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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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产科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医院产科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产科的管理,保障母婴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产科所有医护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涉及产科工作的相关科室。

三、禁止内容
1.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下简称“两非”)。

2.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

四、管理措施
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加强产科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产科诊疗流程,规范诊疗行为,确保诊疗过程合法、合规。

3. 加强门诊和住院患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规范》,严禁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提高患者对“两非”危害的认识,引导患者自觉抵制“两非”行为。

5. 加强对产科工作人员的考核,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严肃处理。

6. 加强与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五、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本制度,开展“两非”行为的医护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两非”行为发生的科室,将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参与“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产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院产科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坚决杜绝“两非”行为,为母婴健康保驾护航。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各科室: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B超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

对孕妇使用B 超机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

同时,要严格B超机操作规范,实行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双人检查结果共同签字制度。

三、B超机操作人员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接生的医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四、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1五、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附件1)进行管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

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附件2)。

六、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七、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治疗性引产、医学诊断胎儿异常、宫内死胎)手术的,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依据,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不含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入病历存档备案。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从2021年5月1日起,甘肃省施行全面二孩政策,为保障女性的权益和人身健康,同时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和数量,甘肃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此来禁止非法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胎儿性别鉴定的现状性别鉴定由于技术的发展,已经实现了早期的性别预测。

一旦知道胎儿性别,往往会出现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过度纵容家族观念,并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

性别鉴定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人类伦理问题。

对于女性而言,跟随着性别鉴定的结果,不少人面临着非法处理或者令人不愉快的结果,这种行为的后果不仅使得社会风气受到负面影响,更对女性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因此,对于过度纵容家族观念,并带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家庭,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遏制这种乱象,防止胎儿性别鉴定的乱象继续蔓延。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为了杜绝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甘肃省制定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这个规定同时规定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在胎儿性别没有危害到母体健康的情况下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违法的。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尤其是女性身体健康的不断提高,中国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进入一个生育高峰,这个规定的实施对于有效保护女性权益,加强社会风气建设,推动人口出生率提升以及控制人口性别比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法情况下的胎儿性别鉴定虽然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是被禁止的,但在合法情况下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是被允许的。

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原因是因为一些疾病和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筛查。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该在正规的情况下进行性别鉴定,鉴定结果不得泄露给任何人,除非是涉及到临床治疗的需要。

小结甘肃投票通过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在胎儿性别没有危害到母体健康的情况下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违法的,旨在切断广大人民群众不恰当性别观念的连线,积极推进人口健康和社会进步,保护新生儿的生存权益和父母权益等。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母婴健康,维护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

第三条保健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条保健院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五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工作。

第六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员;(三)具有先进的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第七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二)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得用于非医学目的;(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胎儿性别信息。

第八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过孕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检测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及时向孕妇反馈鉴定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保健院应当对胎儿性别鉴定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十二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十三条保健院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人工终止妊娠人员;(三)具有先进的人工终止妊娠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0•【字号】省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1年12月10日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社会应提高对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重要性的认识,破除旧的生育观念,自觉遵守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人事、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条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的管理制度以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制定用于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药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超声诊断仪应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胎儿性别平等权益,维护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非因医学原因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在胎儿出生前,因非医学原因,故意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性别的目的。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违反本制度的重大案件;(四)定期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案件;(四)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苏卫基妇[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7〕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法加大治理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有效遏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决定在全省开展“两禁止”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两禁止”专项检查重要性的认识人口结构是人口安全的重大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导致总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对婚姻家庭结构、劳动力结构、消费结构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开展“两禁止”专项检查,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维护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组织广大卫生工作者深入学习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两禁止”专项检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开展“两禁止”专项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两禁止”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卫生部部长张文康药品监管局局长郑莜莫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E5%B9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E5%B9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09-29【生效日期】2005-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大众日报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别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总体规划,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禁止使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及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医学上确有需要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情形。

第五条第五条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组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病残儿鉴定组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应当组织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并签署出具医学诊断意见。

妊娠妇女取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学诊断意见方可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六条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对没有伴性遗传疾病的胎儿,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性别鉴定。

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指没有伴性遗传疾病,仅因对胎儿性别的喜好,用人工方法(手术或应用药物)终止妊娠。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目的是不生女孩或少生女孩,其后果是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

出生婴儿性别比是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一个具有相当出生规模的人口中活产男婴与活产女婴之比,常用每100名出生女婴相对的男婴数表示。

一般来说,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应是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应有102-107个男婴。

否则,就被视为异常。

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自80年代以来出现升高的趋势,如1981年为108.47,到1989年上升为111.92。

特别是9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程度明显增加,而且居高不下。

据统计,我国近几年来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3,二孩出生性别比连续高达140。

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后流产女胎和有女无儿家庭再育的比重偏高,深层次的原因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国的人口结构中,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劳动生产力落后,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还主要靠人力、畜力,男性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无法替代,加上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养儿防老有现实的社会需求,因此,生男孩的意愿非常强烈。

一些地方性法规也不得不规定第一胎为女婴的,允许生第二胎。

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影响未来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重视。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为了认真更好地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遏制出生人口性别失衡不良势头,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不准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在相关场所(B超室、妇产科门诊、产房等)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禁示标志,并设立举报电话。

2、对孕妇进行了超声检查不准报告或暗示胎儿性别情况。

3、严格B超管理,建立B超检查登记并逐月上报,于每月5日前上报至县卫生局。

凡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须有两名医生在场方可实施检查,报告单上也要有两名医生签字以示负责。

每月4日前将孕产妇B超检查向医务科报告。

分管院长每月对B超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4、建立终止孕14周以上妊娠批准制度及逐级审批制度。

凡孕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的,需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书,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特殊情况产科医生必须电话核实。

