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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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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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商标权的保护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于2005年注册了“XX”商标,用于生产、销售服装、鞋帽等产品。

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较强的保护力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2. 商标侵权的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 赔偿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论“梦特娇·梅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案外思考

论“梦特娇·梅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案外思考

论“梦特娇·梅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案外思考摘要: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随着竞争残酷性的加剧,各要生存就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但是成就一个品牌绝非一夕之功,“傍名牌”便成为最捷径之路。

这种靠侵犯他人的权益来获取最大的利益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从这起侵权纠纷案中本文试从诚实信用原则方面来初浅分析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一、案情与判决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c Cevenole S A.R.L.)于1925年月11日在法国登记设立.主要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

自1986年6月起.该公司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了”花图形”繁体字“梦特娇“及“MONTAGUT 与花图形等共4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衣服、鞋、帽等。

20XX年9月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设立其英文名称为MONTEQUE·MAYJANE(HONG KONG)ASHION LIMITED“。

20XX年11月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设立很快就得到了香港梅蒸公司的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梅蒸注册商标。

接着上海梅蒸公司授权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梅蒸”服装。

他们为自己产销的衣物标上了”梦特娇·梅蒸“字样、”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组成的标志。

原告为此将香港梅蒸、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一起告上了法庭.认为三被告有侵犯自己的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在生产、销售的服装上标有的商标与原告的相比.”梦特娇·梅蒸”仅多了一个后缀”梅蒸”.“梦特娇在前,“梅蒸“在后.与原告的花图形”商标相比.被告的花瓣图形仅仅是缺少了叶和茎.并且将花瓣的颜色突出,同时被告包装装潢的设计风格与原告一致.这些都容易使大众将上述被告的产品误认为原告的产品。

这些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侵权的实验报告(3篇)

商标侵权的实验报告(3篇)

第1篇一、实验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业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了解商标侵权现象,本实验对商标侵权进行了深入研究。

二、实验目的1. 了解商标侵权的概念、类型和危害;2. 掌握商标侵权检测方法;3. 分析商标侵权案例,提高维权意识。

三、实验内容1. 商标侵权概念及类型(1)商标侵权概念: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阻碍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商标侵权类型:①直接侵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②间接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③假冒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冒充他人注册商标;④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商标侵权检测方法(1)视觉对比法:通过视觉对比,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2)听觉对比法:通过听觉对比,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3)综合判断法:结合视觉、听觉对比,以及其他因素,综合判断被控侵权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瓶上使用与某知名饮料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构成商标侵权。

(2)案例二:某企业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某知名服装品牌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构成商标侵权。

四、实验结果与分析1. 实验结果表明,商标侵权现象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2. 商标侵权检测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可行性,为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3. 通过分析案例,提高了对商标侵权的认识,增强了维权意识。

商标侵权的演讲稿范文

商标侵权的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话题——商标侵权。

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象征,不仅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更是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然而,近年来商标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将就商标侵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让我们明确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误导消费者,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频发,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和个人对商标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商标侵权的危害认识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2. 监管力度不够。

商标注册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部分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3. 利益驱动。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误导。

面对商标侵权这一严峻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对商标法律知识的认识,增强企业和个人对商标保护的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

修订和完善商标法律法规,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

3.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商标注册和监管体系,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

4. 增强维权意识。

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5. 强化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

在此,我要呼吁每一位企业、每一位消费者,携手共进,共同抵制商标侵权行为,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构建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商标市场环境而努力!谢谢大家!。

商标侵权范文

商标侵权范文

商标侵权范文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或相关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引起消费者混淆,损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会对商标注册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是一个商标侵权案例,通过范文向读者介绍商标侵权的主要特点和应对策略。

范文: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原告是某饮料公司,被告则是另一家饮料公司。

原告声称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飞跃”相似的商标“飞行”,导致消费者混淆,影响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和声誉。

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侵权概念的两个主要要素:商标相似和混淆可能性。

首先,商标相似是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之一。

无论是商标名称、图形、字体还是色彩,只要与他人商标相近或相同,都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的商标“飞行”与原告的商标“飞跃”在发音、字形上非常相似,因此构成商标相似。

其次,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即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在同类商品或相关商品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其难以辨别商品来源。

