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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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者:赵雪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通过对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伦理制度的考究,结合域外法律对亲属作证的特殊规定,把握该制度折射的价值理念,探究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能够为完善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并立足于我国“亲亲相隐”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借鉴比较国外立法状况的情形下,结合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合理地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规则。

【关键词】亲属作证;特免权;亲亲相隐2012 年4 月我国《刑事诉讼法》做了较大的修正,其进步性与合理性得到了很多法律人士的肯定,但是对亲属作证问题止步不前,导致理论界对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争论一直演战不休,未能尘埃落定。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立法规定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并考察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的传统特征,探寻亲属作证特免权存在的社会背景、理论依据和价值基础,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功能,从而合理地、科学地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律制度。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内涵及主要特征亲属作证特免权,也有学者称之为作证豁免权、拒证权等,在德国称作“因个人原因的拒绝作证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作“婚姻证言特权”,在意大利称之为“近亲属的回避权”。

在证据法上则是指在诉讼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基于特定身份或者某种法律关系而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主要适用于夫妻之间的作证特免,又称婚姻特免权。

在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其适用范围相对较广,不仅适用夫妻之间,而且适用于其他家庭成员。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司法传统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以及我国传统的礼乐文化的熏陶,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所指的亲属范围不仅包括配偶,还应包括其他的近亲属。

因此,亲属作证特免权须具备如下特征:第一,权利法定。

凡规定有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国家都对该权利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规定,该特权主体只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不能有所越线,否则会受到刑事追究。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为多国所继承和发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所规定的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曾被看作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可在对其语义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其与亲亲相隐制度大相径庭,有着一定的矛盾。

基于此,笔者拟对第188条进行分析,指出建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构建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亲亲相隐;亲属拒证权;近亲属出庭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时期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对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p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于出庭作证,即“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

该条文一出,许多人将其视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去分析该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此条文与亲亲相隐其实相去甚远,并且该条文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审判阶段可以免于出庭作证,但对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可要求其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却未作规定。

对于该条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曾经指出:“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

”[1]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既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即亲亲相隐这一文化传统,那么仅仅规定近亲属有出庭豁免权,却不给予其在其他阶段拒绝作证的权利,其证言同样会被作为书面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免除其出庭的义务其实对家庭关系的和谐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无疑是将该条文的价值形同虚设。

曾有学者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出台后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第188条中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但书规定,移至第59条第一款,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除外”,由此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制度。

[2]但我们可以看到,在最终稿中,近亲属举证权并未规定进来,立法者之所以对此持保守态度,这与我国不够健全的法律体制和良莠不齐的执法情况是密切相关的。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3篇)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豁免,即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一种特权和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源于古代国家观念,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豁免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发展。

然而,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二、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概述1.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包括实体法律后果和程序法律后果。

(1)实体法律后果实体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国家享有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利时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②国家承担国际责任。

国家豁免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免除国际责任。

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国家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国家享有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赋予国家在国际司法管辖方面的豁免权,国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2)程序法律后果程序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程序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诉讼管辖权。

国家豁免制度规定,国家未经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因此,国家豁免对诉讼管辖权产生重要影响。

②证据收集。

国家豁免制度要求,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收集与国家有关的证据。

这为国际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限制。

2.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

国家豁免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2)相对性。

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

(3)可变性。

国家豁免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规定。

三、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分析1. 国家豁免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防止国家主权受到侵犯。

2. 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对国际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国家豁免有助于维护国际司法秩序,防止国家间因司法纠纷而引发冲突;另一方面,国家豁免可能导致某些国际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影响国际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内容

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内容

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而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什么是豁免权制度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豁免权制度。

在法律的范畴中,豁免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

而豁免权制度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免除一方责任的制度。

在诉讼中,豁免权可以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

三、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关于诉讼费用的豁免诉讼费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诉讼费用进行豁免。

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公益诉讼案件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豁免其诉讼费用,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2. 关于证人证言的豁免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有时候证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例如因为长途跋涉、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到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豁免,例如减免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以便其能够顺利作证。

3.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豁免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需要依靠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免其诉讼过程中的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述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豁免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更加注重对豁免权制度的适用,保障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豁免。

