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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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永川区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永川区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

从2015年起,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园区和商务局开展了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为创新安全监管方式,
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体系、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第二是详细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
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特种设备应注册登记、定期检测、检验;每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第三是根据分类不同严格执行并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每年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
大社会影响的这些企业直接定为一类企业。

四、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将企业的安全分类及升降级等信息纳入安全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主要内容,安全管理信
用信息是企业列入“黑名单”的主要依据。

经审核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区安委办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

同时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主动接受安全托管等技术服务,拒不接受安全托管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合格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

分双控机制(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好课件分享

分双控机制(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好课件分享

I级风险管控
1)项目安全员应在每次施工前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管控风险,同时每日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 施降低风险,检查、整改等闭环资料应形成记录归档。
26
II级风险管控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住建部令 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 和重庆市住建委关于危大工程的 管理要求实施危大工程,开展从 危大工程的判定、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编审、安全技术交底、分阶 段验收到最终销号的全过程、精 细化管理;
III级风险管控
01
危大工程的 全过程、精 细化管理,
含论证
02
风险管控清 单、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人会 同总监月检、
归档
03
建设单位每 季度组织一 次风险管控 检查、督促、
归档
29
IV级风险管控
建设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风险管 03 控检查、督促、归档
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安全风险 04 管控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
15
风险分级
01
风险等级主要由一般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大工程数量确定
02 同危大工程管理中的判定相结合,每月识别
项目总体风险等级
一般危大工程数量(个)0Fra bibliotek≥10
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大工程数量(
1-2
个)
≥3
Ⅰ级
Ⅲ级 Ⅳ级
Ⅱ级
注:Ⅰ表示低度风险,Ⅱ表示中度风险,Ⅲ表示高度风险,Ⅳ表示极高风 险。
05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 治理实施指南(试行)
目录
Contents
文件背景
指导思想
主要内容
02
第一章 SECTION
文件背景
0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
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4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7页(P35-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08号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3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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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号) [J],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4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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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渝安办[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安办〔2012〕27号)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现将《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并经专业培训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开展全市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等技术咨询服务。

重庆公路水路行业

重庆公路水路行业

重庆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与事故损失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风险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交委指导风险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交委所属行业管理机构指导管辖范围内风险管理工作;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属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内设机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指导管辖范围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风险按工作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风险、水路运输风险、港口码头营运风险、交通工程建设风险、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风险和其他风险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工作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促进。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从业人员了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原材料、产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工艺和原材料。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重庆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3•【字号】渝府发[2004]80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针对我市实际,今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了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安全生产状况趋于好转。

但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状况仍未改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奋斗目标(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

我市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地处三峡库区,地理环境特殊,又是老工业城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各类安全隐患突出,被列为全国安全生产8个重点监控地区之一,安全生产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领导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警钟长鸣。

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实施治本措施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监管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9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日周月查实施细则(2019-52号)

日周月查实施细则(2019-52号)

关于修订《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9/10/23 16:39:12 浏览人数: 3131次渝建安发〔2019〕52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修订《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有关单位:《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自实施以来,较好的推动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促进了现场施工安全,但也存在检查内容不全面、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保障体系,着力防范化解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我站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宣传、督促落实工作。

原《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安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2019年10月21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6〕15号)、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2017〕430号)等文件要求,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体系建设,着力防范化解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市实际情况,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重庆市对《重
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修订。

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化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同时,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
落实。

2. 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煤矿等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
安全评估和事故预防机制。

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
控制。

3. 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针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和
领域,加强监管力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对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等的监管
和检验,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4.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
意识和应急能力。

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度。

5.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并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力度。

通过以上修订,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将更加完善和具体,有力地推动了重庆市的安全
生产工作,提升了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效果。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渝安办[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08〕51号)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但是,我市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规模小,效益差,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监管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

2009年底前,由市经济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完成全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区县(自治县)提出的立项申请、安全审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

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则为了确保重庆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够具备一定的实施标准和操作指导,同时提高重庆市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重庆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参考和指导。

下面是重庆市政府制定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则。

一、标准内容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内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置,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与检查等。

二、标准适用范围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所有相关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建筑、采矿、交通、农业等领域。

不同行业根据自身特点和风险情况,可以根据此标准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标准实施机构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的实施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负责编制标准的部门应与该局进行密切合作,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监督。

同时,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也应积极参与标准的实施与推广。

四、标准实施措施1. 标准宣传推广: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向各行业宣传推广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主动参与。

2. 标准落实检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定期组织对各相关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3. 标准修订更新:标准的修订与更新将根据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进行,确保标准始终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标准实施的效益实施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能够提高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标准的有效实施还能为相关行业提供便利和信心,增强社会对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信任。

最终,这将进一步促进重庆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渝办发[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管监察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督监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渝府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0日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损失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排查评估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据行业相应标准,分别确定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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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损失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排查评估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据行业相应标准,分别确定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响形成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岗位和全员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防控责任,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管辖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风险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

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隐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有关单位负责排查治理。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经济信息、教育、公安、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风险隐患组织排查,确定风险等级和事故隐患大小,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跟踪督办。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淘汰高风险落后产能,改造生产工艺,减少高危高风险点,从源头上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一票否决”。

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日清周进、周清月进、月.清季进”的“三清三进”隐患治理机制。

对必须立行立改的隐患,要每天清理,确保每周整改有进展;对需要认真研究并多方联动整改的隐患,要每周清理,确保每月整改有进展;对需要较长时间解决或与上级联动整改的隐患,要每月清理,确保每季度整改有进展。

通过各级分口把关,台账清理销号,形成隐患整治监督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支持协会、商会、学会、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等有关安全生产的社会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风险识别、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开办者或者经营场所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经营场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职责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制度,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掌握安全生产风险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强化预警机制;(二)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方法,开展工艺技术、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并持续更新完善;(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控制度,按照相关行业有关规定,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生产风险红、橙、黄、蓝4个等级,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明确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风险管控岗位责任,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岗位安全生产风险确认制度,制作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生产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五)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六)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班组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二)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从时间、空间和管理层级上规范安全检查,实行班组日排查、部门周排查、经理月排查;(三)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隐患排查的标准、规范、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日排查、周排查、月排查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五)明确隐患判定程序、处理措施及处理流程;(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环节、性质和治理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建档管理,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七)明确开展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相应培训的方式、频率;(八)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长或班组委托的专门人员按照“日排查”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在每日上岗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班子各成员按照“月排查”隐患排查清单,每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督查“日排查”“周排查”执行情况、隐患整治情况和重点区域安全状况,并研究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的人、财、物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所需的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

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消除隐患不力的人员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本单位有关隐患排查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六条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3(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名称、内容、级别、排查人员、排查时间;(三)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四)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组织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五)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隐患;(六)组织隐患治理情况评估,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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