这种混淆可能导致原告的市场份额和声誉受损。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商标“飞行”,在饮料市场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商标侵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有效的应对策略。

首先,及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有效预防他人侵权。

其次,积极监测市场。

通过监测市场,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应对侵权行为,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再次,加强维权意识。

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后,必须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避免进一步损失。

最后,加强宣传和品牌建设。

通过加强宣传和品牌建设,提高消费者对自身商标的认知,避免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是一个严重影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问题,需要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和应对策略,希望能够提高公众对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确保商标权益的有效保护,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法律案例研究性硕士论文(3篇)

法律案例研究性硕士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文以“抖音短视频侵权案”为例,分析了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现状、成因及法律规制,旨在为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规制;抖音短视频侵权案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随之增多。

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文以“抖音短视频侵权案”为例,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现状1.侵权类型多样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如盗版、抄袭等;(2)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3)网络传播侵权作品,如盗链、非法下载等;(4)网络直播侵权,如直播侵权、盗播等。

2.侵权手段隐蔽化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手段日益隐蔽,如通过技术手段隐藏侵权信息、利用虚拟身份进行侵权等,给权利人维权带来极大困难。

3.侵权规模扩大化随着网络传播速度的加快,侵权规模不断扩大,侵权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加剧。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成因1.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条款存在模糊地带,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界定。

2.网络监管力度不足网络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3.权利人维权意识薄弱部分权利人维权意识薄弱,对于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导致侵权行为得以蔓延。

4.侵权成本低相较于传统侵权方式,网络环境下侵权成本低,导致侵权行为频发。

四、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处罚标准等。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探讨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及其防范措施。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饮料生产商,其注册商标“清凉一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B公司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销量,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清凉一夏”极为相似的标志。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案表明,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的商标侵权争议C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其注册商标“智慧生活”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D公司在推出一款新型智能手表时,使用了与“智慧生活”相似的标志。

C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商标的相似度进行了仔细比对,并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最终,法院认定D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其使用的商标与C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和听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此案提醒商标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标的相似度和消费者的实际感受。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E公司是一家服装品牌,其注册商标“时尚先锋”在时尚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F公司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未经E公司许可,在其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时尚先锋”相似的标志。

E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F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E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F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E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商标侵权总结(5篇)

商标侵权总结(5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侵权总结第2篇1、高额利润的诱惑。

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

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

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

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

商标侵权的启示的作文

商标侵权的启示的作文

商标侵权的启示的作文在21世纪的今天,盗版对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和危害。

面对这一现象,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大街小巷,盗版商品,侵权商品随处可见。

那些打着所谓的商标,泛用别人的版权买东西的小贩,或是打着自己商标售买物品的商人。

都是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都是在偷窃别人的果实,侵犯了法律和版权规定,对《版权保护法》内的相关法律条文熟视无睹,这样的人,还有什么资格去卖东西呢?要想做遵纪守法的青少年,就应该尊重别人的劳动,知识与创造。

从我做起,拒绝盗版。

对侵占版权的商品我们应该主动拒绝,因为商家并不是按照合法权益去出售商品的,我们应该对那些“法盲商家”表示鄙视,我们要知道,版权是法律给予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系列专有权益,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受的各种的权利。

对我们消费者来说,自觉购买和使用正版产品,既可以使创作者享受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他们的劳动又给予了尊重。

所以我们要维护创作者自身版权,从我做起,拒绝盗版。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使用正版商品,可以体现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可以看出其对道德、文化、法律的认识。

反之,一个不尊重知识产权的人,认为版权保护与自己无关,购买盗版商品心安理得,就大大地暴露了他对科学、个人素养的缺失。

所以,让我们都做一个好公民,提高素质,保护版权,从我做起,拒绝盗版吧!产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对其也是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记得海尔集团的张总说过:“虽然海尔几乎在世界各地有工厂,但与海尔享有的知识产权相比,这些有形资产的分量都很轻。

”知识产权对经济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为了产业的发展给我们人民带来更多的益处,让我们尊重知识产权,拒绝盗版吧!盗版、侵权行为使我们鄙视,令我们愤恨。

为了使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不遭到其侵害与影响,让我们手拉手,心连心,拒绝盗版吧!别忘了“拒绝盗版,从我做起噢!”。

