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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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 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判员依 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不同级别的法院 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同的:
(二)审查后的处理 根据《高法解释》第117条 1.依法受理。 2.补送材料。 3.退回人民检察院。 4.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 (三)审查的期限 《高法解释》第118条:对于普通程序公诉案件,
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在 三日内审查完毕。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和《高法解释》第119条、 第120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
延期审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 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 议的。
3.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 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 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高检规则》第348条第2项)。
模拟法庭
刑事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 审判的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第 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 序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程序。
如果要确定一名公民有罪,第一审程序是 必经程序,而其他审判程序则不是必经的。
(三)法庭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 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 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依照的程序: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 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并非对每一个案件合议庭都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只有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 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并 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这种审查只是 程序性审查,只要公诉案件符合《刑事诉 讼法》第150条规定的要求,就应当决定 开庭审判。 (一)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高法解释》第116条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 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或者要求人民法院 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5.Biblioteka Baidu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五、中止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 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 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 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 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 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 限(《高法解释》第181条)。
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 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 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 恢复法庭辩论(《高法解释》第168条)。
(五)评议和宣判 1.评议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2.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
四、延期审理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 当事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 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 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 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 的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如下: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讯问被告人和询问其他当事人。 4.控辩双方举证。 5.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特殊规定。 6.对物证等证据的辨认和发表意见。 7.合议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8.调取新的证据。
六、人民检察院对庭审活动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 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 见。”
监督的具体内容:
七、其他规定
(一)证据移交 1.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
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2.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
三、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 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 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 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三、法庭审判的阶段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庭通
过开庭的方式,由审判长主持,对控辩双方的 举证和主张,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 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 陈述,评议、宣判五个步骤。
(一)开庭 开庭是正式进行法庭审判前的准备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 具体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