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燃料后处理设施核安全监管NuclearSafetyRegulation
核设施安全监管作业指导书
核设施安全监管作业指导书第1章引言 (3)1.1 范围 (3)1.2 参考文献 (3)1.3 定义与术语 (4)第2章核设施安全监管法规体系 (4)2.1 国际法规概述 (4)2.2 国内法规概述 (5)2.3 法规体系结构 (5)第3章核设施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 (6)3.1 监管机构设置 (6)3.2 监管职责分配 (6)3.3 监管人员资质要求 (7)第4章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 (7)4.1 许可证申请与审批 (7)4.1.1 申请主体 (7)4.1.2 申请材料 (7)4.1.3 审批流程 (7)4.1.4 审批时限 (8)4.2 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8)4.2.1 变更情形 (8)4.2.2 变更程序 (8)4.2.3 延期情形 (8)4.2.4 延期程序 (8)4.3 许可证注销与吊销 (8)4.3.1 注销情形 (8)4.3.2 注销程序 (8)4.3.3 吊销情形 (9)4.3.4 吊销程序 (9)第5章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 (9)5.1 设计安全原则 (9)5.1.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9)5.1.2 安全优先,质量为本原则 (9)5.1.3 科学合理,先进适用原则 (9)5.1.4 符合法规,遵循规范原则 (9)5.2 设计安全标准 (9)5.2.1 设计基准 (9)5.2.2 设计规范 (9)5.2.3 设计准则 (10)5.3 设计安全评价 (10)5.3.1 设计安全评价方法 (10)5.3.2 设计安全评价内容 (10)5.3.4 设计安全评价报告 (10)第6章核设施建造与安装安全监管 (10)6.1 建造与安装过程监管 (10)6.1.1 监管原则 (10)6.1.2 监管内容 (11)6.1.3 监管方法 (11)6.2 施工质量控制 (11)6.2.1 质量控制原则 (11)6.2.2 质量控制内容 (11)6.2.3 质量控制方法 (11)6.3 施工安全管理 (11)6.3.1 安全管理原则 (12)6.3.2 安全管理内容 (12)6.3.3 安全管理方法 (12)第7章核设施运行安全监管 (12)7.1 运行安全管理 (12)7.1.1 管理体系 (12)7.1.2 安全许可 (12)7.1.3 安全培训与考核 (12)7.1.4 运行安全评估 (12)7.2 运行监控与检查 (13)7.2.1 运行参数监控 (13)7.2.2 设备检查与维护 (13)7.2.3 安全防护设施 (13)7.2.4 运行记录与报告 (13)7.3 应急准备与响应 (13)7.3.1 应急预案 (13)7.3.2 应急设施与设备 (13)7.3.3 应急响应程序 (13)7.3.4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3)7.3.5 调查与处理 (13)第8章核设施在役检查与维修监管 (14)8.1 在役检查 (14)8.1.1 检查目的与原则 (14)8.1.2 检查范围与内容 (14)8.1.3 检查方法与手段 (14)8.1.4 检查周期与要求 (14)8.2 维修与更换 (14)8.2.1 维修原则与范围 (14)8.2.2 维修计划与实施 (14)8.2.3 更换要求 (14)8.3 检查与维修记录管理 (15)8.3.1 记录内容 (15)第9章核设施退役安全监管 (15)9.1 退役规划与审批 (15)9.1.1 退役目标与原则 (15)9.1.2 退役方案编制 (15)9.1.3 退役审批 (15)9.2 退役过程监管 (15)9.2.1 退役实施组织 (15)9.2.2 安全监管要求 (16)9.2.3 环保监管要求 (16)9.3 退役废物管理 (16)9.3.1 废物分类与处理 (16)9.3.2 废物包装与暂存 (16)9.3.3 废物运输与处置 (16)9.3.4 监测与记录 (16)第10章核设施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与持续改进 (16)10.1 监管能力建设 (16)10.1.1 人员培训与资质认证 (16)10.1.2 监管体系与制度建设 (16)10.1.3 技术支持与设备保障 (17)10.2 监管效能评估 (17)10.2.1 监管效能评价指标体系 (17)10.2.2 评估方法与流程 (17)10.2.3 评估结果应用 (17)10.3 持续改进措施 (17)10.3.1 监管策略优化 (17)10.3.2 监管流程优化 (17)10.3.3 监管手段创新 (17)10.3.4 监管队伍建设 (17)第1章引言1.1 范围本章主要介绍核设施安全监管作业指导书的目的、适用范围及内容。
核电站常用缩略语
FCR
现场修改申请
Field Change Request
FD
燃料交付
Fuel Delivery
FL
装料
Fuel Loading
FLG
装载核燃料
Fuel Loading
FOB
离岸价格
Fee on Board
FP
动火票
Fire Permit
FP
(额定)满功率
Fuel Power
EEC
安装竣工证书
End of Erection Certification
EESR
安装竣工报告
End of Erection Status Report
EIR
环境影响报告
Environmental Impact Report
EMC
制造完工合格证
End Manufacturing Certificate
GCR
气冷反应堆
Gas Cooled Reactor
GCR
网控室
Grid Control Room
GEC
通用电气公司(英国)
General Electric Corp.
