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 行)(第二部分)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正文:----------------------------------------------------------------------------------------------------------------------------------------------------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四川省公安厅)第一条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一条为正确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及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交通事故,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协助事故处理部门依照《办法》和本规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受害者指认肇事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据。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和鉴定的需要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须开具暂扣证,期限不得超过20天。
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天。
对暂时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扣留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七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住院押金、手术费、治疗费和药费)由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及当事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暂时无能力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至事故处理结案。
第八条医疗单位对因交通事故受伤者,应立即先行抢救治疗,后办理收费手续。
凡延误诊治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有责任协助医疗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
第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的,丧葬费由机动车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十条交通事故的尸体经公安机关检验或鉴定后,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县的殡葬规定处理,丧葬费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000年七月六日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客运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客运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是指在道路上机动车为运输工具进行营业性的旅客运输活动。
城市建成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客运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客运业主必须将安全作为客运活动的首要目标。
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客运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客动车辆和客动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以下简称《安全查验卡》)。
核发手续应当简明、快捷。
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重新换发《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
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月内应到核发单位办理年度续签手续。
核发、续签《安全查验卡》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严禁下列车辆经营客运:(一)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二)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
第七条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员1年以上未驾驶大客车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后,方能驾驶客运车辆;持B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9座以上、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持C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8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成办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07]5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川办发〔2007〕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第三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区(市)县政府区(市)县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区(市)县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监委)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目标执行情况考评等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目录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2)1.1 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3)1.2 法律与法规的区别 (4)1.3 规章的制定与执行规则 (5)2.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7)2.2 法条详解与案例分析 (8)2.3 法律修订历史与重要条款解读 (9)3.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2)3.2 其他相关法规汇总 (12)4. 道路交通安全规章 (13)4.1 国家标准与地方性规定 (14)4.2 执法部门规章与政策 (16)4.3 交通管理具体操作规程 (18)5.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要点 (19)5.1 交通标志、标线与信号灯 (19)5.2 车辆管理与驾驶技能 (20)5.3 行人、乘车人安全知识 (22)5.4 交通事故处理与保险信息 (23)6.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24)6.1 违法行为分类与处罚依据 (25)6.2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27)6.3 法律责任的追究与申诉 (28)7. 驾驶资格与教育 (30)7.1 驾驶证性质与效力 (31)7.2 驾驶技能培训与考试 (32)7.3 交通安全教育与培训课件 (34)8. 常见交通违法行为 (35)8.1 酒驾与毒驾 (36)8.2 闯红灯与超速 (37)8.3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与逆行 (39)9.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39)9.1 安全驾驶与事故预防 (41)9.2 交通文明出行与环境改善 (42)9.3 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知识 (43)10. 法规更新与时效性 (44)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交通秩序保障的基石,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涵盖了车辆驾驶、行人行走、交通信号遵守等具体要求,也涉及了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等各个方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0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桥涵第三节城市综合管廊第四节城市下穿隧道第五节城市排水设施第六节城市防洪设施第七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
城市给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下穿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下穿隧道(含下沉式道路)及其排水、通风、消防、电力、照明、监控、专用通信设施设备等附属设施;(五)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净水厂及其检查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六)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闸坝、防洪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涵的灯杆、灯具及其专用变压器、配电箱、工作井等附属设施。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行)(第二部分)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第⼆部分)附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过错⾏为分类表⼀、严重过错⾏为(⼀)⾏⼈和乘车⼈违反规定通⾏1.103810、106210、203912⾏⼈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通⾏的。
2.106310⾏⼈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3.106210、207510⾏⼈通过路⼝或者横过道路,未⾛⼈⾏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4.207510⾏⼈在有交通信号但没有⼈⾏横道的道路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直⾏通过。
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5.106710⾏⼈进⼊⾼速公路。
6.207411⾏⼈在车⾏道上使⽤滑板、旱冰鞋等滑⾏⼯具。
7.207412⾏⼈在车⾏道坐卧、嬉闹。
8.106310⾏⼈扒车、强⾏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为。
9.207413⾏⼈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为。
10.207711⾏⼈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11.105301⾏⼈未避让执⾏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程救险车。
12.207712乘车⼈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13.207713乘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通⾏。
14.207714乘车⼈在机动车⾏驶中,⼲扰驾驶。
15.207714乘车⼈在机动车⾏驶中将⾝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导致发⽣事故。
16.207714乘车⼈在机动车⾏驶中跳车。
17.304214乘车⼈依法搭乘载货汽车时在货载车厢内站⽴或者坐于车厢栏板,⽽导致发⽣事故。
18.106810夜间机动车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发⽣故障、事故时,除抢救伤员、灭⽕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乘车⼈未按规定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的。
19.106910除公安机关的⼈民警察依法执⾏紧急公务外,其他⼈员在⾼速公路上拦截检查⾏驶车辆的。
(⼆)车辆不按规定通过路⼝20.104410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时,未让优先通⾏的⾏⼈和车辆先⾏的。
交通事故起诉书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9篇)
交通事故起诉书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9篇)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指控被告的书面文件。
它清晰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和诉求。
比如详细说明侵权行为。
具有重要法律意义,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关键,促使法院公正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下是敬业的小编演员给大家找到的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较新9篇】,欢迎借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一原告: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天津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室。
被告: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天津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室。
被告: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天津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室。
被告:中国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____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____区______道__号。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于____赔偿原告陈____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____赔偿原告陈__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三、被告李____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许,被告李____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________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__________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2024年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
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0年12月21日,答辩人张云清驾驶川Z06106号货车由峨眉往峨边方向行驶,11时50分,当车行至省道306线61KM+300M弯道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由陈文君驾驶川LP6239号小客相撞,致川LP6239号小客侧翻于其车行方向公路右侧路坎下,造成两车及路旁青苗受损,川LP6239号小客乘车人王永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但在事故现场未见到川LP6239小客刹
二、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异议。
1、对残疾赔偿金的异议。
被答辩人属于农村户口,若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法定条件:一是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
