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含条文说明)

合集下载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防洪标准GB 50201-9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控制指标类别:我的文章评论(0)浏览(853)2007—12-15 20:48标签:房地产基础知识1、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积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2、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即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面积X100%建筑密度是控制地块容量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3、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4、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5、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间距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没、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常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6、日照标准:是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7、日照间距系数:是指依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8、用地红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9、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即城市道路用地与两侧建筑用地及其他用地的分界线。

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即为建筑红线,任何建筑物(包括台阶、雨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10、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是指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或道路边界、地块边界的距离。

11、建筑控制线:是指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2、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13、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差不多术语标准StandardforBasicTerminologyofUrbanPlanningGB/T50280—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关于公布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差不多术语标准》的通知建标〔1998〕1号依照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规划差不多术语标准》,差不多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规划差不多术语标准》GB/T50280—98为推举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治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1总那么1.0.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治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城市和城市化2.0.1居民点settlement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城市〔城镇〕city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要紧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市municipality;city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镇town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

2.0.5市域administrativeregionofacity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城市化urbanization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进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城市化水平urbanizationlevel衡量城市化进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word精品文档20页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word精品文档20页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

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建设部1998年8月2 城市和城市化2.0.1 居民点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

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

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

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

2.0.5 市域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2.0.6 卫星城镇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说明)(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九九四年⼆⽉⼀⽇起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九九三年七⽉⼗六⽇⼀、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地和空间,提⾼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居住区⼩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区组团及独⽴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安排、灵活使⽤。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特点和规划⽤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规划⽤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活环境;5) 为⽼年⼈、残疾⼈的⽣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业化⽣产、机械化施⼯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的综合效益。

(技术规范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技术规范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五章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一节技术标准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建设部于1998年8月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2、基本内容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又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3、附录。

附有汉语拼音对照索引、附加说明。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

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

如Rll表示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城市用地计算原则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篇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10 管线综合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10.0.2-3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术语、代号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术语、代号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 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 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 环境 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折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HA) 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区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城市规划术语、名词解释

城市规划术语、名词解释

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

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

现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

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在一些大中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

总体规划( Comprehensive planning )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

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

总体规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ning )在中国,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局部地区近期需要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作出具体布置的规划,为建筑设计提供依据。

内容包括: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空间处理要求,确定各项用地的控制性座标、建筑物位置与标高等。

城市分区规划( City district planning )在中国,指根据已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所做的市内各局部地区的规划。

各区按不同的功能和性质,有各自的规划。

功能规划( Functional planning )对某些领域[如运输、住房和水质]的需要或活动定出目标,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规划,通常由政府制订。

住房建设规划( Housing program )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

实体规划( Physical planning )为开发或改造一个地区而预先做出的设计,把现有一切自然和人为的物质条件纳入规划,加以全面考虑,包括基础设施、房屋建筑、最佳开发战略等。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a city )在中国城市的总体规划中,根据城市的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确定它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和原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和原理

城市规划关键词组(核心)1.土地、2.空间、3。

交通运输、4.城市政策、(内涵)5.未来取向、6.理性。

7.系统、8.权威、(详细规划)9.控制性、10.修建性、(内容)11.城镇体系、12总体、13.分区、14.、流动支持、15供给、16防务.17协调一、城市规划的概念城市规划的定义(略)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土地使用的配置;•城市空间的组合;•交通运输网络的架构;•城市政策的设计与实施。

二、城市规划的内涵1、理想主义;以未来为取向的基本准则。

2、实践思想城市规划作用的体现。

3、理性思想城市规划方法论基础,合理性的所在。

4、系统思想城市规划的基本思维方法。

5、生态思想城市系统及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质量。

6、权威主义思想保证规划实践和发挥作用的基础三、城市规划的作用•宏观调控;•政策形成和实施工具;•未来空间发展的架构。

城市规划阶段的划分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

一、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定义(略)包括:市域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二、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一、总体规划的任务、期限与内容1、总体规划的任务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2、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根据城市发展的资源及其他条件,做出城市终极规模的预测。

一般不设年限。

近期建设规划的定义(略)3、总体规划的内容(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析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发展战略,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二)_真题-无答案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二)_真题-无答案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二)(总分114,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 )很强的行政管理工作。

A.规范性 B.技术性C.科学性 D.强制性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中,在大类代码下,加注***数字代码,用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其中R1表示( )。

A.一类居住用地 B.一类工业用地C.一类仓储用地 D.一类绿地3.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除( )类外的其他九大类用地。

A.公共设施用地(C) B.工业用地(M)C.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D.水域和其他用地(E)4. 依照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 )m2/人。

A.120 B.60C.130 D.1505. 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规定了其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其中道路广场用地为( )m2/人。

