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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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在,我将对这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以期能够更好地提高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效率。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排查和筛查工作。

通过加强对案件材料的审核和对当事人的询问,我们成功地发现了一些虚假诉讼案件。

在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后,我们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核实,最终成功地揭露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教育和警示工作。

通过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宣传和警示,我们使当事人对虚假诉讼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了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

同时,我们也对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一些无谓的诉讼。

最后,我们加强了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惩处力度。

对于那些故意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我们将依法进行严厉的惩处,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我们也对一些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公开曝光,以期能够更好地震慑其他潜在的虚假诉讼行为。

总的来说,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效率,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诈骗罪办案心得

诈骗罪办案心得

诈骗罪办案心得诈骗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质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在我们社会上频繁发生。

作为办案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对诈骗罪的研究和了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在办理一系列诈骗案件中,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几点心得和方法论,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以期提供一些办案的指导意义。

首先,对于诈骗罪的定性和量刑标准要清楚明确。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等手段,使他人受损失的行为。

在办案中,我们要明确欺骗过程、罪责和所涉金额的大小,并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来确定量刑标准,保证正义的实现。

其次,要注重收集证据,构建完整的案情链条。

在侦查和办案过程中,我们要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和保全,将各个证据要素有机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案情链条。

这样做有助于形成铁证如山的证据,提高案件的定性、定性的准确性和证据的说服力。

再次,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办案效率。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智能化手段的广泛应用,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在不断升级。

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对犯罪技术的认识和研究,并主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侦查和取证。

如运用数据分析、网络追踪等技术手段,加大对电信信息等虚拟空间的监控,有针对性地打击诈骗犯罪行为。

此外,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识骗能力和防范意识。

通过加强对诈骗案例的曝光,向社会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提高人们对于诈骗犯罪的认知程度和防范意识。

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老年人等易受诈骗的人群的关爱和保护力度,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减少他们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只有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和警觉意识,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打击诈骗罪。

最后,要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和创新。

作为办案人员,我们要保持学习的热情和进取心,随时关注最新的科技和犯罪手段,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只有站在时代的前沿,才能在办案中洞察犯罪的本质和规律,提高诈骗罪案件的侦办能力。

以总结,诈骗罪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工作心得:维护刑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

工作心得:维护刑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

工作心得:维护刑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方式的诈骗案件也随之层出不穷,诈骗的数额也日见增大,手段也日益鲜见,涉案被害人相当广泛,受害程度也深浅不一,那么作为已经涉嫌犯罪的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怎样才能给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呢?一、刑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救济途径1、刑事救济途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已涉嫌犯罪,案件已由公安、检察和法院审判等机关控制,此时被害人将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的损失应要通过追缴退赔制度,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诈骗的财要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来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刑事诉讼法解释》139条规定:“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的的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用、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以退赔被追缴、退赔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的情节予以考虑。

”由上述规定可以得知,被害人的损失当然可以通过刑事程序中的追缴和责令退赔程序去挽回。

但这程序启动究竟是依据被害人的申请还是由、检、法依职权进行呢?本人认为,公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做法,有赖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的主动作为,如果处置不力,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被害人损失的求偿。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申请启动该程序,将是对公权务启动该程序的一种监督和补充,既监督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又弥补了其缺陷。

实践中,由于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可能存在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的问题,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本质上不属于(也不应该属于)裁判机关,一旦案件最终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陷于被动。

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心得体会

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心得体会

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心得体会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心得体会一、前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扰。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欺诈手段也日益繁多和隐蔽,给我国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为了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参与了一个专门的小组,深入研究了这个问题,并与其他成员共同制定了一套行动方案。

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将其分享如下。

二、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与现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技术更新快:诈骗分子不断研发新的技术手段,不断蓄意破解传统防护措施,隐蔽性高。

2.涉案地域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面较广,诈骗分子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实施诈骗,而且往往多为跨省、跨国作案。

3.隐蔽性强:网络欺诈手段及侵害手段覆盖面广、隐蔽性强,难以查证,使人难以防范。

对于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们必须了解其特点与现状,针对其特点制定出相应的打击和治理措施。

