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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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又称为两河流域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总称。它产生于BC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1《乌尔纳母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法典内容已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1《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晚年颁布的。
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被称为“石柱法”,是至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其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1古希腊法:是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这里所说的古希腊不是一个国家概念,除了古希腊人在其本土所建城邦国家之外,还泛指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海在内的广大地区的希腊世界各个城邦的法律体系。
1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1贝壳放逐法:是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的方式,制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因此又被称为“陶片放逐法”。
1《学说汇纂》:是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前罗马法学的作品、学说、法律解答的汇集整理。
1《安敦尼努敕令》:罗马帝国皇帝卡拉卡拉颁布著名《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
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它是一部完善的罗马奴隶制法典汇编。是5世纪时由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四个部分。
1《学说引证法》:是公元426由东罗马皇帝和西罗马皇帝颁布的法令。
1日耳曼法:是指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尔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蛮族法典:5-13世纪,各日耳曼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点,史称蛮族法典;以5世纪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
1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派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1特许状(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社会中,由国王或城市所属辖区的封建主颁布,主要内容是承认自己领地内的自治权和经商特权,明确市民的权利和义务。他(特许状)确定了城市法的基本轮廓,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是城市法
的主要渊源。
1普通法:一般所称之普通法是指作为英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的普通法,是在12世纪前后通过巡回审判制度而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以判例为主要形式的法律制度。它既有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有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它是英格兰中世纪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衡平法: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是14世纪左右由英国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而得名。衡平法的产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是对普通法自身缺陷的一种弥补。1信托制:是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基本内容是:一方(信托人)将自己一定的财产转让给他方(受托人),由其将财产的使用收益交给第三方(受益人),因其建立在受托人的信用基础之上,故称之为信托制。
1《统一商法典》:1952年颁布,现行的是1998年的修订版,该法对各种交易活动和合同类型都做了明确规定,称为调整美国上市活动的一部非常成功的、有影响的法典。
1《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美国联邦于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由议员谢尔曼提出,所以称《谢尔曼法》。以此为开端,美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规,形成了反托拉斯法律体系。
1《标准刑法典》:又称《模范刑法典》,1962年通过了由美国法律协会拟定的《标准刑法典》,该法的宗旨在于促使联邦和州对刑法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未联邦和洲刑法的修改和制定提供范本。
1《独立宣言》: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制定于1776.7.4,以“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为基本原则,提出了美国资产阶级建立独立国家,发展资本主义的政治要求,是17~18世纪资阶革命最进步的文件之一。被马克思成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1《权利法案》(美国):是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召开是提出的在宪法中增补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前十条修正案。因为其中列举了各种权利和自由,所以被称为《权利法案》。《权》是通过人民斗争取得的成果和民主势力的重大胜利,具有很大进步意义。但未废除奴隶制,妇女也没有参加选举的权利。
1《权利法案》(英国):1689年制定的《权利法案》,是奠定君主立宪政体的重要宪法法律之一。废除了国王施行法律的权力。
1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即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形成三权鼎立之势。三个权力部门原则上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即每个部门都应通过某种方式牵制其他部门,以防止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11875年宪法:法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并非系统完整的宪法典的宪法,是一部君主主义者与共和派之间相互斗争和妥协的宪法,在肯定共和制的同时,又赋予总统以过大权力。
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包括两个支系: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1《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是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以18世纪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