对于滥用豁免权的情况,也需要加强监管,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执行。

五、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的豁免、证人证言的豁免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豁免。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我国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研究

我国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研究

我国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研究作者:彭梅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01期摘要]:在“尊重、保障人权”法治理念推动下,我国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做了很多更人性化或者说更符合伦理道德的修改,其中一个亮点则非“亲属证人免证权”莫属。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新刑诉法关于亲属证人免证权相关条款,以探究该制度的实质及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出庭作证豁免免证权其实,亲属证人免证权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全新制度,早在汉朝开始,我国古代就一直实行“亲亲相隐”制度。

只是到了近现代,我国受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惩治犯罪等思想影响,加之义务本位的倾向,我们才抛弃了该项制度。

所以,我们并不是创建了亲属免证权,而是继承发展了该传统法律制度。

一、新刑诉法中亲属证人免证权的规定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时,若该证人拒不出庭,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除非该证人系被告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其出庭。

”目前,在许多现代法治国家,属免证权则是指证人虽具备作证条件,但因其与被告人有亲属、婚姻关系,除其自愿放弃,该证人享有拒绝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权利。

所以,我国新出台的亲属证人免出庭作证条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亲属证人拒证权,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款的出台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亲属证人免证权的意义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设立亲属证人免证权,在惩治犯罪同时,保障人权,顺应人性善的一面,对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一)体现法律的人性化,提高法律的威信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维护社会安定,使老百姓免于承受犯罪分子的迫害固然很重要,但若仅是一味的强调该目的,而忽略人性,强迫罪犯的亲属割舍亲情,抛开家人对自己的信任,大义灭亲揭发亲人的罪行,虽然罪犯受到其应有的惩罚,但也会使亲属证人承受良心谴责,亲人的不理解及失去亲人信赖的痛苦。

浅议近亲属作证豁免权

浅议近亲属作证豁免权

在我 国古代 , 家 文化 一 统 天 下 。儒 家 倡 导 教 儒 化 , 其是 家 庭 教 化 , 以 “ ” 为社 会 的 基 本 单 尤 并 家 作 位与 支撑 。维 系 好 家 族 关 系 , 会 有 国 之 “ 治 久 才 长
安” 家” 。“ 的核 心无 疑是 “ 亲情 ” 。为 了维 护社 会 的
以上 亲属 , 以及 大 功 以下 的孙 媳 、 夫之 兄弟 、 兄弟 妻 , 及外 祖父 母 、 孙 也包括 在 内 。而 明、 外 清律 容 隐的范 围更 扩大 及 于妻 亲 , 岳 父 母 和 女 婿 也 一 并 列 入 。 连
收 稿 日期 :0 6—1 3 20 2- 0
或直系姻亲, 或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 或二亲等 以 内的旁系姻亲。菲律宾新证据规则第 10条 、 2 3 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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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O 7年 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
Ju n lo h n iP lisa d L w n tu efrAd nsrtr o ra f a x oic n a Is tt o mii aos S t i t
M a ., 0 r 2 07
条“ 父母 子 女 的特权 ” 规定 , 任何 人 都 不 得被 强 迫 作 证 反 对其 父 母及 其 他 直 系尊 亲属 、 子女 及其 他 直 系
作者简 介 : 李
飞( 94一) 男 , 17 , 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 , 京大学法学院 20 南 05级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诉讼法学 。
仍 然保 留 了容 隐的 习惯 。《 清新 刑 律 》 《 清新 大 及 大
刑律补充条例》 于犯人的亲属为犯人 的利益计而 对 藏 匿犯 人或 伪造 证据 者 , 皆得 免除其 刑 。

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摘要】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亲亲相隐”这个古老的法律名词一度聚集了各方的目光,争议颇多。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正是这样的一条规定,让许多人都认为这是传承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是其在现代法制下的复苏。

但从概念法学角度以及利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读这一法条,事实却并非如此,仅仅是我国法律走向人性化的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化;被告人对质权一、“亲亲相隐”谓之何追溯“亲亲相隐”之滥觞,当属《论语·子路章》中的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不难看出,最初的亲隐是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关于正义的一种理想。

