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年版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一、概述中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贷款产品,其中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为更好地保障本行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制定了本细则。
二、流动资金贷款的产品及条件1.产品本行向客户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包括:•经营性贷款;•营运性贷款;•原材料贷款;•季节性贷款;•货物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条件本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客户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合法;•具有稳定的产品销售及回款能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定。
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流程本行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如下:1.申请阶段客户持有合法经营许可证及各种完备的凭证向本行提出贷款申请。
2.审批阶段•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经过本行工作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客户的经济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如果贷款申请被批准,本行工作人员将提供贷款额度,利率和还款期限等细节;3.放款阶段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本行放款后,需要确保客户全面了解本行和贷款的各项规定和条款,签署合法背书和合同。
四、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1.利率管理•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市场利率、风险评估结果、客户类型等各个因素确定;•利率执行固定或者浮动利率,利率浮动区间按照市场利率情况制定;•所有涉及到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改变或调整需要经过贷款审批委员会批准。
2.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客户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情况,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如果客户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需要进行重新审核和批准。
3.催收管理•在贷款到期前,本行需要对客户进行催收,并要求客户及时进行还款;•如果客户不能按照规定还款,本行需要与客户进行协商,制定更为灵活的还款计划,以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监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2)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贷款风险可控;(3)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4)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贷款对象与用途2.1 贷款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2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税费;(4)补充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3.1 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2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3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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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总则 • 贷款申请与审批 • 贷款额度与期限 • 贷款利率与费用 •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 附则与解释权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 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修改及补充说明
1
本办法可以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或 者补充,修改或者补充后的内容应当与中国法 律、法规和规章相一致。
2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市场 需求等因素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并通 知金融机构执行。
3
本办法的修改或者补充应当遵循公开、透明、 及时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和公布 。
还款方式
总结词
灵活设置还款方式
详细描述
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状况灵活设置, 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同时,应当建立还款 保障机制,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足额还款。
04
贷款利率与费用
贷款利率
固定利率
银行与企业协商,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 的固定利率放贷。
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详细描述
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信用状 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确保贷款额度能够满足借款人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需求,同时 避免过度借贷。
贷款期限
总结词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详细描述
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经营周期 合理确定,确保贷款期限能够满足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同时 避免贷款期限过长或过短。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贷款管理暂⾏办法颁布单位: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号: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颁布⽇期:2010-02-12执⾏⽇期:2010-02-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受理与调查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四章合同签订第五章发放和⽀付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流动资⾦贷款管理暂⾏办法》已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发布之⽇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银⾏业⾦融机构流动资⾦贷款业务经营⾏为,加强流动资⾦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的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经营流动资⾦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贷款,是指贷款⼈向企(事)业法⼈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的其他组织发放的⽤于借款⼈⽇常⽣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开展流动资⾦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贷款全流程管理,全⾯了解客户信息,建⽴流动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应合理测算借款⼈营运资⾦需求,审慎确定借款⼈的流动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贷款。
贷款⼈应根据借款⼈⽣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借款⼈⽣产经营的资⾦需求,实现对贷款资⾦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应将流动资⾦贷款纳⼊对借款⼈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授信管理,并按区域、⾏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条贷款⼈应根据经济运⾏状况、⾏业发展规律和借款⼈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制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2011年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三条借款人须具备的授信条件、贷款申请与受理等贷前调查相关事项应遵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要求。
第四条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原则上优先使用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中监管公式。
如采用我行评估手册公式,应与监管公式进行对比验证,对于存在较大差距的,应审慎选择我行评估手册公式测算结果,并应在贷款评估报告中提供详细合理的解释。
对于监管公式基础数据无法取得的,如事业单位,可不采用监管公式,需提供借款人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合理分析材料。
第三章贷时审查第一节合同签订第五条在流动资金贷款获得审批同意后,我行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要求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前应取得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借款人或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或担保证明文件。
第六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七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并可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我行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权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 )借款人的组织架构 、 一 公司治理 、 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 I队的 才 I
资信等情况 ;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
确 、合法 的贷款用途 。 流 动 资金 贷 款 不得 用 于 固定 资产 、
股 权等 投 资 ,不得 片 于 罔 家禁 止 产 、 j 经营 的领域 和用途 。 流 动资金 贷款不得 挪朋 ,贷款人 应 按照 合同约定 检查 、监督 流动 资金贷款 的使用情 况。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
口来 反 映其 固 定资 产 的实 际状 况 ,但这 种方 式 : 并 不 能真 止 反 映 固定 资产 折 损 而 j 现 的减 值 【 I 状 况 ,从 而必 须 予 以改 进 。 为此 ,事 业单 位 应 对 与 固定 资产 购 人 、使 用 、停 刚 、变 卖 、报 废
以便 可 以及 时有 效地 反映 固定 资产 的实 际状况 , 达 到账实相符 。
4 、财务报 告体 系革新
群体 ,其上级 主管部 门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必须通
过现金流量表 了解 本单位的实际 资金状况 ,冈此 大大增 加 了现金流量表 的编制需 要。■
( 作者单位 :东营市河 口区河 口街道办事处 J
第三章
第十 四条
风 险评价与 审批
贷款人 应建立 完善 的风
_0j l
( 货款人要求的其他条 六) 件。
险评 价机 制 ,落实具 体 的责任部 门和 岗
。
第二 贷人对动金 十 条 款 应 流 资
位, 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贷款 人 向企( )、 人或 国家规定 可 以作为借 事 法
款 人 的其 他组 织 发放 的用 于借 款人 口常生 产经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能够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统一管理,并根据我行信贷组合管理实施进程,逐步建立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限额管理制度。