A.18.0~28.0 B.10.0~25.0C.≥9.0 D.7.0~15.06. 对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来说,其工业用地应控制在( )。

A.20%~32% B.15%~25%C.8%~15% D.8%~20%7. 在《防洪标准》中,对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其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B.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群、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低者确定C.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D.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8. 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防洪标准为50~100年的是( )。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学号:201206194028姓名:唐明明第一节技术标准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2002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 总则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规划术语、名词解释

城市规划术语、名词解释

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

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

现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

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在一些大中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

总体规划( Comprehensive planning )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

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

总体规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ning )在中国,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局部地区近期需要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作出具体布置的规划,为建筑设计提供依据。

内容包括: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空间处理要求,确定各项用地的控制性座标、建筑物位置与标高等。

城市分区规划( City district planning )在中国,指根据已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所做的市内各局部地区的规划。

各区按不同的功能和性质,有各自的规划。

功能规划( Functional planning )对某些领域[如运输、住房和水质]的需要或活动定出目标,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规划,通常由政府制订。

住房建设规划( Housing program )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

实体规划( Physical planning )为开发或改造一个地区而预先做出的设计,把现有一切自然和人为的物质条件纳入规划,加以全面考虑,包括基础设施、房屋建筑、最佳开发战略等。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a city )在中国城市的总体规划中,根据城市的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确定它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设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建设部•【公布日期】2005.07.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建设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标函[2005]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规委),各有关协会、规划院: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和部长办公会议精神,更科学、更准确地界定城乡规划术语的内涵,提高城乡规划术语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组织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5年8月25日前将意见书面返回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吴路阳电话:************传真:************e-mail:*************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附件: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1、城乡规划(新增)原条文:无新增为: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与村镇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政府为实现城市与村镇经济社会发展、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对规划区内人口规模、土地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并确定各类专门性规划的统一要求;是社会必须遵守的公共政策。

2、城市规划(修改)原条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修改为:是政府确定城镇未来发展目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调控非农业经济、社会、文化、游憩活动高度聚集地域内人口规模、土地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开发与建设行为,以及对城镇发展进行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安排;依法确定的城市规划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GB/T 50280—98)一、总则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都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都市规划的设计、治理、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领域。

3、都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都市和都市化1、居民点settlement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都市和乡村两大类。

2、都市(城镇)city以非农不业和非农业人口集合为要紧特点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置的市和镇。

3、市municipality; city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4、镇town.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5、市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都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6、都市化urbanization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都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都市人口转化以及都市持续进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7、都市化水平urbanization level衡量都市化进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样用一定地域内都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8、都市群agglomeration一定地域内都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9、城镇体系urban system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进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都市群体。

在大都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紧密联系的都市。

三、都市规划概述1、镇体系规划urban system planning一定地域范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进展规划。

2、都市规划urban planning对一定时期内都市的经济和社会进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治理。

3、都市设计urban design对都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都市规划的全过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通知建标[1998]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

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1 总则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2.0.1 居民点settlement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city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

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municipality;city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

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town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

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

2.0.5 市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2.0.6 城市化urbanization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urbanization level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agglomeration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 城镇体系urban system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

兴建卫星城镇的目的在于防止大城市市区人口规模的过度膨胀,旨在吸引大城市市区人口前往居住,并吸引从外地准备进入大城市市区的人口。

3 城市规划概述3.0.1 城镇体系规划urban system planning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阶段,即应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

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3.0.2 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从学科上讲,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环境科学、美学等多种学科。

从行政上讲,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

在50年代,称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具体化。

到了80年代初,称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大家普遍认为,城市规划不应该只是编制物质环境规划,而应该包括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设想、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工程建设的综合性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从制定到贯彻,城市规划应经过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步骤。

当发现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较大的不适应时,可经法定手续,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甚至作某些重大变更。

3.0.3 城市设计urban design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设计所涉及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基本物质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质要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城市空间和城市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空间、宏伟的城市广场,直到整个城市存在于自然空间的形象。

城市设计的目的,在于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城市景观和城市整体形象的艺术水平,创造和谐宜人的生活环境。

城市设计应该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master planning outline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2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3.0.5 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0.6 城市建成区urban built-up area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城市建成区在单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镇有不同的反映。

在单核心城市,建成区是一个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一城多镇来说,建成区就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组成。

如连云港市和淄博市。

3.0.7 开发区development area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3号,《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

3.0.8 旧城改建urban redevelopment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9 城市基础设施urban infrastructure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城市基础设施分为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两类。

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供应、给水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

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

我国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

3.0.10 城市总体规划master plan,comprehensive planning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和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3.0.11 分区规划district planning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0.12 近期建设规划immediate plan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3.0.13 城市详细规划detailed plan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 plan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5 修建性详细规划site plan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0.16 城市规划管理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on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