孔子认为大义灭亲得来的正义是不可取的,如果父子至亲之间都要怀疑猜忌,那么家就不是家,进而也会国不将国了。

因此儒家主张亲属向容忍,牺牲个案的破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民都在“亲其亲”的基础上“尊其尊”。

其后这种停留在理论层次的思想,在汉代得到了法律化。

《公羊传》的何休注就曾引过《汉律》的一条并表述为“亲亲得相首匿”,???自此亲隐成为了2000多年来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要制度为历代所沿用。

我们也能得出这样一条结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告发。

二、再读法条之感想在新闻媒体的热情渲染之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被定性为“亲属出庭作证豁免”,那么如果我们从概念法学的角度以及利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细读一下这一法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法律只是规定了法院不能强制其近亲属出庭作证。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建构思考——以证据法的“求真”与“求善”为视角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建构思考——以证据法的“求真”与“求善”为视角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建构思考——以证据法的“求真”
与“求善”为视角
于美溪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17(032)003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权的同时,为被告人的特定亲属人员设置了例外。

但该条并非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确立,其实质是对被告人近亲属“强制出庭”的豁免。

虽然此项规定的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值得肯定,但“作证却免于出庭”的设计使其维护家庭关系的作用受限,并在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当庭质证权,既不利于庭审实质化,也不利于准确判断证言的可信性。

要化解这种被动的局面,需要破除对该条的误读,以证据法“求真”与“求善”的双重价值导向为指导,探究该立法的实质和内在缺陷,从准确价值与和谐价值两个方面阐释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为完善我国亲属作证问题的立法规制提出设想。

【总页数】9页(P63-71)
【作者】于美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法学专业2015级,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论亲属作证特免权在我国的建立 [J], 王红军
2.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思考 [J], 刘远熙
3.试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反思 [J], 孙崇瑾;
4.试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反思 [J], 孙崇瑾
5.强制作证的例外——试论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探讨 [J], 陈解;曾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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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摘要: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关键词: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价值分析;现代构建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中国式亲属作证豁免——解读《刑事诉讼法》188条第1款

中国式亲属作证豁免——解读《刑事诉讼法》188条第1款
法 律 之 间 二 选 一 的矛 盾 痛 苦 , 无 论 是 英 美 法 系 还 是 大 陆 法 系 国
适格 ” 来阻止该配偶作证 。但 1 9 9 3年联 邦最 高法 院废 止证人 不
适格 的规定 , 允许配偶证人 为其配偶 作证 , 但若 配偶证 人 的陈述
将不利于其配偶被告 , 该配偶证人及配偶被告有权拒绝作证 。但
证权 。
人、 被告 人 的部 分亲属免 于出庭作证 的权利 , 与 传 统 意义 上 的 亲属作
证豁 免 不 同, 该 法 条豁 免 的 并非 作证 义务 , 而仅 是 出庭 义务 , 而 亲 属 作 为证人 可 以不 出庭 则直接 导致被 告 的对质 权无 法 实现 。
2 、 权 利保 障 : 为保障该权 利的行使 , 德 国刑诉法 规 定对上述
对于该权利 由配偶 证人主张还是 由被告主张 , 各州规定不一 。直
到1 9 8 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 T r a mm l e 案 中规定 只有 配偶证人 可 以
主张拒证 权 , 且仅对不利 于被告之 事项有 此权利 , 对 于有利 于被
家, 包括我 国的香港 、 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内 , 均有亲属作证豁免制 度。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 定进行梳理后 , 我 国刑诉法 1 8 8 条第 一款的不合理之处也就显而易见 了。
从人性的角度考量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证言证明其罪行无疑就是一种强人所难的行为所以为免去被告亲属在维护亲情伦理和遵从法律之间二选一的矛盾痛苦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内均有亲属作证豁免制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后我国刑诉法188条第一款的不合理之处也就显而易见了
【 关键词 】 亲属 作证豁 免 ; 出庭豁 免 i 对 质权