网络侵权论文

网络侵权论文

网络侵权论文计算机网络的发达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的网络侵权问题,网络侵权问题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而产生的新问题,近年来也成为法学研究上的一个热点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网络侵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网络侵权论文篇1浅析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摘要:本文针对在网络复杂环境下,基于国内外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对于在网络中的商标侵权类型进行了简要划分,并提出了初步对策。

关键词:网络;商标;侵权;域名;搜索;广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法律制度和观念带来冲击。

对商标制度来说,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遍运用导致了网络背景下的商标侵权诉讼大量涌现。

网络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在网站元标签、域名、链接式广告等方面。

一、网站元标签与商标侵权网络用户为了甄别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必须根据有关的信息线索进行搜寻。

从方便、快捷的角度,通常选用相关的词汇,即关键词,借助搜索引擎来查找相应的网站或网页。

在HTML中有一种语法叫Meta- Tag ,网页设计者可以在设计网页的时候将其嵌入网页源代码中,记录网页的有关信息。

元标记分描述性Meta- Tag 和关键词Meta- Tag,前者内容一般是网页内容的前200 个字,后者比前者更简练、方便,同样来源于网页的内容,但表现为主题词。

两种 Meta- Tag 的共同特点是网络浏览者的肉眼是看不见的,但是搜索引擎可以识别,网络管理者可以控制。

于是,有些网络管理者动机不良,在自己的网页中故意插入和自己并无关联和网站内容也不相关的驰名商标作为“元标识符”,使用户产生误解并打开该网页,以增加网站的访问量,并为其带来更多的广告收入; 或者是插入竞争对手的潜在顾客挖过来为己用。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由于行为人使用了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误以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并因此而产生了购买的最初兴趣,造成消费者初始兴趣混淆。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43类商标和30类商标侵权的法官论文

关于43类商标和30类商标侵权的法官论文

商标权论文: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商标权不仅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还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识别企业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标志。

对商标权价值的准确评估,能够为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方向,增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本文汇总了10篇“商标权论文”,希望能对该专业的学者起到帮助作用。

一、网络交易商标侵权概述(一)网络交易商标侵权的定义网络交易商标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与传统商标侵权不同在于,是随着商业活动与互联网的结合,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网络交易商标侵权只是在侵权的地点与形式上发生了某些变化,是在传统商标侵权的基础上产生了更多形式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延伸与发展,但就其侵权行为的本质来讲,二者是一致的。

因而,面对日益繁荣的网络交易,以及日益猖獗的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有必要加以重视。

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无疑会影响网络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而又由于网络交易商标侵权有其独特的特征,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因而需要在对传统商标侵权有了清晰全面认识之后,再处理网络交易商标侵权事件。

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商标的存在方便消费者对不同的产品加以区分,进而使企业在经济市场上拥有自己的客户群。

而商标权正是对于商家商标的保护,使得商标能够切实作为商家的唯一标识,保护商家的自身利益,而不受到其他商家的侵害。

进而可以理解所谓商标侵权,就是一些商家利用其他商家的商标,而对商标真正拥有者产生了利益损害。

(二)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的特点网络交易商标侵权有其不同于传统交易商标侵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侵权主体更为广泛。

随着传统交易拓展到网络交易,侵权的主体也不再单单是商家,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下,商家、平台都可能成为侵权的主体。

第二,在传统的商标侵权事件中,一般都是商标假冒行为,而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商标侵权行为变得更为多样化,不仅仅是假冒商标这种单一侵权行为,还可能存在域名侵权、链接侵权等等。

(三)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理论研究商标之所以对于商家如此重要,就是由于它使得商家拥有了更多的无形价值,帮助商家在经济市场上有了更多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从而大大助益了商家市场活动的开展。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一、学术界主要观点1.过错责任说。

此说主张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

理由是:知识产权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2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持相当明确的态度,如果我国加入该协议,就必须履行有关的国际义务,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与协议内容相衔接,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归责体系也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3.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有学者认为,在侵犯无形财产权诉讼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应为二元归责原则,两者共同行使认定侵权责任的使命。

这种归责体系的具体运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为原告的权利人一种选择权,即假定权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有权”选择自己举证,以便有力地、有针对性地向侵权人追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权利人也可以放弃这种举证的“权利”,法院即责令侵权人举证,举证不能或举证证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还有学者从实务角度出发,认为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而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目前仍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