住一年以上,二是有正当收入来源。根据《某市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n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r\n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r\n一九九九年度第79次会议讨论通过\r\n为统一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案件的司法尺度,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各地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省法院组织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并邀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于1999年6月在广安地区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并形成了以下意见,供大家在审理案件时参照执行。
\r\n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r\n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包括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公共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属道路交通事故。
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
\r\n会议认为,根据《办法》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不管车辆是否处于运行状态、不管车辆固有装置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只要车辆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的,均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r\n非道路上(如单位、住宅小区内部等供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婚姻,一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受理,在具体处理时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规定。
如经公安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并进行了调节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作为交通事故案件受理。
\r\n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r\n会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r\n⑴公安机关已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当事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责任认定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r\n⑵公安机关已对该事故进行了调解的,当事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如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调节终结书。
成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导意见
成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办案民警分析和把握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责任认定规则正确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你推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违章停车扣分吗闯黄灯算违章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报警等待警察到来时,您是否对交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有疑问呢?实际上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都是在专门的指导意见下完成的。
小编为您提供一篇关于成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导意见,希望能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办案民警分析和把握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责任认定规则正确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责任。
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将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一般过错”两类。
(一) 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正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各区(市)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供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为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成都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两级法院法官参考。
一、程序问题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应追加医疗机构为被告,案由仍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法院释明后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必要的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03.26•【字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1992年3月26日四川省公安厅)为了实施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或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或评定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重新认定或评定。
二、特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批准的《四川省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执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技术鉴定,由省、市、(地、州)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进行,也可由公安机关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60%至90%的损害赔偿责任。
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40%至1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公安机关需暂时扣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时,应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向对方开据暂扣凭证,并妥善保管被暂扣的车辆、牌证。
因检验或鉴定需暂扣的,应在检验或鉴定完毕时归还,暂扣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暂扣时间的,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因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医疗费暂扣的,暂扣至预付医疗费或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制发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时止。
暂扣期满,应通知被扣者领取。
六、对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前,可以对吊销驾驶证作出裁决。
七、军人、武装警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需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裁决、执行;需给予吊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省公安机关裁决,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
八、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残者,其丧失劳动能力的评定标准,由省公安厅按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作具体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n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r\n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r\n一九九九年度第79次会议讨论通过\r\n为统一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案件的司法尺度,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各地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省法院组织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并邀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于1999年6月在广安地区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并形成了以下意见,供大家在审理案件时参照执行。
\r\n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r\n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包括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公共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属道路交通事故。
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
\r\n会议认为,根据《办法》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不管车辆是否处于运行状态、不管车辆固有装置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只要车辆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的,均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r\n非道路上(如单位、住宅小区内部等供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婚姻,一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受理,在具体处理时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规定。
如经公安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并进行了调节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作为交通事故案件受理。
\r\n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r\n会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r\n⑴公安机关已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当事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责任认定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r\n⑵公安机关已对该事故进行了调解的,当事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如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调节终结书。
成都市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指南
成都市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指南交管局解读《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为配合公安部《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的实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成都市公安局联合四川保监局,决定在成都市范围内实施《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快处办法》)。
《快处办法》提出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明确了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范围及处理程序以及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处理程序,同时也明确了在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
按照《快处办法》的指引,道路交通事故将得到快速高效的处理,从而实现缓解交通拥堵、方便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目的。
1、符合《快处办法》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界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及高新区)的城市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前后保险杠、叶子板、引擎盖、前面罩、车门、灯具等车身覆盖件轻微损失(包括车上财物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继续自行驾驶移动、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元的交通事故。
2、适用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基本事实清楚的,应当依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自行协商处理。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处理:(1)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须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2)依法自行撤离现场。
(3)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赔偿结果的,及时填写《成都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简称《快处协议书》),《快处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各执一份。
无《快处协议书》的,如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达成赔偿结果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交通事故发生基本情形、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明起实施特/别/提/醒酒驾是否全责看情况故意破坏现场负全责不少人以为,只要出现无证驾驶、酒驾、肇事逃逸等情节,就可能直接被判定事故全责。
对此,市交管局事故处民警指出,事故责任认定是一个综合评判的过程,需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可一概而论。
以肇事逃逸为例,依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而对于当事人有“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等”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即对方无过错),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市交管局获悉,《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将于4月1日起实施。
