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
从在线购物的消费习惯到社交媒体上的交流互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充满了个人信息的产生和传播。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滥用甚至泄露的风险也与日俱增。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轨迹等。
这些信息不仅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对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为什么个人信息需要民法保护呢?首先,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
每个人都有权控制自己的信息,决定其是否被收集、使用以及如何使用。
这是对个人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例如,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擅自公开其私人生活的细节,会让人感到尊严受损。
其次,个人信息也具有财产属性。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能够为企业带来商业利益。
但这种利益的获取应当建立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个人的权益为代价。
然而,现实中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常见的情形包括:一些网站和 APP 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却未明确告知收集目的和使用方式;企业之间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导致大量用户收到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还有黑客攻击数据库,造成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这些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了困扰和损失,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的信任。
在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是确立个人信息权。
这意味着个人对其信息享有知情、决定、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
例如,当个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错误记录或不当使用时,有权要求相关方进行更正或删除。
二是规定侵权责任。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三是强化合同约束。
在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之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成为了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滥用、泄露、交易的风险。
本篇论文将围绕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并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概念与特性1. 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特性: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可利用性、隐私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保护价值。
三、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隐私权。
2. 民法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3. 其他法律: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足: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2. 执法困难:由于技术手段的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时面临诸多困难。
3. 权利救济不足: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制定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关的技术手段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增强公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设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输等行为。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影响到个人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范畴。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这些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关联性,能够直接或间接指向特定的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变得极为便捷,从而导致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和滥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大量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数据分析甚至非法交易。
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屡见不鲜,给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比如,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被盗取,个人的行踪信息泄露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
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
民法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个人信息权包括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通过明确这些权利,民法为个人提供了法律武器,使其能够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要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其次是必要性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以实现特定目的为限,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
再次是安全性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为了实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救济性。
其次,要规定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从网络购物到社交媒体,从在线金融服务到医疗健康,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
然而,随着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凸显,其面临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增大,滥用、泄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不仅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个人信息的内涵和范围是理解其民法保护的基础。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轨迹等。
这些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关联性的特征,即能够通过这些信息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的个人,并且与个人的生活、工作、社交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个人信息对于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它是个人人格尊严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信息如何被收集、使用和传播,这是对个人自主和自决权利的尊重。
其次,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和安全。
不当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可能会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甚至带来财产损失和人身威胁。
此外,个人信息也是个人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资源,合理利用个人信息可以为个人带来便利和利益。
然而,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和便捷。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和机构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同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难。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法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侵犯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成为了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保护的意义、现存问题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意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对于维护个人隐私权、尊严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是推动社会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导致违法行为频发。
此外,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意识相对较低,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方面: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但缺乏系统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导致法律适用性和执行力不强。
2. 执法力度方面:执法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处罚轻等问题,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技术水平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而当前的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应对所有威胁。
4. 防范意识方面:部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较弱,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给自己带来损失。
四、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系统、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和共享等环节的规则,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也与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紧密相连。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个人信息,通常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状况、行踪轨迹等。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个人信息的范畴也在不断扩大,例如生物识别信息、网络浏览记录、消费偏好等也逐渐被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
个人信息具有多重价值。
对于个人而言,它是个人身份和人格的一部分,承载着个人的隐私和尊严。
对于企业和商家来说,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可以用于精准营销、市场调研等。
然而,正是由于个人信息的这些价值,导致其面临着被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等风险。
在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基于人格权的理论。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利益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超出约定范围使用个人信息、不当保存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
当这些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往往具有隐蔽性,个人难以察觉自己的信息被侵犯。
例如,一些手机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用户的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信息。
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的价值巨大,侵权行为的收益往往高于侵权成本,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从在线购物到社交媒体,从金融交易到医疗服务,我们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产生和传递着大量的个人信息。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滥用、泄露的风险也与日俱增。
因此,如何通过民法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各种数据和资料。
