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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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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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作用形成的,有着极强的民族性,而形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很大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立法形式、司法体制、法律理念上的不同,而探讨这些不同及其原因,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宗法等级;法律信仰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对文化下了这样的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包含在文化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观念、思想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并相应地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的方式”。
由于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存有很大的差异。
这种文化传统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这些差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立法形式的差异中国的君主立法。
在中国古代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即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从战国李悝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
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
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3](p129)。
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
如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这些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西方的大众立法。
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所以没有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权君主。
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
法律文化论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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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论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摘要: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它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
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中国和西方由于在国家的起源方式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诸多差异。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这种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法律价值中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既是一门新的法学理论,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法学概念。
如何理解这个概念,各国学者众说纷纭。
其见解不一而足。
1969年,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法律与社会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首次提出了“法律文化”这个概念。
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弗里德曼将法律文化界定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在他看来法律文化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
所以,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与众不同的法律文化。
没有两种法律文化完全相同,正如没有两个社会政治、社会结构和一般文化完全相同。
虽然“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后来为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学者所接受,但在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美国的另一位法学家梅里曼使用了与法律文化极其相似的概念——法律传统,即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治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
法律传统将法律制度与它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文化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凝结在法律制度中的文化因素,是传递行为传统的重要工具,起着联系个体意愿和法律制度并使其发挥功效额定纽带作用。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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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文化》课程考核论文论文题目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学生姓名朱东楠学号 1351201251551 专业土木工程所在分校大渡口分校指导教师(签名)课程论文考核成绩重庆广播电视大学2014 年 5月 12 日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认真探寻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方面,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启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文化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是一种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
要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但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是不够的,要深入到各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并对其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认真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学习基础。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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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班级:1202 姓名:赵雅馨学号:6511939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历史悠久,从先秦时期便已产生。
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法律文化最辉煌的一页。
然而西方法律在变革之后显示出了更加先进的一面,相反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
中西法律差异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中国法律的停滞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基础决定。
本文将着重论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及中国法律文化衰落原因。
专制与民主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最突出的区别。
①从夏朝开始,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后,法律文化便开始发展起来。
