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鲁人社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人社规〔2022〕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技工院校: 现将《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18日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工作实践,制定本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并与学校依法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兼职教师。
第三条根据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我省被聘用到技工院校专职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以及在企业专职从事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以下统称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适用本标准。
高技能人才根据贯通政策取得相应职称后,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应按照职称晋级的标准条件进行申报。
第四条全省采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鲁人社函〔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扩大见习对象范围。
为使更多有见习需求的青年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今明两年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青年。
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毕业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也可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重复参加见习仅可享受一次见习补贴政策。
二、加大岗位征集力度。
各市要高度重视就业见习工作,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行业特色,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积极募集一批高质量见习单位,开发一批见习岗位。
要利用毕业生离校后集中就业机会,全力推进见习工作。
各市在确保完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18〕186号文件组织实施全省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2号)下达的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见习规模,今年参加见习人数增幅达到10%以上,全省参加见习人数不少于30000人。
三、提高见习人员待遇。
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参加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鲁人社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聘标准第五条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
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鲁人社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四)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鲁人社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
定期梳理发布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一对一”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策”开展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就业链式服务”。
推行“政策找人”“直补快办”等“就好办”模式,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助企扩岗政策,政策成效列为对16市就业工作年度考核激励的评价内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排序,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鲁人社字〔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现将《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31日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和博士后青年人才队伍集聚培养,根据国家和我省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基地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合作,发挥其人才技术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为推进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基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动态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对全省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承担基地的认定、授牌、考核和退出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本地区基地的具体工作,承担基地申请备案、工作评估等事宜。
第六条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鲁人社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6月29日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创新人才是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知识和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引进、留住、用好人才,助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强”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一)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用人单位根据聘用的创新人才能力水平、市场价位以及岗位职责、目标要求等,与所聘人才协商一致后自主确定薪酬水平。
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一至三年。
(二)对工作目标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构成。
其中,除基本年薪根据国家工资标准确定外,效益年薪的具体项目、分配方式以及奖金发放水平,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鲁人社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实施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事业单位引进、集聚一批青年优秀人才,现就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青优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聘范围和数量(一)招聘范围。
“青优计划”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TOP200高校(参照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三年排名)、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博士,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进行招聘。
(二)招聘数量。
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青优计划”招聘数量,可不受编制、用编进人计划和岗位的限制。
已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引进“青优计划”人才,可申请使用省级高层次人才周转专户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单位空出编制后改为使用本单位编制,周转编制收回。
二、人选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科研、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鲁人社函〔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5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教体局),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孙潇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省教育厅联系人:任永红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3年6月30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规范毕业去向登记行为,便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籍且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包含定向生、委培生等学生。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是指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或毕业后一定时间内的就业、升学、未就业等去向状态进行记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号】鲁人社字〔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鲁人社字〔2019〕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我厅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1997〕2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鲁人社办字〔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9〕24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11月28日(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二)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报告、请示和议案;(二)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三)商洽性工作函: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等;(四)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或者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且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五)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工作表彰、通报;(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者通知;(九)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以及讲话材料等;(十)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十一)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十二)涉密文件;(十三)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四)对有关财务工作的格式文本、报表、换机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五)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鲁人社字〔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管理,理顺评审渠道、精简评审机构、提高评审质量,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对全省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进行了调查摸底和评估公示,现将全省中评委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尽快公布目录清单全省中评委实行清单式管理,其中省厅制定并公布《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详见附件)。
各设区的市应于2020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市中评委目录清单并报省厅备案。
未在目录清单内的中评委及其评审行为一律不予认可。
二、加强监督管理全省中评委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是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职称评价综合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评委会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有关职称政策,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科学评审、阳光评审、公平评审。
全省中评委评审工作均应使用“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评审结果纳入“全省职称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验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目录清单及时对系统内的中评委进行清理。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3年对全省中评委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根据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视情节严重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撤销评审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鲁人社字〔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5号各处室、直属单位:《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已经2022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10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2022年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创新的引领推动作用,激发人社事业发展活力和动力,促进全省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对人社事业的新需求和人社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构建“1+6+N”的人社事业创新发展体系(“1”是坚持把创新摆在核心位置,增强人社事业发展创新力,打造“创新人社”品牌;“6”是实施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政务服务、党建工作“六项创新提升行动”;“N”是制定一批创新政策,推进一批创新项目,落实一批创新举措),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努力开创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一)就业创业创新提升行动1.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
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40万个左右,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32万个左右,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8万个左右,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等群体。
(就业人才中心、就业促进处负责)2.深化实施“创业齐鲁·乐业山东”行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鲁人社字〔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作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解协议仲裁审查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并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的行为。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经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仲裁审查申请书;(二)调解协议书;(三)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五)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二)没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规避法律;(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如果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鲁人社字〔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0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统称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要求,现就设立审批权限、监管职责和评估标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划分(一)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普通民办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权限,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规定,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
此前由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设立的技工学校,今后其变更、延续、注销等审批事项一并划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
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已正式受理但尚未批复设立技工学校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后可以按原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未正式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