目前在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没有规定侵犯知识产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就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但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可以对一些难以确定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行为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

5.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协调说。

有学者认为,分别直接侵权、共同侵权、间接侵权不同情况,规定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认前者或后者。

商标法律纠纷情况范文(3篇)

商标法律纠纷情况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商标法律纠纷的案例分析,探讨商标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解决途径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在中国注册了“美味佳”商标,主要用于其生产的糕点类产品。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美味佳”商标逐渐成为该行业的知名品牌。

然而,在2012年,另一家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其糕点产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美味佳”商标相近似的“美味佳品”商标。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争议焦点1. 乙公司使用的“美味佳品”商标是否构成对甲公司“美味佳”商标的侵权?2. 若构成侵权,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的“美味佳品”商标与甲公司“美味佳”商标在文字、读音、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 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美味佳品”商标,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五、案例分析1. 商标法律纠纷产生原因(1)商标近似:乙公司使用的“美味佳品”商标与甲公司“美味佳”商标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商标抢注:乙公司可能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抢注与甲公司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商标侵权:乙公司在明知甲公司商标权利的情况下,仍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商标,侵犯甲公司商标专用权。

2. 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行政途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侵权商标,或者请求其作出行政处罚。

(3)司法途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3. 防范措施(1)加强商标注册:企业应尽早申请注册商标,确保自身商标专用权。

(2)关注市场动态: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促进商品销售等功能。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商标侵权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原告:A公司,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被告:B公司,一家新成立的食品企业案件事实: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

A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有效的商标权。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商标为有效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B公司明知A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故意侵权,具有过错。

4. 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本案中,B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1. 商标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本案中,B公司生产的是食品,与A公司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构成侵权。

3. 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商业性。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有商业性,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商品或服务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多家企业生产的饮料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且这些产品在包装、宣传等方面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原告认为,这些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饮料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包装、宣传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2.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4)罚款;(5)吊销营业执照;(6)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维权途径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商标权人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请求行政保护: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3)提起诉讼: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创业法律案例及分析论文(3篇)

创业法律案例及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然而,创业过程中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法律纠纷。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创业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创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创业;法律案例;分析;风险防范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两人,均为大学毕业生,专业分别为市场营销和计算机科学。

两人因对互联网行业的热爱,决定共同创业,创办一家专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开发的科技公司。

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公司正式成立,甲任CEO,乙任CTO。

在创业初期,甲乙两人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

为了拓展业务,公司决定与一家投资公司进行合作,引入投资。

在签订投资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对投资金额、股权分配、退出机制等关键条款产生了分歧,导致双方关系紧张,最终诉讼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股权分配问题在案例中,甲乙两人对股权分配产生了分歧。

股权分配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公司决策权和利益分配。

甲乙两人由于专业背景和创业理念的差异,导致在股权分配上无法达成一致。

这提示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应充分沟通,明确股权分配原则,避免因股权问题导致公司内部矛盾。

2. 投资协议风险案例中,公司与投资公司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因条款分歧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投资协议是投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涉及公司治理、股权分配、退出机制等多个方面。

创业者应充分了解投资协议的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以下为投资协议中应注意的几个关键点:(1)投资金额:明确投资金额,避免因金额争议导致纠纷。

(2)股权分配:明确股权分配比例,避免因股权问题导致公司内部矛盾。

(3)退出机制:明确投资方退出公司的条件和方式,保障投资方权益。

(4)保密条款:明确双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避免信息泄露。

3. 劳动合同风险创业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案例中,甲乙两人作为公司创始人,可能忽视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侵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侵权案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侵权案件的定义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侵权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刑事侵权案件。

民事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行政侵权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刑事侵权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2. 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论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侵权救济模式

