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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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水务局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全县水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等涉水方面的内容组织论证工作。
编制全县水务系统部门预算。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工作;负责审批核准扩大用水范围或改变用水性质、用水平衡测试结果、维修自建井项目、县区内开凿新井及凿井队伍资质工作。
(四)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县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
拟定节约用水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六)负责防治水旱灾害。
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组织、协调、监管、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江河道和工程管理范围内
挖砂、石、取土、淘金及占、挖、建项目的审批。
(七)负责供水行业管理。
负责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设施的审批;指导、监督、检查全县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量、水压)以及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情况,保障饮用水安全。
(八)负责本县江河(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分洪区、滞洪区)等水域、岸线、堤防和水利工程及其保护用地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包括滩涂)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
(九)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及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处理部门间、行政区域间在水利规划、建设、运用中出现的矛盾和水事纠纷。
(十)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水利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负责组织和协调城镇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利工程、供排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审查安排全县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建设和管理重要水利工程,对水利工程、供排水工程技术质量进行监督。
(十二)负责推进本县水务系统科技进步;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交流;组织、指导全县重大水务工程项目对外合作工作;承担水务统计工作。
(十三)管理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制定全县农村水
利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县城供水、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
参与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农村改水;组织受益乡镇和农民多渠道筹资,进行农田水利、城镇供水、防病改水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导全县农村水利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审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十五)负责组织收缴各项政策性水务规费(防洪、水资源、砂石、供水、排水、占堤等收费),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指导水务各行业的多种经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十六)负责全县河道、堤防、涝区、灌区的管理、养护、整治工作;组织实施防、排、灌的具体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全县水务、水文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和管理水务队伍建设。
(十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全县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