论亲属特免权

论亲属特免权

论亲属特免权1 亲属特免权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亲属特免权又称亲属豁免权、亲属拒证权,目前,王剑虹博士在《亲属举证特权研究》中,对亲属特免权有较为全面的描述“亲属作证特免权可以概括为:具有证人资格的人由于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含潜在的被告与犯罪嫌疑人)有法定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行为的权利。

”在参考阅读众多学说理论的基础之上,本课题将亲属特免权基本概括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特定关系的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拒绝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利的证言的一项特有权利。

1.1 权利主体范围过窄法律创设亲属特免权制度,是从社会伦理道德出发,在某种程度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与此同时,社会的稳定是基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建立起来的,亲属特免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近亲属拒绝提供不利于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证言的权利,这对亲属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作用,进而对家庭的稳固和谐起到了维护的作用。

在此基础之上,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我国现有的有关近亲属范围的规定有些狭窄,这与设立亲属特免权制度的最初目的是非常不符合的。

1.2 未明确授权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持积极鼓励的态度,在普通证人没有充分理由拒绝到庭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使用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证人到庭提供证据,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当近亲属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迫其到庭提供证据时,有权拒绝出庭,由此可知,法律并未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只是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给予近亲属可以拒绝当庭提供证据的权利,但是法院对于证人到庭提供证据还是乐见其成的。

对亲属证人也不例外,但是有了该条规定,只是为亲属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理由。

从根本上来看,法律在要求近亲属出庭作证时由一种强硬的手段转换成了一种较为软性的手段,法律对近亲属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是一种“软性要求”。

可以说这只是对公权力强制性的略微限制。

1.3 适用阶段单一《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不能强制被告人近亲属出庭提供证据,而不是免除了近亲属本身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亲属特免权只是免除了近亲属在庭审环节的出庭作证义务,除了要求近亲属出庭作证外,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其他各个环节要求其作证时,近亲属是不能援引该条文拒绝的,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

论我国亲属特免权制度的确立 - China-EU School of Law, CUPL

论我国亲属特免权制度的确立 - China-EU School of Law, CUPL

论文编号:论我国亲属特免权制度的确立程绍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二○一一年三月论我国亲属特免权制度的确立摘要近年来发生的佘祥林、邱兴华和赵作海等案件中发生的逼迫亲属协助抓捕、作证等情节引起笔者关注,结合对现行刑法和刑诉法的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存在亲属特免权缺位的问题。

然而,追本溯源,“亲亲相隐”曾经是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为何消失殆尽?为什么西方能够成功从亲属容隐制发展成为亲属特免权?为什么要确立亲属特免权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当前在我国确立亲属特免权制度有哪些条件?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亲属特免权制度?在本文中,笔者采用“纵向”、“横向”、“应然”和“实然”四个维度的主体结构展开阐述,力求对这些问题作出自己的回答。

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内容主要有:第一章简单概述亲属特免权的内涵之后,从纵向维度考察中西方古代亲属容隐的观念与成文制度,发掘出中西方关于亲属特免权曾经拥有颇为相似的开端,阐述发展路径的不同,总结发展的规律。

第二章从横向维度比较当今西方两大法系亲属特免权的制度设计,为我国确立亲属特免权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经验。