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是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首要任务。

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处力度还不够,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对一些手段尚未涉及明确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我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立法工作的关注力度,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2.完善我国刑法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提高对诈骗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3.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网络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我们可以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具有跨国特点,涉案地域广,破案难度大。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合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势在必行。

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欺诈行为越来越常见,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刑法对诉讼欺诈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制。

一、刑法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规制刑法规定,诉讼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通过虚假证据、虚伪陈述、恶意诉讼等手段,达到其本不应取得的法律地位或获取不当利益或者为某人或某组织谋取不正当收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诉讼欺诈行为罪名包括:以虚假的方式规避、妨碍或拒绝执行判决、裁定;诱使他人虚假作证或者补充虚假证据;编造事实、证据;非法占有集体财物等。

在处理诉讼欺诈行为时,法律机关应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严格的惩罚,以维护公平的司法环境,还受害人一个清白的名誉和权益。

二、案例分析1.某人的诉讼欺诈行为案例。

该人为争夺一处房产,伪造他人签名和手印,诈骗了100万多元。

最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2.某律师的诉讼欺诈行为案例。

该律师精通法律,利用自己的职业知识,帮助其客户向法院递交虚假的银行卡账号,虚构公司名义等手段,骗取银行账户资金,被判处10年徒刑。

3.某医生的诉讼欺诈行为案例。

该医生在民事案件中,编造伪证、虚假宣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三、结论诉讼欺诈行为是破坏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犯罪,应该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加强监管,坚决守卫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同时,对于诉讼欺诈行为受害人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促使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公民和法律从业者,应该加强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不参与或纵容诉讼欺诈行为,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

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和追溯能力,同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还应该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加大司法救济力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之,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责任,并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方能实现我们梦寐以求的公平公正的社会。

法院电信诈骗工作总结

法院电信诈骗工作总结

法院电信诈骗工作总结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开展电信诈骗案件的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我院电信诈骗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电信诈骗案件审理基本情况过去一段时间,我院受理的电信诈骗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这些案件涉及的诈骗手段多样,包括网络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

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虚假网站、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电信诈骗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专业化。

犯罪分子往往熟悉网络技术和金融知识,能够巧妙地利用各种漏洞进行诈骗。

二是犯罪地域跨度大。

电信诈骗犯罪不受地域限制,犯罪分子可以在不同地区甚至跨国实施犯罪,给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三是受害人众多。

一起电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受害人,且受害人分布广泛,损失金额巨大。

二、工作举措(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门的电信诈骗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相关人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电信诈骗案件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业务培训组织刑事审判法官参加各类电信诈骗案件审理业务培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审判能力。

同时,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分析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指导。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了电信诈骗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做到快审快判,及时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案件移送、证据审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形成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合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开展电信诈骗防范宣传工作。

利用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电信诈骗典型案例和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对自己诈骗罪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

对自己诈骗罪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

对自己诈骗罪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一、自省深刻1. 人生的曲折与坎坷,如同一幅又一幅交织交错的图案,平淡无奇又充满着人生的辉煌与悲壮。

在追寻人生意义的过程中,不经意间,我竟然陷入了一场罪恶的漩涡——诈骗罪犯行为。

这个错误的选择,让我自己深切反思,意识到了自己究竟做了什么,犯下了怎样的罪行。

2. 我意识到,诈骗并非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是求取成功和幸福的捷径。

相反,它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后患。

在思考自己所做的事情的我也开始反思自己的人生,是否真的只有这条道路。

由于急功近利、急于得到金钱的诱惑,我陷入了错误的认知,对罪行的意识模糊不清。

二、意识的觉醒1. 随着对自身行为的深刻反省,我逐渐觉醒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性。

我理解到自己的行为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伤害,更是对社会、对法律的践踏,对人性的背叛。

我深深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更是社会的败类,是不良行为的传播者。

2. 我开始接受全面的法制教育,深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底线和界限。

经过与法律专家的交流与交流,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明白了错误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愈发意识到自己的愚蠢和自私。

三、认识与悔过1. 诈骗罪犯行为,是对社会和他人的背叛,更是对自己的背叛。

自觉认识到错误,我深切反省自己的内心,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是不道德、不人道的行为。

