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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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包括责任主体、责任认定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方面。

文章首先概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性及研究意义。

在详细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介绍了责任主体是谁,如何认定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以及赔偿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最后在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并展望未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有助于深入理解和应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范围、赔偿程序、引言、正文、结论、总结、展望、研究意义、概述1. 引言1.1 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双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根据这一原则,造成事故的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以便恢复受害方的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认定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内容,可以有效地规范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我国的交通管理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赔偿标准不够明确、责任认定不够公平等。

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提高赔偿效率和公正性,对于促进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道路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频繁发生的一种意外事件,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

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深入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3562673_判决效力视野下的诉讼主体制度——以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为例

23562673_判决效力视野下的诉讼主体制度——以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为例

【诉讼法研究】判决效力视野下的诉讼主体制度[摘要]在受害人仅起诉加害人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由于现行法涉及不同诉讼主体的程序规范和判决效力范围模糊不清,以及一般规则之诉讼标的概念在指示性功能上的缺失,导致实务中法官随意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身份。

囿于现行立法的判决效力范围缺乏层次性以及既判力、既判力扩张、预决效力、参与效力等概念界限不清,保险公司只能以必要共同被告身份加入诉讼,以平衡因机动车危险所带来的损失分配,彻底突破受害人的经济困局,而保险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的前提是我国第三人效力层级体系的完整建构。

[关键词]交通事故侵权;保险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效力[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8FXC020)[作者简介]卢佩,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0029)。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21)01-0088-10卢佩——以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为例一、问题的提出两车相撞致路人受伤,该路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车驾驶员赔偿医药费等相关损失。

在受害人仅起诉加害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以何种身份加入诉讼,实践做法并不统一,存在共同被告、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做法。

在受害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框架下,保险公司在实务中能在性质和功能截然不同的共同诉讼和第三人之间自由地游走,已预示着“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在当事人的地位确定上趋于失灵。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对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在理论上的制度功能和当事人权能行使上的差异忽略不计,保险公司的身份无论是作为必要共同被告或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程序参与、诉讼规则和判决效力上没有本质差异,而这正是实务认定千差万别却又无碍大局的真正缘由。

为探究诉讼主体与判决效力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选取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为场域,提炼我国处理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审理框架下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规则,为我国判决效力的主客观范围这一基础理论的类型化研究贡献一份样本。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1. 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行人被撞以及其他与车辆交通有关的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划分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责任的划分直接关系到事故双方的权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法院以及相关部门的处理产生影响。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和常见的责任划分方式。

2. 责任划分原则2.1 全责原则全责原则是指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免责。

全责原则适用于明显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方。

例如,酒驾、超速驾驶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全责。

2.2 主责原则主责原则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主要由一方承担,另一方承担相对次要的责任。

主责原则适用于一方在交通行为上存在明显过错,而另一方也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

根据过错的程度,责任的承担也会有所不同。

2.3 共同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是指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责任。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双方过错,而且过错程度接近或相等的情况下。

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任的划分可以依据比例确定。

3. 责任划分方式3.1 交警认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报警,并等候交警到场勘查。

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通过询问当事人、目击证人以及查阅相关证据进行责任认定。

交警认定的责任划分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以及事故处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3.2 保险公司调解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通常会选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会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相关证据及事故情况判断责任的承担。

保险公司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者由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责任划分。

3.3 法院判决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当事人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

法院将通过审理案件、收集证据以及听取各方的陈述,最终作出责任划分的判决。

4. 责任划分的影响4.1 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以及受害人的赔偿金额。

[精编]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精编]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精编]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在民事诉讼中,起诉状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就是要证明被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法律关系。

我国的诉讼制度属于高度概括式立法,法律规定得很明确,而实践中又缺乏统一协调的立法体系。

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法院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出现不一致情况。

那么本文将通过分析近年来真实发生过的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来探究诉讼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一、原告起诉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主体资格的主要标准,原告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此外,原告还应当具有其他民事权利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这一标准我们可以得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属于民事权利能力人,是民事主体中唯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产生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后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有权进行独立的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法人是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在民事诉讼中,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法人作为原告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法人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划分,也没有区分法人类型。

在实务中对法人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一是法人自始未成立时,属于自然人;二是自始没有独立责任能力;三是自始没有独立财产和财产权;四是自始没有独立人格;五是自始没有独立地位和独立性;六是自始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根据这一分类标准来看,当原告是法人时,其主体资格已经具备。

但当被告为自然人时,其主体资格是否已具备则有争议。

如果是自然人作为原告就可能与侵权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如果是法人作为原告就可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2、《合同法》第124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发生效力的标的物被毁损、灭失,债权人有权就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请求返还原物或者给付金钱。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主次责任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主次责任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众所周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首要任务便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其次便是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划分主次责任,当事人根据责任程度进行承担。

