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8年第42号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解析(3)
23
使用说明
十一、第七章“技术规范”、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由招标 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规范”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 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 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 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在参照后面加 上“或相当于”字样。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
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法》
6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自施行之日起,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09版)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
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
使用说明
二、《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以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以下简称《标准招标文件》)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为依据,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而成。《标准招标文 件》规定通用部分,《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规定公路工程内容,两者 结合使用,其中《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招标文 件》“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的文字用宋体表示,补 充的公路工程行业内容部分的文字用隶书表示,两种字体具有同等效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交通运输物流标准体系(2018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交通运输物流标准体系
(2018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11.20
•【文号】交办科技函〔2018〕154号
•【施行日期】2018.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交通运输物流标准体系(2018
年)》的通知
交办科技函〔2018〕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各社团,交通运输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物流标准体系(2018年)》印发你们。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物流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反馈标准体系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
《关于发布交通运输物流标准体系表的通知》(厅科技字〔2012〕136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0日附件:交通运输物流标准体系(2018年)。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确保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
2. 公路水运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港口等。
第三条定义:1. 平安工地:指经过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平安建设要求的工地。
2. 施工单位: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3. 项目部:指施工单位在工地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
4. 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各级管理机构。
第二章平安工地的建设要求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并报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地整体规划和设计方案。
2. 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措施。
3.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4. 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5. 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措施。
第三章平安工地的建设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工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在工地建设管理中负有重要责任,应设立专门管理岗位,负责监督整个工地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工人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第四章工地安全监督检查第九条管理部门有权对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工地,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施工等。
第十条工地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实施⼯作的通知⽂号:交办运[2018]44号颁布⽇期:2018-04-04执⾏⽇期:2018-04-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步加强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因车辆安全性能不⾜导致的运输安全事故,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了交通运输⾏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2018,以下统称JT/T 1178.1标准),2018年5⽉1⽇起正式实施。
为积极稳妥做好JT/T 1178.1标准的贯彻实施,抓好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刻认识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道路运输安全⽣产形势总体呈现稳中趋好的态势,但重特⼤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给⼈民群众⽣命财产造成重⼤损失,产⽣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特别是近⼏年货车肇事的事故⽐例明显上升,2017年发⽣的较⼤以上道路运输事故中,货车肇事事故起数和死亡⼈数分别占总数的70%和64%,同⽐上升14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货车整体安全性能不⾼,已经成为制约当前道路运输安全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解决营运货车制动协调性与⾏驶稳定性差、安全防护与配置⽔平低等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坚持问题导向,⽴⾜⾏业安全发展需要,组织制定了JT/T 1178.1标准,对营运载货汽车安全性能和结构配置提出基本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了相应检测⽅法。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货车⽣产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汽车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度重视JT/T 1178.1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有效提升货车安全性能、遏制货车肇事事故作为构建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体系、促进交通强国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增强标准实施的⾃觉性、严肃性,严格规范地贯彻执⾏好JT/T 1178.1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内交发〔2019〕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内交发〔2019〕338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2019年5月1日后审批的项目,按新计价标准规定执行。
原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内交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13日
——结束——。
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
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05.24
•【文号】交公路函〔2018〕244号
•【施行日期】2018.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计划的通知
交公路函〔2018〕244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交通运输部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102号),现将2018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
请各项目主编单位按照《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JTG A02-2013)和《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JTG A04-2013)要求,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重视行业标准的引领性、先进性和适应性,同时加强标准制修订各环节的进度控制,确保编制质量。
项目经费拨付的具体数额详见附件,请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使用,扎实做好项目管理,提高资金执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联系人:部公路局技术管理处张慧彧、韩彬。
联系电话:************/2276。
附件:2018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交通运输部
2018年5月24日。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障施工人员和财产安全所建设的工地。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进行专门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强化责任,加强组织,优化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工地布局、交通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疏散通道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火灾安全。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报警工作。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和设备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指中国法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制度。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地上可能存在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不当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存放和使用规定,严格执行。
2. 困难:工地上可能存在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问题。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1]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生产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救助和打捞局,中远集团、中海集团、招商局集团、中交集团、中外运长航集团: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35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报送内容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开展情况、实时进展情况;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值得推广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相关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明确责任单位,指定专兼职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写和上报工作。
请各单位于8月22日前将信息报送联系表(见附件一)书面报送部安委会办公室。
(二)遵守报送时限,确保信息质量。
