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合集下载

受高等教育权:一种宪法平等权

受高等教育权:一种宪法平等权
教 育 考试 21年 O 第3 2 期
受高等教育权: 一种宪法平等权
刘 练 军

要: 如今受高等教育权属于一项基本人权 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及诸多有关人
权的国际公约所认可并保障。 受高等教育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不言而喻。 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相对不
足导致受高等教育权-其说是一种社会权 , 9 毋宁将其视为一项平等权。受高等教育权能否获得平
等保 护对 于此权 之 实然享 有 至关重要 。 关键 词 : 受高等教 育权 ; 法权利 ; 等保护 宪 平
20 0 9年 4月 1 3日《 国家人 权 行 动计 划 (09 20 -
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
属于一项基本人权已为
21 00年)一发表即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 , 》 被公 认是我 国人权发展史上又一个里程碑 , 其意义之大 足以和五年前“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载人宪法相提 并论 。《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0 9 2 1 年 )“ 20 - 00 》 受教
我 国亦不甘落后。 自 10 年立宪之路肇始起 , 98 受教 育权就曾数度入宪 。 93 11 年的《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应依禀赋与倾向而不 以社会经济地位或宗教信仰为 准则” “ 、教育应顾及受教育权利人之意志”“ 、国民教
古老 悠长 。只不 过人 类社 会实 际前 进 的脚 步常 常 比
思想 观 念 的进化 要 慢几 拍 甚 至 滞后 很 多 , 由认 识 上
由社会……”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 , 高等教育应根据 成绩 , 一切适当方法 , 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 特别要逐
渐 做到免 费 ” 。再如 18 制定 的 L 99年 童权 利公 约》 要求缔 约 国 “ 以一切 适 当方式 根据 能力使 所有人均 有受高 等教 育 的机会 ”该 条第 一款第 三项 ) ( 。此外 , 各 洲 、各地 区之 间签订 的公 约亦 有受 教育权 方面 的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一、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

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

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

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

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

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

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

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

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

如何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平等权利

如何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平等权利

如何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人类社会是一个民族的集合体,民族关系的状态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兴衰进退。

古往今来,一切善良的人们总是追求社会的稳定和民族关系的和谐。

但要达到这个目的,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用什么样的原则来处理民族关系。

用平等原则处理民族关系,则意味着社会的进步,代表着文明和正义。

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是公民一切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基础和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根据宪法这一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保障各少数民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平等的一员,享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一切平等权利。

其中,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包括公民向国家提出要求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机会的请求权,还包括公民按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教育的平等权;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般说来,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如下四点内容。

其一,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治理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

保障学习的权利,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

其二,义务教育的无偿化,即在一定的教育期限内实现免费教育。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接收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生就学。

其三,受教育的机会均等,这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但这并不妨碍允许根据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的适应性和能力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否则将无法真正实现教育的机会均等。

三考生状告教育部案6

三考生状告教育部案6

浅谈我国公民教育平等权及其宪法保障一年一度的全国统一高考和高校招生又日益临近,十余载寒窗苦读的莘莘学子的教育平等权是否会得到切实保障?诸如2001年山东省青岛市三考生状告教育部的案件是否会重演?当我们把目光投向莘莘学子的时候,我们是否意识到——诸如受教育权的不平等问题,已经侵犯了公民在宪法上的平等权?而我们又应当如何完善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障?1 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含义及其与公民平等权的关系所谓公民教育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教育平等权是公民平等权的具体体现之一,具体表现为受教育自由权的平等,即一切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身份、财产、宗教、阶级、党派,受教育的机会应当一律平等,不得以各种外加条件,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

[1]公民教育平等权的本质依据在于人自身完善发展的基本需要,价值基础在于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这表现在公民教育平等权的法律规定内容上的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世界人权宣言》第26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应当免费, 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公民平等权是指宪法所确认的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的原则性、概括性的权利。

公民教育平等权是在公民平等权的涵盖之下,宪法平等权与教育权结合产生的一个重要权利。

在正确认识公民教育平等权与公民平等权的关系时,我们应正确理解“平等”的含义。

首先,平等并不等于平均。

客观的情况往往是每个个体的客观差异不会导致相同的结果出现,所以应允许出现结果的不均;其次,应允许合理差别的存在。

在教育方面也不能违背这一客观事实。

平等权的实质内涵有两层:一是“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二是“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