GEC/A
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
GEC Alsthom
GEPB
广东省环保局
Guangdong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CTT
安全壳试验
Containment Test
CW
土建工程
Civil Work
CWJ
焊接接头目录
Catalog of Welded Joint
DAB
文档处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nnsa分类
nnsa分类NNSA分类1. 什么是NNSA分类?NNSA(Nationwide Nuclear Security Administration,全国核安全署)分类是美国政府根据核安全领域的需求,将核材料、核设施以及核武器进行分类的体系。
该分类体系旨在确保全国核安全,并为相关部门提供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2. NNSA分类的目的和意义•确保核材料的安全性:NNSA分类通过将核材料进行分类,分别界定了不同类别核材料的特征和安全措施,以确保其安全存放和运输。
•保障核设施的运行安全:通过对核设施进行分类,可以针对不同类别的核设施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
•防范核武器的非法使用:对核武器进行分类,有助于控制和监测核武器的数量和状态,以及防止核武器落入非法使用者的手中。
3. NNSA分类的主要分类准则•核材料分类:核材料的分类主要根据其特性进行,如可裂变核材料(fissile material)、放射性核材料(radioactive material)、特殊核材料(special nuclearmaterial)等。
•核设施分类:核设施的分类主要根据其功能和重要性进行,如核电站、核燃料加工厂、实验室、核材料贮存设施等。
•核武器分类:核武器的分类主要根据其战略用途和作战能力进行,如战术核武器(tactical nuclear weapons)、战略核武器(strategic nuclear weapons)等。
4. NNSA分类的具体类别与特点•核材料分类–可裂变核材料:指可在核裂变过程中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核材料,如铀-235(U-235)、钚-239(Pu-239)等。
–放射性核材料:指放射性同位素迅速衰变而释放出辐射能的核材料,如铀-238(U-238)、钚-240(Pu-240)等。
–特殊核材料:指用于制造核武器和核燃料的核材料,如高浓缩铀(highly enriched uranium,HEU)、钚金属(plutonium metal)等。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1995.06.14•【文号】•【施行日期】1995.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1《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已被《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5年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第四条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9)《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10)《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1)《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2)《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3)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其他法律与法规。
(三)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所有开展民用核设施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核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是核设施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第五条民用核设施的建设、改建、运行、维护和退役等所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核安全标准进行,确保核设施的安全与可靠。
第六条民用核设施应进行周密的预先评估,确保其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的安全性能满足国家的要求。
第七条民用核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制度,确保运行过程中的核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民用核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核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民用核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务实可行地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保障公众安全。
第三章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第十条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民用核设施的建设、改建、运行、维护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民用核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与核安全有关的信息,并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民用核设施的设备、材料、工艺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与民用核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定期通报和交流制度,共同解决核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核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性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核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三篇)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简称“循环设施”)是指用于核能原料的开采、加工、转换、储存、输送、再加工、运输和终端处理、尤其是包括核燃料前燃料周期和后燃料周期的设施。