随着成都交警首次系统制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办案尺度,事故责任认定“因人而异”的情形有望尽量避免。
对于市民理解事故责任认定,也有一定参考意义。
在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了“严重过错”和“一般过错”的概念。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将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这两类。
关键词严重过错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
影响: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
一般过错其他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或虽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行为。
影响: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在发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
路权(先行权)双方均可通行的道路,在特定环境下需让对方先行。
例如,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车应当让直行车,也就是说直行车享有先行权。
刘敬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敬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0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娜娜雍卫红刘静【审理法官】蒋娜娜雍卫红刘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敬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刘敬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刘敬伟【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海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卢建兵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海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卢建兵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博海卢建兵【代理律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敬伟【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对其行政区域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有权作出2298号处罚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对其行政区域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有权作出2298号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停车场第三节专用停车场第四节临时停车场第五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提升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助力提升城市宜业宜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便民化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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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行)(第二部分)附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一、严重过错行为(一)行人和乘车人违反规定通行1. 103810、106210、203912 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2. 106310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3. 106210、207510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4. 207510 行人在有交通信号但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5. 106710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6. 207411 行人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7. 207412 行人在车行道坐卧、嬉闹。
8. 106310 行人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9. 207413 行人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0. 207711 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11. 105301 行人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12. 207712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13. 207713 乘车人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4. 207714 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
15. 207714 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而导致发生事故。
16. 207714 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
17. 304214 乘车人依法搭乘载货汽车时在货载车厢内站立或者坐于车厢栏板,而导致发生事故。
18. 106810 夜间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发生故障、事故时,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的。
19. 106910 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通过路口20. 104410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行人和车辆先行的。
21. 203830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22. 205117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23. 205117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24. 205211、206911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25. 205212、206912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6. 205213、206910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未让依法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7. 205214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28. 206913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29. 205114、303713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30. 103810 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
31. 205111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行驶,与正常通过路口的车辆、行人发生事故的。
(三) 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及各行其道规定32. 103510 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33. 103610 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
34. 103610、105710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
35. 105710 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6. 401511 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突然向左驶出规定范围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突然向左驶出规定范围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37. 106710 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38. 106710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39. 103510 非机动车在道路左侧的相对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的。
(四) 车辆违反让行规定40. 104710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41. 104720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行人的。
42 303712 机动车进出道路或在者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43. 207020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时,机动车未让行的。
44. 207020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的。
45. 207214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46. 401514 非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47. 401515 驾驶非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减速避让的。
48. 105301 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49. 105410 车辆未避让进行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
(五) 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及未按规定借道通行50. 204420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
51. 205320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52. 207010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
53. 303912 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所借车道上的车辆或者行人正常与优先通行的。
54. 303913 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或者频繁变更机动车道的。
55. 303914 左右两侧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辆未让右侧车辆先行变更的。
(六)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以及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56. 104310 同车道行驶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57. 204812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8. 204812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9. 204813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60. 204813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61. 204814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七) 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62. 204910 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掉头的。
63. 204920 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八) 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64. 104311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65. 104312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66. 104314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超车的。
67 204710 机动车超车时,后车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未从前车的左侧超越的。
68. 204710 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与被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69. 205114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超越前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70. 205116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九) 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及停车71. 105210 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72. 105610 夜间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行道停放的。
73. 106810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的。
74. 206010 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75. 206311 夜间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76. 206312 夜间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77. 206313 夜间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78. 304111 夜间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
79. 304112 夜间机动车在无路灯照明的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80. 206211 机动车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导致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
81. 206314 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
82. 206314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83. 206316 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导致乘客上下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
(十) 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84. 205410 机动车装载长度、宽度、距地面高度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5. 104810 机动车行驶中所载物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十一) 未按规定施工、作业86. 103110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87. 103220 施工作业单位未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