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内疚,认识到对不起受害者和社会,开始内心的悔悟。

2. 为了赎罪和弥补造成的伤害,我主动向受害者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起自己的错误。

我决心在未来的生活中,用自己的行动,弥补所犯下的错误,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融入社会,奉献爱心,善良友爱。

四、矫正与改过1. 我接受了相关的法律教育和辅导,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在服刑改造的过程中,我深刻反思自己的人生和行为,并接受了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明白值得人生追求的真正含义。

2. 我下定决心,认真规范自己的行为,重塑个人品德和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经过长期的努力和实践,我们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有了一定的总结和经验,现在我将对此进行总结。

首先,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需要高度的警惕性和细致性。

在接受案件的初期,我们需要对原告和被告的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和核实,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我们也需要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及时发现虚假证据和证词,防止虚假诉讼案件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密切的合作,共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另外,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需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我们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我们也需要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需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

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办案人员的辨别能力和应对能力,以更好地应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挑战。

总之,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协作,依法办案,提高队伍素质,以更好地应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挑战,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对诈骗的认识和看法

对诈骗的认识和看法

对诈骗的认识和看法
诈骗是一种不道德、非法的行为,其目的是通过欺骗、欺诈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由于诈骗案件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对于诈骗的认识和看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首先,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数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惩罚措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震慑犯罪分子,并借此引起公众对于诈骗行为的警惕。

其次,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警惕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只有当我们认真了解世界、学会辨别真假、提高警觉性,才能够理智、冷静地面对犯罪行为。

如果我们身处于诈骗的陷阱中,会面临极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不但无法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双重伤害。

最后,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遏制诈骗行为的发生。

由于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常常利用新技术、新渠道进行欺诈行为,不
断地难倒执法部门。

因此,为了制止这些行为,需要加强对诈骗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政府应该加大对于打击犯罪的力度,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追查和惩治,对于被害人和其家属给予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总之,对于诈骗的认识和看法应该是全面、客观、理性的,并需要我们付出实际行动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安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民警办理诈骗案件心得(优质15篇)

民警办理诈骗案件心得(优质15篇)

民警办理诈骗案件心得(优质1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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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专项打击网络诈骗工作总结

检察院专项打击网络诈骗工作总结

检察院专项打击网络诈骗工作总结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检察院专项打击网络诈骗工作总结篇1将近年关,电信诈骗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为了进一步强化员工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和能力,我于20xx年12月23号组织开展防电信诈骗知识讲座,由我行合规行长主持召开,在会上认真学习上级行下发的各类电信诈骗案情通报,并对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尽管电信诈骗分子狡猾多变,花样百出,分析辨别所谓“电话欠费、破财消灾、购车退税、刷卡消费、低价购物、招聘公关、引诱汇款、呼通即停、绑架和中奖”等10多种电信诈骗案例。

同时要求全体员工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切不可放松防范,并强调要熟练掌握各类电信诈骗案件防范工作的三个要点:一是严格规范现金柜面汇款、转账业务办理程序,做到“四必问”和“必签”;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自助银行服务区的巡查,以便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三是柜员、大堂经理、保安等重要岗位人员要加大对客户防范非接触性诈骗的宣传力度,提高客户的防范意识。

通过这次讲座我们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特点、规律、手段和伎俩,从中找到预防犯罪分子诈骗的有效措施,提高一线员工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检察院专项打击网络诈骗工作总结篇2为进一步加强反金融诈骗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识诈防骗能力,提升全民反诈意识,保护社会公众财产安全,6月14日,兴业银行深圳平湖支行开展了以“全民反诈,守护平安”为主题的防范金融诈骗宣教活动。

本次宣教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以厅堂为主阵地,通过现场宣讲的形式普及防范金融诈骗的知识,邀请辖区派出所反诈骗专员为网点附近居民、物业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等讲解新型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手法和应对措施、买卖账户的社会危害、转账汇款的注意事项等,以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知识,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盲目相信陌生人的电话和短信,不要点开陌生链接和二维码,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密码,尤其是老年人更要提高警惕,准确识别各类骗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制教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实用15篇)