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循环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保障国家安全,促进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循环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退役和废弃物处置等活动,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循环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退役和废弃物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循环设施的责任单位(循环设施的持有人、管理者和运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责任制落实,确保循环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国家核安全监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循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循环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第七条:循环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二)采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核材料的安全和运输的安全;(三)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系统,防止核材料的泄漏或误用;(四)考虑自然灾害、恶劣环境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八条:循环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当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评价和安全审查,并记录相应的安全评价和安全审查报告。
第九条:循环设施的建造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循环设施的建造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散装核材料、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确保建造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循环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循环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第十二条:循环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依据设施的设计和运行手册进行运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二)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定期进行设备和系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四)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建立设备和系统的记录和档案,做好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台账工作。
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HJ 844-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44-2017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Emergency-Related Parameters for Nuclear Fuel Cycle Faciliti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7-7发布2017-8-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1)5数据内容 (2)6典型事故 (4)附录A核燃料循环设施设计参数(规范性附录) (5)附录B核燃料循环设施实时参数(规范性附录) (10)附录C核燃料循环设施其他测量参数(规范性附录) (15)附录D核燃料循环设施典型事故(资料性附录) (1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的范围、内容、格式。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7月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相关参数的范围、内容、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主要包括铀转化设施、离心分离设施、压水堆核燃料制造设施、乏燃料后处理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AF00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D002/07-2010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核工业乏燃料后处理设施运行安全导则
核工业乏燃料后处理设施运行安全导则1 运行管理要求1.1 组织机构后处理设施的运行、计划性维修和非计划性维修等工作都需要缜密的控制、计划和协调。
营运单位应建立一个职责分明的运行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来管理和协调上述工作。
应有24 小时连续运转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应包括运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辐射防护人员、应急管理人员、有经验的现场人员或随时待命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人员。
通过进行授权以确保现场始终有具有相关权限的人员,与应急响应能力要求一致。
针对营运组织机构要求如下:(a)应在相关人员、设施和组织之间建立和维持适当的接口(特别是应用现场通信程序),包括:—后处理设施中倒班人员和日常运行白班人员之间—后处理设施和厂内其他设施之间—后处理设施和负责厂内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组织单位之间—后处理设施和任何负责有关设施优化改进的组织之间(例如,提高产量或增加额外容量的项目)—后处理设施与参与后处理设施应急响应功能的外部应急服务组织之间;(b)应定期检查后处理设施的运行组织机构、后处理设施相关人员的培训、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一直都具备充足的知识和经验。
应审查所有合理可预见的细节,包括员工的缺勤等。
应建立后处理设施运行阶段负责核安全的组织机构。
应在管理体系中明确该组织机构的职能,配备适当的人员,应包含各技术领域的专家,并适当地独立于营运单位的纵向管理。
1.2 人员资质与培训营运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格管理和持照岗位管理制度。
设施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在制定培训大纲时,应充分考虑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其他人员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和危害。
特别是所有处理易裂变材料的人员,包括处理含易裂变材料废物的人员,均应充分了解核临界安全相关知识。
应针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设施管理和运行人员应根据其职责要求了解后处理设施的复杂性和存在的危害类别。
培训应涵盖自动操作和手动操作。