各单位要每周至少编写一条能客观反映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最新动态和实际情况的信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部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杨云超,************,************(传真),电子邮箱:**************.cn)。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附件:信息报送联系表单位:分管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手机信息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传真手机邮箱——结束——。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交通运输战略规划政策项目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交通运输战略规划政策项目计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交规划函[2018]22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8.05.09
【实施日期】201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交通运输战略规划政策项目计划的通知
(交规划函〔2018〕220号)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政法大学、同济大学、长安大学、上海海事大学、辽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华闻传媒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公路学会、公路养护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大连海事大学、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部管理干部学
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内相关司局:根据《。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2018 年发布)
【法规标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发文字号】交运发[2018]55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8-04-30【生效时间】2018-06-01【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要求,深刻汲取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发展实际,共同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2018年4月30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民共和国海员船上⼯作和⽣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号:交海发[2018]170号
颁布⽇期:2018-12-07
执⾏⽇期:2019-01-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航运公司:
2016年11⽉12⽇,《2006年海事劳⼯公约》对我国⽣效。
公约适⽤于“除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域或其紧邻⽔域、或适⽤港⼝规定区域航⾏以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国际航⾏和国内沿海航⾏船舶。
为推进国内沿海航⾏船舶履⾏《2006年海事劳⼯公约》,经研究,决定对《中华⼈民共和国海员船上⼯作和⽣活条件管理办法》(交海发〔2013〕442号)适⽤范围进⾏修订,将第⼆条修改为:
“在中国籍国际航⾏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船舶上的海员⼯作和⽣活条件,适⽤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域及紧邻⽔域航⾏、作业的船舶除外。
”
修订后的办法于2019年1⽉1⽇起实施,请遵照执⾏。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2⽉7⽇
附件:中华⼈民共和国海员船上⼯作和⽣活条件管理办法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9.0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1.26。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加强和规范干线公路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健全管理体系,防控安全风险,部制定了《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3日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19•【文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激励机制,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在现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基础上,建立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界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连续两年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连续三年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或者连续两年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且每年信用评价的省份数量不低于2个。
(二)近5年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内,无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且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
(三)未列入其他领域的黑名单,主要指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
二、交通运输领域的主要激励措施在交通运输领域,我部及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的主要激励措施如下:(一)在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现行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一览表【截止2021年7月】
2010年5月1日
交公路发〔2004〕 第446号
2010年10月1日
2010年10月1日
2010年10月29日
2011年12月1日
2012年8月16日
2012年9月27日
2013年5月24日
2015年1月9日
2016年2月1日
2016年11月1日
序号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5
B-基础
JTG B03-2006
6
B-基础
JTG B04-2010
7
B-基础
JTG B05-2015
公路工程现行标准规范一览表【截止2021年7月】
板块 模块
名称
主编单位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2010 交通运输部
交办公路函[2017]485号 交通运输部2013第29号 交通运输部2013第29号 交办发[2010]382号
2018年1月1日 JTG A01-2002
2013年5月1日 2013年5月1日
交公路发[2001]620 号 交公路发[2001]620 号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交办科技[2015]7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 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 号
2010年1月27日
2002年4月17日
2004年10月1日
2005年7月1日
2006年7月3日
《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1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交通一卡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5〕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活动以及交通一卡通产品生产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是指主要在交通运输领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实体或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交通一卡通产品包括实体卡片、移动载体或介质、虚拟介质,以及用于支付受理的机具终端、商用密码设备和各类信息处理系统。
第三条开展交通一卡通服务活动以及交通一卡通产品相关业务,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开展经营,实现互联共享。
第四条交通一卡通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市域(郊)铁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水路旅客运输等交通运输服务领域。
第五条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包括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数据交换机构、代理机构等。
(一)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是指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一卡通发行业务的机构。
(二)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收单机构,是指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提供交通一卡通业务受理服务的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数据交换机构,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交通一卡通交易数据交换、结算管理、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机构。
全国交通一卡通数据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承担全国范围内各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间的数据交换、结算管理、信息服务等业务,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全国交通一卡通数据。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42号——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第42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42号——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
公告
正文: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第4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和下放了涉及我部的5项行政审批项目,将涉及水路运输的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现公告如下: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2项):
1.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2.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备注:只取消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仍然保留);
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共3项):
1.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下放至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
3.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下放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共4项):
1.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2.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3.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4.港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4年8月15日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此公告。交通运输部ຫໍສະໝຸດ 2018 年 4 月 27 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 定
2018-04-27 2018-06-01
1 JTS120-1-2018
规定
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JTS110-9-2012 2018-04-27 2018-06-01
2 JTS120-2-2018 拦河闸坝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2018-04-27 2018-06-01
3 JTS120-3-2018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
关于发布《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规定》等 3 项水运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 制规定》《拦河闸坝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临河 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3 项水运工程强 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分别为 JTS120-1-2018、JTS120-2-2018 和 JTS120-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