第一层意思自不待言,而第二层意思即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对待,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合理差别;进一步而言就是,对于客观存在的不平等的事实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给予纠正和弥补、以求达到实质的平等,表现在教育方面对少数民族及教育水平落后的地方高考招生降分录取即为合理的。

论和谐社会背景下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障

论和谐社会背景下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障

关键词 : 和谐社会 ; 教育平等权 ; 宪法保障
中 图分 类 号 : 3 . 6 G6 3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7 3 2 0 0 0 7 0 10 9 4 (09)2— 0 1— 4
党 的十 六 届 四 中全 会 提 出 了社 会 主义 和谐
教 育平 等 权对 于 社 会 同 样 十分 重 要 , 它是 建 设 和
谐 社会 的基本 条 件 。充 分 认 识 公 民教 育 平 等 权 ,
社会 的概念 , 建 和 谐社 会将 是 党 和 国家 长 时 间 构
内的重 大 战略任 务 。正 如胡 锦 涛 主席 指 出 的 “ 实
完 善 我 国宪 法和 宪 政 制 度 , 挥宪 法 在 保 障公 民 发 教 育平 等 权 中 的作 用 , 于 促进 我 国人 权 事 业 发 对
如此 , 他 阶段 的教育 更应 当如 此 。 其 在我 国教 育体 制 上 , 国家行 政 部 门 在 具体 实
施 行为 过程 中 , 导致 十分 明显 的 侵 犯 受 教 育 者 受 教 育平 等权 的 现 象 发 生 , 比如 : 、 考 分 数 面 前 1高 的不平 等 。 由于 我 国 每 年对 各 省 、 自治 区 、 辖 直
权要求 国家及其 国家授权 的 主体 ( 以下 简称 国
收 稿 日期 :0 9— 1—1 20 0 9 作者简 介 : 陈晖阳( 9 1一) 女 , 17 , 汉族 , 海南儋 州人 。华 东政 法大 学高校教 师攻读 法学硕 士班学 员, 海南政 法职 业学 院
副教授 。主要 从事 高校 思想政治教 育与研 究。
国宪法 以及 相 关 法 律 、 规 。教 育 平 等权 的权 利 法

从异地高考谈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从异地高考谈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从异地高考谈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有着人权和公民权的双重属性。

作为人权,它的价值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规范依据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公民权利,它的依据是中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起源有关教育平等权,国际上有过一些意义非凡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

《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及平等观念。

1946年国际教育局第9届大会上,介入议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这是最早的世界性的教育平等权规定。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将教育平等作为基本人权,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通过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建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使教育平等权更明确地成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基本的人权。

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受教育权逐渐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广泛。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分析其在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地位,并探讨中国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及改进建议。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产生背景源于国家间的相互交往与合作,其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国际司法机构等。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合作以及解决争端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保护受教育权方面,国际法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益。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受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具有不可剥夺的性质。

具体而言,受教育权包括教育的机会、质量和条件等方面。

受教育权的实现对于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提高一个国家的整体国民素质,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际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其对于受教育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保护——主要以广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现..

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保护——主要以广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现..

目录绪论 (1)第一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基本理论 (3)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利的内涵、分类、产生由来 (3)(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即在法律上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与政治上、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应同等受尊重,分为 (3)(二)产生与由来 (5)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提出的现实理由 (6)(一)在《宪法》中与《教育法》中都已经明确提出了平等权的概念 (6)(二)国家当前发展需要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概念,也有条件提出该概念 (6)(三)人类社会发展的现阶段需要提出这项历史性任务 (7)(四)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 (7)三、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影响 (7)(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 (7)(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对于国家所产生的影响 (8)(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对于各阶层家庭产生的影响 (10)(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对于现阶段学生产生的影响 (11)第二章我国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成效 (12)一、义务教育的观念深入人心 (12)(一)全国上下已经开始重视义务教育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12)(二)广东省政府也意识到义务教育对于城市发展的重要性 (12)(三)广州市各界人士充分认识并不断提出了相关要求 (13)二、确立了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政策规章 (13)三、在现实中采取了了许多有效的举措 (14)(一)加强教师的培养与规范 (14)(二)创建规范化学校 (14)(三)改善了人口素质的结构,赢得了社会的公认 (14)第三章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16)受教育平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6)一、义务教育法对于“学生”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指引 (16)二、对于学校的规定还有欠缺 (17)(一)法律缺少综合性 (17)(二)学校功能不明确 (18)(三)法律后果不明确,使条款形同虚设 (19)(四)义务主体不明确 (19)三、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不明确 (19)(一)在社会待遇上,没有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与其他阶段的教师区分开来 (19)(二)没有强化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义务 (20)四、对于教育教学缺乏实际的指导 (20)第四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保护的对策 (21)一、在部分地区实行试点 (21)(一)提高入学水平,均衡学校水平 (21)(二)改进学校课程和教学评估方式 (22)(三)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22)二、在法律总则当中明确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平等权的概念 (22)三、在法律细则中提出相应的举措 (23)(一)对“学生”进行规定 (23)(二)针对学校的规定 (23)(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4)四、对于教育教学进行实际的指导 (25)(一)国家可以指定严格的学业评价标准,让学生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 (25)(二)明确家长、社区的权利与义务 (25)五、法律系统化 (25)六、在法律中提出程序性的规定 (25)结束语 (27)参考文献 (28)绪论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2006年我国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将义务教育定位为公益事业,也于2008年正式施行了城市与农村的义务教育的完全免费的措施。