它可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健康状况、消费习惯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个人来说,具有极高的价值和敏感性。
一旦被不当获取和利用,可能会给个人带来诸多困扰和危害,如财产损失、名誉损害、隐私泄露,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应当明确个人对其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这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控制权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其信息是否被收集、如何被收集以及被用于何种目的;知情权则要求信息收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个人相关的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修改权使个人能够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进行更正;删除权则保证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隐蔽,加大了监管和保护的难度。
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利益,不惜违法收集和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此外,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相对薄弱,往往在不经意间就泄露了自己的重要信息。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的监管,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法律领域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保护的意义、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意义1. 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生物识别信息等。
这些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或滥用,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2. 民法保护的意义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被视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其保护对于维护个人尊严、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
三、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1. 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
例如,部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流通和共享缺乏有效监管等。
2. 监管不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度,部分企业和机构在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例如,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较弱,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
此外,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部分公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立法体系(1)针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权利主体、保护原则等。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其保护问题也越发受到关注。
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更在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个人信息的范畴颇为广泛,涵盖了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消费习惯等各种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这些信息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收集和使用,例如在线购物、社交媒体、金融服务等场景。
然而,不当的收集、存储、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可能给个人带来诸多困扰和风险。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在于对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首先,个人对其自身信息享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这使得个人能够在信息处理的过程中保持一定的参与度和控制权。
其次,个人享有决定权,能够自主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以及如何处理。
这一权利体现了对个人自主性的尊重。
此外,个人还享有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个人信息的收集环节,民法应当设定明确的规则。
收集者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同时,应当向信息主体充分告知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获得其明确同意。
若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更应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个人信息的存储环节同样不容忽视。
存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这包括防止信息的泄露、篡改和丢失。
一旦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存储者应当及时通知信息主体,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个人信息的使用环节,民法应当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
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符合收集时所声明的目的和范围,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目的。
若要变更使用目的,应当重新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此外,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如个人的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设定更为严格的使用条件和程序。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从在线购物到社交媒体,从金融交易到医疗服务,我们的个人信息在各种场景中被收集、存储和使用。
然而,这种广泛的信息流动也带来了诸多风险,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事件屡见不鲜。
因此,从民法的角度探讨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信息的范畴十分广泛,它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生物识别信息、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
这些信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到特定的个人,对于个人的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会给个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例如,不法分子获取个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后,可能会盗刷银行卡,造成财产的损失。
此外,个人信息的滥用还可能导致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的频繁出现,影响个人的正常生活。
更严重的是,个人信息的泄露还有可能被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那么,为什么个人信息需要民法的保护呢?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对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民法可以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确立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同时,民法可以通过侵权责任制度,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制裁,为受害人提供救济。
从权利属性来看,个人信息权应当被视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它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因为个人信息与个人的尊严、隐私密切相关。
同时,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例如一些企业通过合法收集和分析个人信息来获取商业利益。
因此,个人信息权应当是一种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权利。
在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应当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例如,合法性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当性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具有正当的目的,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必要性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不能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应当向个人充分告知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内容,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账号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越来越普遍,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民法保护角度出发,探讨个人信息的定义、性质及在法律中的地位,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与性质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
这些信息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可识别性,即能够通过这些信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二是具有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三是具有隐私性,即这些信息往往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和权益。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权利和财产,是个人尊严和隐私权的重要体现。
三、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及保护意义在法律上,个人信息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权利和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和权益,也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首先,保护个人信息可以维护个人的尊严和隐私权;其次,保护个人信息可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最后,保护个人信息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四、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在民法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所有权。
这表明,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和合法的目的下,才能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使用。
2. 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最小化原则等。
这些原则要求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人们的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1. 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然而,由于个人信息涉及的范围广泛,且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和挑战。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面临的问题1. 立法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处理、利用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法不力部分地区和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此外,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
3. 技术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等过程越来越依赖于网络技术。
然而,网络技术的不完善和漏洞也给个人信息带来了泄露和被滥用的风险。
如何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和保护原则;(2)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等行为;(3)加大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