到西周时,中国的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是的百家争鸣,思想文化多元化,法律文化也呈现多元并存。
秦朝以法家思想统治中国,法律文化进一步发展。
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
汉朝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尤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父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诚然中国古代律法经历朝历代的发展已十分完备,但从始至终都深深烙下专制的印记。
"法自君出",古代的法律都是按君主的意志制定的。
君主掌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使得法律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皇帝不受约束。
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法律,不可能带有民主的色彩。
反观西方,古代西方法律有着民主的传统。
《后汉书》称:“其人民(大秦人)皆长大平正,有类中国,故谓之大秦。
”②认为罗马人身材高大,处事公正,类似中国秦朝人。
中西方法律差异案例(3篇)
![中西方法律差异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5a6e82e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3d.png)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因其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而存在差异。
中西方法律体系在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分析中西方法律差异,并探讨其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二、案例一:离婚诉讼1.中国案例甲和乙结婚十年,由于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离婚后,甲因财产分配问题再次起诉乙。
2.美国案例甲和乙结婚十年,由于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离婚后,甲因财产分配问题再次起诉乙。
然而,美国法院在审理财产分配案件时,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以及双方的生活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
3.中西方法律差异分析(1)法律原则差异:中国法律强调“婚姻自由”,离婚诉讼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原则;美国法律强调“财产公平分配”,离婚诉讼以财产分配为原则。
(2)法律程序差异:中国离婚诉讼程序相对简单,美国离婚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涉及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3)法律文化差异:中国法律文化强调家庭和谐,离婚被视为家庭破裂的标志;美国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离婚被视为个人选择。
三、案例二:环境污染1.中国案例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农民甲、乙、丙等人的农作物减产。
甲、乙、丙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2.美国案例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农民甲、乙、丙等人的农作物减产。
甲、乙、丙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在美国,法院会要求化工厂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论化工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排放的污染物导致他人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中西方法律差异分析(1)法律原则差异:中国法律强调“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证明污染者有过错;美国法律强调“严格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导致损害。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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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频繁。
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基石,其文化背景的差异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比较中,更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比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来探讨其背后的历史和文化根源以及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
首先,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文化背景。
西方法律始于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受到天主教教义和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儒家经典,强调法律的变通性,以人为本,侧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依赖法律本身的制约能力。
因此,两种法律体系的基础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遵循也存在差异。
在西方法律中,法律规范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典来确立的,这些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而在中国法律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团体伦理观念和社会惯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在非正式的社会交往中,中国人更看重交情和人情,容易忽略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
这种与法律规范遵循相关的心理差异是文化背景差异造成的必然现象。
接着,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在诉讼和制裁机制上的差异也需要指出。
在西方法律国家中,诉讼机制是公开透明的,各方都有权通过法庭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在中国法律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诉讼机制都是低效的或者被上层指挥控制的,给人们留下了对司法的不信任。
同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人更倾向于通过谈判和调解来避免诉讼和制裁,透过观察象HCY等电影及影视作品,得知中国的由权威部门直接干预案件的情形有时仍然存在,因此,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差。
最后,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处理犯罪、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在西方法律中,犯罪行为和刑事司法都是以罪行为中心展开的,受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细致调查和审判。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https://img.taocdn.com/s3/m/5a720455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d1.png)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四)中西法律文化在程序正义认识上也存在差异。
程序正义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是找不到影子的。
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是无从谈起的。
直到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才被引入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之中。
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
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
在现代,程序正义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它不仅仅是指程序本身的完备性,同时还指司法活动与国家其他活动的隔离,以及法官对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的认可,对“客观事实”的舍弃等等。