否则按选择性别引产论处。

妥善保管引产证明书。

5、建立引产登记专用表,认真负责地逐项登记。

6、落实责任,依法严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7、对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当事人
和科室领导,要追究责任。

发现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要坚决予以严历处理,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本制度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1.2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主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工
作。

第三条严禁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严禁选择性终止妊娠。

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医学上确有需要”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第四条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孕妇取得由前款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第五条计划内怀孕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人为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四)。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doc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doc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2016年第9号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二、禁止任何科室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科室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四、我院不具备产前诊断资格。

凡有医学指征,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患者必须提供具备产前诊断资格医院,以及该医院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后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

五、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得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

六、我院在工作场所(包括产科门诊、超声科、妇产科病区)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妇产科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对身份进行认真核查,并请患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八、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九、药学部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妇产科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卫办发[2006]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属(管)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医疗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宣传教育“两非”问题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原因,是违反《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禁“两非”的重要意义,明确医疗卫生部门应承担的重大责任。

要加强对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两非”危害的认识。

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人口计生、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的配合,为严禁“两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把严禁“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在2005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已经把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作为打击重点并严肃查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继续把严禁“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

要根据《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严禁“两非”的行动措施,逐级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打击“两非”的行动。

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严格禁止和防范发生“两非”问题。

对其他机构和人员从事“两非”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配合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我院严格禁止胎儿性别鉴定,B超室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2.我院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手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如发现有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孕妇接受终止妊娠手术,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手术通知书》。

3.妇产科负责定期将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斗门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

4•妇产科和B超室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5.业务院长分管此项工作,妇产科主任和B超室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4【实施日期】2006.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 2006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条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本规定所指的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同时通报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

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八号部长令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卫生院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卫生院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卫生院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下简称“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所有从事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认识,防止“两非”行为的发生。

2. 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 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管理措施1. 宣传教育(1)卫生院要定期开展“两非”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2)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两非”的危害性。

2. 医疗服务(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提供医学技术服务。

(2)医务人员在为孕产妇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向其宣传孕产期保健知识,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护意识。

3. 资料管理(1)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档案,详细记录孕产妇的孕产史、生育史等信息。

(2)对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资料,实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4. 监督检查(1)卫生院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 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涉嫌“两非”的,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查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院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南府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南府字〔2012〕2号)为加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十一届第40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8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不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资格证明,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调整。

三、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非法制作、传播、发布有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出版物、信息资料及医疗广告。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

六、购置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自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按规定报卫生部门或报人口计生部门备案;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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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
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B超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
标志。

对孕妇使用B超机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

同时,要严格B超机操作规范,
实行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双人检查结果共同签字制度。

三、B超机操作人员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接生的医
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
上岗,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四、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五、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附件1)进行管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

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
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附件2)。

六、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
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
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
并签署意见。

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
的终止妊娠手术。

七、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治疗性引产、医学诊断胎儿异常、宫内死胎)手术的,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依据,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不含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入病历存档备案。

八、非医学需要施行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经确认未达到法定婚龄(20岁以下)要求引产的,不用计生部门证明,未成年人须经合法监护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留底)签名同意。

(二)超过法定婚龄(20岁及以上)的未婚对象,须持有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发放的“终止妊娠证明”(户口薄、身份证、未婚证明和“终止妊娠证明”复印留底)。

(三)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发生怀孕的对象,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终止妊娠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和“终止妊娠证明”复印留底)。

(四)离婚对象要求引产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明书(复印留底)。

(五)流动人口对象要求引产的,未婚者要凭身份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者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怀孕的对象要求引产的,原则上由户籍地出具引产证明;户籍地出具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现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后出具终止妊娠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复印留底。

九、实施人工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前,必须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

并将受术者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计划生育服务证
(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等复印后
附在住院病历上。

十、签订责任书,相关科室与医院签订《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附件3);责任人与医院签订《整治“两非”影像、妇产科、药剂工
作人员承诺书》(附件4)。

十一、强化责任追究制,凡违反规定为他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一经发现查实,扣发当月效益奖金,情节严重的,招聘人员解聘,在编人员待岗6个月,并报卫生局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范围;
2: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
3:《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
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4:《整治“两非”影像、妇产科、药剂工作人员承诺书》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1: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范围
(一)米非司酮片;
(二)米索前列醇片;
(三)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
(四)缩宫素注射液;
(五)卡前列甲醇栓;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附2: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
6
附3: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
举报电话:27214689。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
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息隐、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4-1: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
整治“两非”影像、妇产科工作人员
承诺书
本人在B型超声诊断室、妇产科工作期间,郑重承诺:
1、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
杜绝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
2、不参与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3、未经批准不在非正常上班时间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检查;
4、严格按临床医师出具的B超检查申请单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不超范围检查,检测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不
向受检者及其家属或其它人员透露、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问题;
5、严格执行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和B超室工作制度,在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检查时,拒绝非B
超室工作人员进入。

认真按要求做好各项检查登记工作;
6、严格执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核制度和终止
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7、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检查者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违反“两非”,经查实,接受处罚。

初犯扣发当月绩效资金;再犯招聘人员接受解聘,在编人员待岗6个月;情节严
重的,报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资质;
9、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承诺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4-2: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整治“两非”药剂人员
承诺书
为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鉴定
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我作为药剂科工作人员作
出如下承诺:
1、主动接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
妊娠的法律法规教育。

2、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
妊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
所使用的药物(息隐、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严格审核供货
单位资格资质,决不从药品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购进终止妊娠
药品。

4、建立完整的购进、验收、使用和库存等记录,实行专人、
专柜、专账管理,确保终止妊娠药品渠道正规、使用规范。

5、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一旦违规,接受相关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承诺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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