法制教育网络诈骗心得体会(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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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假诉讼办案工作总结

打击虚假诉讼办案工作总结

打击虚假诉讼办案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虚假诉讼现象日益严重,给
司法机关办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各级法院和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打击虚假诉讼的办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

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
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办案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要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监管。

法院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诉讼材
料的审查,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是真实有效的。

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涉案当事人的信用监管,防止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

再次,我们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一旦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和检
察机关要果断采取行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对于恶意诉讼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必要的惩罚,以震慑其他潜在的虚假诉讼行为。

最后,我们要加强对打击虚假诉讼办案工作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各级司法机关
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加强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的能力和水平,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
通过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合作,才能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希望我们能够在打击虚假诉讼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诉讼欺诈行为入罪的刑法思考

诉讼欺诈行为入罪的刑法思考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22-2017 年第 7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诉讼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得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近几年来,诉讼欺诈行为案发率日渐增高。

本文拟从诉讼欺诈的涵义、诉讼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及增设我国诉讼欺诈罪的立法构想等四个方面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入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诉讼欺诈;本质特征;诈骗罪;刑法评价一、引言近年来,由于法律的大力普及和依法治国政策的深入贯彻,法治文明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公民和法人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这对于向来“厌诉”的国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十分可喜的进步,但随之而来的副产品——诉讼欺诈现象却日益猖獗,其数量之多、发案之密集令人触目惊心!仅河南郑州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近两年就发现并纠正了42起。

[1]如此多的诉讼欺诈案件,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而立法的滞后性也给司法实务者们断案带来了不少的困难。

本文拟就诉讼欺诈行为的入罪问题作如下分析和探讨。

二、诉讼欺诈的涵义对于诉讼欺诈的概念,中外学者的看法各有不同。

笔者认为,界定诉讼欺诈的概念,应从其本质特征出发,尽可能涵盖该行为可能出现的一切情况,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学理论证。

如果概念表述过于笼统模糊,则不利于理论的明晰和司法实践的认定,因而应该明确以下两点:(1)不应将诉讼欺诈行为限定在当事人恶意串通一种情况。

无论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通谋,只要是存在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欺诈行为,其行为都具有同质性,应作同一评价。

(2)不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诉讼欺诈行为的必要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固然是构成诉讼欺诈的主要情形之一,但是在复杂的现实条件下,行为人伪造与他人之间本来存在的合法债权消灭的证据,利用诉讼方式使自己免于履行债务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诈骗事件心得体会及收获诈骗案件心得体会

诈骗事件心得体会及收获诈骗案件心得体会

诈骗事件心得体会及收获诈骗案件心得体会主题诈骗事件心得体会及收获一1、作案技术科技化2、作案手段隐蔽化3、社会危害巨大化4、防范措施高校大学生诈骗不是简单的高校和公安部门问题,它已然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因此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社会、高校以及大学生本身需要共同努力。

(1)社会层面:充分发挥社会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公益广告和媒体曝光,加强社会公民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视程度,引导社会公民对电信诈骗的认识。

同时大力开展防范宣传,提高手机用户的防范意识,号召全民提高警惕性,当遇到手机短信诈骗的犯罪时,能主动、及时地向警方报案,并提供有关犯罪证据资料,为揭露、证实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5、其它心得体会&防范措施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如果掉人不法份子所设络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

高校大学生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背后所衍生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和思考。

6、总结和建议电信诈骗危害巨大,防范电信诈骗要从自身做起,民众要做到不贪婪、不轻信、多防范。

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多种电信诈骗进行严厉打击、加大科技预警和打击力度、宣传要加大力度,要将防范意识深人人心、要规范银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完善立法重点打击。

将电信诈骗消灭在萌芽里。

主题诈骗事件心得体会及收获二1、纷繁复杂兮诈骗陷阱,谁能参悟兮结法于心。

2、防范诈骗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个个受益。

3、噩耗传来勿慌张,三思确认防被欺。

4、思想防范牢,骗子不得逞;思想防范松,钱财一朝空。

5、花间隐虎,勿轻信;心中留法,须谨行。

6、绷紧防范之弦,远离诈骗之害。

7、遇事不慌,见财不贪;如有万急,还需核实。

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以刑法为视角的分析(一)