论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侵权救济模式

论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侵权救济模式吉映林(暨南大学,广东广州510000)摘㊀要:反向混淆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侵权类型,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㊂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类案件在司法适用上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㊁赔偿依据不足㊁法定赔偿过多适用等现象㊂鉴于此,本文从分析经典商标反向混淆案例入手,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从而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认定及侵权救济模式的完善提出建议,以便更好地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维护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利益㊂关键词:反向混淆;商标侵权;侵权救济中图分类号:D923.43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21)41-0174-03OntheinfringementremedymodeloftrademarkreverseconfusionJiYinglin(Jinan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510000)Abstract:Asanewtypeoftrademarkinfringement,reverseconfusionhasitsownuniqueness.Throughtheanalysisofrelevantcases,itcanbefoundthatsuchcaseshaveunclearbasisforcompensation,abuseofstatutorycompensation,andviolationofpublicinterestsinjudi⁃cialapplication.Inviewofthis,thisarticlefocusesontheexistingproblems,startingfromtheparticularityoftrademarkreverseconfusioncases,andproposesperfectsuggestionsontheremedymodeloftrademarkreverseconfusioninfringementinmycountry,soastobetterpro⁃tecttheinterestsoftrademarkownersandconsumers,andregulatetrademarkinfringement,tomaintaintheoverallbalanceofinterests.Keywords:reverseconfusion;trademarkinfringe;infringementrelief一㊁商标反向混淆相关案例分析本文以 蓝色风暴 案①㊁ 2000 案②㊁ IPAD 案③㊁ 礼享 案④㊁ 新百伦 案⑤㊁ 欧普 案⑥等经典商标反向混淆案例作为分析基础⑦,以最终判决㊁诉争商标后续状态为切入点,通过案例梳理来具体分析法院判决存在的不当之处㊂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该类型判决基本存在以下几个现象:(一)认定标准不统一对于何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现行商标立法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面对相同的案情时,各级法院可能作出相反的判决,如在 蓝色风暴 案中一㊁二审法院的做法便是如此㊂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现行法院的做法是仍将此类案件当作正向侵权处理,但若完全套用正向侵权规定,容易显得依据不足,说服力不强㊂(二)赔偿依据不足正如 2000 案中被告最终共同赔偿原告1257万元以及 新百伦 案一审⑧中9800万元的天价赔偿,判决结果无不让人震惊㊂然而,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基本是综合考虑诸如侵权人整体利润㊁主观意愿㊁侵权规模㊁侵权持续时间及范围㊁商标权人经济损失等因素,但其中各因素与具体赔偿数额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未做进一步的阐述,法官自由裁量权471 作者简介:吉映林,男,广东梅州人,暨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㊂①详情参见(2007)浙民三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㊂②详情参见(2008)浙民三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㊂③详情参见(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㊁9号民事调解书㊂④详情参见(2015)郑知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㊂⑤详情参见(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㊂⑥详情参见(2017)浙0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㊂⑦本文所引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北大法宝网司法案例库;所使用的案例名称采取 涉案注册商标名称 + 案 字 的体例㊂⑧详情参见(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㊂法学研究Һ㊀过大,导致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不足㊂(三)法定赔偿过多适用由于反向混淆侵权不同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类型,往往会出现商标权人利润增加㊁市场不断扩大等反现象,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权利人损失㊁侵权人利润㊁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往往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进行判赔,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方式居多,但法定赔偿的过多适用容易导致司法效率降低,存在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损失或者不足以惩罚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可能性㊂(四)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行为存在不当通过对诉争商标后续状态进行调查,可以发现除了 IPAD 注册商标是由双方当事人经过第三方调解进行转让之外,其余注册商标诸如 蓝色风暴 2000 礼享 新百伦 