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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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开创了全球经济合作的新纪元,为了能够增强世界经济,并实现在世界范围内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增加就业和收入、逐步实现更加开发的贸易环境,个成员放决心通过制定一套更有利、更明确的多边贸易法律规制和纪律,抵制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努力在贸易、货币和金融领域使全球贸易政策更具一致性。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而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相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所谓反倾销,就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即某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市场,并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通过征收反倾销说等方式实施的产业损害救济措施。

由于反倾销是政府针对企业的一种行政措施,而反补贴则是政府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反倾销的立案调查和裁决要比反补贴的调查与裁决更加容易,特别是反补贴实施起来特别困难,容易被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相比,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优越性。此外,反倾销不存在补偿问题,而保障措施在补偿问题上相当复杂。

反补贴是进口国采取的,在进口产品得到出口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且该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时的应对性措施,目的是抵制补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消除不公平竞争。通常反补贴措施是针对接受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又称紧急措施,GA TT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了GATT协议项下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影响,导致任何产品进口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大增加,并且对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同产品或者与该产品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的,该缔约方则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的必要的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产品全部或者部分地中止其减让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其减让义务。其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且采取措施必须是不论来源的非歧视措施。

这三者本质区别是: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针对主体及其行为方式不同。反倾销制度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反补贴制度针对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其行为方式是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保障措施针对的主体也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或因一成员承担协定(《1994年GA TT》)义务而产生的影响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见,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包括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很大。

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实施的条件是:倾销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补贴存在、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进口急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

长。同时进口急增的原因是“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反倾销只涉及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构成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而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则是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因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要比反倾销严格得多。

发起调查的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必须由国内企业、企业联合体申请。而保障措施制度则既可以由企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相比,保障措施调查要简单得多,但采取保障措施所要求达到的标准要比反倾销或反补贴高得多,它不象反倾销案件只需证明进口涉诉产品给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还必须证明这种损害是“严重的”。保障措施可能限制公平贸易,因此这种贸易保护手段的使用必须严加限制。但由于保障措施调查内容简单,操作容易,这种措施也有越用越滥的趋势。反补贴案件相比反倾销案件来说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反补贴案件在政治上比较敏感,不仅要调查出口国涉诉的企业,还要调查出口国政府。而反倾销调查一般不会涉及别国政府。其次,计算反补贴的方法与计算反倾销的方法相比,还不是很成熟,而如果按照比较成熟的反倾销做法来进行起诉,成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都是属于歧视性的,是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的。而保障措施属于非歧视性的,它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期限一般都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且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

实施的具体措施不同。反倾销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补贴的承诺、征收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制度的措施有:提高进口关税、数量限制、维持关税配额。

从实施对象看, 反倾销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或地区, 而且针对性很强, 而保障措施涉及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且关系错综复杂。

我国已经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世界被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 受到的损害也是最大的。然而, 我国将面临15 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因此WTO 成员有权否认我国出口企业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我国很有可能仍因其对我国产品实行的非市场待遇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而面临更为严重的反倾销。尽管当今世界贸易政策的总趋势是贸易自由化, 但贸易保护主义依然存在, 各国政府在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之下经常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我国企业应该熟悉WTO 规则,积极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遏止他国对我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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