第三章着重从应然维度论述亲属特免权的理论基础,分人权、家庭和谐、私密交流、期待可能性和法理价值分析五个角度展开阐述。

第四章以实然维度分析我国确立亲属特免权制度的现有条件,包括域外和本土经验、新法规出台和制度动向的分析等。

第五章提出构建中国亲属特免权制度的框架性建议。

关键词:亲属容隐制亲属特免权理论基础现有条件构建ABSTRACTRelatives Privilege refers to the right not to provide testimony and protected information, based on the intimat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ccused and his relatives. In essence, Relatives Privilege is a right to immune from testifying against his relatives, so it can be given up if the witness is willing to do so. However, this privilege dates back to ancient times when family members were bearing obligation to cover the crimes and secrets for each other, both in China and Western world. In recent years, several cases with false judgment or abusing family relationships have been disclosed, such as the Zhao Zuohai case, the She Xianglin case and the Qiu Xinghua case etc., which draw my attention when I think of the concept of relatives privilege. Researching the present PRC laws, especially the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re are no rules about relatives’ privilege against the witnesses’ obligation to testify, but conferring statutory obligation of witness to anyone who knows the case fact without exemption. By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search, this thesis aims to demonstrate that there are both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for China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relatives’ privilege. Some advice on how to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that tailored to China’s national situation will also be discussed in the end.KEY WORDS: Relatives; Privilege; Theoretical base;Conditions目录引言 (1)第一章纵向维度:中国与西方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3)一、亲属特免权制度概述 (3)二、中国古代亲属容隐制 (4)(一)先秦“父子相隐”的观念 (4)(二)成文法上的“亲亲相隐”制度 (4)三、西方古代亲属容隐制 (5)(一)古希腊“子为父隐”的宗教伦理观 (5)(二)罗马法上的容隐规定 (5)第二章横向维度:两大法系现代亲属特免权制度比较 (7)一、大陆法系亲属特免权制度 (7)二、英美法系亲属特免权制度 (9)三、两大法系亲属特免权制度的共同之处 (10)四、两大法系亲属特免权制度的不同之处 (11)第三章应然维度:亲属特免权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 (14)一、基本人权 (14)二、家庭和谐论 (15)三、秘密交流论 (16)四、期待可能性 (16)五、法理价值分析 (17)(一)从法与道德的角度看应否确立亲属特免权 (17)(二)从法律规范的有效性角度看应否确立亲属特免权 (18)(三)以法的正义标准判断应否确立亲属特免权 (19)第四章实然维度:在中国确立亲属特免权的现有条件 (20)一、经验层面 (20)(一)西方亲属特免权产生过程的借鉴意义 (20)(二)中国近代对亲属特免权制度的移植实践 (20)二、制度层面 (22)(一)“两个证据规定” (22)(二)《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 (23)三、学术层面 (24)(一)陈光中教授主编的建议稿中关于亲属特免权的规定 (24)(二)徐静村教授主编的拟制稿中对亲属特免权的规定 (25)(三)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对亲属特免权的规定 (25)(四)田文昌、陈瑞华主编《刑诉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对亲属特免权的规定 (25)第五章构建中国亲属特免权制度的框架性建议 (27)一、享有亲属特免权的主体范围 (27)二、亲属特免权的内容 (27)三、适用亲属特免权的例外情形 (28)(一)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犯罪 (28)(二)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机密的犯罪 (29)(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恶性犯罪 (29)(四)利用亲属特免权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 (29)四、亲属特免权的行使 (29)结语 (31)参考文献 (32)引言2010年第一大冤假错案赵作海案,最终以国家赔偿落幕,给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带来反思的同时,也让笔者注意到这样的情节:对于十多年前的伤心往事,赵小齐(赵作海之妻)不愿意多讲,但她坚定地说,当年井里尸体被发现后,她曾被警方关在乡里一个酒厂一个多月,被罚跪和遭毒打,承认尸体的包装袋是自己家的,要求指认赵作海杀人,每天只能吃一个馒头,经常几天不让睡觉。

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论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确立了部分近亲属的出庭作证豁免权制度。

此项规定符合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法治潮流。

本文从新刑诉修改前的相关证人证言规定着手,探讨确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对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意见。

【关键词】近亲属;亲情;证据随着我国人权保障力度的不断加强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越来越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和现行体制等的原因,该制度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近亲属出庭作证做出相关规定,但该规定还过于简单,需要完善。

一、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规定及原因分析(一)我国关于近亲属作证的法律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关于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规定,只规定了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二)新刑诉发修改前的立法规定的原因分析国家利益至上原则的影响。

我国长期以来重国家利益而轻个人利益,坚持国家本位主义,为打击犯罪而单纯地追求证人的作证义务,忽视近亲属之间的亲情需求。

倡导大义灭亲,不履行作证义务甚至还可能因此获罪,例如《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

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规定及意义(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条款的设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综合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部分近亲属有免除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而在案件侦查、起诉过程中则需要配合侦查机关提供证据,在审判过程中也不免除庭外作证义务。

(二)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的重要意义1.可以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新刑诉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具体构建

