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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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服装干洗作业主要使用四氯乙烯、石油等化学溶剂为洗涤剂,为了保护干洗业职工和公众免受该化学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我国政府批准并参加的国际劳工组织1990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1990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建议书)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服装干洗作业的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范及国家卫生标准等有关要求,指定专人管理所属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建立监督检测制度,并指导其实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对本干洗店的职业卫生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综合性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使干洗工作场所的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

第六条本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基本规定、卫生防护措施、卫生管理、测定、健康保护、职工培训、档案管理和附则等。

第七条凡涉及到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对工作场所的基本规定

第八条根据服装干洗业工艺流程要求及某些工序产生有害因素的特点,各工序应合理布局。待洗衣物的收物台与洗毕衣物的发送台应分开设置。产生有害蒸汽的干洗机、烘干机和清渍台应尽量置于单独的房间或加以隔离,并设置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装置,将有害气体收集、净化后排放。

第九条放散有害气体和热的干洗车间,宜布置在多层建筑物的上层,如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第十条干洗店(车间)不应与食品店或食品工厂相毗邻。

第十一条干洗店(车间)的墙壁、顶棚和地面等结构的内表面,宜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内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物理因素的浓(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卫生限值

第十三条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温度等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时,作业场所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作业场所夏季空气温度的规定

注: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50019-2003)执行。

第十四条工作区附近应设置有流动水的洗手池和更衣室,更衣室内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的衣柜。在靠近清渍台、干洗间(区)处应设置应急的眼部冲洗器和洗手池。

第十五条干洗店的收、发物间(区),清渍间(区)和干洗间(区),更衣

室等应装有紫外线消毒灯。一般按30w/10m2设置。

第十六条服装干洗店的防火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1)使用石油溶剂的干洗间及储藏室与相邻房间应使用耐火极限大于2h的隔墙相隔;

(2)干洗间应备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达到的醒目的地点;

(3)干洗机及清渍台等设备应有接地线;

(4)干洗店应有疏散用的无障碍防火通道。

第三章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工程控制等综合措施,使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物理因素等指标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干洗店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按照建设项目预评价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的干洗店,应购置安装有完善净化回收效果的全封闭全自动化干洗机。

第二十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包括新的洗涤剂)、新设备,改变原有材料和工艺流程时,必须同时采取防护措施,使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浓(强)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应逐步淘汰产生职业危害的干洗机。

第二十一条为了防止清渍过程由洗渍溶剂产生的有害气体向周围空气中扩散,清渍台上应设置柜形排气罩或旁侧排气罩,排气罩所需的风量参照附录1。

清渍台的台面应平整、光滑。应采用耐酸、碱、有机溶剂的材料制成,或表面敷有上述性质的面板或涂料作保护层。

第二十二条干洗车间应设置全面机械通风。其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新风量不小于30m3/人·h。设计全面机械通风时应注意到采暖季节送入车间热风的热量补偿问题。

第二十三条配置开启式冷却回收干洗机的干洗间,应在干洗机门的上方设置局部排气罩,其排风量应不小于1800m3/ m2·h(门面积),以排走开门时由机内及衣服所散发的有害蒸气。排气罩的排风量是车间全面机械通风排风量的一部

分。

第二十四条由开启式冷却回收干洗机排出的尾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熨烫车间应设置全面机械通风装置,以排走熨烫过程所产生的水蒸气及热量,其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新风量不小于30m3/人·h。

第二十六条全面机械通风的排风扇宜设在车间的侧面墙上部,由排风扇对面的门窗或专门设计的送风装置进风。采暖季节可利用开启的门窗和专门设计的送风装置进风,并适当的补充热量。应避免冷风直接吹向人体。在夏季,应通过设置的全面机械通风装置或增设的空调机组送风,使工作场所气温符合表2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车间内的送排风应合理组织,吸气罩应尽量靠近有害气体的发生源并便于工人操作。送入车间的清洁空气应由清洁区流向污染区,清洁空气应首先到人,再至污染区,然后经吸气罩或排风口排出车间。应避免送风气流短路。应尽量避免送风或穿堂风对吸气罩罩口气流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清洁的地方。相邻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干洗店设置排风装置时,应避免所排出的热气、湿气或有害排气对周围建筑物进气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在干洗机易泄漏洗涤溶剂的部位附近应设置事故排风的吸风口。事故排风的排风量由专用的事故通风系统和干洗间的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第三十一条事故排风的排出口应避免对人和居民的影响。事故通风机的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干洗间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通风机应有减震机座。当噪声超过标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使之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有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其中含消毒、正确使用有害干洗溶剂,建立操作规章制度。干洗店内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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