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防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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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企业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科负责公司范围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监察管理。

3.2 各部门或车间负责本部门或车间范围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的日常管理。

4.基本要求

4.1 公司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各部门或车间每季度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

4.2 公司应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

4.3 公司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职工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4 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公司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

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公司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火源。

4.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配备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

防爆型。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严禁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包括非防爆型的机动车辆。

4.7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4.8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用铜线或铜片进行跨接。

4.9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应触摸静电导除装置。

4.10 作业人员不应穿着化纤制品衣裤。

4.11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尽量不进行动火作业。若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审批,办理动火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4.12 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4.13 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从设备和管道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应及时清扫,防止粉尘积聚。清扫时,应避免二次扬尘,不能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粉尘。

4.14 作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逆工艺流程开车

(2)顺工艺流程停车

(3)故障时,故障点前的设备顺工艺流程瞬时停车,停止进料;故障点后的设备顺工艺流程依次停车,排尽物料。

4.15 作业前,应对流程中的关键部位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机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调试。长时间停用的设备的和维修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经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作业。

4.16 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停机。

4.17 作业后,应按规定进行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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