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新手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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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庭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庭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庭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庭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环节,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关键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以下几个方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前,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付款凭证等,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证据交换。

同时,当事人应当认真准备答辩状,明确自己的主张和理由,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开庭审理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开庭宣布:法院会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2. 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依次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事实依据。

3. 证据举证:当事人双方依次出示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

4. 法庭调查: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

5.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6. 最后陈述:当事人最后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请求。

三、开庭审理的重点问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关键:1. 合同效力:法院将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解除情况,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2. 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3. 工程质量:当事人应当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辩论,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4. 工程价款:当事人应当就工程价款的计算、支付和扣除等问题进行辩论,提交相关证据。

5. 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就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进行辩论,提交相关证据。

四、开庭审理的注意事项1. 遵守法庭纪律: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不得无故缺席或者中途退庭。

2. 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不得侮辱、诽谤或者威胁对方当事人。

3. 有序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应当有序举证和质证,不得随意插话或者干扰法庭审理。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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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推荐下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的类型,在进行解决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方法和技巧的。

那么,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有哪些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分别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一、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事项1、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

其中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审价。

2、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审价。

3、若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他无争议,则只应对争议工程进行审价。

4、合同解除或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审价。

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造成讼累。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

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

【工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疑难问题

【工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疑难问题

【工程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疑难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注意的五大问题:1、诉讼主体的确定;2、合同效力的认定;3、工程价款的确定;4、违约责任的认定;5、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

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

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该条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但并非所有的强制性规范都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行性规范的合同,因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会涉及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

这些纠纷可能包括工期延误、货物质量问题、合同履行不规范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作为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的撰稿人,我将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审理范围的界定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首先要注意界定审理范围。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三个阶段的纠纷。

其中,订立阶段主要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履行阶段主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支付问题、质量问题等;解除阶段则主要考虑合同的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问题。

对于这些不同阶段的纠纷,我们应该分别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相应的法律适用。

二、应注意的证据要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还需特别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为重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面档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方案、付款凭证、工程监理报告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施工是否符合要求、纠纷的责任归属等。

为了堪当合理地审理案件,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重视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审理中,我们必须特别关注这些问题。

需要审查合同的履行进度,以确定工程工期是否延误等。

应注意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对于可能存在的施工缺陷、设计缺陷等进行评估。

另外,还需要关注合同价格的支付情况,以避免施工方或业主拖欠款项的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应根据这些特殊性,综合考虑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

四、加强合同解释的准确性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至关重要。

合同的解释直接关系到纠纷的解决和责任的认定。

为确保解释的准确性,我们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文字表述,结合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意思,以及业界的惯例等进行综合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般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

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方报价结算的后果。

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我们认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要有明确约定。

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提交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

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在认定该条的性质和适用中,仍时常发生分歧。

导致两级法院对此认定和判决不统一。

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大多属于通用条款。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效力首先要审查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合同纠纷的解决就没有意义。

因此,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二、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纠纷的关键。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包括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等。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包括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否满足,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合同变更和解除对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等。

四、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违约是导致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

同时,还要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解决是合同纠纷的重要环节。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了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那么就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还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证据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办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包括合同文件、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总之,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方面,同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庭审要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庭审要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庭审要领一、事实陈述要清晰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清晰地陈述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事实。

这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变更、终止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事实陈述应当基于证据,避免主观臆断,确保法官能够准确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证据提供要充分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关键。

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施工日志、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验报告、付款凭证、通信记录等。

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予以展示和说明。

三、法律依据要明确在庭审中,当事人应当明确指出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

法律依据的明确性有助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四、争议焦点要突出庭审过程中,各方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争议焦点可能涉及合同的有效性、违约责任、赔偿金额等。

通过对争议焦点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法官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提高审理效率。

五、辩论要有条理在庭审辩论阶段,当事人应当有条理地发表意见,逻辑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避免情绪化的言论和无关的陈述,以免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六、尊重法庭纪律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保持庭审秩序,不打断他人发言,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发言,确保庭审的严肃性和效率。

七、积极应对法官询问法官在庭审中可能会对某些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询问。

当事人应当积极回应,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进行虚假陈述。

八、注意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记录庭审过程的正式文件,当事人应当关注庭审笔录的内容,确保其准确性。