程序正义的好处是,把复杂的查明事实的活动变成一个可以预期的既定程序,由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程序,共同查找法律事实,并由法官作出判决。
程序正义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
(五)中西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存在着显著差异。
从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我们知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即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即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客观地说,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往往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还存在刑事民法化现象,而近代以来,公法有了很大发展并且逐渐出现私法化的现象。
(六)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突出体现在伦理性和宗教性上。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最具对极性的差异。
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看到,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贯穿于法律的变化和发展之中。
中西法律思想差异案例(3篇)
![中西法律思想差异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8fd5688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9c.png)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西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碰撞日益频繁。
在法律领域,中西法律思想差异尤为显著。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案例,探讨中西法律思想的差异。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甲驾驶一辆轿车与乙骑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甲与乙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乙认为,甲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甲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中西法律思想差异分析1. 法律责任观念差异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强调“责任自负”,即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案中,甲认为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体现了这一观念。
而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强调“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这一观念。
2. 法律价值观念差异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强调“和谐”与“礼治”,追求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案中,甲与乙的争议反映了双方对赔偿责任的分歧,但最终仍通过协商解决,体现了这一价值观念。
而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强调“公平”与“正义”,追求法律对个体权利的保障。
乙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这一价值观念。
3. 法律适用差异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法律适用较为灵活,注重人情、习俗等因素。
本案中,甲与乙的争议可能受到当地习俗的影响,从而在赔偿金额上有所差异。
而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适用较为严格,以法律条文为准。
乙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基于具体的法律规定。
4. 法律意识差异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人们普遍认为“法不责众”。
本案中,甲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过错,因此不愿承担全部责任。
而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意识较强,人们普遍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乙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这一法律意识。
四、案例启示1. 深化中西法律思想交流与融合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中西法律思想在责任观念、价值观念、适用差异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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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文化表现形式,不同的地理因素决定了其不同的产生方式,同样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有其固有的思维方式与表达习惯及价值判断。
但作为思想意识的一种他们之间有许多的共同之处。
本文注重从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比较,来获得一些值得借鉴的意义。
论文关键字:法律文化中西方异同“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
”这句话用在法律文化上意味着,只有研究中外法律制度的异同,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
而在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的比较中探寻二者之间在产生,价值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更好地促进21纪的法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一、地理因素决定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中国与西方地理环境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法律比较封闭,西方法律比较开放。
西方法律的源头无疑是希腊,希腊处于半岛之上,古希腊位于欧亚非三洲交通的要冲,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有利于工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
工商业的发展使这里相对从事农业的人更容易摆脱对土地和人身的依附关系。
而海上贸易又促进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在希波战争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冲淡了人们的血缘观念,推动了城邦政治的发展,促进了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然理性思想的形成。
在各种观念激烈碰撞的过程中,先进的观念被继承下来,落后的观念被扬弃,法律一直处于一种比较开放的状态,比较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
与西方不同,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从地理环境上讲,北边是戈壁与草原,东边是大海,西边是高山,使中国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
虽然也经历了朝代更替、战乱中兴,但从秦朝开始,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就没有改变过。
这种与外界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就造成了与海洋民族不同的、特有的心理与观念,我们的法律文化有很强的稳定性与历史延续性,很不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不像西方社会有较大的开放性。
同时农耕生活促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形成,农耕文明具有一种稳定性,人们世代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
