量差
距较大。

比如控告申诉部门、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量就明显少于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不但的工作压力大,而且责任压力也大。

在这两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干警,都不愿意继续在这两个部门工作,都要求要到工作压力和工作责任压力小的部门工作,如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工作。

控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人民群众的来往来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民行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侦监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批捕案件,公诉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受理公诉案件。

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2006年至2010年控申部门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共328件(含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办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0件(均为维持),无赔偿案件。

侦监部门受理批捕案件524件,公诉部门受理公诉案件586件。

根据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单独从办案的工作量方面衡量控告申诉和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量明显较小。

因为存在这种工作量上的明显差距,使干警之间存在互相攀比,内心世界产生不平衡心态,较长时间存在下去,工作忙的同志就会产生怨声载道的情系;工作量较轻的悠闲自在。

同时,随着对批捕、起诉案件办案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干警的办案责任随之增大。

这种“同酬不同工”现象的结果,不但使干警缺乏敬业精神,思想混乱,而且会给队伍管理带来难度。

(二)部门之间职级相差大。

同属于基层检察院的内设业务部门,但部门之间的职级相差较大,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为例,现行内设机构的职级是: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行政职级为正科级,政
工科、纪检监察部门由于部门负责人进入院领导班子,所以同样为正科级外,其他业务部门均为正股级。

根据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内设机构的规定,内设机构为侦查科、综合科等,职级同样为正股级。

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等同样仅为正股级,即只与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的内设机构平级。

如果与反贪污贿赂局同公诉科相对照,反贪污贿赂局是公认的,是检察机关的“拳头”;公诉科则是公认的,是检察机关的“门面”。

而虽然一个是“拳头”,一个是“门面”,但是职级相差如此之大,这是与实际工作不相一致的。

由于反贪污贿赂局与公诉科的工作性质不相同,工作各有特点:一个是“难字”,即侦破案件“难”;一个是“重字”,即工作任务和责任重。

两个部门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从逻辑推理上,理应是同等条件同等对待,不分彼此,享受同等待遇。

但是,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正好相反,一个是正科级,一个仅为正股级,职级相差较大。

由于存在这种职级上的严重差距,干警在思想上就会存在:如果不能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工作,享受较高行政职级,干脆就要求到工作量较小的,工作压力不大的控申、民行、监所等部门工作,过上悠闲、潇洒的“养老”日子。

最终的结果是影响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和整体发展。

(三)不利于资源的总体发挥。

目前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设置是“多而散”和“小而全”,即:内设业务部门多,主要是按不同的工作性质设置,没有把工作性质相类似的部门进行综合设置,较为分散。

为了考虑到与上级院的内设机构相一致,上级设什么部门,
基层院设什么部门,其结果是表面看机构健全,但实际部门干警人数,多数为2人科室,甚至有1人科室的部门。

这样的机构设置,不利于整合基层检察院有限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甚至会在干警中形成各行其是的现象。

由于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力和物力资源有限。

而基层人民检察同样如此,依然存在“人少事多”和经费紧张的局面,并且这一局面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

二、内设机构设置应坚持的原则
(一)科学性与现实性相结合原则。

坚持科学性与现实性相结合原则,首先就是要求内设机构的设置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内设机构,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责。

使内设机构的设置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充分体现出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的特点,充分发挥内设机构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合理划分工作职责。

防止内设机构的设置缺乏科学性,从而影响法律监督工作的切实履行。

其次,坚持现实性,就是内设机构的设置要充分体现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特别是要能够适应两个“百分之八十”这一客观实际的需要。

离开了现实的实际需要,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防止脱离客观实际设置内设机构,避免浪费基层人民检察院现有的,有限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

(二)法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原则。

法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就是要使内设机构的设置既要坚持依法设置,又要坚持政策性指导设置内设机构。

首先,法定性设置就是要求按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置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充分体现法律的精
神,充分体现机构设置的合法性,即依法设置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把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基本设置法律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防止机构设置上的随意性,实现全国有统一的机构和统一的名称。

政策性设置,就是根据基层人民检察院实际工作的需要,个别特定工作需要,阶段性工作的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全局性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内设机构。

这种内设机构,随着政策性工作任务的完成,而随之自然撤销。

使内设机构的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专门性的特点,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常设性与临时性相结合原则。

就是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要坚持常设性机构为主体与临时性机构为补充相结合,使机构设置既有固定性,又有灵活性。

首先,常设性机构就是依照《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它具有相对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特点。

不因政策性的变化而变化,不因人民检察院工作内容的改变而改变。

临时性机构,就是根据地方党委、政府专项工作,专项重要活动的需要;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专项重要活动的安排部署,而设置的临时性内设工作机构。

它随着专项工作和专项活动的完成而自动撤销,具有临时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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