《教育法》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1.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受教育者权利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它是国家保障的最根本公民权,是国家使人民享有最符合人性尊严、追求人生幸福和快乐的最根本条件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狭义的受教育权指依照《教育法》规定,公民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现行《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及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具体指“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公民受教育权中的最根本权利,其内容包括2局部,一是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如中小学生有根据教学方案参加课堂教学、课堂讨论、教学实践、观摩、实践等各种活动的权利,二是受教育者有权利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如运用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还有运用校外的少年宫、文化宫、科技馆等场馆和设施的权利。

(1)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指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奖学金指政府为了奖励品行兼优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长或者有优异表现的学生给予的金钱奖励。

助学金那么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支助,一般是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同时获得劳动报酬,获得经济支持以保障学业的完成。

贷学金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的,国家为了帮助这些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符合入学条件、经济确实困难的,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毕业后定期归还的助学制度。

受教育者都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平等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教育平等权

教育平等权

四、我国现存问题
(一)“差别对待”与教育不公平
1、农村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
3、不同地区考生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
4、特殊群体子女与其他公民子女受教育权的“差别对待”
青岛考生诉教育部不平等高考录取政策案
【基本案情】 山东青岛三名当年参加高考的考生——这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三四班 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和 青岛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 的重点大学的分数线,而不能就读重点大学。2001年8月23日,他们分别委托 律师,以邮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理 由是,由于教育部以制定招生计划的形式,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域考生之间受教 育权的不平等,尤其是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山东 低100多分。考生的诉讼要求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 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被告今后避 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 【案件结果】 2001年9月3日,最高法院告知他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 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就是说,3位当事人应该到北 京市一中院起诉。鉴于以上原因,诉状寄回。 9月8日,3位当事人及其家长 决定终止这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
(一)国际
1、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 26条明确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 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 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 平等开放。” 2、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则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 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甲)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 一律免费;(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 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 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丙)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 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宪法 平等权 课程思政

宪法 平等权 课程思政

宪法平等权课程思政
宪法是一部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法律,确立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及其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平等权是宪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不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差异。

课程思政是指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土化的教育创新,强调课程要贯穿思政内容,使学生在接受各类课程的同时也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宪法和平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思政内容,也应当在课程思政中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体现。

在课程思政中,宪法和平等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体现和实践:
1.教育学生宪法意识:课程教学中应当注重向学生普及宪法知识,让学生了解宪法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培养学生尊重宪法、遵守宪法的意识。

2.教育平等观念:课程思政可以通过引导学生了解平等权的涵义,启发学生对于平等权的重视和追求。

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强调人人平等的原则,教育学生尊重他人、关心弱势群体,并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各类社会不平等现象。

3.培养公民意识:在课程思政中,可以通过培养学生对宪法中
平等权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公民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总之,在课程思政中,应当重视宪法和平等权的教育,注重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政治观念和行为规范来实践平等权,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宪法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宪法解释在宪法解释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解释。

例如,关于非法拘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解释》指出:“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非法逮捕、非法关押、非法搜查等。

”三、法律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法律。

其中,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侮辱罪、诽谤罪: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宪法

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宪法

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宪法
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宪法的保护,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些与学生日常生活相关的宪法规定:
1.受教育权: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且学校和教育机构有义务提供教育。

2.言论自由: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学生在内的所有人都应该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且学校不应该干涉学生的宗教信仰。

4.人身自由: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意味着学生有权自由行动,并且学校不应该限制学生的行动自由。

