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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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通知

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通知

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求落实备案责任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备案的法定责任,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备案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备案管理岗位,专人负责备案工作,确保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及时。

二、加强备案信息管理各单位要健全备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备案信息档案,确保备案信息完整、准确、可查询。

备案信息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建设单位信息、施工单位信息、设计单位信息、监理单位信息、备案时间等内容,同时要对备案信息的存储和传输进行加密处理,以确保信息安全。

三、规范备案手续备案过程中,备案单位要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备案资料,如发现虚假备案情况,应实行严肃处理。

备案单位还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强化备案监督管理备案单位应建立备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备案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备案情况及时予以处理。

五、加强备案培训各单位要组织备案相关人员进行备案培训,提高备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六、强化法制教育备案单位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备案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依法履行备案义务,防范备案风险,确保备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特别提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备案制度规定履行备案义务,对违法违规备案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备案管理机构联系。

谨此通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对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通知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建议

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建议

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备案责任主体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程备案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

这些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规,严格履行备案职责,确保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二、完善备案流程和要求针对当前备案流程中存在的繁琐和不透明问题,建议简化流程,优化步骤,同时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电子化备案进程。

通过建立统一的工程备案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备案效率和透明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应定期对工程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鼓励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监管格局。

四、提升备案人员专业素养备案工作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备案人员的素质。

因此,加强对备案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对于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至关重要。

五、制定详细的备案指南和标准为了指导各责任主体更好地完成备案工作,建议制定一套详尽的备案指南和标准。

这份指南应包含备案所需材料清单、格式要求、提交流程等,旨在减少备案过程中的疑问和错误。

六、建立备案结果反馈机制备案完成后,应及时将备案结果反馈给所有相关方,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备案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审核。

七、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研讨会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工程备案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该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从而促进制度的更好执行。

八、探索建立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机制对于那些在备案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增强其积极性;反之,对于违规行为,除了依法处罚外,还应当纳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材[2003]12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材[2003]12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材[2003]12号)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促进行业发展,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市要组织认真学习、贯彻。

要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行业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弥补行业管理空白,加快行业发展。

本《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一月八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推广与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使用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推广应用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建筑构件、建筑装具、建筑设备、建筑装饰装修等材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推广应用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管理制度。

设备材料自查报告

设备材料自查报告

【导语】⾃查报告撰写过程中,要把握客观性、陈述性叙述。

以下是整理的设备材料⾃查报告,欢迎阅读!【篇⼀】设备材料⾃查报告 时光飞逝,转眼间,2015年已经进⼊尾声。

⼀直以来我部以公司年初⼯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思想,结合⾃⾝⼯作,急公司所急,想⼯程所想,克服重重困难,战资⾦短缺,积极与各项⽬部配合,精⼼安排,科学组织,以完成“降低采购成本、确保⼯程进度、⼯程结束结算完成”为⼯作⽅向,以“真诚服务,主动服务、严细不怠”的⼯作精神深⼊开展管理⼯作,不断加强部门的执⾏⼒建设,紧紧围绕保项⽬建设⼯作为原则,不断提⾼基础管理⼯作,以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确保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及各⼯程项⽬所需材料及时、准确、保质、保量供应,保证了⼯程建设的完成。

⼀、建⽴健全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指⽰精神 1、建⽴健全了组织机构,在设备物资⼈⼒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总承包部设⽴了设备物资部,并要求⼯区设⽴了相应的部门,明确了职责范围,使得总包部和⼯区之间分⼯明确,责任清晰。

2、我们认真学习武清BT项⽬⼀些好的管理经验、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

总包部根据公司程序⽂件和三个⽬标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抚顺BT项⽬的.特点,我们编制了《设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部⼤宗材料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等系列管理制度⽂件,使得设备物资管理⼯作有章可循。

3、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指⽰精神,对上级下达的精神坚决执⾏。

要求各⼯区设备物资等相关⼈员认真学习公司下发的各类制度和⽂件,并跟踪落实。

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和⼯程简报,积极响应公司、分公司发出的各项指令。

⼆、加强设备管理 加强设备的动态管理,根据设备变动及时更新设备台账。

根据公司设[2015]10号⽂件要求,我们对抚顺总包部的所有设备资产进⾏重新16位数编码,并完成全部设备及物资材料的POWERON系统的录⼊⼯作。

⽬前所属总承包部固定资产127台/套,包含⼟⽯⽅机械3台,其中⼤型设备1台(凯斯挖掘机),混凝⼟拌和站1套,路⾯稳定⼟拌和站1套,特种设备1台(蒸汽锅炉),总计设备原值1305多万。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承市建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承市建发〔2020〕33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为全面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省住建厅《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平台的通知》(冀建办〔2018〕22号)、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承市建发〔2015〕9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建筑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管理制度1.凡省住建厅要求办理省级备案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在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前,必须首先取得在省住建厅平台办理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而后方可在承德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办理入市信用档案登记。

对于未办理省级备案或逾期未进行年度更新的,不予办理承德市建筑材料信用档案登记。

2.本市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企业办理省级备案时,市建筑节能与材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审核、批准工作。

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企业办理流程为: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及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向市建筑节能与材料管理中心申请企业生产现场实地核查。