等商标在诉讼结束后并非由原商标权人继续使用来开拓市场,也并非由侵权人与权利人协商一致来决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方式,而是通常因为到期未续展㊁撤销理由成立㊁许可或者转让等原因导致诉争商标不再权属于原商标权人㊂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诉争商标,一是容易切断该商标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的联系,二是若被告是因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尚未公开等客观原因而不知该商标已被注册,判令其停止使用,不仅割裂其产品与商标之间的联系,而且容易浪费其大量付出成本,不符合经济效益原理㊂二㊁商标反向混淆认定标准的确定面对反向混淆这一新型商标侵权类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尚未存在统一的标准㊂通过整理案例时发现,虽是新型商标侵权类型,但其依然存在共性的地方,可以通过对共性的把握来更好地认识这一侵权类型㊂对此,论文认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标准具体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一)商标在后使用者市场地位更高从本文分析的反向混淆案例来看,商标在后使用者无不具有更高的市场地位和更强的经济实力,正因侵权者往往是经济实力强㊁市场占有率高的大公司,才出现了由于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出现商标权人利润不减反增的反现象㊂这一要素也是区分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的关键要素㊂(二)商标在后使用者构成商标性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㊁二项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商标在后使用者只有对被诉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才会侵犯注册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㊂因此,在进行商标反向混淆认定时,应着重判断商标在后使用者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能否使相关公众见到被诉商标时联想到商标权人,不能因商标在后使用者在产品上有标注自己的注册商标就认定其使用被诉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并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㊂(三)已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相关公众混淆是商标侵权成立的核心要件,无论是正向混淆还是反向混淆,只有在相关公众已经混淆的情况下,才会判定商标侵权成立㊂至于相关公众的实际混淆程度,无须真实计算出实际混淆程度数值,只需经过市场调查,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商标在后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事实即可㊂三㊁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救济的特殊性传统商标侵权案件中,往往是经济实力不强㊁竞争实力弱的小公司通过在与大公司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 傍名牌 搭便车 的方式来误导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以此来提高自己的利润,商标权人也会因侵权商品的出现导致自己利润的损失㊂因此,‘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赔偿顺位考虑因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㊂但由于反向混淆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传统的商标赔偿方式并不完全适合,具体原因分析如下:(一)商标权人损失难以计算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往往是实力雄厚㊁资金充足的大公司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此时商标权人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样的商标,消费者会误认为商标权人与大公司之间有一定的经济联系或者隶属于大公司,继而选择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结果间接地增加了商标权人的销售利润,出现商标权人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利润增加的反现象,最终无法确定商标权人的经济损失㊂(二)侵权人获益难以确定在反向混淆侵权中,消费者选择被告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不仅仅因为其使用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更多的是因为消费者在以往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对大公司商品的认可㊂正如 新百伦 案中法院所指出的,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 N NB NEWBALANCE 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 百伦 新百伦 的商标,周乐伦无权对新百伦公司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取的利润进行索赔㊂(三)法定赔偿过多适用当存在商标权人损失㊁侵权人获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官还是商标权人,均偏向于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㊂在实际案件中,当法官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判决时,往往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进行判赔㊂对于商标权人亦是如此,比如在 礼享 案㊁ 欧普 案等案件中,当权利人无法确定有利的赔偿因素时,亦是直接向法院申请适用法定赔偿㊂但根据前文分析,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中侵权方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势一方,即使法官适用顶格法定赔偿,也不足以起到对侵权方的震慑作用,反而会导致更多实力强劲的大公司抢占小公司商标,不足以遏制商标反向混淆案件的出现㊂四㊁我国商标反向混淆制度的完善我国目前立法上尚未存在明确的反向混淆认定标准,实571务中对于如何认定反向混淆也存在一定争议;此外,由上文分析可知,传统商标侵权赔偿模式不适用于反向混淆这一侵权类型,不考虑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而机械适用传统商标侵权赔偿模式,容易得出不合理的结论㊂基于此,针对商标反向混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具体如下:(一)确定反向混淆认定标准对于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我国可以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来予以规定㊂通过概括式规定来确定反向混淆的关键因素,如第二部分所述的 商标在后使用者市场地位更高 商标在后使用者构成商标性使用 和 已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等因素,再列举出认定反向混淆所需考虑的其他因素,诸如 商标相似性 商标在后使用者的意图 两者经营范围 等因素㊂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认定反向混淆时,以上要素并非相互独立,而是具有一定的联系,法官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㊂(二)确定赔偿基准为了避免案件判赔金额过于主观化,建议引进赔偿基准的概念,从现有证据㊁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出发,客观㊁合理地确定赔偿基准,最终判赔金额则在此基准线附近波动㊂赔偿基准的具体确定方式如下:1.