如有异议,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是法院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繁杂,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继续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法官的审判工作。

1. 合同解释问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但有时候在合同中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对合同进行解释。

同时,法官还应该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意图和合理预期,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2. 证据调查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证据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官需要充分发挥调查职能,确保能够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加以审查。

在调查证据的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判决错误。

3. 验收标准问题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对于判决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应当仔细研究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验收标准过于苛刻或存在歧义,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和合同精神进行合理解释,并依法作出判断。

4. 合同履行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点。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并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合同是否得到有效履行。

如果发现合同的履行存在问题,法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违约责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并判断其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法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解决。

同时,法官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综合考虑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作出判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下是 7 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 合同条款一定要看仔细呀!就好像你买东西要看清楚说明书一样。

比如说,工程的质量标准是什么,可别稀里糊涂就签了,到时候出问题就麻烦啦!比如你签了个合同说要盖一栋超级坚固的大楼,结果合同里对质量的要求模模糊糊,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2. 变更和签证可不能马虎啊!这就好比走在一条路上,突然要拐个弯,你得做好标记呀。

要是施工过程中有什么变动,没及时做好变更和签证手续,后面怎么说理去?就像有次一个工程,甲方突然要求加个特别的设计,结果没办签证,最后结算的时候就扯不清啦!3. 付款节点要清楚明白哟!这可是关系到钱袋子的大事呀。

你得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钱,不然干了半天活拿不到钱心不慌吗?就好像你辛苦工作了一个月,却不知道什么时候发工资一样,那多郁闷呀!像之前有个案例,合同里付款节点模糊,施工方一直等不到钱,那可太惨啦!4. 工期的约定可千万不能忽视啊!这就像赛跑有个终点时间一样。

要是没约定好工期,万一拖拖拉拉好久,损失谁来承担?有个工程说好一年完工,结果拖了两年,各种成本都增加了,这多不划算呀!5. 违约责任必须明确呀!不然出了问题找谁负责去?这就好比游戏有了规则,违反规则就得受惩罚。

要是合同里违约责任不清不楚,那等于是没有保障呀!就像有个项目,甲方违约了,结果合同里对甲方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追究起来都难!6. 争议解决方式选对很重要哇!难道不是吗?是仲裁还是诉讼,这可得想好。

就好比生病了去看西医还是中医,得根据情况来呀。

要是选错了方式,那不是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嘛!像有的合同在争议解决上没选好,结果打了好多年官司,多累呀!7. 合同文件要保管好呀!这就像宝贝一样得藏好了。

所有和合同有关的文件都要收好了,万一打官司要用呢。

你想想,要是关键文件找不到了,那还怎么说理去?就好比打仗没有武器了一样。

有个工程纠纷,就是因为一方把重要文件丢了,可把自己坑苦了!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务中,这些事项真的是一个都不能马虎,每一个都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一定要重视再重视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
1.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了解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和约定,并对其进行全
面理解。

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2.准确掌握证据:及时采集、整理和保全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证据,包
括施工合同、交接单、施工记录、现场照片等,以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公
正性。

4.提前准备胜诉依据:在起诉之前,应认真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并准备充分的胜诉依据,以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

5.合理要求鉴定: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相
关的鉴定和评估,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并为后续诉讼提供有力
的证据。

6.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采用诉讼、仲裁
等方式解决,应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7.合理计算损失:在进行损失计算时应确保计算合理,包括直接经济
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如人员工资、材料费、工期延误等。

8.积极争取调解和和解机会:调解和和解是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的有效方式,可以缩短纠纷的解决时间,并减少成本。

9.注重诉讼程序:遵守诉讼程序,合理利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适当的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据。

10.及时执行判决和调解协议:一旦获得胜诉或达成和解,应及时履
行判决和协议,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需要注意以上几个方面。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的实践操作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1. 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啊!你想想,如果合同里有啥漏洞或者不明确的地方,那不就像埋下一颗定时炸弹嘛!比如说,合同里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不清晰,这以后不就容易扯皮嘛。

2. 工程质量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好比你盖房子,质量不好能行吗?要是因为质量问题引发纠纷,那可真是闹心啊!就像那个谁建的房子,没两年就出问题了。