离开土地便无法生存,这种自然经济的自足性,也抑制了人们的流动欲望。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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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 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 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 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 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 奔涌向前, 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深入,文化的交流变得更为频繁与广泛。
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研究是正确认识、理解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前提, 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空间, 有着巨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模式的总称。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实体, 即国家设计和实现法律的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 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典文献等;二是法律意识, 即无形的作为法律文化之源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包括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法律价值、立法司法经验等。
由此可见, 法律文化也可以说是分层次的,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表层结构, 而其深层结构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 基本的法律价值以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或方式, 本文侧重于后者, 即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探究。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对法的观念上的差异。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 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 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 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 皇帝口含天宪, 皇权至上, 法自君出。
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
因此, 在传统上, 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 以为法即是刑法。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中西法律的差异案例(3篇)
![中西法律的差异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9ce837a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ac.png)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在世界各地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文化、历史、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中西法律在许多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以合同法为例,分析中西法律在合同法领域的差异,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阐述。
二、中西合同法概述1. 西方合同法西方合同法起源于罗马法,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以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美国合同法为代表的合同法体系。
西方合同法强调合同的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2. 中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基本法典。
中国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强调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
与西方合同法相比,中国合同法在合同形式、合同解释等方面有所差异。
三、中西合同法差异案例分析1. 合同形式(1)西方合同法在西方合同法中,合同形式多样,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均被认可。
但口头合同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因此,书面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更为常见。
(2)中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以书面为主,口头合同在特定情况下也被认可。
然而,口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书面合同仍然是首选。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口头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为口头形式,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导致纠纷。
2. 合同解释(1)西方合同法西方合同法在合同解释方面,强调合同自由原则,以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在解释合同时,法官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尽量避免对合同进行扩大解释。
(2)中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在合同解释方面,强调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以维护公平正义。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甲方提供的样品。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西法律差异经典案例(3篇)
![中西法律差异经典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e077874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b2.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1月5日,在G334次高铁上,一名男子霸占女乘客座位,拒绝归还,并引发全车乘客不满。
该事件迅速在网上发酵,成为热议话题。
我国铁路部门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对涉事男子进行了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该事件也引发了关于中西法律观念差异的讨论。
二、案例分析1. 我国法律观念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高铁霸座事件中,我国法律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他人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高铁霸座事件中,涉事男子侵犯了女乘客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2)遵守社会公德。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高铁霸座事件中,涉事男子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
(3)尊重公共资源。
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享有物权。
在高铁霸座事件中,涉事男子霸占女乘客座位,侵犯了公共资源。
2. 西方法律观念在西方,法律观念与我国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从几个方面分析:(1)个人主义。
西方社会强调个人主义,认为个人权利至上。
在高铁霸座事件中,如果按照西方法律观念,涉事男子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契约精神。
西方社会强调契约精神,认为法律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
在高铁霸座事件中,涉事男子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因为他违反了与铁路部门之间的契约。
(3)人权观念。
西方社会强调人权观念,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高铁霸座事件中,涉事男子侵犯了他人的生存和自由权利。
三、案例启示高铁霸座事件反映出中西法律观念的差异,以下为几点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无论中西,都应尊重他人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共资源。