必要时,应建立专门的培训设施,根据活动的潜在安全后果确定培训重点。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4.03.24•【文号】科工二司〔2014〕31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二司〔2014〕31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推动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4年3月24日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保障基金合理和有效使用,依据《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乏燃料运输;(二)乏燃料离堆贮存;(三)乏燃料后处理(含乏燃料后处理中试厂进行的商用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四)乏燃料后处理所产生的高放废物处理处置;(五)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改造和退役;(六)乏燃料处理处置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基金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金项目中涉密事项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基金项目的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财政部编制和发布基金项目规划;(二)编制下达基金项目年度计划;(三)负责基金项目的审批、监督检查、审计、验收与后评估;(四)承担基金项目范围内乏燃料管理的监督责任;(五)负责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承担本系统基金项目的管理和项目范围内乏燃料管理职责。
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时间:1986-10-29实施时间:1986-10-29修订时间:发文文号:时效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第三条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
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二)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7. 核燃料循环设施核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章核燃料循环设施核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铀矿勘探、开采和加工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一、前言就其辐射集体剂量而言,铀矿工集体受照剂量约占整个核燃料循环总集体剂量的67.8%。
铀矿工业对环境公众的集体照射剂量约占整个核燃料循环对公众总集体剂量的91.5%。
并且,氡及氡子体贡献很大,矿工职业照射占96%,公众照射中占89.8%。
铀矿的主要危害有,(1)铀是铀镭系、锕铀系的母体,并按各自的衰变规律放射出α、β和γ三种放射线。
(2)铀析出放射性气体氡(氡-222、氡-219),它们不断衰变产生一系列的放射性子体,氡是国际社会上公认的致癌因素之一。
(3)铀子体具有各自的毒性。
(4)铀矿石多与其他元素共、伴生,同时具有非放有毒、害因素并存。
二、监督管理基本要求监督管理基本要求,(1)铀矿勘探、开采和加工设施建设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许可证制度。
(2)铀矿勘探、开采和加工建设营运单位在进行设施选择、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3)与铀矿勘探、开采和加工设施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安全和防护措施,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环保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4)铀矿勘探、开采和加工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产生的流出物和周围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5)铀矿勘探、开采和加工过程产生的废石、尾款单位,必须建造专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满足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确保长期安全稳定。
(6)铀矿勘探、开采和加工单位应当编制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规划和计划。
(7)运输铀矿及产品,或放射性废物时,应按规矩有关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标准执行。
铀矿生产单位在建设前期,应当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1)编制矿山建设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2)编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请环境保护部审批。
核电站常用缩略语
Design Change Request
DDD
国内直拨(电话)
Domestic Direct Dialing
DEM
在运行试验阶段所用的试验顺序程序名称
DEN
设计修改通知
Design Evolution Notice
DEN-SDM
系统设计手册修改
Design Evolution Notice-System Design manual
BSI
英国标准协会
British Standard Institute
BTS
技术规范
Book of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BW
对接焊,对接焊焊缝
Butt Weld
BWR
沸水堆
Boiling Water Reactor
CB
硼浓度
Born Concentration
CBA
计算机辅助隔离系统
Execution Tracing File
FAC
最终验收证书
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FBR
快中子反应堆
Fast Breader Reactor
FC
按文件作施工准备
For Construction
FCN
现场变更通知
Field Change Notice
FCO
现场更改单
GNPS
广东核电站
GuangdongNuclear Power Station
GEPEC
广东火电
GGPC
广东省电力总公司
Guangdong General Power Company
GMAW
《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乏燃料后处理是闭式核燃料循环中的重要环节,其主要任务是从乏燃料中回收和纯化铀钚等裂变材料,提取可利用的核素,并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妥善处理。
为了适应核电事业发展要求,我国早在1983年就通过国务院常务会确定采用动力堆乏燃料后处理的技术路线,并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建造我国第一座动力堆乏燃料后处理中间试验工厂。
经过30多年的设计、建造和调试,中试厂已建成并完成阶段性热调试工作。