3. 对工期的约定要明确呀!要是模糊不清,不就像在迷雾中走路一样吗?我知道有个工程就是因为工期没说好,结果拖拖拉拉好久才完工。

4. 变更和签证得及时办理啊!不然就好像你做了好事没留名一样,到时候谁承认呀!就像那次甲方要求改个地方,结果没办签证,后来就说不清了。

5. 注意保存证据啊!这可是关键中的关键呐!没有证据咋证明自己有理呀!好比打官司没武器,咋打呀!那个谁就是因为没留证据吃了大亏。

6. 合同主体要搞清楚哟!别到时候找错人了,那不是白忙活嘛!就像你去找人帮忙,结果找错人了多尴尬呀!之前就有个例子因为这个闹了笑话。

7. 违约责任可得明确好啊!不然后悔都来不及!不然对方违约了你咋办?就如同没有缰绳的野马一样失控啦!听说过那个工程因为没明确违约责任引发大麻烦呢。

8. 解决纠纷的方式要选对啊!选错了不就像迷路了一样嘛!是仲裁还是诉讼,要考虑清楚呀!你看之前有的就选错了,结果很麻烦。

9. 找个靠谱的律师很重要哇!这就像打仗有个好军师一样!要是律师不行,那不就容易输嘛!我就见过因为律师不行导致败诉的例子。

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真不是小事,每个环节都得特别注意,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大麻烦,一定要认真对待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一、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从效力有高低到是否有效的认知变化(一)司法解释“黑白合同”条款的变化对于“黑白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是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明确修订,不必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是以“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依据,以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造成了较大变化为标准,这是基于目前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体制正在进行改革,因而在制定时即予以了考虑。

(二)对于合同从效力有高低到是否有效的认知变化首先,从学理角度。

对合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其中,效力待定合同有待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

由此,合同只存在现在是否有效和将来是否有效的区分。

- 1 -其次,从实务角度。

对于合同及相关条款只能择一认定为有效或者全部认定为无效,而不能有实质内容冲突的两个合同认为均有效。

如果认定为均有效,仅仅效力高低不同,则仍然需以效力高的合同为根据,这使得效力低的合同事实上已经“被无效”,因而区分效力高低失去实操的意义。

再次,从规定角度。

无论是司法解释(一)还是司法解释(二),在涉及合同效力时,所采取的表述为“认定为无效”、“应予支持”、“不予支持”、“应当以……作为……的依据”,都是采取“是或否”的判断,而非“高或低”的判断。

二、增加“工程范围”作为黑白合同认定标准对建筑发包模式调整的重大意义司法解释(一)未明确指出“工程范围”,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具化为“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并且在第一条第二款将“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这一实质改变工程范围、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行为认定为无效,使得“黑白合同”的判定标准更加明晰、更具备实操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是指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纠纷进行法律审判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法院需要特别关注一些问题,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首先,审理过程中应注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规定在合同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了解合同的约定,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判断合同纠纷的责任归属。

另外,法院还应注意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等。

其次,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合同履约证据的认定和审查。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履约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是一个关键环节。

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合同履约的事实进行认定。

合同履约的证据主要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法院应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加以审查、认定和评估。

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法院还可以采取调查取证的方式,以获取更准确、真实的证据资料。

第三,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往往涉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时,法院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违约责任的存在与否,并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应考虑其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以保证合同纠纷的公平解决。

最后,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合同的约定,判断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并进行相应的审理。

对于仲裁事项,法院应判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将仲裁裁决作为决定案件的法律事实。

对于设有仲裁协议但选择诉讼的案件,法院应将仲裁协议视为诉讼请求的依据,但不得直接执行仲裁裁决。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二

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二在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中, 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 通常是案件的重要争议焦点。

一般情况下, 拟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的相关约定, 但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协议对此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或者因履行协议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协议约定拟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

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协议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具体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二。

问题六: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鉴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中, 往往存在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

工程竣工后, 当事人双方就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量、工期延误以及工程造价等不能达成结算协议, 导致法院判决无据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 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审计鉴定, 并据此判决。

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 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 合用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并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般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才干启动鉴定程序, 而不容易依职权启动。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不提出鉴定申请, 但又非经鉴定才干使案件得到解决的, 法院可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通过向当事人释明或根据举证责任分派原则拟定是否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提出。