所以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主次责任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主体确定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主体确定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下, 普遍肯定 了机动车所 交通条例第 15 4 条也做出了相同规定。该条例并未 有人承担运行供应者责任 。根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 对乘车人的类型加 以区分 , 乘坐机动车的人皆可享
“ 外形理论” 日 的判例肯定此种情形下机动车所 受责任保险。美 国普通法上的“ ,本 汽车客人规则” 将乘 有人承担责任【 4 ] 国的判例则认为 ,雇员使用那 车人区分为“ 。法 “ 乘客” 客人” 和“ 。乘客是指交钱搭车 , 些基于执行职务交其使用 的机动车 , 如果此种使用 或因他搭车 , 开车人能获得经济利益 的人 ; 客人是 是 未 经批 准 的 , 且是 为 了个 人利 益 的话 , 对 于 指搭 车而不 给开 车人任何 报酬 的人 。美 国法律 对客 而 则 其导致的损害 , 雇主不承担责任”1 [ 5 。在英 国, 如果雇 人的保护要低 于乘客。
担损害赔 偿责 任 。这一 点各 国规定 基本相 同。但 是 无过错责任, 均可 向机动车责任主体请求赔偿【 但 饲 , 如果 雇 员 是 在 执行 职 责 以外 或者 雇 员 以外 的第 三 是财产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国, 17 从 92 人发 生交 通事 故 , 国 的规定 和做 法就 有 区别 。德 年 l 月 1日 各 2 开始 ,法律就规定强制责任保险包括 国和 日本 在 发 生 雇员 擅 自为 私用 目的而 驾 驶 发 生 交通 事故 给乘 车人 导 致 的损 害 ,而 18 的道 路 9 8年
运行收益分离。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驾驶机动车两种情形下,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 , 主体认 定 的难 度 , 而 导致 在 审判 实 务 中 , 分 道 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 从 部 发生交通事故当然 由其承
收 稿 日期 :09 0 —9 20 - 2 0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概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民法理论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受害人扶养的人、受害人的近亲属都可能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但是各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内容是不同的。

如: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者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或者死亡的,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存在的问题1.诉讼形式问题。

诉讼形式有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之分,所谓的单一诉讼就是原告、被告各方均是一人的诉讼,而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中至少有一方是二人以上的诉讼。

前文已经述及,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及其生前扶养的人、近亲属都可能成为权利主体,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有这么多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这些人大多又是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因而这些人就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解决其纠纷。

一起起诉到法院,就只交一份起诉状,多位原告都在起诉状的具状人栏处签名。

这样,所有原告的起诉就成了共同起诉,其诉讼形式就成了共同诉讼,而且还是必要共同诉讼。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共同诉讼有两类,一类是必要共同诉讼,一类是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如共有人一同起诉要求侵害其共有物的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他人侵犯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而遭受到损害,请求法院给予损害赔偿的一类民事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讨论。

一、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权益和责任的组织,如公司、企业等;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这一界定有利于保护各类主体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限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损害后果进行评估。

对于一般人身损害,可以根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并且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而对于特殊人身损害,如丧失生命或者导致严重残疾的情况,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受害人年龄、工资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了限额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划定了相应的限额范围,以保障赔偿的公正合理,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赔偿金额。

三、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损害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这些医疗鉴定和损害鉴定的报告能够直接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情况,为受害人主张权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责任有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道路交通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发生事故后都会进行责任划分,这个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

对于责任主体的划分一般都会有不同的方案,有的时候我们还会有很多主体一起负责的情况。

接下来就有我为您解答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

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1、机动车方因为,机动车作为动车,其使用者与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呢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以机动车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

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当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1、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或称赔偿义务人或赔偿责任的主体),系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人,一般情况下,为机动车的所有人。

特殊情况下,因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其责任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之外的管理人、侵权人承担。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了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准许;当事人没有明确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经审查原告所列被告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有遗漏的,应征求-1-原告是否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意见。

原告不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

3、赔偿义务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死者的继承人。

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外,还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终结的证明。

如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复核期限内提起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尚未终结的,法院不宜立案受理;原告应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处理后再提起诉讼。

(二)诉讼主体身份证据的审查审理本类案件除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外,还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对其身份进行审查:1、原告(权利人)证明身份的证据。

⑴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情形:①受害人本人提起诉讼的,应提供受害人的身份证,在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应提供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②受害人死亡,依法由其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证明-2-系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本顺序全部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沪高法民一〔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1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人民法庭:为了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承担,按本意见其他条款处理。