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以刑法为视角的分析(一)

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以刑法为视角的分析(一)关键词:诉讼欺诈/诈骗罪/欺骗对象/财产处分内容提要: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

事实上,诉讼欺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

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

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被骗人为基准来判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一、诉讼欺诈行为界说诉讼欺诈(又称诉讼诈骗或诉讼诈欺),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诉讼欺诈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种较为独特的危害行为,其行为方式多样,形态各异。

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从行为人赖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来源的角度,可以将诉讼欺诈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为人自己伪造证据,即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如借据、还款协议、债务担保协议、债务清偿证明等。

这种类型的诉讼欺诈从事实到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虚假的,是行为人虚构和伪造的。

二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隐私,胁迫其以书面形式自证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类型的诉讼欺诈所依赖的事实是虚假的、不存在的,其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不是被害人真实的意思反映,而是在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但从字面和形式上看,它却是真实的——它确实是被害人自己书写的证明其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其形成的非法性和内容的虚假性在形式上都无从体现。

三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或失误,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最典型的事例如借款人已经归还了借款,但由于遗忘或出于对出借人的信赖,没有索回或销毁借款凭证,致使欠款虽已偿还但借款凭证却仍保留在出借人手中的情况。

反诈骗的心得体会五篇

反诈骗的心得体会五篇

反诈骗的心得体会五篇反诈骗的心得体会1通过几个案件的学习,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这个时代,银行也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不法分子违法操作的案件风险,如票据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客户信息、银行的薄弱环节进行诈骗,此类案件在近几年呈高发状态。

而作为银行的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经办业务直接接触客户,提高自身的防诈骗能力尤为重要,既担负着避免银行的经济损失,又担当着告知客户风险点的义务。

在自身操作技能上必须做到规范操作无懈可击,严格按流程操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决不能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工作中要注意客户的大体识别,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该核实的必须核实,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证件的,必须提供做到位,避免虚假操作。

遇到大额转账、汇款业务要多问一下其用途,电子银行业务多给客户做一下安全提示,例如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有效防止客户资金被骗。

所以在以后的业务经办中,让自己多一份细心,给客户多一份业务的交流和温馨提示,可以很有效堵截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反诈骗的心得体会2今天晚上学院组织看防诈骗电影,影片利用动画片的形式用诙谐、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展现了各种诈骗的案例。

看完本影片,我深受影响,真切的感受到诈骗真的是无处不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就像影片中常说的一句话“切莫上当。

”诈骗形式主要有街头诈骗、网络诈骗等。

诈骗人员很狡猾很“聪明”,他们的诈骗对象主要是妇女、老人这些弱势群体,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办作假医生,假出车祸者,假出差者,假老师,假朋友,假同桌的你,假女儿等各种身份,骗钱、骗物。

他们触碰着道德的底线,直到达到他们的目的,否则他们不会放过你,他们最开始时用好听的语言劝告你,用你的家人的性命危机恐吓你,利用你的善良,你的担心,你的良知,做最没有良知的事情。

其实,诈骗在学校也是普遍存在的。

特别是每年大一新生来校之际,此时诈骗分子便会出来“觅食”,主要以大一新生为目标,利用他们对大学的不熟悉,以及对大学美好的憧憬,利用他们的善良。

防诈骗法律活动感想

防诈骗法律活动感想

防诈骗法律活动感想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诈骗、电话诈骗等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各种诈骗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强了防诈骗法律活动,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宣传和执法行动。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深有感触,有必要对这些法律活动给予认真反思和总结。

首先,防诈骗法律活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一种经济犯罪,诈骗犯罪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构成了严重威胁。

诈骗犯罪可能导致受害人家破人亡,给受害人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

因此,防范和打击诈骗犯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而在实践中,法律活动的重要性在于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和执法行动,提高公众对诈骗犯罪的警惕性,预防和打击各种诈骗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防诈骗法律活动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我国,政府和公安机关对防诈骗工作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和执法行动。