5.隐私权: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这意味着学生的宿舍、家庭和私人空间应该受到保护,并且学校不应该未经学生允许进入学生的宿舍或其他私人空间。

6.集会、结社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组织社团、集会等团体活动,并且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7.平等权: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意味着学生不应该因为种族、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

以上只是宪法规定的一部分内容,但这些规定涉及到学生的日常生活和权益保障。

作为学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同时,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应该遵守宪法的规定,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宪法平等权分析

宪法平等权分析
《关于招聘市直机关公务员的决定》并向全市公布,宣布 面向全市为市直机关招聘120名公务员,其中,明确规定, 应聘人员须为非农业户口。前进市寒亭区农民王强因此而 无法报考应聘,遂于同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2.工资待遇:
• 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差别;

3.住房:北京版“限购令”要求,从2011年2
• 2.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之间的不平等。
• 表现在不同级别的学校之间教育资源的不平衡。
•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
• 公民作为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必然指向国家。
三、城乡居民的平等权
• 市民VS农民 城市VS农村
• 1.就业:2002年5月10日,陕西省前进市人民政府制定了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
干部
• 从层次上看,平等权包括资格平等、发展
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
• 从发展的历程来看,平等权的含义包括了
形式上的平等和实体上的平等两种涵义。 禁止差别待遇和不合理分类
二、教育平等权
• (一)义务教育阶段之教育不平等现象
• 流动儿童与城市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不平等。
月17号起,对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 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 且连续5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 4.死亡赔偿:
• 北京农民工陶某死亡赔偿44万案例
• 4名安徽在无锡务工人员赔偿240万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二讲 平等权的宪法分析

浅谈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_平等的受教育权

浅谈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_平等的受教育权

浅谈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平等的受教育权摘要。

受教育权由入学权、选择权、学籍权、教育条件利用权、终身受教育权、教育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救助权、救济权和其他法定权利组成;其中平等受教育权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保障。

关键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由很多子权利集合而成,在受教育权的诸项子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受教育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受教育权是平等原则在受教育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本文通过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国内法和国际法对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以及目前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进行表述。

1.受教育权的子权利系统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很多子权利集合而成,受教育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教育权由以下子权利组成:(1)入学权入学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真正实现的第一步。

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有权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教育机构不得拒绝。

受教育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履行义务的是国家设立的各种公立学校,公立学校对于达到要求的公民都应接纳其入学。

入学权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实现程度不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权是所有适龄儿童都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权则并非所有人都享有,只有那些经过竞争获胜的公民才能真正享有入学权,国家在此承担的义务是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2)选择权选择权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第一,教育机构选择权:公民享有选择公立学校和非公立学校、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权利,少数民族的公民有权选择以本民族语言为主进行教学的学校或者以汉语言为主进行教学的学校;第二,教育形式选择权:包括选择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面授教育与函授教育等方式;第三,专业选择权:公民有权根据其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专业的权利,而且在第一次选择不符合实际时允许再次选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转专业;第四,教师选择权:受教育者有权选择其认为最好的教师为其提供教育,目前在很多高等学校实施的双向选择——老师选择学生和学生选择老师的做法体现了受教育者的教师选择权,这一权利的实现还依赖于教师队伍的扩大和师资力量的不断提高。

宪法 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  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关于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本条规定基本保留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由于国家发展各类学校及文化教育设施的内容,在本法第19条有关国家教育制度的内容中已有规定,因此在本条就不再作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面的理解还有很大的差距。

比如,有人提出,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天赋人权还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什么关系?有人提出,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它呢?既然是权利,为什么又同时成为一项义务呢?愿不愿接受教育是纯属个人的选择,一个人就是厌恶读书,国家凭什么课予其受教育的义务,又如何强制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即使认可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有人又提出,根据宪法的规定,受教育的义务究竟是谁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还是儿童、少年的义务?如果是儿童、少年的义务,他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去承担义务?公民究竟是有终身受教育的义务,还是仅限于儿童、少年时代才有受教育的义务呢?等等。

一、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教育平等权研究(1)

教育平等权研究(1)

教育平等权研究(1)我国在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先是由于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影响,后是基于经济政策方面的考量,我国的教育平等权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现在,种种教育歧视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严重障碍,有些关于教育的歧视性规定甚至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应。

有鉴于此,本文拟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教育平等权进行研究。

一、教育平等权及其内容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或称“教育方面的平等权”。

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有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属性。

作为人权,它的价值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规范依据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公民权利,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平等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特别是作为青少年的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以及国家授权的实施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学校)。