2. 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应充分考虑中西法律观念的差异,既要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又要结合我国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论中西方法律文化之差异
![论中西方法律文化之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20835330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fa.png)
浅谈中西方法文化之差异在正式进入这个论题之前,我想有必要解释一下法律文化的概念,弗里德曼在其一篇著作《法律文化的概念:一个答复》中,对法律文化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法律文化是指那些为某些公众或公众的某一部分所持有的针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观念、价值、期待和态度。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一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的。
法律文化集中地体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一些基本特征。
(1)、法律文化具有物质依附性;(2)、法律文化具有政治功能;(3)、法律文化具有普遍适用性;(4)、法律文化具有实践性、实用性;(5)、法律文化具有历史连续性;(6)、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7)、法律文化具有互融性。
至于中西方法文化的差异产生的原因,笔者从大量的文献资料中了解到,主要有以下这四种原因:1、人类学。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时指出,土地,人口对法律发展影响重大。
中国一直是农耕文明,大量水利工程需要人治的存在才有组织可能。
西方是畜牧文明,单打独斗的丛林生活使得自由主义泛滥,民主成为必然选择。
2、语言学。
东方的汉字体系本身非常复杂,语义存在模糊性,不稳定和过度的修饰性,使得法律文本在传承中容易产生流变,执法者自主解释变得肆意,法律信仰难以树立。
西方字母体系语义简单明确,文本解读歧义性低,法官解释空间小,有利于人们形成准确法律观念。
3、哲学。
中西哲学体系大不相同,个人主义思潮必然导致民主的诞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
卢梭社会契约论核心正在此。
信仰君权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法律惩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让。
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显然一直接受不同信念。
4、宗教。
天主教一直存在法律传统,《圣经》就是所谓神法,罗马教廷对法律文化的推广,传教士对法律文本的研读都使得法律传承有了深厚人文背景,传统的儒家思想根本无视法律,所谓法家也是人治下到法治。
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在传承法律文化上必然存在坎坷。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因素,笔者结合上课时老师的讲授以及众多文献,从而概括出了以下的七点差异之处。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https://img.taocdn.com/s3/m/a7e8bd1e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91.png)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以及相互影响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体系、法律思维等方面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并分析这些差异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的差异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与各自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
中西方社会的发展进程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形成和演变。
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注重理法合一、亲情等价、顾全大局等价值观。
而西方法律文化则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以个人自由、权利平等、社会契约等为核心价值。
这种历史背景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取向和特点。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中西方的法律体系也有较大的差异。
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法律为核心,强调立法和行政的统一性,法律适用的重点在于公共秩序的维持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而西方国家多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或普通法体系。
民法体系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和确定性,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契约自由;普通法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更加注重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效力。
三、法律思维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体现在法律思维方式上。
中国的法律思维以整体观念为主,强调法治的稳定和秩序,结合中国特色的社会和历史背景进行法律解释。
而西方法律思维更加注重个案分析和逻辑推理,强调法律的公正和规则的适用性。
这种差异在法律实践中也会导致中西方在问题处理和解决方法上的分歧。
四、中西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尽管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但它们并不是封闭的系统,而是相互影响、互相借鉴的关系。
随着中西国家交流的不断深入,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
中国引入了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方式,推动了法律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也在借鉴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经验,以更好地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
总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既是历史、文化的结果,也与法律体系、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密切相关。
而这些差异又会对法律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西法治传统的差异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中西法治传统的差异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2ea7729f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0b.png)
中西法治传统的差异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1)两种法制传统的结构不同在中国法制传统中,“君权”一直是法的核心,对“法”的强调总是与加强君权联系在一起,“法”被视为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
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能够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
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制的形成,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结果,平民在司法上取得了和贵族平等的地位,古希腊和古罗马国家与法始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培养了平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就造成西方私发发达,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的制定、修改都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法由手段上升为目的,法律制定的最终目的是用来限制君权。
(2)两种法律传统的本位不同中国法制传统是集体本位、家族本位,中国古代法在形成的时候,是利用家族、宗族组织以及其血缘亲属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的等级秩序。
