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重点,魏华林主编,第三版(2020062818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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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
♦风险的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风险管理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处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处理方式:
避免:①含义: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或中途放弃某些风险活动,是处理风险的消极技术;
②适用条件:双高风险,风险处理成本高于收益时;③局限性:有些风险无法避免,避免了某一风险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预防:①含义:在损失发生前,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风险因素而采取的措施,以达到降低损失频率的目的;②适用条件:损失频率咼而损失幅度低的风险。
③损失预防措施:工
程物理法如防盗系统,人类行为法如安全教育。
抑制:①含义:在损失发生当时或之后为减少损失程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②适用条件: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时。
自留:①含义:风险的自我承担,经济单位将风险损失的后果依靠自身财务能力进行承担的风险处理技术;②形式: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③适用条件:双低风险、损失短期内可预测及最大损失不影响经济单位财务稳定;④财务处理方式:由当前现金流量提供损失补偿:建立意外损失准备金;安排应急贷款。
转嫁:①含义:经济单位有意识地将可能发生的损失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风险处理方式;
②形式:保险转嫁、出让转嫁、合同转嫁;③适用条件:频率高、损失额大,频率不高、损失额巨大。
♦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①从对象上看,风险既是保险研究的对象,也是风险管理研究的对象;
②从方法论上看,保险与风险管理都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③保险是风险管理过程中处理风险的手段之一;④风险管理的技术制约保险经营效益。
♦可保风险要件:风险非投机的,是偶然的,意外的,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可能性,有发生重大损失可能。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保险的性质:①从经济角度看:经济行为、金融行为、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作用;②从法律角度看;③从社会功能看。
♦保险的定义:集合同类风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与赌博:①赌博从总体上增加了危险,保险则没有;②赌博可能获利,而保险则不然;③保险要求可保利益,而赌博的对象千差万别。
♦保险的功能/职能:①基本功能(分散危险、补偿损失);②派生功能(融资、防灾防损、
收入分配)。
♦保险的作用:一、微观经济:①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②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
核算;③有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④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⑤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宏观经济:①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②有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③ 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④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⑤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⑥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⑦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
♦保险的代价:保险组织运营成本,防止逆选择的成本(解决:信号传递模型和信号筛选模型),防止道德风险的成本。
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特性:双务性、幸射性、补偿性、条件性、最大诚信性、附和性、个人性。
♦保险合同三要素:①主体: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② 客体:可保利益;③内容:保险条款。
♦收益权的特点:①受益权的取得主要由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②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③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④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对其无处分权利;⑤受益权具有排他性。
♦合同终止原因:①期满而终止(自然终止,普遍原因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③因违约失效而终止;④因履行全部义务而终止。
♦投保人义务:缴费,如实告知,通知,提供单证,避免损失扩大。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代位追偿,重复保险分摊)。
♦可保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需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上的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①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②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③划清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线。
♦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来源,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确定可
保利益价值的依据。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①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②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③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
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最大诚信原则内容: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近因原则: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须查勘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则必须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价值补偿性保险,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必须作出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
险赔偿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①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③
损失可用货币衡量。
♦不定值保险: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中,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根据投保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投保程度作出赔付。
♦分摊原则:又称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其损失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代位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第五章保险形态分类
♦财产保险:①财产损失保险(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
②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③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①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②意外伤害保险;③健康保险。
第六章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指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对其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
失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共同海损:在海上航行中,为了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由船长下令,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而导致的特殊牺牲或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财产保险。
(险种:建筑、安装、技术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特点:①承保风险责任范围广泛而集中;②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③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④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第七章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基本特征:①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法律的健全与完善);②补偿对象的特征(直接为被保险人,间接为受害人):③承保标的特征(各种无形的民事法律责任);④承保方式的特征(多样化,有独立承保、附加承保、组合承保);⑤赔偿处理的特征(涉及到受
害的第三者,赔案的处理权在法院或执法部门,保险人只具事故责任处理参与权,保险赔款非被保险人所有而为受害人所有)。
♦公众责任保险:又叫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在公众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
主要包括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与业务有关的活动时因遭受意外而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职业病而依法或依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第八章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投保人依据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
(险种:人寿、意外伤害、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点:①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②保险期限上的长期性;③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④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均衡保费:对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将被保险人应在整个缴费期间所缴纳的保费总额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缴费期的各个年度,使每期保费为同一金额,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变化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重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年龄误告条款,自杀条款。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险构成要件: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②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
内死亡或残疾,③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
而与其年龄、性别无直接关系;②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可投保,不需体检;③只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承担赔付责任,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④有责任期限的规定。
责任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常规定为90天或180天;⑤给付方式:死亡(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残疾(按保险金额x伤残程度给付)。
♦健康保险:又称为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意外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死亡时;或因疾病、伤残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健康险中疾病构成要件:非外来、非先天性原因、非长存的原因。
♦健康保险的特征:具有补偿与给付的双重性,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第九章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
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转移的行为。
♦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的责任限额
♦分保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再保险的作用:①进一步分散风险,避免风险集中;②控制风险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③扩大业务经营的能力,增加承保量;④形成巨额的联合保险基金;⑤增进保险同业之间的国际交流,提高保险技术。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一)联系:①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②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
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③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④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地位日益突出。
(二)区别:①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为投保与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均为保险人;②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一部分风险责任;③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合同属补偿性,大部分人身险合同属给付性,再保险合同均属经济补偿性。
♦再保险特点:①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②再保险合同为独立合同。
♦再保险分类:(一)按责任限制:①以保额为基础的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混合再保险);②以赔款为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赔付率再保险)。
(二)按安排方式:①临时再保险(对双方均无约束性);②合同再保险(对双方均有约束性);
③预约再保险(对分出人不具有约束性,对分入人具有强制性)。
♦比例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双方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度,限额以内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自负,超过限额的赔款由分入公司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额承担赔款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故又称为超额损失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