(二)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权限,仍按照原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继续委托济南外其他15个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管委会、上合示范区管委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和部分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三)技师学院办学许可和民办技师学院筹设由省政府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
二、强化监管职责落实新设立公办技工学校,按照其举办单位层级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日常业务监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03•【字号】鲁人社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2〕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监管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精神,现就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突出风险防控“制防”建设(一)健全政策制度体系。
及时制定、修订本地区职业培训政策,推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
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衔接,优化经办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资金管理制度。
统筹财政预算情况和本地资金支撑能力,细化资金支出范围,明确资金申请与使用规定,强化资金使用安全。
严格按规定使用、审核、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强化制度建设,补齐管理短板,加强对培训重点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督,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管资金。
(三)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建立决策、执行、检查、监督各环节互相联系、互相制衡的内控机制,通过完善授权批准控制、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岗位轮换控制、业务流程控制、预算控制、风险控制等制度,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各个环节风险的全面防控和监督。
(四)完善绩效评估制度。
科学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合理采取主动公开、自查互查、联合检查、集中核查等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培训政策落实、培训监督管理、培训服务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培训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委托行业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绩效评估任务的,须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绩效评估结果公正客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鲁人社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22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5%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2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4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8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鲁人社字〔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现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即将届满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5日附件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8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140001,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7月11日。
二、《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140002,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三、《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9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140003,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四、《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140004,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五、《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7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140005,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六、《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140006,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2022年度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2022年度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鲁人社函〔2022〕96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2022年度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9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吸引集聚更多优秀青年人才来鲁创新创业,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才集聚高地,根据《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鲁人社字〔2021〕3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生活补助发放范围本通知所指发放博士(后)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范围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乡村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企业(含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医院、科研院所、学校)。
上述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可按程序获得生活补助,经费由省人才建设资金予以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定发放。
其它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生活补助类别标准博士(后)生活补助项目分为博士生活补助、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和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3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博士留(来)鲁工作后享受最高3年15万元的生活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来)鲁工作后享受一次性最高15万元的生活补助,与其他省级人才生活补助就高享受,不重复发放。
具体补助条件、标准和发放工作流程等要求详见《2022年度山东省博士(后)生活补助申报指南》(见附件1)。
符合补助条件的博士(后),应在我省工作期间申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鲁人社字〔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3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来,为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政务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
《办法》已于2021年2月28日有效期届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要求,省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6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人社业务电子档案管理,为网上政务服务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含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涉密档案除外)。
第三条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背景组成。
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可以通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取、确认的证明文件,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分工如下:(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室负责制定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指导业务部门提出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归档功能要求;负责电子档案的保密管理,指导业务部门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等工作;负责电子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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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人社〔2009〕44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1、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组建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范围内,组织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授权情况详见附件1。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一律不得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基层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
要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使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优先得到培养和重用。
4、认真执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
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受委托承担高级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为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或答辩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5、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
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理工、卫生类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
6、认真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规定。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规定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持原件申报,如原件丢失,须出具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的证书或开具的证明。
符合职称外语免于考试、放宽成绩要求的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于考试、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具体申请理由,并提出明确意见。
以上有关审核表只适用于当年的申报。
8、中央驻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应符合我省的有关规定。
三、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9、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
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审核职责,严格把关,明确填写有关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
10、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呈报;市属职业技术学院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高等院校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呈报;省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
未经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11、事业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根据岗位专业特点和要求,组织申报推荐。
其中,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除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申报评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2、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4、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的表格(式样见的“职称评审”栏)。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2004〕6号)规定办理。
15、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四、严格评审组织程序16、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拟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20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其中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高等院校的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需商所在市人事局同意后上报。
未上报评审工作方案及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受理情况;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意见;评审工作安排;评审工作程序;破格人员的测评办法、工作安排及测评成绩的使用意见;保证评审质量的措施及监督等。
17、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调整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上报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意见时,同时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备选人员情况表》。
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市人事局、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调整组建。
18、各评审委员会须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认真组织评审。
19、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表》)、异议期公示通知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和各级呈报部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核准并行文公布。
20、授权组建的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结束,应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统一编号后,按规定权限行文公布,颁发资格证书。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上报核准或备案的材料仍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和《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的规定办理,同时报送电子版。
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精心组织实施2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核准的评审工作方案,按照统一的部署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下发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文件,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
22、认真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信访事项。
各级人事部门及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职称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附件2)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23、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人员的处罚力度。
按照省纪检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职〔1997〕23号)要求,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上报核准或备案材料时,将本年度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违纪违规事由同时上报,并通知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