西方法制传统则是个人本位,小国寡民的社会现实,使发的制定能够兼顾到个人。
中国法制传统的重要特点是强调宗族伦理,强调家族本位,西方法律则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
(3)两种法律传统中民众对于诉讼的态度不同中国古代的民众一般是谈“法”色变,对于诉讼都有一些畏惧心理,耻讼、厌讼情绪严重,将诉讼看作不光彩的事情,遇到纠纷,尽可能在乡邻父老的调和之下私了,而不愿对簿公堂。
而在西方,法常常被看成权力的保障,人们习惯和倾向于通过法院来解决诉讼,追求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4)两种法律传统中法的属性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是公法属性,西方传统法律是私法属性,中国传统法律是形式性的法律体系,虽然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刑事法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组成,但公法体系依旧发达,私法并不发达。
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这是建立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上面的。
以上的四种不同是比较常见的不同,中西方由于地域文化的不同,造成双方的法制发展的差异。
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需要中央集权来协调民力,统一调动资源来抵御天灾人祸,给予百姓安全保障。
中美法律文化差异案例(3篇)
![中美法律文化差异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a4dc956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f8.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美两国在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在法律领域,中美两国法律文化的差异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中美法律文化的差异,并探讨其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二、案例背景2018年,美国一家知名科技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与我国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然而,由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我国企业认为,美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美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而美国公司则认为,合同条款的约定模糊,无法确定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我国企业将案件诉至我国法院。
三、中美法律文化差异分析1. 法律体系差异美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主,法律条文相对较少,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我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法律条文明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判决。
2. 法律观念差异在美国,法律观念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注重契约精神。
美国公司认为,合同条款的约定模糊,无法确定违约责任,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而在我国,法律观念强调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注重合同履行。
我国企业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严格遵守。
3. 法律程序差异在美国,诉讼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法庭审理过程公开透明。
而在我国,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当事人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法庭审理过程相对封闭。
4. 法律效果差异在美国,法律效果以惩罚为主,侧重于对违约方的制裁。
而在我国,法律效果以补救为主,侧重于对受损方的补偿。
四、案例处理分析1. 我国法院审理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然后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由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模糊,我国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违约责任,因此判决美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美国公司上诉美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美国公司提出合同条款约定模糊,请求我国法院参照美国法律进行处理。
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37ceb3a3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50.png)
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摘要:中国的法律文化和西方的法律文化由于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因素显现出了明显的不同,本文就从法的文化属性入手分析中国和西方的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即中国的“公法文化”和西方的“私法文化”的区别。
除此之外,又从法的价值取向——“无讼”和“正义”的角度来论述其差异。
关键词:公法文化私法文化无讼正义一、法律文化的界定何谓“法律文化”对于法律文化的界定一般归纳起来,大致有这样三种:一是把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意识;二是把法律文化归结为法律意识中的非意识形态部分;三是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现象和法律过程的总和:“所谓法律文化,是指有关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技术等一系列法律理论、实践及其成果的总称。
”在本文中,较多采用第三种的界定。
即法律文化是整个人类文化体系中的一部分,它是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法律主体、法律活动等要素的统一体,以及贯穿于这一统一体中的法律价值、法律本体和法律方法二、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两者的法律文化还是存在相同之处:如全球法律统一化发展的趋势促使中西方法治文化在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观念,以及法律至上、法律统一、法律独立等原则的趋同性。
但是,由于中西方各国的传统和国情不一样,两者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第一,道德的法律化,“礼法”就是道德的法律化,法律是实现道德的一种工具。
第二,儒家的“德治”方略。
传统文化的一个理论根据是儒家的“性善轮”,性善论主张“德治”,重视内在约束机制。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征则表现在:“法治”是基本的治国方略;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法治的政治保障是民主政治。
脱胎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与宗法伦理社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产生于商品经济社会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西方法律文化在法的文化属性和价值追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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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
1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
金属农具的出现,文字的出现,城乡分离,地缘政治代替血缘政治。
西方学者认为这四种情形的出现乃是国家形成最为主要的标志,但是
按照这种观点,中国古代国家根本就没有形成,因为第四种因素,中
国古代地缘关系从没有代替血缘关系而成为主流,仅从这个方面就可
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起源上就选择了与西方法律文化相异的
的道路。
西方法价值从起源上便重视的是个人独立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其间又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更增强化了法律和国家存有的目的
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实现的观念。
“英美法,尤其是美