教育平等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双重属性的权利。

作为消极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国家及其国家授权的主体(以下简称国家)承担不作为义务:不得制定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规定,不得有歧视性的决定或判决;作为积极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为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

教育平等权是十分重要的权利。

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有深刻的论述。

马克思将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作为“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强调“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平等制约的”。

他们同时强调教育是关乎人类未来的大事。

可见教育平等权对于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是何等的重要。

早在1866年,平等的受教育权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领导的工人阶级政党争取的政治目标之一。

受教育的平等权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对于权利主体,它的作用表现在:首先,教育平等权是公民人格成长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对于处在社会低层的人士;其次,教育平等权为参与未来的社会竞争提供可能。

现代知识型社会中知识是竞争能力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受教育的歧视必然使公民无法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使表面上向他敞开的机会失去意义。

我国义务教育中平等权之保护

我国义务教育中平等权之保护

论我国义务教育中平等权之保护摘要: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但在义务教育过程中教育歧视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学生的教育平等权。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关于教育平等权的立法规范缺乏可操作性,行政执法不严,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以及教师队伍管理体制不完善。

为了保护学生的教育平等权不受侵害,应完善教育平等的立法,加强教育法律的执行,为教育平等权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渠道,并借鉴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建立符合我国教育体制的教师流动制度。

关键词:义务教育;教育歧视;平等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257-04国家负有保障九年义务教育顺利进行的义务。

然而,义务教育过程中大量发生了侵害学生教育平等权的教育歧视事件。

这些歧视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尊严和人格。

国家不仅应该保证学生能够上学,还应保证学生能在学校得到相对公平的对待。

因此,对我国当前的教育歧视事件关于教育平等权方面的保护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不仅对立法、执法、司法能起到相应的反思作用,还能消除各种教育歧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和谐。

一、教育歧视事件及教育不平等的体现教育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应是国家。

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应该保证每个公民能够平等地顺利地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然而,近年来,教育歧视事件大量发生,这些歧视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教育平等权。

(一)典型教育歧视事件举例在义务教育过程中,有的中小学入学时规定了歧视性的条件,依据父母的身份、地位来决定孩子能否入学,或者把学生的户籍所在地是否在本辖区内作为入学条件,甚至一些幼儿园也规定了苛刻的入学条件。

例如,随着父母外出打工的孩子,想要在父母工作地上学,可能会受到当地学校的多方刁难,必须缴纳高额的“择校费”才能上学。

义务教育“择校费”问题是一个社会的通病,并没有根治,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愈演愈烈。

宪法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总结

宪法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总结

宪法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总结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石,也是构建法治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一、宪法权利(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意味着不论性别、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每个人都应受到同等的对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例如,在就业、教育、选举等方面,不能因为个人的身份差异而受到歧视。

(二)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选举代表自己意愿的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这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让公民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出版自由使信息得以广泛传播;集会、结社自由方便公民为了共同的目标聚集和组织起来;游行、示威自由则是公民表达诉求和意愿的方式。

(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但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人身自由权1、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1、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获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通过对平等权内涵的阐释、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以及平等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状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公民对平等权的认识和重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本文将阐述平等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明确平等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文章将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文以及宪法解释等方面,以揭示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保障力度。

再次,文章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平等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文章将总结平等权保护的成就和经验,展望平等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为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贡献智慧和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公民对平等权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增强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推动我国平等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平等权的内涵与外延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体现。

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有何差异,都应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特权。

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即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平等权的外延则十分广泛,它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政治权利方面,平等权表现为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在经济权利方面,平等权要求公民在就业、分配、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关于大学生分配歧视问题的一点看法有资料显示《2002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引进政策》对非北京生源的学生进京做出了规定,其中有一个条件为“用人单位应在划定的院校内(见附件1)引进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这是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大学生分配的一个文件,我以为这个文件存在一个合宪性的问题。

这一规定首先对各大学进行了划分,看似合理,实则略显不妥。

有些大学虽然名气大,可不乏懒惰贪玩的学生,他们得到了进京的机会;而那些因高考成绩未能进入理想大学的好学生,则可能在努力了四年之后被挡在了北京这一引进政策之外。

虽然这样的情况只是少数,但它毕竟反映了这一政策有违宪法中平等权的部分,尽管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择业自由和迁徙自由,但1954年的宪法中曾规定过迁徙自由。