从现有证据中确定大概赔偿范围虽然大多数商标反向侵权中商标权人损失以及侵权人利益都难以确定,但若当事人能以自己搜寻或者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方式来提供相关证据,无异于能预先确定案件侵权程度,有利于法官提前确定赔偿范围㊂2.以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在现实案件中,法官往往不具备处理专业经济计算问题的能力,此时可通过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计算得出使用诉争商标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额,并以此作为法官判赔金额的一个参考因素,可使赔偿金额更具有客观性㊂如在 新百伦 案中,经过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定估算, 新百伦 中文标识在评估基准日期间内对新百伦公司的利润贡献率为0.76%,即新百伦公司在被诉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最少在145万元以上,足以证明新百伦公司的侵权获利明显超过当时‘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这也间接指出一审法院忽视了 新百伦 中文标识与新百伦公司利润总额之间的因果关系㊂(三)合理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合理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是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中可以估算的部分,其不仅代表了原告由于商标价值可以产生的利益,还衡量了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的不当利益,所以以合理的商标使用费为计算基础,不仅兼顾原告的损失,也一定程度上避免被告因侵权行为进行获利㊂但需注意的是,合理的使用许可费是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的公平合理价格,若并非以此种方式确定许可使用费,则有违背公平㊁自愿原则之嫌㊂对于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赔偿方法,部分美国学者和国内研究者指出可在合理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基础上适当提高数额来确定赔偿金额,同时配合禁令救济㊂论文对此予以部分认同,原因在于:第一,在适用合理商标使用许可费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数额有利于惩罚侵权人,能够震慑潜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二,由于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特殊性,同时给予禁令并非最佳选择,诉争商标的后续使用应交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此时法官应保持中立立场㊂(四)双方协商机制注册商标专用权虽作为一种私权,但由于该注册商标在长期的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与消费者形成了稳定的联系,具备一定的公共属性㊂因此,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法官除了判处侵权人对商标权人进行赔偿外,对于诉争商标的后续使用,建议采取如下观点:对于那些主观并非恶意,而是由于商标审查机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无过失使用诉争商标的侵权人,在市场已经高度认可侵权人对诉争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商标权人和侵权人之间可协商选择商标许可或者商标转让的方式来维持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这种方式对于无论是商标权人还是侵权人来说都可谓是双赢选择㊂而对于明显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人而言,法院应判决侵权人积极赔偿并同时判处停止侵权,原因在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㊁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㊁经营者的利益㊂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明显恶意,此时应贯彻‘商标法“的立法理念,积极打击这一类侵权行为,不能因侵权人经济实力强大㊁市场占有率高就允许其侵权行为的发生㊂五㊁结语近几年来,随着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数量的增多,法官适用传统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及救济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现诸如认定标准不统一㊁赔偿依据不足㊁法定赔偿过多适用等现象㊂本文通过对相关经典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商标反向混淆认定标准的三个关键因素,同时分析商标反向混淆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传统商标侵权救济模式无法适用的原因,并基于此提出确定反向混淆认定标准㊁确定赔偿基准㊁合理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以及双方协商机制等建议来进行制度完善,以期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改进㊂参考文献:[1]刘琳.我国商标反向混淆司法规制的困境与出路[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20,20(6):98-103.[2]李旭颖.浅析商标反向混淆的赔偿方式:以新百伦案为视角[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6,25(12):22-24.[3]熊仲民.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和赔偿问题[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4]SCHOLARLL.Rightingthewronginreverseconfusion[J].TheHastingsLawJournal,2004,55(3):737-757.[5]彭学龙.商标反向混淆探微:以 蓝色风暴 商标侵权案 为切入点[J].法商研究,2007(5):140-147.[6]袁博.浅析 新百伦 商标案的侵权赔偿数额[J].中华商标,2015(6):11-15.[7]王元庆,赵靓婷.商标反向混淆问题的认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52-5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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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商标侵权现状及应对措施。