二、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养路费用的支付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挂靠人追偿。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各自过错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四、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五、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第一条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第三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因侵犯个人名誉权、肖像权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侵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保护权利,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标准,促进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纠纷。

第六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要责任在理由关于人身损害的发生、损害的性质和后果、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有需要的还需出具医疗证明、工伤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证明书、工伤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权威性的医疗机构或工伤鉴定机构出具,具备合法证明效力。

第八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损程度、侵害行为的性质、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赔偿意愿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及死亡的情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九条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或其家属在追索赔偿过程中对达成和解表现出不合理、过分的要求,并对侵权人、保险公司等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失,人民法院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对于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产生的民事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承担。

合肥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执法尺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赔偿责任主体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或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技能(完美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技能(完美版)

附件三:相关法条
1、《民法通则》、2001年3月10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道交法实施条 例》(前身为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6年9月1日湖南省
实施《道交法》办法、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2012年12月21日
四、交通、工伤事故竞合问题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的,认定为工伤。 2、解释第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 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3、(2006)行他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 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 的答复,明确了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4、赔偿项目,凡属有票据的实际损失,只能在交通或工伤一个范 围内赔付,如医药费等。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Hunan JinZhou Lawyer 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所 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技能
——曹远泽律师
一、诉讼主体
1、谁来告的问题
• •

1)伤者;死者家属。可能会涉及到继承,协助处理(伤者、死者 的特例——脑神经受伤,第一顺序) 2)无名尸的权利主张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的 26条,目前,湖南省已成立了湖南省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 厅,承担日常工作,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 并依法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3)诉讼中原告死亡的。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大小确定。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员:如果是由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车主:如果车主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车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辆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都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4.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无论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如果在使用车辆时出现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司机违法逃逸致人死亡案例描述:小明在绿灯亮着的情况下,骑着自行车过马路。

这时,一辆小车闯红灯撞上了小明,导致小明当场死亡。

司机违法逃逸,警方通过调查找到了司机。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案例描述:小红骑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不慎撞上了一辆小轿车,摔伤了手臂。

小红认为是小轿车的驾驶员闯红灯导致了事故。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如果证明是机动车的驾驶员有过错,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小红应当先行报警寻求救助,然后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

3.驾驶员与乘客受伤案例描述:小张开着车载着小李,突然遇到一辆闯红灯的卡车,导致小张的车与卡车相撞。

小张和小李都受伤了。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危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根据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3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4 . 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 1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2 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3 保险公司;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4.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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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实是有很大可能会造成人员受伤的。

而此时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往往也是在对伤者的赔偿上面。

此时若要打官司的话,则首先就要确定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诉讼主体,那么应该怎么来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规定的较为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二类“人”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原告。

1、因交通事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人”。

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

上述这三种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人身遭受损害的,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2、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这类“人”是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继承法律关系的近亲属。

其单独享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和共同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释的第28条第二款对被扶养人的定义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
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
亲属。

近亲属则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等。

实践中,享有此项赔偿的权利人均可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为共同原告。

这样更快更好地合理解决纠纷,避免产生累诉,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实践中,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的复杂性,建议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事故发生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的主体资格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如何承担,特别是车主的责任,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的侵权责任原理,和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车辆的驾驶人)
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车辆所有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

现实生活中,由于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车辆的驾驶人出车原因比较复杂,笔者简单归纳,可以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1、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为同一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2、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又不是职务行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如是职务行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是被告。

对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是被告的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在现实生活中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或他人之间
存在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其在执行雇佣事务或帮工事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雇主或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解释》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一般由雇主或被帮工人作为被告,只有当雇员和帮工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员与雇主或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也就避免当事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处的状况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根据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来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

为了能更准确地确定被告,现将几种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分别简述归纳如下:
1、车主将车辆挂靠在他人名下,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人可以作为被告,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对借用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车辆承包、租赁经营的,发包人、出租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客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客运出租车所属单位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5、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根据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确定被告。

6、在下列情形下买卖车辆未过户的,名义车主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买卖报废车辆的;2)买卖年检不合格车辆或买卖未经年检车辆的。

7、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驾驶的,如果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过错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是被告。

车辆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是被告。

另,负有赔偿责任的一方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和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的责任。

1、保险公司的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的,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但保险公司赔偿的各种损失不得超出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

2、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的补充赔偿的责任。

由于发生事故原因的复杂性,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的责任。

其中原告的确定还是比较清晰的,主要是对被告的确定上面,一旦事故情况比较复杂的话,就分不清楚自己应该起诉谁了。

这个时候,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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