现场实地核查主要包括: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情况;必要的实验检验条件等。

其中预拌砂浆现场实地核查按照《关于全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5〕6号)执行。

二、严格落实建筑材料入市信用档案登记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加强建筑材料的溯源性,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建筑材料,均应首先通过承德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办理入市信用档案登记,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核实。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4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4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进度,制定并执行科学、严格的采购和使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采购管理规定1、采购原则(1)合理性原则:采购应具备合理性,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公开性原则: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遵守相应法律和法规。

(3)公正性原则:采购应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规定。

2、采购程序(1)需求确定:根据工程实际需求,明确采购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2)供应商选择: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资质。

(3)招标文件编制: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采购合同等等。

(4)招标公告发布:通过合适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供应商提供参与投标的机会。

(5)投标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6)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采购合同管理(1)合同履行监督:对采购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时、按量、按质提供所需物品。

(2)合同履行变更:确保变更合同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时防止合同变更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3)合同履行评估: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为未来的采购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使用管理规定1、材料使用管理(1)材料验收:对采购的材料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2)材料储存:合理储存材料,防止损坏和污染,确保材料的安全和质量。

(3)材料保护:对材料进行合理的保护,避免受潮、受热等情况,防止材料质量受损。

2、设备使用管理(1)设备安装:按照设备安装要求进行安装,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3)设备更新:根据工程需要和设备状况,及时更新设备,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深府[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根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市建委确定以下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当进行招标: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建委发布日期:2007-01-25 实施日期:2007-01-25(京建法[2007]10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吉建招字[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吉建招字[2006]5号)各市(州)、县(市)、开发区建委(建设局):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重点解决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由商业贿赂引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完善招投标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国家投资利益和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全省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各市(州)、县(市)、开发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对已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进行彻底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的应当废除;已经依法取得国家或省颁发的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除省外单位依法需要在省办理备案手续外,各市(州)、县(市)和开发区不得再设置登记、备案等市场准入手续。

任何部门、地区不得限制本部门、本地区以外合法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严格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管理(一)强化建设工程报建制度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应当按照《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报建备案管理工作。

对建设资金、土地、规划、设计等不落实等报建手续不齐备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发包,从源头上遏制垫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二)强化依法招标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建设工程主体以外工程的分包等,应当依法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政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定场所)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1.总则1.1为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使材料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材料合理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材料产品标准、设计施工规范,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

1.3本工作导则所称材料,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1.4除执行本工作导则外,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1.5施工单位应设置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6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人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各自管理的环节和职责。

其中:承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的,应至少派驻3名(含)以上;承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装修工程的,应至少派驻2名(含)以上;承接轨道交通工程的,每个项目应至少派驻3名(含)以上。

2.材料的采购2.1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材料使用管理负总责,并监督指导各分包单位的现场材料管理;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现场材料使用管理,并将材料采购信息报总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法定职能和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负相应监理责任。

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渝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京建法[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10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原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原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原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原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质监局:为进一步加强原材料进场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现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加强原材料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思想,坚持质量是工程的生命、质量“零缺陷”的理念,高度重视原材料管理,要充分认识加强原材料进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原材料的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参建各方责任,加强过程控制,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场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强化措施,严格落实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原材料供应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材料供应商选定程序和关键环节上把好关,优先选择产品质量好、履约信誉高、企业实力强的原材料厂商(供应商),杜绝冒牌、劣质产品用于工程建设。

供应钢筋、钢材等生产厂家每标段应控制在3家以内;供应同一规格类型水泥、沥青的生产厂家每标段1家;供应混凝土外加剂、钢绞线、锚具、支座、伸缩缝、土工格栅等特殊材料的生产厂家每标段应控制在2家以内。

各建设单位要积极开展原材料供应的登记备案工作,在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厂商(供应商)选定后,应将选择方式、厂商(供应商)的名称、材料名称、供货渠道、供应的施工标段等信息报厅质监局备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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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1〕1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采购和使用环节的诚信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明确相应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属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三、第一批实行采购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塑料管材管件、散热器、电梯、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品种。

四、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
(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所在省市、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取样、送检和见证人员的信息。

五、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工作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施工单位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方式亦以工程项目进行采购备案),以进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生产批次为备案批(详见附件2)。

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经过监理单位对备案信息审核后,按照统一格式将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系统(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系统)网上申报。

(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将采购信息、见证人员信息等备案信息汇总到施工单位。

(三)建设工程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前(轨道交通工程为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通过采购备案系统确认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完结。

申报完结确认后,备案信息将不可更改。

(四)采购的产品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程序变更备案信息。

六、施工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和核对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过采购备案系统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与现场实物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施工单位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并应在三日内告知工程所属的采购备案管理机构。

未开展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备案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未进行采购备案申报完结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八、按照“101号文件”,对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或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在项目总承包交易所在的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交易,在进行采购备案时应如实填写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形式和合同编号。

九、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备案和招投标应招未招的,责令整改,并根据《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一年内因违反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相关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理累计达3次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可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并可依照相关规定启动对该企业的资质核查。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公布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备案相关信息。

十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发现采购备案信息与本单位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举报。

本市将逐步建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信息申报系统。

十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
2: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批(组)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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