如经释明或举证责任分派后, 当事人仍坚持或拒绝提起, 可以证据局限性不予支持。

(2)重新提起鉴定程序应慎之又慎。

只有在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明显局限性或者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下, 才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3)当事人对审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应当由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对其鉴定使用的方法和标准做出说明, 并就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鉴定报告中涉及的专业性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庭审注意

建设工程合同庭审注意

建设工程合同庭审注意事项一、庭审前的准备工作1. 审查案件管辖权:首先要确认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对于涉及异地施工的案件,要特别关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诉讼地点。

2. 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确认原告和被告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承包人,还需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3. 审查证据:梳理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签证、付款凭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4. 审查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5. 确定鉴定事项:对于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在庭前确定鉴定的事项和范围,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制定庭审方案: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庭审方案,包括庭审流程、当事人陈述、证据出示、质证、辩论等环节。

二、庭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庭审纪律:遵守庭审纪律,保持法庭秩序,尊重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2. 注意听审:认真听审法官的提问和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3. 证据出示和质证:在证据出示环节,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在质证环节,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积极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

4. 辩论环节:在辩论环节,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积极争取法官的支持。

5. 注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遵循法庭调查在前,法庭辩论在后的原则,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6. 配合法官审理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积极配合法官审理案件,遵守法官的指令,不得擅自发言或扰乱法庭秩序。

三、庭审结束后的注意事项1. 提交判决书申请书:庭审结束后,根据庭审情况,及时提交判决书申请书,明确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

2. 审查判决书:收到判决书后,仔细审查判决书的内容,确认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 判决书的执行:对于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及时履行。

如对方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以下是 7 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1. 签合同可得睁大眼啊!例子:就像你去挑选一件超级重要的宝贝,得仔仔细细看好每一个条款。

比如合同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是不是明确,这可太关键啦!如果到时候工程质量出问题,那可就麻烦咯。

2. 工程进度要时刻关注啊!想想看,要是你等着房子住,结果工程拖拖拉拉,那得多心塞!所以一定要明确好各个阶段的时间节点,并且定期去查看工程进度。

3. 变更可不是随随便便的呀!比如说,本来定好的设计,突然要改,那得经过严格流程啊,不然不就乱套了嘛!这就好比你原本计划好的旅行突然变道,不弄清楚怎么行呢。

4. 付款可得按规矩来呀!你给别人钱,也得知道什么时候给、给多少合适吧。

别稀里糊涂就把钱付出去了,后面发现有问题就难办啦,这不相当于买东西不看价格就付钱嘛。

5. 资料得保管好哇!合同、往来文件这些都重要得很呢!就像你的珍贵相册,丢了可就找不回那些回忆了呀。

没了这些资料,以后纠纷来了拿什么证明呢。

6. 质量验收别马虎哟!这就跟你买了个新手机要检查有没有毛病一样。

要是工程质量没通过验收,那后面得有多少麻烦事儿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7. 遇到纠纷别慌啊!先冷静下来想想办法呀。

可以找专业的人帮忙嘛,不能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呀!这就像船在海上遇到风浪,得沉稳应对才行。

总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每一步都得谨慎小心,稍有疏忽都可能带来大麻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一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查律师、查企业、智能合同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一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般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

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一。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方报价结算的后果。

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我们认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要有明确约定。

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查律师、查企业、智能合同服务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提交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这 让 通过 价低 者得 到 中标 的施 工
用— — 直接 费用 主要 是一 些看 得
企业 更 容易 偷工 减料 ,从 而造 成 见 的材 料 ;间 接费 用则 主要 是 工
大 量 的建 设 工程 质量 出现 问题 ,
人 工 资和 劳保 等其 他规 费 。过 去
导致 建 设工 程合 同纠纷 案件 数量 广 东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的指 导意 见
建 设工 程 施工 合 同纠 纷案 件适 用 法 律 的问题 进 行 了详 细说 明。 无效 。 同虽然 无效 , 如果 建设 工 程 管理 实践 中 ,质量 验 收往 往 合 但
工程 经 竣工 验 收合格 ,可 以按 原 由发 包 方 组 织 勘查 、 计 、 理 、 设 监
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一方根据合 施 工 单位 共 同验 收合 格后 ,再 由
款, 利润仍 应保 护 。 2如 果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违 约 .
的验 收合 格 主要 是指 工 程质 量验 收合 格 ,而 质量 验 收合格 通 常 以
问题的解释》该 司法解释对审理 金 、 , 工期 , 工程 款不 因合 同无效 而 竣工 验 收备 案表 为标 准 。在 建设
量增长快 , 建筑企业多, 施工合 同 合 同无效 的理 由主要有 非法 转
多, 承揽 、 包 、 包 的层 次多 , 转 分 三 无 现象 多 。 别是 近些 年来 , 程 特 工 质 量监 督 程序 由原 来 的质 监站 统