我国《刑事诉讼法》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具体构建

我国《刑事诉讼法》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具体构建[摘要]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草案在许多有关人权、公民权等问题上都有重大突破,将亲属拒证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是其中之一。

这意味着我国强制出庭制度条款将不再适用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相兼顾的精神,有力地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

如何在刑事诉讼法中科学构建亲属拒证权制度,具体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更加有利于司法审判价值目标的实现,是摆在立法工作者面前的严肃课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亲属拒证权;具体构建构建亲属拒证权制度,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唯物主义态度,坚持科学发展观。

既不能把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做简单地恢复,也不能把西方的制度全盘照搬。

而应当根据当前的中国国情,抛弃封建等级和封建道德因素,吸取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成分,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的先进经验,使我国司法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1 对亲属拒证权制度适用范围的界定1.1 对亲属拒证权主体的确定我国现行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差异较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而根据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根据1999年11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比较之下,行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最广,民法领域次之,而刑法领域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最窄。

我国封建法律中该制度适用的范围非常宽泛,甚至包括朋友、主奴,在当今社会有失宽泛。

从_亲亲相隐_探析我国亲属免证制度的构建

从_亲亲相隐_探析我国亲属免证制度的构建

作者简介:王伟(1982—),女,山东农业大学助教、法学硕士。

闫鹏(1981—),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学硕士。

亲亲相隐制度既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准则。

亲亲相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也反映了“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

然而,从20世纪中叶起这项沿用了两千多年的制度却日渐衰退,被作为一种封建糟粕予以抛弃。

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

笔者认为,亲亲相隐制度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对之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亲亲相隐制度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该反思现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继承亲亲相隐的合理内核,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亲属免证制度。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国外立法例(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所谓“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者作证。

[1](p119)在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子路》中就提出了亲属互相容隐的思想主张,即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汉代标榜“以孝治天下”,董仲舒根据《春秋》经义,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性。

至宣帝时,正式把“亲亲相隐”作为刑法原则确定下来。

唐朝不仅继承了“亲亲相隐”制度,而且作了更为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完善了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唐以后的历朝历代,都基本上承袭了唐朝关于“亲亲相隐”的法律规定,其间这一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儒家文化一统天下,而儒家思想的核心便是“亲亲、尊尊”,强调的是伦理道德。

维持家庭和睦团结,以期达到社会之安定,这是封建法律制定的基本出发点。

而具体到法律之中,便出现了“亲亲相隐”之规定。

(二)国外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例。

在西方,也存在同样的容隐观念和制度。

古罗马法律中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较多,如,不得令亲属互相作证,家长有权不向受害人交出犯罪的子女等。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法治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进行了许多革新和探索。

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与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

本文将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起源、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参考。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概述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某些特定的家庭成员之间涉及到的证据,法律允许其中的一方拒绝作证或对其证言不进行采信,以保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对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保护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近亲属之间的证言采信、拒绝作证等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四、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

(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出现矛盾和冲突,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制度保障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在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隐私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五、改进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够做到公正、公平。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指基于特定亲属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允许特定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免除作证义务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展开研究,探讨其存在的意义、现状及改进建议。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保护家庭关系、维护社会伦理秩序、尊重人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亲属关系往往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要求亲属作证可能对家庭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家庭矛盾。

因此,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保护社会伦理秩序,有必要设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此外,该制度也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确立了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定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作证义务。

然而,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其次,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和误用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

最后,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影响尚未得到充分评估。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应进一步明确哪些亲属关系可以享受作证特免权,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作证义务。

同时,应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以便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执行。

2. 防止滥用和误用。

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滥用和误用行为进行惩处。

3.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评估和反馈。

应对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影响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应建立反馈机制,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该制度。

4. 平衡家庭关系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保护家庭关系的同时,也要确保司法公正不受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指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亲属之间免除作证义务,保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这一制度对于平衡家庭关系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背景、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背景及现状在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亲亲相隐”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演变为现代法律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主要适用于直系亲属、配偶及近姻亲等关系。

这些亲属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作证义务,以保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及程序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适用范围狭窄,仅限于直系亲属、配偶及近姻亲等关系,未能充分体现家庭关系的复杂性。

