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挖春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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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城政发[2015]5号

【发布部门】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1

【实施日期】201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挖春笋的通告

(城政发〔2015〕5号)

为切实搞好楠竹生产管理工作,巩固笋竹林开发成果,提高竹林效益,根据有关森林法律法规,现就今年禁止采挖春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竹业是我县支柱产业之一,加强笋竹林的管理养护是确保我县竹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笋竹林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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