特别是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加强技术装备、建设网络警察队伍、打击跨境诈骗等举措,成功破获了一大批重大诈骗案件,有力震慑了各类诈骗行为。

同时,通过各种法律宣传教育和宣传广告,公众对于诈骗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也得到了极大提高。

所有这些成效的取得,为我们对于防诈骗法律活动的进行了积极的肯定和肯定。

另外,防诈骗法律活动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虽然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公众对于诈骗犯罪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但实际上,仍然有不少人容易被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所迷惑。

这说明,我们在宣传教育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引导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法律执法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尽管公安机关在打击诈骗犯罪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实际上,跨境诈骗和网络诈骗形势依然严峻。

因此,我们需要持续深化执法改革,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从源头上切断诈骗犯罪的生存空间。

最后,我认为,进一步加强防诈骗法律活动的措施和建议。

诈骗案件专家点评400字

诈骗案件专家点评400字

诈骗案件专家点评400字
第一,推动办理新型涉众诈骗犯罪案件的部门协同。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负有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

就新型涉众诈骗犯罪而言,由于牵涉主体众多,很多案件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方面监督公安机关发现、挖掘线索,尽早发现、尽早立案、尽早打击;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把关案件,引导法院类案同判,推动该类犯罪裁判标准的统一。

第二,加强新型涉众诈骗犯罪防治的网络化、智慧化。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很多犯罪都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新型涉众诈骗犯罪也不例外。

该案中,马某等人也是通过网络发布相关信息。

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对涉网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从各种涉网案件中积极挖掘新型涉众诈骗犯罪线索;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与相关网络监管主体的协同。

如,可通过与网信部门建立协作、反馈机制,全面加强对涉诈信息的管控。

针对未履行相关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可通过
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积极履行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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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
毋庸讳言,诉讼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且破坏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机关据实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但是我国刑法并未将诉讼诈骗行为独立定罪量刑,导致对于诉讼诈骗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不无疑问。

一、诉讼诈骗行为之界定
诉讼诈骗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诉讼诈骗,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

”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诉讼诈骗。

从诉讼诈骗的概念界定,得出了诉讼诈骗的四个特征: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中。

第三,行为人在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

第四,法院因行为人提出的虚假证据而做出判决。

二、诉讼诈骗行为之定性
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

理由如下:
从《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来看,该条对诈骗罪的规定采用的是简明罪状的立法方式,以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与超前性,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或限制诈骗行为的具体方式,也未将诈骗罪的对象局限于被骗人自己的财产,更未将诈骗罪的财产处分人限于被害人,或者说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处分人(被骗人)所处分的财产是
否一定为其本人所有。

因此,简单地说,诈骗罪的结构:首先是欺诈行为,其次是使对方陷入错误,再次是处分财产,最后是转移财物,具有这种因果关系结构则成立诈骗罪既遂,这种结构没有排除将诉讼诈骗排除在外。

不管行为人采取何种诈骗方式,受害人与被骗人是否为同一人,被骗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本人所有,都在《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诈骗”之语义所能包容的范围之内,都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那么,行为人通过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借助国家权力达到其非法取得财物目的的诉讼诈骗行为,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具体看来可能存在的问题是:
1、关于诉讼诈骗罪中被骗人、财产处分人是否为为同一人的争议
第一,在诉讼诈骗中,当事人没有被骗,只有法院被骗。

那么,法院能否被骗?从本质上分析,民事诉讼采取形式上的真实主义,因此完全可以不管法院是否真的陷入了错误。

在民事审判中,证据的价值是根据自由心证来确定的,因此,由于错觉而做出的处分行为是完全可以考虑的。

于此同时,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使被害人原有的财产处分权被转移,即此时对于该诉讼标的财物的处分权已经转移为法院所有,是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的情况(其他所有权与处分权相分离的情况如知识产权中的独占许可)。

如果把法院拟人化,那么在证据面前的自由心证就是法院自己的心理判断,法院的判决就是自愿做出的,如果判决错误,那么就是法院陷入了错误的认识,从阵营说的角度看,此时法院已经属于受害人的阵营。