虽然我国在中试厂的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在设计和建造工业规模后处理厂方面,仍未建立并形成配套适用的法规标准体系。
安全是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建设的前提,考虑到后处理设施具有不同于核电厂以及一般化工厂的显著特点和特殊要求,比如乏燃料后处理过程中涉及大量易裂变、可裂变核素,易燃有机溶剂,有毒气体及酸性和腐蚀性物质等,核安全问题与化学安全问题并存于整个后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临界、放射性物质释放、爆炸和着火等事故。
因此建立和完善后处理设施适用的、覆盖设施全寿命周期的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及顺利实施提供规范和参考,尤为重要。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2017年发布了《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具体安全导则》(SSG-42,2017),安全导则(SSG-42)是后处理设施针对《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安全要求》(NS-R-5(Rev.1), 2014)的具体建议和指导。
同年,IAEA也在NS-R-5(Rev.1)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提出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具体安全要求,形成《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具体安全要求》(SSR-4,2017),取代原有《安全要求》(NS-R-5,2014)。
至此,形成了IAEA两级文件,即安全要求(SSR-4)和安全导则(SSG-42)的结构,在法律和标准文件之间提供了良好的衔接和过渡,为各国规范化、标准化后处理设施的监管和建设提供了参考和指引。
国务院500号令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0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7月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标准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核能法规与政策考核试卷
B.促进核能产业发展
C.推广核能技术
D.提高核能发电成本
17.核能法规与政策中,关于核电站退役的规定不包括()
A.安全拆除核设施
B.处理核废料
C.恢复厂址环境
D.保障核电站职工就业
18.以下哪个法律法规不属于我国核能法规体系?()
A.《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核事故应急响应要求包括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组织人员疏散、保障核电站安全等,这些要求有助于减少核事故的负面影响,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4.我国核能法规与政策在国际合作方面的任务是参与国际核安全监管、促进技术交流、加强标准对接,挑战包括应对核扩散、核恐怖主义等国际性问题。
8.核电站退役阶段,对厂址环境恢复的要求是______。
9.我国核能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______。
10.核能法规与政策中,提高核安全文化的重要措施是______。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1.核能法规与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核能的利用效率。()
2.请分析核能法规与政策在核电站退役阶段的作用和重要性。
3.描述核能法规与政策中关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主要要求,并说明这些要求对于核能安全的意义。
4.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谈谈核能法规与政策在国际合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和挑战。
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D
3. C
4. D
5. D
6. C
7. A
8. D
3. ×
4. √
5. ×
6. √
7. ×
8. √
9. √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核设施退役安全评价》的通知-国核安发〔2022〕1号
制定机关
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
2022.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5
施行日期
2022.01.05
文号
国核安发〔2022〕1号
主题类别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核设施退役安全评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2〕1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规范核设施退役安全评价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核设施退役安全评价》(HAD401/15-2021)。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核安全局
2022年1月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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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范围 工业、农业、集中式、生活源和 增加工业园区、农村污染治理设施;增加生
机动车
活锅炉、市政排水口;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污染物
技术路线
普查方法 质量控制 组织形式 成果应用
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固体废物 POPs不调查,增加5种大气重金属,氨和挥
(含危险废物)、POPs
发性有机物
名录库获取:自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逐级汇总
集中式 污染治 理设施
固定源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 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数据共享
发表调查/抽样
多法核定
5 移动源 移动源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抽样
排放系数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
国家统计局
国家质检总局
总局)注册登记信息
基本单位名录库
社会信用代码
比
对
名
电网数据库(国电、南电、地电)
颗 V镉OC、粒s铅物、、、NH铬S3O、、2、汞砷N、OX、一 物、般危工险业废固物体废
放射性污染情况
农业源
总氮、总磷、氨氮、 COD
NH3、VOCs
-
-
生活源
COD、氨氮、总氮、总 颗粒物、SO2、NOX、 磷、BOD5、动植物油 VOCs
-
-
集中式污 染治理设
施
COD 、 氨 氮 、 总 氮 、 总
❖ 一、普查必要性和目标
