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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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
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2.物权行为理论的阐释者指出,“因为在交付中当事人要作设立、依转、变更、
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根据物权具有公示性的特点,那么创设、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其形式要件。
3.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这一条文规定的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4. 物权请求权,也称之为物上请求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广义的物权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5.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6.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7.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8.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9.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
10.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11.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12.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13.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部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某项财产。
1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同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15.孳息,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16. 相邻关系,也称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18.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并进行居住和使用的权利。
19.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20.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的他物权。
21.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22.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3. 质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4.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5. 占有,是指人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26. 共有权,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
27.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事实。
28.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