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五章 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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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法律特征
1. 具有非人格性 人的身体不是物。
【思考】以下哪些属于物? 甲镶的两颗金牙;丙的假发套;某球星腿 部植入的钢钉;乙在血站献的500cc血;丁 的尸体。
2. 是有体物 3. 具有可支配性 【思考】无主物是物吗? 4. 具有独立性:指按照交易观念自成一体,
包括单一物和合成物,但不包括集合物。 【思考】以下哪些是具有独立性的物?
(五)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 物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自由流转的物,也称融 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其流转予以一定限制 的物,比如说文物、麻醉药品。
禁止流通物是法律完全禁止流转的物,如 国家所有的水流、海域。
(六)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关系能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 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孳息,如果 实、动物的幼崽。但出产物未与物本身分离前不为 孳息。 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例如利 息、租金等。
二、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 物 (二) 无形财产(作品、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等) (三)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社员权)
第二节、物
一 、物的含义
各国民法对于“物”的范围规定不尽一致。 我国法律未对“物”进行定义,解释上应 将物理解为除人的身体外,能为人力所支 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及自然力。
第三节 权利的集合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上所谓“权利的集 合”(Rechtsgesamtheit),是指财产 (Vermögen)和企业(Unternehmen)。它 们本身并非权利客体。
一、财产
“财产”,指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所有有经 济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属于“财产”的只是权利,而非物。
“财产”本身并非权利客体,而只是对所 有归属于某一主体的财产权利的总括性称 谓。能够转让的不是“财产”,而是各种 具体的权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自身具有独立特征或依当事人的 意思指定而特定化之物。 种类物指能够以品质、规格、数量予以限 定之物,如面粉、布匹、货币。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在于法律效 果的不同。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如租 赁、借用,合同终止时须返还原物;以种 类物为标的的合同,如消费借贷,合同终 止时只能返还同种类物。
法律如无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有另行 约定时,处分主物效力及于从物。
【例题】
甲于乙地,自建房屋。屋内有书房1间,有 花黎木书桌1个,抽屉2个。桌上有一台 DVD,影碟3张。全屋地板铺以罗马磁砖, 其上有1个美国落地灯,配以法国进口灯罩。
1.本例中哪些物具有主物与从物之关系? 2.甲将书桌出卖于丙时,甲有无交付抽屉之义务? 3.甲将落地灯出卖于丁时,有无交付灯罩的义务?
【案例】
甲的宝马车被盗车集团解体,将其发 动机出售于知情的乙,而装于乙的自 驾车。半年后甲查知此事,能否向乙 请求拆还该发动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物的分类
(一) 动产和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非经破 坏不能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所谓动产,指不动产以外之物。
各国立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关系 的两种模式:
【案例】
1. 甲工厂想在厂区西边多开一个出口,与相邻的 乙工厂达成协议,“为了方便甲工厂的经营用 地”,在乙工厂的土地上成立通行的权利。 请问:基于双方的协议产生了何种权利,该权利属 于谁?
2. 牙医甲在乙的下颚镶了一个金牙套,上颚装上 了一颗可以自由卸下的金牙,但声明在乙支付费 用前保留所有权。 请问:如果乙未支付费用,甲能否请求返还金牙套 和金牙?
结合主义: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结合作 为一个不动产,即只是一个物,建筑物只 是土地的附着物,不是独立的不动产。
分别主义: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 为独立的不动产,即是不同的两个物。
在我国,土地国有,私人只有土地使用权, 但有房屋所有权。土地和房屋是不同的权 利客体,但在交易上采房随地走或地随房 走的做法。
第五章
权利客体
(Rechtsobjekt,Rechtsgegenstand)
第一节 权利客体概述
一、权利客体的含义
“权利客体”一词有两重含义,狭义的权利客体指 支配权的客体,指权利主体法律上的支配力涉及的对 象。广义的权利客体指处分行为的客体,指权利主体 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处分的对象。
权利客体是与权利主体(Rechtssubjekt)相对的概 念。这意味着,一方面,权利客体不得成为权利与义 务的载体;另一方面,权利主体也不能成为权利的客 体。
“财产”是债务人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 基础,因此只包括积极的财产,而不包括 债务在内。
二、企业
企业是一个拥有各种权利的经济单位,在 经济交往中是常见的客体,比如企业可以 被出卖或租赁。但企业本身并非权利客体。
【甲想将其家具厂作为一个整体卖给乙并 进行交付,法律上是否可行?】
一辆汽车;王教授的私人藏书;某公司的 所有生产设备。
三、物的组成部分
物的组成部分,简称物的成分,分为重要成分和 非重要成分:
(一)重要成分:如果不毁损物的一部分或另一 部分,或者改变物的性质,就不能与物分离的成 分。如房屋的栋梁、混凝土中的钢筋。重要成分 不能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二)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之外的其他成分。 如汽车的轮胎、书的纸张、画的框架。非重要成 分可以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四)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经济用途 和使用价值的物,如棉花、米。
不可分物是指依其性质不可分割或分割将损害其 经济用途和使用价值的物,如一尊铜像,一匹马。
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 分割共有物的方式不同。共有物如果是可 分物,就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否则只能作 价补偿或变价分割。
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法律意义:
公示方法不同,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 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则否; 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不动产则
否; 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立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意
义不同; 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在同属一人的两个以上的物中起主要 作用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物为 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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