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重点,魏华林主编,第三版(2020062818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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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

♦风险的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风险管理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处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处理方式:

避免:①含义: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或中途放弃某些风险活动,是处理风险的消极技术;

②适用条件:双高风险,风险处理成本高于收益时;③局限性:有些风险无法避免,避免了某一风险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预防:①含义:在损失发生前,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风险因素而采取的措施,以达到降低损失频率的目的;②适用条件:损失频率咼而损失幅度低的风险。③损失预防措施:工

程物理法如防盗系统,人类行为法如安全教育。

抑制:①含义:在损失发生当时或之后为减少损失程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②适用条件: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时。

自留:①含义:风险的自我承担,经济单位将风险损失的后果依靠自身财务能力进行承担的风险处理技术;②形式: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③适用条件:双低风险、损失短期内可预测及最大损失不影响经济单位财务稳定;④财务处理方式:由当前现金流量提供损失补偿:建立意外损失准备金;安排应急贷款。

转嫁:①含义:经济单位有意识地将可能发生的损失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风险处理方式;

②形式:保险转嫁、出让转嫁、合同转嫁;③适用条件:频率高、损失额大,频率不高、损失额巨大。

♦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①从对象上看,风险既是保险研究的对象,也是风险管理研究的对象;

②从方法论上看,保险与风险管理都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③保险是风险管理过程中处理风险的手段之一;④风险管理的技术制约保险经营效益。

♦可保风险要件:风险非投机的,是偶然的,意外的,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可能性,有发生重大损失可能。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保险的性质:①从经济角度看:经济行为、金融行为、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作用;②从法律角度看;③从社会功能看。

♦保险的定义:集合同类风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与赌博:①赌博从总体上增加了危险,保险则没有;②赌博可能获利,而保险则不然;③保险要求可保利益,而赌博的对象千差万别。

♦保险的功能/职能:①基本功能(分散危险、补偿损失);②派生功能(融资、防灾防损、

收入分配)。

♦保险的作用:一、微观经济:①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②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

核算;③有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④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⑤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二、宏观经济:①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②有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③ 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④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⑤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⑥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⑦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

♦保险的代价:保险组织运营成本,防止逆选择的成本(解决:信号传递模型和信号筛选模型),防止道德风险的成本。

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特性:双务性、幸射性、补偿性、条件性、最大诚信性、附和性、个人性。

♦保险合同三要素:①主体: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② 客体:可保利益;③内容:保险条款。

♦收益权的特点:①受益权的取得主要由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②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③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④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对其无处分权利;⑤受益权具有排他性。

♦合同终止原因:①期满而终止(自然终止,普遍原因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③因违约失效而终止;④因履行全部义务而终止。

♦投保人义务:缴费,如实告知,通知,提供单证,避免损失扩大。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代位追偿,重复保险分摊)。

♦可保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需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上的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①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②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③划清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线。

♦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来源,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确定可

保利益价值的依据。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①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②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③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

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最大诚信原则内容: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近因原则: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须查勘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则必须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价值补偿性保险,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必须作出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

险赔偿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①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③

损失可用货币衡量。

♦不定值保险: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中,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根据投保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投保程度作出赔付。

♦分摊原则:又称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其损失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代位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第五章保险形态分类

♦财产保险:①财产损失保险(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

②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③信用保险。♦人身保险:①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②意外伤害保险;③健康保险。

第六章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指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对其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

失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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