再说了,现在的大学都在进行淡化专业课程的改革,塑造出来的学子也都是样样精通的能手,而至于他们的兴趣所致,也理应由他们自己和市场趋向决定,绝不应该是政府部门说了算,这才真是最科学和有效的方法。

而对于宪法中的平等权问题,所有宪法权利中都包含着平等的含义,都受平等规范的约束,因此平等作为一个宪法条文对所有宪法权利都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任何一项宪法权利离开平等原则都是不完整的。

很难设想不平等的人身权、不平等的劳动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是什么样子,它们还能算是一项权利吗?与其说它们是权利可能不如
说它们是特权更合适。

因此每一项宪法权利都蕴含着平等之意,平等渗透在每一项宪法权利之中,是每一项宪法权利都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仅如此,平等原则还对其它的宪法规范起指导作用。

如在宪法权力规范中,要求立法机关立法时应当在法律中贯彻平等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司法机关在司法时应保证司法程序中的平等。

平等原则对宪法中的政策性原则规范也有一种指导作用,在国家制定民族、宗教政策时,在制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政策时,都必须贯彻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对这些条款都有规范作用。

如果认为平等仅仅是一项宪法权利,那么它很难含盖这么宽的领域,如此广泛的指导作用正是原则的特点。

在中国,教育方面的法律也有不少。

比如《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平等权有丰富的内容,而作为一项可诉的权利,其审查标准是是否构成歧视。

教育平等权包括教育内容的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均等、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资源的平等。

其中,教育内容平等权指公民有权接受相同内容的教育,不得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

教育内容的平等是相对的,但是义务教育或者初级教育阶段是必须平等的。

机会均等,顾名思义,是指享有教育平等权的个人都应享有各自应当享有的均等的机会,而不被不合理地分类并据此受到歧视性的对待。

按照当前情形,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项权利:高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外来民与当地人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的权利、男女平等的受教
育权。

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无疑是从师资等软件方面和教学设施等硬件方面来定义的。

它要求做到地区间、城乡间、学校间教育资源的平衡配臵。

毫无疑问,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教育平等的目标,可能由于人口基数巨大,可能由于管理方式不当。

但我们还是应该尽我们所能去实现宪法中的平等权这一问题。

1、增加政府教育投入
增加政府教育投入,是缩小地区间、学校间教育差距的重要前提,是推进教育公平的关键。

长远来看,如果教育投入不增加,仅靠改变现有教育资源的分配模式,以牺牲局部学校的教育质量来实现教育公平;或者以产业化的方式,政府负责薄弱学校、市场负责优质学校来发展教育,都难以实现教育的公平发展。

2、改革资源配臵模式改革政府教育资源投入配臵模式,是与增加教育投入相对应的。

国家在增加教育投入的同时,应改变当前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模式,做到义务教育经费的统筹配臵,避免由于地区发展的差异,制造教育差距。

从受教育机会问题看来:政府应给受教育者同等质量的义务教育机会,这是毫无疑问的。

目前,在义务教育并非均衡发展的情况下,推出的禁择校令,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而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上,则应在注重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体现个人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高考录取制度综合改革。

3、改变教育评价体系
推进教育公平,必须建立新的教育评价体系,要重新认识教育的本质,以及政府、学校在发展教育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职责。

多年来,
教育被异化为"竞技舞台"和"竞争工具",接受教育"成功"的人,都是考场的高手,而人格的健全发展却被忽视。

当然,教育评价体系的改变,还要依托社会对教育功能定位的改变,如果教育一直扮演着进行社会基本分工的功能,而且各分工有"高低贵贱",那么受教育者就将摆脱不了对学历、对学校的追逐,教育也无法摆脱一元成才模式中的"生存竞争工具"的角色,只有整个社会形成理性的人力资源理念,重视人本身的能力,才可能让大家把教育作为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会关注本身能力和素质的培养,而不在乎学历的高低。

为此,破除教育公平的阻力,推进我国教育的公平发展,需要按照以下路径:增加教育投入--中央财政统筹配臵教育资源--以改变办学条件、配臵优秀师资等手段弥补薄弱地区、薄弱教育差距--在弱校水平上升之后实行师资轮换--就近入学成为"市场化"自主选择--以新的公平观进行升学制度改革,转变社会用人观念,回归教育本质,将教育作为完善人格的需要,重视多元成才、个性发展与综合素质拓展。

总之,如果我们在制定任何政策的时候能够体会到宪法所提到的某点内容,我们的政策可能会更符合国情和时代需要,也可以让它实施的更全面、更高效。

1310648 许子豪
2013.10.2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