报
告
❖ 二、普查总体思路
提
❖ 三、普查技术路线
纲
❖ 四、普查实施关键环节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国情调查
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必然要求 改善环境质量、管控环境风险的客观需求 完善环境统计,夯实各项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
普查目标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普查目的包括: (1)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 (2)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 (3)建立健全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 (4)服务管理决策
筛 选
录
普查重点行业界定
信
库 管理部门行政记录 获
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息 补 齐 清查
磷、动植物油、BOD5、 挥发酚、氰化物、汞、
镉、铅、铬、砷
颗 汞 砷粒、物镉、、S铅O2、、N铬OX、、污 飞灰泥、焚烧残渣、
-
移动源
-
颗粒物、SO2、NOX、 VOCs、
-
-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普查污染物
普 查 污 染 源
类别
性质
调查对象和范围
1
工业源 (园区)
固定源
41个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8个行业15类矿产资源放射性污染源
被调查对象
工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
生活污染源
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
移动污染源
固定源
分散源
移动源
活动水平 基本信息
排放情况
活动水平 排放情况
保有量 活动强度
排放因子
发表调查
实测&产排 污系数& 物料衡算
发表调查 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 抽样观测 科学估算
数据共享 抽样观测 科学估算
定期更新
基本单位名录库
主要产出
污染源信息库
满足总量控制等管理需求
名录库、数据库、核算方法等
❖ 一、普查必要性和目标
报
告
❖ 二、普查总体思路
提
❖ 三、普查技术路线
纲
❖ 四、普查实施关键环节
普 查 总 体 技 术 路 线
污染源划分:固 定源和分散源, 分类确定调查技 术路线
调查对象信息分 类:基本信息和 排放信息,分类 确定信息获取方 法
普查方法优化: 数据共享优先 信息化手段优先 抽样调查优先
数据共享
2 农业源
分散源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
数据共享
3
生活源
固定源
生活源锅炉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分散源 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
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
发表调查/监测
发表调查
数据共享/ 抽样(发表调查)
发表调查 调查监测 数据共享/抽样
多法核定
多法核定
多法核定 排放系数 多法核定 多法核定
4
固定源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 农业源
分散源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业、种植业
固定源 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3 生活源 分散源 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排放情况
4
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
固定源
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5 移动源 移动源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固定源:衔接排污许可和精细化管理需求
入户调查:基本信息和排放信息 名录库获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统一获取
入户调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
污染物排放核算:产排污系数 污染物排放核算:多法核定
手工填报,逐级汇总上报
联网采集、专网审核
现场核查和数据联合汇审
增加宏观校核、环境质量模拟校验
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
强调国家和省投入、强调第三方参与
排放清单和风险 源清单
成果应用
宏观决策
质量改善
风险防控
技术规范 信息公开
系统化
科学化 信 息 化
精细化
法制化
名录库建库、基本信息获取和排放量核定
类别 性质
调查对象和范围
41个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1 工业源 固定源 8个行业15类矿产资源放射性污染 数据共享
源
固定源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工厂化水产 养殖场
普
查
基本信息
活动水平信息
污染物排放
污 染
• 社会信用代码、 • 原辅材料
行政区划代码、 • 产品产量
名称
• 生产工艺
• 大气污染物 • 水污染物 • 固体废物
源 • 地理位置等
• 治理设施运行
信 • 行业代码、流 域代码等
息
分散源:获取区域、流域尺度活动水平信息
排放与质量关联性分析
名录库建库 清查
❖ 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 和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 立排放清单
❖ 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 质量-污染源关联响应关系提 供支撑
排放清单
排放信息
环境质量
污染源
污染物
普 查 污 染 物
废水
废气
固体废物 伴生放射性矿
工业源 (园区)
COD 、 氨 氮 、 总 磷 、 总 氮、石油类、挥发酚、 氰化物、汞、镉、铅、 铬、砷
• 围绕上述4个目标,以查得清、可统计、可核证为基本 原则筛选普查需求,为用而查,有限目标
❖ 一、普查必要性和目标
报
告
❖ 二、普查总体思路
提
❖ 三、普查技术路线
纲
❖ 四、普查实施关键环节
普查总体思路
❖ 以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源解 析结果、断面超标因子和质量 标准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
❖ 根据影响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 确定要调查的污染源
污染源
现场审核
普查调查
位置信息 活动水平
排放量
多法核定 模拟校验
汇总分析
排放清单 (区域、流域、行业)
一致性分析
成果开发
许可证 管理
规划决策
监督管理
环境统计
一 污 普
和 二 污
普 的 差
异
工作目的和 目标定位
总体思路
一污普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政策及其他管理需求污染物-污染源
二污普 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 质量改善需求-污染物-污染源-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