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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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 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 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 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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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 本 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 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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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 任赔偿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上述法律规定确立了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责任赔偿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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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 偿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无责任赔偿,不 以机动车有过错为前提,也不以机动 车承担责任为前提。参加了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 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 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 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 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在受害方负全责,致害方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方无需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致害方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仍然承担无责任 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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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免赔事由 第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无驾驶证;驾 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第二,驾驶人醉酒驾驶肇事。 第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第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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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有强制承保的 义务,不得拒绝或拖延投保人的投保。
第四,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除法律规定的条件 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保 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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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案例一:
谢某于2006年购买了一辆小汽车, 并购买了所有必需的保险。但开车一 年后没有发生任何事故,谢某觉得买 保险不值得,第二年就没有购买任何 保险。某日,谢某驾驶汽车在道路上 行使时发生追尾事故,因谢某没有购 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 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谢某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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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条件 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交强 险条例》第四十三规定:“机动车在道 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 条例。”所以案例二中朱某和占某发生 的交通事故从法律上说属于道路外交通 事故,但依据规定,占某投保的交强险 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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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损失。 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是指除被保险来自百度文库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
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 车上乘客。案例中朱某作为机动车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之外的 人,也是符合交强险赔偿的条件。 第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 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对受害人的 人身伤亡垫付抢救费用后,就垫付金额获 得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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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保险机动车未行使且正常停靠时造成的损失, 不属于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中周某投保的交强险公司不对梁某的汽车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依据该条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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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一中交警部门的处 罚是否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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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 强制性责任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内容 第一,投保人负有强制投保义务,拒绝投保将受到相应的行 政处罚。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 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 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 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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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 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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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的谢某就是因为没有履行作为投保人的义 务,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第二,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 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驾 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 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以外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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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的谢某就是因为没有履行作 为投保人的义务,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第二,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被保 险人之外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以外的驾驶人驾驶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 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 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第六,被保险机动车车上的人员损失和财产损失。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
人,本车人员不是“第三者”,所以也不属于交强险 的赔偿范围。 第七,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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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道交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 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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