2. 加强执法力度(1)提高执法机关和个人的法律意识;(2)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3)加大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人信息的泄露与滥用给个人权益造成了潜在的风险,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予以了一定的规定和保障。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到个人的基本权益和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的名誉、姓名、肖像和隐私受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也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并可以选择是否将其披露给他人。
针对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非法收集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得到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并且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合法、正当,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民法还规定了一些救济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权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排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个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个人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民法的保护,政府也在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在制定中,将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行为,同时赋予个人更多的权利,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个人信息的保护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网络和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更加隐蔽,加大了保护的难度。
法律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以形成威慑,切实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个人的自我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个人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轻易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也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平台和应用,以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情况,个人也可以通过舆情监控、数据删除等手段予以追溯和处理。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非法交易等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等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理论基础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在于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理论,个人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进行控制、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公开个人敏感信息。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等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问题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以下问题和挑战:1. 立法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仍存在模糊之处,导致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困难。
2. 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和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
3. 技术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处理方式日益复杂,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技术上的挑战。
4. 公众意识不足: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部分人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措施与建议:1. 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和使用原则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从日常的网络购物、社交媒体使用,到金融交易、医疗服务等各个领域,我们的个人信息不断被收集、存储和使用。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层出不穷,给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究竟是什么呢?简单来说,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这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这些信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旦被不当获取或使用,可能会给我们带来诸多麻烦。
为什么个人信息需要民法保护呢?首先,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
它与个人的尊严、隐私密切相关。
例如,个人的行踪轨迹如果被随意曝光,可能会让人感到失去了安全感和自由感。
其次,个人信息具有财产价值。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商业资源。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获取利益,这严重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益。
再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那么,在民法中,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呢?一方面,要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归属。
个人对其自身的信息享有控制权和决定权。
这意味着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其个人信息。
另一方面,要规定侵权责任。
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同时,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目的明确原则、最小必要原则等。
然而,当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虽然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存在模糊和空白之处。
例如,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等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其次,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日益重要。
我们的生活与互联网紧密相连,从在线购物到社交娱乐,从工作交流到金融交易,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层出不穷,给个人的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状况、行踪轨迹等。
这些信息对于个人而言,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方面,个人信息是个人身份和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也可能涉及到个人的财产安全和隐私利益。
那么,为什么个人信息需要民法的保护呢?首先,从权利的角度来看,个人对自己的信息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这是基于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的需要。
如果个人信息被随意收集、使用和传播,个人的人格尊严将受到侵犯,自由发展的空间也会受到限制。
其次,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缺乏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会导致信息市场的混乱和不公平竞争。
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非法获取和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从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诈骗、骚扰、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旨在保护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中的一部分,如个人的私密健康状况、行踪轨迹等,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其次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和姓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进行了限制。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在各种场景中被广泛收集、存储、使用和传播。
从在线购物到社交媒体,从金融服务到医疗保健,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凸显,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威胁。
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状况、行踪轨迹等。
这些信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我们在社会中活动的“数字标识”。
然而,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和使用却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困扰。
比如,我们可能会频繁收到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推销各种我们并不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我们的个人隐私可能会被泄露,导致名誉受损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甚至我们的个人信息还可能被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给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那么,为什么个人信息需要民法的保护呢?首先,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在民法的框架内得到明确和保障。
其次,民法的保护能够为个人信息提供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规则。
相比于其他法律,民法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多样化的救济手段。
最后,民法的保护能够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促使公民更加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已经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
例如,《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资源和重要财产。
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其保护问题。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中,各种信息的收集和交换变得更加容易和快速,如何在这种背景下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民法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一)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一些机构和个人往往过度收集、滥用甚至泄露用户信息,严重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其次,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仍然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被滥用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首要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输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告知用户相关信息,并征得用户的明确同意。
任何未经用户同意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三)目的限制原则目的限制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明确的目的,不得超出该目的范围进行使用或传输。