其次,程序性规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

此外,制度执行不力,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涉及亲属作证的问题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家庭矛盾激化。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扩大适用范围:将更多家庭关系纳入到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如旁系血亲、姻亲等关系。

同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非亲属关系,也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作证豁免。

2. 完善程序性规定:对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申请、审查、批准等程序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规范性。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3. 强化制度执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反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司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

浅析亲属作证的豁免权——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体现

浅析亲属作证的豁免权——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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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N E&T C N L G F R A I N CE C E H O O YI O M T O N
21 年 02
第1 期
浅析亲属作证的豁免权
及其在 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 中的体现
刘 洋 ( 郑州 大学 法学 院诉 讼法 学 专业 河 南
郑州
40 0 ) 5 0 0
【 要 】 是诉讼 活动 中重要 的参与者之一 , 是在特 殊情况下证人 可以免除作证 义务。免证特权 的意义和作 用在 于化 解特 定主体 所 摘 证人 但
持信 息的保密性与其所 负如 实作证 义务之 间的矛盾 , 保护较 实现诉讼 目的更有价值的特 殊社会 关 系和利益 , 文讨论 的就是 亲属 间作 证义务 本
的豁 免 。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 亲亲相隐 ; 亲属免证特权
在第六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加人 . 无论是在程序还 是实体上都起着 传统道义规范的嫌疑 。所 以我国这 次刑 事诉 讼法修 改草案中 , 但是被告人 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除外 。 虽然只是寥 ” 重要的作用 . 原理上所有 知道案件 真相的人都应该 称之为证人 , 但是 十七条末尾提到了“ 却有些特殊的人群因为各种各样的原 因免于作证 的义务 。 这就是作证 寥 数语 , 可是却是含 义丰富, 值得推 敲。 ’ 豁免权 . 中最重 的一种就是近亲属间 的作证豁 免权。我 国是规定 亲 其 1 刑事诉讼草案中的规定是不是真 的是亲属阊的免证权 属免证特权 制度最早 的国家 , 中国古代 。 亲亲相 隐” 在 “ 既是一条重要 的道德 规范 . 也是 一项重要 的法 律准则 . 核心 内容 就是亲属 间不 得 其 这次 的刑 事诉讼修正案 可谓是厚积 薄发 , 酝酿 良久 , 综合 了学理 互相 指证 。 国以后 。 建 由于 意识 形态不 同 , 我国摈弃 了“ 亲相 隐 ” 亲 的 界和 司法实 践部门 的多方 意见 . 最终讨论 确立下来 的 , 关于亲属作 证 法律思想 . 随着社会发展 和各种思想学术 的交流我学术界也认识 到 豁免权的问题刚才也提到 了是在第六十八条中体现的 , 于修正 草案 但 关 规定 亲属间 的免 证无论是从 家庭 道德还是 社会法治都 具有很大 的积 的规定 目前大致分为 了这两种观点 : 一种是认为对于原本必须作 证的 极作用并且拥有深刻 的法律背景文化 。 因此 . 、 全证人 作证特 免 近亲属赋予 了其不用 当庭 作证作证 的义务就 已经是一 种极大 的进 步 建立 健 权制度具有重要 意义 . 国这次 的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 中就提 到了关 了. 在我 如果再 细化规定不利 于实际具体 案件的侦破 , 是有 中国特 色的 算 于这项 理论的规 定 . 并且写入 了草案 . 文就刑事诉讼 法修正草案 中 近亲属免证制度 。另一种认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近亲 属免证制度 , 本 的规定 结合我 国古代诉讼 中的“ 亲亲得 相首匿” 的原 则谈谈亲属 免证 只是对此类 问题转 了个弯变换 了方式 . 在实践 中并不 能真正 的维护犯 责任的问题。 罪嫌疑人 自 身家庭 的和睦 以及其近亲属 的基本人权 , 实践 中的意义 在 21 年 8 3 0 1 月 0日 十一 届全 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初 次 不大 . 聊胜于无 。 审议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修正案( 草案 ) ( 》 以下简称草案 ) 。 2 对 比国外 近亲属 免证权具体分 析我 国的近 亲属作 证豁免 并将 《 草案》 在网上公 布 , 向社会公 开征集意见。 众多草案 中, 有一条引 起了不少专家学 者和 司法界 认识 的注意 . 即第六 十八 . 作为第 一百八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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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分析
摘要: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赋予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亲属的作证豁免权存在一定的法律价值,但是也存在很大的缺陷。