国法律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个人主义的极端性,对个人利益和财产采
取的不妥协态度而成为法理学的焦点”。
可以说西方法律制度涉及的
最终目的在于保证个人权力和自由的实现。
而古代中国,从国家的起
源上看,血缘关系一直没有瓦解,乃至到周时期,周公制礼,家天下
体制的确立、巩固和增强,血缘宗法观念也随之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家族成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而非独立的个人。
个人在社会中从属
于家庭,个人权利从属于父权,尊亲长不仅对于财产、婚约等权利有
干涉权,甚至对于卑幼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国家的法律也确认和保
护在此种宗法观念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结构。
可以说中国宗法家族主
义观念的形成对于中国法文化具有极其长远的影响。
在法律移植的过
程中,西方个人主义同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主义的冲突是极为明显的,典型体现在清末修律中法理派同守旧派的论战,一方面西方法律主张
个人的独立和自由,而中国传统却主张家族的伦理,强调亲亲、尊尊。
这两种法价值的冲突才导致《大清新刑律》这样的“四不像”,一方
面《大清新刑律》按照西方的体例和原则进行编纂,但另一方面又在《大清新刑律》后又附有伦理性极强的《暂行章程》。
2长幼尊卑观念和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当今各国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并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权也是西方宪法在确定公民权利时所确定的基础性权利,这是实现其他宪法性权利的基础,所以平等在法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而中国古代的家族主义观念同西方的平等观念是格格不入的,主宰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的儒家法律思想从一开始便尊崇和致力于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
在家庭内部,主张“亲亲”,个人从属于父权,尊长在家庭中对于子女享有最高的权力,此外,尊长同卑幼的这种不平等的等级关系更为国家法律所确认。
在家庭外,个人从属于君权,强调个人对于君主的绝对服从。
违反这种不平等的等级秩序,轻则以“越礼”的罪名进行处罚,重则被国家以“十恶“之名处罚,这种等级礼制秩序已经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教化深入了每个中国人的骨髓,至今,就算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今天,这种观念仍主宰着人的潜意识。
3家庭的伦理观念和正义观念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正义具有多重定义,正义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民族性的,对于同一件事物,有的民族认为此是正义,而另一民族认为此是非正义。
所以对于此处所谈的正义是按照西方对于正义所定下的含义来进行的,因为毕竟是法律移植,我们无法按照中国纯粹传统的正义观来进行分析,否则法律移植就成为一句空话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按照西方的正义观,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追求正义?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但是也常常通过一些案例看出可以案件的处理完全看不到正义,这是为什么?原因就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不是不讲正义,仅仅当家庭伦理与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时候,中国古代法律更多地选择了家庭伦理,而不是实质正义。
《刑案汇览》中以前记录过这样的一个案件:王荣万盗砍家族林地树木,并且抢夺用于祭祀祖先的胙肉,这些事情都由其同胞弟弟王俊万赔钱了事。
后来王荣万的堂弟王贵万将破旧的公众厅堂休整出租,王荣万要求王贵万支付给他租钱,王贵万不同意,王荣万便将王贵万的钱抢走,王贵万将此事告到族内,族人要求王荣万还钱。
王荣万钱已用完,便要求王俊万提供担
保筹还。
王俊万并不同意,并且以他数次滋事,说要将他告官,王荣
万听到这些便心生畏惧,企求宽恕,王俊万依然不同意,并且以言语
恐吓他,王荣万情急之下自杀,法司以王荣万之死全由他逼迫所致。
照律拟绞,这起案件尊长自尽,实际上并非卑幼所逼,全出意料之外,但因名分攸关,也只能于逼迫尊长致死律上量减一等。
按照现在的刑
事理论,王俊万不符合现代刑法的任何一项犯罪构成,当然不负任何
刑事责任,而按当时的观念,实质的正义让位于家族的伦理,因而对
于王俊万处以极为不公平的刑罚。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价值冲突自
然不可避免,且表现得十分尖锐。
可见,中国古代面临正义与伦理的
价值冲突时,更加倾向于伦理。
4自由观念和家族观念
前已论述,西方法治建立的基础乃是个人主义,即法律以保障个人权
利与自由为最高目标。
而中国古代,法律建立的基础是家族主义,个
人从属于家庭,个人脱离家庭不被视为一种罪恶而是被视为一种惩罚。
人的自由可以体现在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他人的干涉,国家法律保障这种自由不受侵犯,而中国古代对于个人的人身权
和财产权采取的是一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非独立。
首先从人身上看,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具有决定权,及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过父母认可的婚姻在国家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男女私奔被称作“淫奔”,这种私定终身不被社会和国家所承认。
此外,在离婚方面,法律规定的“七出”之中,父母对于儿媳的不尊或
不孝行为也有命令儿子休妻的权力。
在人身自由方面,子女的行为受
到父母教令的严格管束,子孙违反教令,父母甚至是可以作为不孝罪
要求国家对之进行惩处。
其次从财产上看,法律明确规定子孙不得
“别籍异财”,家庭所有的财产权均掌握在尊长手中,也自然享有财
产的绝对处分权。
5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中国法律现代化起源于清末的法制变革运动,这一时期中国传统法律
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
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文化随列强的
船坚利炮进入到中国,一些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忧心中国的前途命运,开始大声呼号西方的“平等”“自由”观念。
当然,旧的思想不会简
单的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同新兴的法律思想开展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在清末修律活动中,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律派,同以军
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针对修律特别是修订新刑律进行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是应当更多的保留中国传统礼教,还是应当更多的采用西
方法理。
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的争论范围很
广泛,既有实体方面的问题,又有程序方面的问题。
典型的争论有
“干名犯义”“亲属相犯”“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争论的结
果是礼教派主张保留的犯罪均未列入《大清刑律草案》,但清政府公
布该刑律时附加了充满礼教传统的《暂行章程》。
应该说这次争论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第一次正面的交锋,虽然在当时
的现实中只通过《大清刑律草案》表现出来,但是却具有极其重大的
意义。
通过此次争论,人们开始意识到中西法律传统的极大差异,也
深化了对于这种差异的认识,对于今后中国法律移植和现代化具有相
当大的指导作用。
后世的很多学者也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来探
讨中国法律移植和现代化,对于中国法治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6结语
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体现在方方面面,仅从上述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中
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太过于浅显,对于差异的理解和认识需要有学者持
续地对其进行研究,作者相信,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化理解一定会推动
中国法治文化的进步。
既然存有这么多的差异,很多人可能会怀疑,
实现法律的移植是否可行。
这个答案就蕴藏在现实中,世界上不止一
个国家通过移植先进国家的法治文化而踏上了富强之路,中国也在依
法治国的道路上持续前进着,所以说,法律移植是可以实现的,这也
根源于人类生活的共性和人类的共同追求。
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