同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最小化原则,尽量减少对用户隐私的侵犯。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首先,应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中的研究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
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个人隐私、人身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屡见不鲜,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民法保护的重要性、保护方式、现存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及民法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往往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给个人生活带来困扰。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能够有效地维护个人的隐私权。
2. 保障人身权益:个人信息与个人的生命、健康、名誉等密切相关,保护个人信息就是保障个人的人身权益。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的滥用可能对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方式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立个人信息权: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2. 规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合法性原则:民法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个人同意。
3. 设定侵权责任: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但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
2. 监管不力:个人信息的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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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摘要:在迈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因个人信息泄漏而导致个人利益受损甚至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公民对个人信息泄漏的担忧、甚至恐慌已经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因而必须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的基础,必须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在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增加侵权责任条款。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人格权民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个人信息作为民法上一个全新的概念,各国在立法上有很大分歧。
然而,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却通过很多国家长期的立法过程而逐步显现。
现在,个人信息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应该可以表述为所有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是所有权客体说,即个人信息能作为商品被利用、出让,为信息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这种利益是一种财产利益,所以应采取所有权保护模式。
二是隐私权客体说,即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就是侵害了信息主体个人隐私中的私人信息部分。
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即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关系公民个人人格尊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因而应该采取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直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个人信息虽然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但并不能掩盖其作为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因而它是一种体现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
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人格权,不属于隐私权范畴,应作为一种全新的具体人格权予以保护。
二、现行民法中个人信息的实际保护状况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定相当有限,民法中也是少之又少,且多通过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分散于民法、商法等一些部门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完善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清楚,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当薄弱,也无法规范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而只能寄希望于行业自律,使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种缺乏约束的状态之下,这也导致了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公民对于自己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情况毫无知觉,同时行政机关也在对相关人的管理中无故收集、传递了很多不必要的信息。
因此,为了突破传统的民法保护,我国亟待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二)存在问题
在我国现行民法中未对个人信息权予以明确规定,这就使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没有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权利归属不明确,这必然导致使大量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救济。
对个人信息权缺乏侵权法上的救济,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对个人信息提供的保护仅限于可由姓名权、名誉权和肖像权或其他民事权利所能辐射到的个人信息,这种间接保护效力较弱且范围十分狭窄,很容易导致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我国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完善
(一)个人信息权的类型化总结和法律界定
谈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此需要引进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作为特别的人格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外延。
简单地讲: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直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个人信息权虽然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但并不能掩盖其作为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因而它是一种体现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
而个人信息权作为特别的人格权,法律确立个人信息权的目的是表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彰显国家对个人信息领域的高度关注和对民众人权的充分尊重。
个人
信息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普通人格权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性内容、财产性内容都与个人信息权有部分重合的地方。
总而言之,个人信息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作为信息化的权利,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其被赋予了特殊的时代内涵和技术意义。
(二)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
赋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是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核心,也有着积极的意义,各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也均有相关的规定。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涵盖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播以及修改等过程,个人信息保护是为了实现保护个人信息与促进信息流通和社会进步的平衡,因此在赋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以防止个人依靠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来绝对排除他人对其信息的使用。
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决定权,决定权是个人信息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和首要权利,其适用对象包括未收集的个人信息和已经被收集的个人信息;(2)查询权,个人信息查询权也称信息知情权,是指本人有权利查询其个人信息及有关的处理情况;(3)更正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有权要求信息收集者、使用者对个人信息中不正确、不完整或已经过时的信息进行更正或补充;(4)封锁权,信息本人可以要求其特定信息不得再被大众或者特定主体查询或者使用,但是个人信息控制者尚可保有这些记录;(5)删除权,个人信息权利人或合法提供者有要求删除有关资料的权利。
(三)对个人信息收集者和使用者的义务进行规定
仅仅通过赋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在个人信息本人权益保护方面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收集者、使用的义务。
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1)说明与提示义务;(2)合理使用义务;(3)合理的注意义务;(4)侵权发生后的补救义务。
(四)有关立法的建议
1.在民法典中确定个人信息权。
目前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对个人信息的确定和最集中的保护应当体现在制定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还是应集中在民法中,因为个人
信息保护法是民法的下位法,只有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人格权予以确定,才能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立法上的依据。
此外,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其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有具体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确定个人信息权将更有利于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也为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奠定了基础。
2.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个人信息权救济条款。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这是法学界公认的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民法上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也仅针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规定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种规定只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涉及其他领域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也未规定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因此,应在侵权责任法即将出台之际及时增加相关条款,确立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使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能够得以有效的遏制。
四、结论
过去,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已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既具备理论基础,又具有现实必要性,立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相应的立法程序也已经启动。
在立法过程中我国政府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构建起完善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3]佟贺丰.网络中用户电子隐私权的保护.现代情报,2000.8。
作者简介:
依万香 1988年11月傣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
董旭旭 1989年7月彝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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