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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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探究

【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不同的特点。对这两条主线上的法律文化传统差异的研究和探寻,是正确认识、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前提,有着巨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模式的总称。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实体;二是法律意识。由此可见,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表层结构,而其深层结构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基本的法律价值以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或方式,本文侧重对法律文化传统的探究。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包括三个既依赖又独立的范畴,它们是礼制、德治、刑政,首先,礼制是中国传统法律形态。中国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法律文化非常推崇“礼”。其次,“德治”提出在西周,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首次提出了“德主刑辅”。最后,中国传统法律以刑治主义为功能取向,即使倡言“德治”的儒家,也不

反对刑罚,有时还持颇为赞许的态度,认为“宽猛相济”乃是治国的基本道理和手段。

具体论述,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如下特点:

第一、以言代法,权大于法。儒家文化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统治者的个人意志相比法律制度要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尤为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等级特权制鲜明。“法有差等”的原则被贯彻在了封建等级特权制法律思想上,皇帝九五至尊,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官吏若犯法,可分别享有“议、请、减、赎、当、免”的特权,称之为“八议”、“官当”制度。特权、权力随着级别的程度不同而变大。

第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从李悝的《法经》直至《大清律例》,历代法典基本上就是刑法典,内容均以刑法为主,其中搀杂着一些民事法规,民法在法典中没有自己的位置。

第四、民众的法律意识误区。长期以来,由于封建皇权主义至高无上及宗法家长制的影响,对民众而言,守法是义务,其很少能从法律中得到该有的权利和保障。

第五、惰性。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是相互承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一旦创立和形成,几乎都强调“祖制不可变”。

三、对于西方法律文化来讲,法律并非是一个规则体,而是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

在其中,规则只有在程序、制度、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

中才具有意义。首先,西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古希腊哲学基础上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其次,是神学自然法思想。《圣经》中的“原罪说”,是对人类终极犯罪原因的最初的探讨,它解说了犯罪的最初诱因,解说了法律制度产生的必要性。

具体阐述,西方传统法律文化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法律至上。西方人心中,法律源自于自然和上帝,上帝的子民永远也不能超越代表神灵意志的法律。

第二,法律代表了公平、正义、善良。西方人认为,对于自然和上帝,人类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有限的自主权。人类在约定的范围内可以立法定制管理社会,上帝也不能随意干涉任何事情。因此,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的管理者而不是主人。

第三,私法发达。在西方社会,宗教和传统对于法律的形成和人民的思维导向起了重要的作用。西方人向往和信仰一切源于自然和自主的意识。因此,西方的民法和契约的发展比较完善。

其四,法律的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在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变化并不是随机发生的,而是对过去的重新诠释,以满足当时和未来的需要。

四、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由于中国和西方两条法律文化长河所蕴含的内容实在博大精深,但是我们可以从上述对两种文化传统的提炼中看出一些宏观上的差异:

第一,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等级观和西方文化传统中平等观的差异。

第二,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集体本位观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个人本位观的差异。

第三,“德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

第四,以“刑治”主义为倾向的中国公法文化和以“权利法”为特征的西方私法文化的差异。

中国法律文化较西方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落差,其传统中很多固有的因子很难为现代社会所接受,如官本位意识、忽视个人权利等,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直面和改正的。但是,也有有利用价值的部分,如:廉洁奉公、上下合作、团结和睦等精神是现代法律文化中所不可丢弃的。因此,我国要建立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法律文化,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又要放眼世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既要体现时代精神,又要发扬我国的历史传统,与西方法律文化尽可能的相互融合,创建更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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