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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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一)

1、环境污染包括哪些方面?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哪些?

答: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海洋污染等。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滥用农药,导致水污染;工厂的“三废”,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农民的生活垃圾乱扔乱丢导致的环境污染。

2、如果因环境问题发生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在环境纠纷出现之后,争执双方可以自行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解决纠纷。一、自愿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二、行政调解,请求环境管理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三、司法诉讼解决,环境纠纷当事人,在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或者不能通过行政调解纠纷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当然,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行政调处,直接提起司法诉讼的办法来解决环境纠纷。

3、哪些人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诉讼?

答:环境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拥有专有权和排他权。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控告包括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控告和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内容。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答:在环境污染诉讼时效方面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环境污染属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达到怎样程度时可向污染制造者索赔?

答: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受到污染危害,都可以要求致害单位或个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但是,赔偿损失需要以受害人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受害人必须经医院诊断或有关部门鉴定,凭相关证明索赔。7、翻新房子时,将建筑垃圾倒在村旁边的河里,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所以,翻新房子时,将建筑垃圾倒在村旁边的河里这种行为违法的。

8、某村养鸡专业户在本村的空院里养了一千多只鸡。鸡场周围臭气熏天,苍蝇满天飞,蛆虫到处爬,给周围的村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对于这种情况,受鸡场影响的村民应怎样处理?

答: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畜禽饲养场污染环境属于何种污染性质问题的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里的“恶臭气体”包括畜禽饲养场排放的恶臭气体。根据这条规定,养鸡场有义务防止其活动造成周围居民污染。受影响的村民可以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养鸡场经营人排除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9、村旁边开了一家饭店,一到晚上,就打开嗽叭,声音很大给周围村民生活带来很大影响,村民该怎样办?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保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是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门管理的社会生活噪声一般有下面几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群众可根据不同的噪声污染向相对应的管理部门投诉。本案中饭店周围的村民可以向公安部门投诉。

10、某县村民何某等3人,从某工厂购回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织袋,并转卖给村民秦某,秦某随即请来帮工在屋前的小河中漂洗袋子,袋子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水中,村民食用这条小河的水后造成不同程度砷中毒,小河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问应对何某、秦某等4人如何处理?

答: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本案中的塑料编织袋属于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以上规定,何某、秦某等4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与生态环境,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当负环境刑事责任。

1.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是什么?它包括那些具体内容?

(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大气、水、海洋、

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什么是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例如:农业上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

3.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承担那些环保义务?享有那些环保权利?

(每个公民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享有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

有权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当自生受到污染侵害时,有请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责令致害人停止污染侵害、赔赏损失的权利。)

4.生物与环境之间有什么关系?

(生物必须适应环境才能生存下去。生物在适应环境的同时,也影响着环境,即生物与环境之间是相互影响的。)

5.什么叫生态平衡?(生态系统中各种生物的数量和所占的比例总是维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这叫生态平衡。)

6.环境污染包括哪些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

7.人们在山坡、沙地上造林和种草的目的是什么?(利用根系在土壤中的分布特点,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

8.环境污染带来哪些害处?

(危害人体健康;使许多物种频临灭绝;毁坏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等)

9.人口过度增长会造成哪些不良影响?(各种资源危机;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平衡失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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