包、 违法 分 包 、 无施 工 资质 或借 用
他人 资 质进行 施 工等 。工 程造 价
有名 合 同之一 进行 专 门规定 ;
合 同无 效 ,如 果建设 工 程 经竣 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目录一、前言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 合同主体的审查2. 合同内容的审查3. 合同效力的审查4. 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5. 工程质量及验收问题6.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三、附件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附件三:工程价款支付协议附件四: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协议一、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双方的权益。

在合同案件审理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 合同主体的审查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

合同主体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要核实双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

2. 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内容的审查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核心环节。

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范围: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

(2)工程质量: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要求。

(3)工程价款:合同中应明确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4)工期: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开工、竣工时间,以及延期违约责任。

(5)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期、价款支付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3. 合同效力的审查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关注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要包括:(1)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3)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涉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 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关注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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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新手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注意事项——续篇|无讼阅读
本文/徐州中院民事第四审判庭
【哪些适用专属管辖?哪些不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不提管辖权异议是不是就可以不审查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其为不动产专属管辖,民诉法解释从2015年2月4日颁布之日起实施,专属管辖属于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内容。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哪些异议应当驳回?】
原告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应予驳回。

当事人以约定工程所在地之外的法院提出协议管辖异议,应当驳回。

【反诉、变更诉请对管辖有没有影响?】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即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受诉法院的地域管辖不受影响,但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有影响,如果当事人的请求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什么情况下需要启动鉴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时,不通过鉴定手段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时,应及时分配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

【谁来启动鉴定程序?】
当事人可以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的赖以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一般应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形。

【申请鉴定在时间上有什么限制?】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的申请超出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准许。

但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一般应当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怎么选取鉴定人?】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程序的启动是否要经过合议?】
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的,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鉴定与否的决定并形成合议笔录附卷。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鉴定事项,一般包括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两个方面:
(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
(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
(5)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6)非因违法建筑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针对建设工程修复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
(7)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9)因违法建筑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的。

(10)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需要确定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的;
(11)施工合同对于工期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及项目增加或减少导致工期增加或减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对工期进行鉴定的;
(12)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另一方要求对方承担相关费用损失的。

【鉴定的范围有何限制?】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何种情况应当驳回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
当事人一方申请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1)双方就工程款数额已经达成结算协议,且该协议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情形的;(2)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且无法定或约定变更事由的;
(3)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了相应鉴定意见,且无充分证据推翻的;
(4)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
(5)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可以直接确定工程款数额的;
(6)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对使用部分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

【何种情况应当驳回工程质量的鉴定申请?】
当事人一方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其在工程停工后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的,导致无法对另一方施工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有理由驳回其鉴定申请。

【半拉子工程的造价鉴定怎样进行?】
当事人就半拉子工程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邀请专家咨询员,并协调双方当事人勘验工地现场,固定交接界面,保存相关证据,确定工程量,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当事人双方就已完工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确定工程量;施工现场存在的,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的方式确定工程量;采用上述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共同分配举证责任确定已完工工程量。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鉴定怎样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计价标准进行鉴定。

对于因缺乏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申请鉴定的,仅需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委托鉴定。

【该申请鉴定的不申请有什么样的后果?】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怎样确定检材?】
对于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而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且经人民法院认证,否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检材怎么办?】
鉴定机构要求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限期提供,并释明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

【需要现场勘查怎么办?】
鉴定过程中,需要现场勘查固定证据的,一般应由法院鉴定(或技术)科与鉴定机构配合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必要时,案件承办法官也可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应当审查鉴定结论的哪些内容?】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鉴定结论采信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何种情况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
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鉴定人在一审中出庭的,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鉴定人也须到庭接受质询。

【二审期间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一审鉴定结论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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