第四条我行应在全面了解客户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和经营周期,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核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制定科学的贷款方案,并加强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和资金回笼情况的有效监控。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完善内控机制,实施贷款全程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综合考虑借款人行业前景、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与我行合作关系等因素,对资质良好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我行应主要叙做期限在3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其中: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为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202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总则•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利率与费用目•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附则与解释权录01总则目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机制建设,防范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适用范围定义: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术语解释 1. 借款人:指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2. 贷款用途:指流动资金贷款可被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备品备件购买、职工工资福利、租金支付、税费及水电费等。
3. 授信额度: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核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可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额度。
定义及术语解释010*******02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申请流程申请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银行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银行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贷款用途等相关信息。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及相关交易合同等。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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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统一管理,并根据我行信贷组合管理实施进程,逐步建立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限额管理制度。
第四条我行应在全面了解客户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和经营周期,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核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制定科学的贷款方案,并加强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和资金回笼情况的有效监控。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完善内控机制,实施贷款全程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综合考虑借款人行业前景、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与我行合作关系等因素,对资质良好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我行应主要叙做期限在3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其中: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为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结合我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受理与审批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授信审批流程主要包括授信发起、尽责审查、授信评审、问责审批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收集贷款申请材料,对借款人资格和授信业务进行初审后,符合我行授信政策且风险可控的,可进入授信发起程序,完成书面贷款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借款人经过年检的贷款证或贷款卡等;(二)借款人股权结构图和大股东、主要关联公司说明;(三)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告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告全文(包括财务报表及附注),如为新建企业,须提供股东各方出资协议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进出口商务合同等(如有);(五)相关担保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保证人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估值评估报告等;(六)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业务部门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五条公司业务部门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除须包括对借款人和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并确保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规模、行业排名、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十)我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评估的技术规范应依照《中国银行贷款评估操作手册》、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后附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执行。
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和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运转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量、负债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在评估报告中提出明确的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流动资金贷款评估报告中应体现贷款需求测算的相关内容,原则上优先使用监管公式。
如采用我行评估手册公式,应与监管公式进行对比验证,对存在较大差距的,应审慎选择我行评估手册公式测算结果,并应在评估报告中提供详细合理的解释。
第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经业务部门发起后,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报风险管理部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由有权审批人在授权权限内审批贷款。
风险管理部门授信评审人员应对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遵循审慎、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确保贷款金额与借款人营运需要相符合,避免超额贷款。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并按照前述受理要求制作完成书面授信项目信贷提案。
第十九条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和评估,报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授信审批团队履行规定审批程序,授信审批人员应对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查,并由有权审批人在授信权限内审批贷款。
第四章贷款协议第二十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有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及协议示范文本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循总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采取受托支付时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五) 借款人和我行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我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二)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指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并可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我行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的管理权力;四)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五)我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六)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我行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三)未遵守承诺事项;(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相关借款协议。
第五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审核与发放审核合并,在发放审核流程中增加支付审核的相关内容,即客户向我行提出放款申请后,我行依据各项提款条件进行发放审核的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进行支付审核。
第二十八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接收客户提供的放款申请材料和支付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发起放款和支付申请,向授信执行部门提交送审材料。
授信执行部门根据借款人用款和支付申请及公司业务部门的送审意见,进行发放审核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九条发放审核应以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的批复文件和已签合同为依据,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资格、是否已经落实授信批复要求的各项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第三十条我行应采取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采取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并应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一)从未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且借款人信用评级在BB-级以下(不含BB-级)的;(二)提款申请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金额超过3000万元(不含)的;总行级重点客户中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且无贷款挪用记录的成员企业,可不受单笔金额3000万元的限制。
如我行在后续资金监控过程中,发现该客户有违约使用贷款资金行为的,应立即取消该客户享受本条政策的资格。
(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特定产品办法规定贷款资金应该实施封闭运转、由我行直接支付交易对手的情形等。
第三十二条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授信执行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后,按照公司业务部门提供的支付申请中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发送授信发放审核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公司业务部门应向授信执行部门提供该笔放款不属于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
授信执行部门审核通过后制作发放审核通知书,由借款人自主对外支付。
第三十四条信贷账务部门根据授信执行部门制作的发送审核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对注明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授信发放审核通知书,信贷账务部门在收到日期一致的贷款凭证和支付凭证时方能发放贷款。
第三十五条对受托支付方式,信贷账务部门在发放贷款后应将支付凭证直接提交至结算账务部门,结算账务部门核对放款通知单、信贷账务部门划账通知和支付凭证,核符后,将款项由借款人账户划入其交易对手账户,保证T+0操作。
因客观原因需“T+1”支付的,由信贷账务部门出具备忘录备案,送公司业务部门和授信执行部门;对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结算账务部门根据借款人支付申请完成资金汇划。
第三十六条总行结算账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支付台账格式,据实记录贷款资金流向,协助公司业务部门监督辖内机构做好我行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