我国应适当拓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适用的阶段、免除亲属的作证义务及其适用的例外情况以及建立相关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亲属;出庭作证;改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58-02
一、关于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现行规定
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原有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证人作证豁免权,只有精神上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才免于作证。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当理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此确定了亲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

二、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缺陷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正式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受法庭强制出庭作证。

此在新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的规定也
存在很多的问题。

具体如下:
(一)近亲属只是免于“出庭”作证,并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规定的是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并没有免去其作证的义务,换言之,除了出庭作证以外,被告人的近亲属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去,所以当司法机关传唤被告人的近亲属作证时,其仍然不得拒绝。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近亲属可以免于出庭作证,来回避在庭审中和被告人当面对质,出现难堪的局面,进而损害家庭利益;但并不是赋予被告人享有作证豁免的权利,“其实质上他们还是有作证的义务,只是不能使其出庭而已”由此可知,在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到庭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还是可以把在侦查阶段得到的近亲属的书面证言作为证剧呈上法庭,这其实对近亲属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除,如前述案例一,仍然不利于亲情伦理的维护,这也意味着现行刑诉法第188 条规定行同虚设。

简而言之,就是我国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其实仅仅局限于庭审阶段的不出庭作证。

(二)享有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过窄。

在我国的现有司法环境下,如果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规定太宽,不利于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推进,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影响对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逃离法网之外。

但是主体范围规定的太窄,则不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不利于证人人权的保障、正义的彰显及家庭的和睦。

我国新刑
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到庭作证”。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享有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太窄。

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出庭作证的话也是不利于家庭伦理的维护。

所以,现有规定难以体现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价值和目的。

(三)作证豁免权的适用阶段仅仅限于在庭审阶段。

任何一项权利的设置或制度的构建都离不开其背后蕴藏的文化因素的推动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

单纯的设立亲属作证豁免权不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其目的是要让权利的享有者能够现实的行使权利,知道如何行使权利,使亲属作证豁免权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是在案件庭审阶段不被强制到庭作证。

对于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亲属证人能否援引该条文拒绝提供证据,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没有明确规定作证豁免权行使的程序及相关的救济机制。

权利是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

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中规定了亲属之间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相互隐匿罪行的情形,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也规定了排除亲属拒证权适用的例外情况。

可见,不管是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还是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都规定了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将行使主体的行使情形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现有规定,仅仅是设立了该权利。

具体的对于该权利的享有者应该如何行使权利、救济权利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如何保障亲属证人的作证豁免权等程序性事项和救济机制都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五)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行使的例外。

我国古代规定了“亲亲相隐”制度。

此制度规定了亲属之间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相互隐匿罪行的情形,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也规定了排除亲属拒证权适用的例外情况。

可见,不管是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还是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都规定了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将行使主体的行使情形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庭审阶段可以行使作证豁免权,但是亲属作证豁免权适用的案件范围却没有作出规定。

三、对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完善
(一)免除作证义务。

现行的刑诉法仅仅免除证人出庭义务,而不免除其作证义务,将会使证人出庭作证豁免权面临被架空的危险。

即使证人不必出庭,但依然承担着提供书面证言的义务。

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时,被告人的近亲属仍然处于被处以包庇罪和受到良心谴责的尴尬境地。

近亲属若拒绝提供证言,可能被冠以包庇罪的罪名,若近亲属提供了证言,其将难以面对家人,不利于家庭和谐,这种制度下的证人作证,不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关系。

因此,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而不仅仅是出庭义务,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家庭和谐关系。

(二)主体范围扩大。

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立法目的就是维护亲属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如果说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享有该
权利是基于对更亲、更浓、更紧密的亲情关系的维护,那么,法庭强制被告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夕卜祖父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出庭作证又是对这种亲情关系的破坏,也不利于维护亲属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

所以为了保证亲属作证豁免权的功能和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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