.摘要:.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例、措施.引言:商标在商品经济中的普遍使用,既涉及国家利益,又涉及商品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可谓不重要。

然而,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并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及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造成了损害。

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标事务进行管理,正是商标法应当发挥的作用.正文:一.商标侵权内容及相关概念.1.商标权商标权是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通过使用而获得收益。

二是商标人具有排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说是为消费者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在普通国家,最开始对商标的保护源于阻止销售欺诈性商品的仿冒之诉。

仿冒行为危害十分明显,一方面,它使消费者无法通过商标选购到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如不加制止,由此给仿冒者带来的低成本高收益会使其他竞争者争相仿效。

因此,在制度上确认被仿冒者的商标权对于正本清源、制止仿冒、构建有序的竞争环境极为重要。

英国在法律上承认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商标权的赋予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在商标所有人投入精力、时间和金钱向公众提供商品时,他的付出免于被盗版和欺骗等行为盗用。

不论是从市场效率还是商业道德来说,赋予并保护商标权都是必要的。

保护商标权,对仿冒者形成侵权前的威慑和侵权后的打击,使商标的标识功能得以持久强化,继而是商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其自然功能和社会功能。

2.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我们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

同时,这时的“使用”应当仅仅限于商业性使用,当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包括在内。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

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查处销售环节的商标侵权商品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

有人将制造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比喻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源头。

因此,我国《商标法》将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是从根本上防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

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扼杀新生的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商标永远无法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由于这种行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判断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标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商标销售密切相关,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其识别区分功能,所以,如果在同一市场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完全没有联系的两个经营者,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如此一来,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应为混淆标准,也就是说,一切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直接侵权。

相反,即使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标志,只要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

需要强调的是,只要对商标的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商标权人并不需要证明有消费者实际发生了混淆,但实际混淆的证据却能够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为商标权人胜诉提供有力的帮助。

可见,商标使用可能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误认或对消费者的欺骗,这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的实质性条件和最重的判断标准。

二.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简单的划分就是假冒、仿冒和反向假冒。

1.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是指侵权人在自己制作或出售的商品商品上,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例如,广州某贸易公司经理黎某于1988年初至1988年8月间,未经PUMA商标注册入德国鲁道夫达斯勒美洲豹运动鞋公司的许可,非法购进假冒PUMA注册商标标识先后委托广州新塘新月支农厂和广州禺县针织厂加工假冒的PUMA恤衫。

上述案例违反了《商标法》中所说的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条。

2.仿冒注册商标仿冒行为不同于价卖行为,从内到外全都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仿冒者一般都有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但是他们不具备经营被仿冒产品或服务的资格或者能力。

2009年11月,河南省洛阳市发现有仿冒青岛环球集团闪客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国途”牌注册商标布面胶鞋。

当事人丁某经营鞋厂以来,产品一直无销路,后发现青岛环球集团闪客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国途”牌女士布面胶鞋在河南市场上十分畅销,于是开始仿冒。

为逃避被查处,丁某指示将商标“国途”改为“国R”,虽然字音不同但在产品图形和外包装上,却设计得与“国途”十分相似,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

3.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反向假冒起源于1994年北京服装厂诉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枫叶”与“鳄鱼”商标纠纷案,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购入北京服装厂生产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标识后,换上“鳄鱼”商标,高价出售。

北京服装厂就此对新加坡鳄鱼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2001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商标法的出台是对上述行为性质的“盖棺定论”,其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改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改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被称作“反向假冒”。

通俗而言,是指把别人的东西说成自己的东西(也包括说成他人的东西),由此观之,北京百盛购物中心的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所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反向假冒行为”。

三.商标被侵权后如何采取措施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形象,是对本企业商品质量的担保,也是企业信誉的象征。

特别是著名商标,更是企业的财源,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砝码。

而当今,市场上的商标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使企业受损,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所以,商标一旦被他人侵犯,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因此企业商标被侵害后,切不可掉以轻心,应及时正确的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大体上有两个方面:一是收集证据,而是及时投诉或起诉。

首先是收集证据。

证据是解决商标纠纷权的依据,企业一旦犯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侵权,应立即着手调查,力求掌握全面、准确的证据,以便有力的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其次,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被侵权人要及时地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被侵害商标的名誉以及损失赔偿等。

如果被侵害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决议未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请求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一是企业被侵权的是商标而不是商品,如果他人仅仅是仿冒企业的商品,如外形、配方、口味等,但并未仿冒商标,则不能以商标权来起诉,而只能以其他诉讼请求进行起诉,两者的界定一定要划清。

二是请求法院保护的商标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已过保护期的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也就不能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三是提起商标诉讼的企业必须既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企业必须是被侵权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特别使用人,否则便无权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1]李静于宏伟:关于新《商标法》反向假冒规定的扩张解释[J ] 中国工商报2003/06/12。

[2]王仙法主编:商标与知识产权保[M] 上海三联出版社2001版[3]王亚南: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谈商标仿冒行为消费导刊2008年17期[4]罗晓霞:论商标法的多元价值和核心价值知识产权2010年02期[5]张晓霞;我国服装商标侵权状况分析及应对策略天津纺织科技2009年04期[6]田文武,程洪,邱柏:浅议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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