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法平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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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平衡论

《汉书·河间献王传》献王刘德云:“修学好古,实事求是。”从古代开始,故人们就注重实事求是的行事方法,近代马克思哲学更是将这一点发挥至极致。实事求是思想主张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以客观的、变化的、全面的实际出发。在制度、法律设计和建设上也是同样的道理。一部好的法律也必须要符合一个地方的自然、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因素。对于行政法平衡论,我们也应该以这样的思想去思考,法能正确对待和应用。

在行政法发展历史上,主要有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三种思想。先阐述一下各种思想吧。

1)管理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

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控权论: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

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3)平衡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是一种平衡状态,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

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从上面的三种理论来看,平衡论似乎是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平衡,在目前很受学术界的推崇。但我认为,没有任何一种理论或思想能够适用一切,同一个地

区在不同时期或者同一个时期在不同一种地点可能适用不同的制度。因而,平衡论对于中国怎么样,要看其到底是否适用中国的现实国情和中国的社会结构、文化特征等等。经过思考,对于上述三种理论我是这样界定的:

1)管理论,强调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适用于

社会政治经济不稳定、动荡,时期。政治经济不稳定时期,为维护社会整体稳定,需要一个行政效率高、态度较强硬的政府,打击各种威胁社会稳定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当然这也有很大得威胁,就是政府权凌驾于公民权力之上,使得公民正当权利又使得不到保障。但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还是利大于弊的。例如19世纪30年代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就是一种管理论思想的应用。

2)控权论,强调个人权利至上,政府要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这种情况比较适用于社会安定时期,公民意识较强,广泛地参与和监督政府,政治民主意识较强,公民整体素质较高,是控权论的社会现实基础。通过广泛的民众政治参与,公民注重自身权利的维护,积极参与和监督政府行为。这样有利于政府规范自身行为,打击政府侵权和腐败,促进公民个人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的和谐。如欧美发达国家,经济发达、社会稳定,公民意识很强,广泛的政治参与,是控权论的明显表现。

3)平衡论:强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是一种平衡状态,强调从关系的角

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这里一个重点在于,发挥行政主体和客体的积极能动作用,通过双方的协调,促进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平衡论,在我看来,适用于一种社会过度的时期,即行政权力与公民权的博弈。在这个过程中,通过

博弈,实现双方的平衡。我国自1992年以来正在经历一场人人皆已感知的大规模解构和建构运动,这一场运动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广度和震撼力令世人瞩目。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进行较量,在较量中实现平衡,而这种平衡正是社会稳定的根源所在。可以说,平衡是一种追求。

从上述的三点,更可以形象的描述为是跷跷板。有两种情况:当一方力量完全大过对方时,可以保持跷跷板的稳定,这是一种情况;另外一种,就是当两者力量想当时所达到的平衡,而这个的平衡又是不稳定的,不能长久。它必然向着两个情况发展:管理论和控权论,前者是社会的倒退,而后者是社会的进步。

综上所述,我的观点简单地说有两个方面:

第一:没有一种能够适用于任何社会任何时期一成不变的行政法理论。不同社会在不同时期,应该选择一种适用的行政法理论。

第二:从管理论到平衡论到控权论,是一种历史进步的趋势。我国现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平衡论是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我国在以后的不断向前发展过程中,必然达到控权论,这是一种进步的必然趋势。

参考:罗豪才《行政法平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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