被欺骗人的是法院,法院根据判决可以强制执行,处分权人与被骗人是一致的。

此时,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将导致法院的地位在诉讼诈骗中,从裁判员的地位脱离出来变成运动员。

第二,诉讼诈骗中的核心行为是处分行为,即交付行为,该交付由法院执行。

处分行为是诈骗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如盗窃罪区分的关键。

在诉讼诈骗中,我们如何评价这里的交付行为?诉讼诈骗的交付与诈骗罪所要求的任意交付具有同质性。

基于法院判决的交付与基于错误认识的直接交付在法律意义上并无两样:一方面,根据判决必须执行的原则,败诉人(被害人)已经失去了任意处分财产的权利,在是否交付财产的问题上已经没有发言权,因为诉行为已经导致行为人对于自己该部分财产的处分权的独占出让,尽管败诉人还存在上诉、申请再审、中止执行等程序性救济措施。

另一方面,欠缺交付任意性的诈骗行为并非诉讼诈骗所独有。

比如,欺骗他人,使其放弃财物,自己又获取这种财物的行为,根据通说意见,仍然成立诈骗罪。

所以,相对于成立诈骗罪,被欺骗人与有权处分人同一即已充足,而无需被欺骗人与实际交付人亦属同一。

只要具有基于处分权人(同时亦为被欺骗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的事实就足够了,是否基于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处分意思而取得财物,并无关碍,尤其是在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业已失去处分自己财物权利的场合。

2、诉讼诈骗的客体是双重法益,是否影响其作为诈骗罪的认定?
根据对诈骗罪的研究通说,诈骗罪所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权利。

诉讼诈骗行为侵害了双重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在复杂客体的犯罪中,到底将该犯罪规定在哪里,关键在于该犯罪的设置所偏重保护的客体是什么,而不能因为其客体的复杂性排除其本应入罪的适法性。

那么
诉讼诈骗作为非典型性的三角诈骗,也就不能因为其客体的双重法益性而被排除在诈骗罪之外。

究其原因,诉讼诈骗的行为人之所以伪造证据或者隐瞒事实,其目的不在于破坏司法活动,而是通过欺骗法院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因此,行为人实施诉讼诈骗行为,主要是为了非法取得他人财产,而不是为了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不能因为这种侵犯是通过破坏司法活动而进行的,就据此认为其本质在于破坏司法活动,否认其侵犯财产的本质;否则,就会只强调诉讼诈骗行为对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破坏,而完全忽视该行为对被害人财产的损害。

把诉讼诈骗行为评价为诈骗罪不会出现司法不均衡的结果,而是将其评价为妨害司法罪才会导致罪刑的不均衡。

所以在诉讼诈骗中,主要客体是财产,次要客体是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将其归属于在诈骗罪中更为合适。

三、对司法解释的评价
目前,司法解释主要指:201X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所提问题做出了《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1、对该答复内容的评价
依据该《答复》,使得诉讼诈骗行为或者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从而出现在法律规制方面的空缺,即只强调了诉讼诈骗行为对于司法活动秩序的侵害,却完全忽视了对受害人财产的严重侵害,并出现如采取伪造印章外的其他方式进行诉讼诈骗,即使后果再严重,也不构成犯罪的法律真空。

2、对该答复在司法解释中的地位的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当对诉讼诈骗以诈骗罪论处时,前述《答复》的性质与效力问题就值得研究。

如该《答复》是否属于司法解释?其效力是否及于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前述解释在我国是有权解释,但其解释要想有效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如名称),而且一般应该有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应该有确定的文号,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于诉讼诈骗行为所做的解释是否是一个有效的解释,在理论上还在讨论的余地。

综上,把法院作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于错误的工具进行理解,同时认为被害人虽然没有陷于错误,但出于对法律的忠诚也应该服从法律,应当与陷于错误同等对待,在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者财物被强制执行时,由于行为人有尊重裁判的义务,对法院裁判的履行可以看作是被害人的自愿处分行为或者准自愿处分行为。

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既维护了传统的刑法理论,又使诉讼诈骗这种新的诈骗形式的认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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