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1

合集下载

交通运输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制度范本

交通运输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制度范本

交通运输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制度范本一、事故信息报告1. 事故概述1.1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参与车辆数量、事故类型等基本信息。

1.2 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伤亡人数、伤亡程度等信息。

1.3 财产损失情况:包括车辆损失、设施损失等信息。

2. 事故原因分析2.1 直接原因:列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如违规行驶、超速等。

2.2 间接原因:列出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如道路条件不良、交通信号灯故障等。

2.3 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察和证据调查,明确事故责任方。

二、事故处理办法1. 处理步骤1.1 现场处理:及时处理伤者、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等。

1.2 报警通知:及时拨打报警电话通知交通警察,请求支援。

1.3 救援调度:根据伤者情况,安排救护车、消防车、清障车等,进行救援调度。

1.4 过程记录:对事故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现场照片、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陈述等。

2. 事故责任追究2.1 审查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审查程序。

2.2 责任认定:根据司法鉴定、证人证言等,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2.3 赔偿处理: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3. 后续处理3.1 整改措施: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出改进意见。

3.2 事故警示:通过媒体宣传、交通安全讲座等形式,警示公众注意交通安全。

3.3 统计分析:对事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三、事故预防措施1. 车辆管理1.1 车辆维修养护:加强车辆日常维修养护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1.2 安全设施安装:加装安全设施,如防护栏、反光标志牌等。

1.3 严格安装负载限重:确保车辆负载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超载引发事故。

2. 驾驶员培训2.1 遵守交通规则培训: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规则培训,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2.2 驾驶技能提升培训:加强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培训,提高驾驶技术水平。

2.3 疲劳驾驶防范培训:开展疲劳驾驶防范培训,提高驾驶员的疲劳驾驶意识。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11.07•【文号】交公路发[2008]444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八年十一月七日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公路41表)(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公路42表)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

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

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救伤员。

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

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____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以及采取的措施;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一、引言在物流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中,事故的发生可能给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对于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情况,加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事故统计1.每个物流公司都应建立一套完整的事故统计系统,包括事故的起因、责任、损失等相关信息。

2.统计应从收集信息的角度出发,包括各种类型的事故,如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等。

并且要统计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3.统计应不局限于发生在本企业内的事故,还要包括发生在合作企业或供应商等其他企业的事故。

4.统计数据应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进行有效的整理和存档。

三、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2.事故报告应详细描述事故的起因、经过、损失和责任认定等信息,并附上现场照片和证据材料。

3.事故报告还应对事故的教训和处理方式进行总结和分析,以帮助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事故报告的提交应及时,并且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报告进行审查和反馈。

5.事故报告应定期进行汇总,形成事故统计报告,并由物流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和审批。

四、事故处理1.物流公司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明确每个部门和岗位的责任和职责。

2.物流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4.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物流公司应保护好现场,确保事故留下的证据不被破坏或篡改。

五、事故预防1.物流公司应加强对设备和车辆的维护,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物流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物流公司应加强对道路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员工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4.物流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或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结语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是保障物流公司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完善的事故统计系统和事故报告程序,物流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预防。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令第____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____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二)一、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交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道路运输的特殊性质,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防范,____年我们制定了一套全新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制度概述____年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案件追责机制,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报告制度1.报告对象该制度要求所有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运输企业、驾驶员、道路管理员等,均有义务及时报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和分析范围:本公司所属办公区、生活区、车间、库房及危险品装卸、搬运、操作等环节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

公司按规定配备专职装备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车辆、救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熟练掌握相关装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统计和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特种设备技术专管员应定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参加相关部门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凡公司的救援车辆和司机,在执行公司的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都按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

建立车辆设备技术台帐,按时对车辆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查,对失效,过期的装备技术及时更新。

第五条职工乘坐公司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六条公司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凡在劳动过程中,或虽不在劳动过程中,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职工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第八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受伤、死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则不按因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九条凡涉及两个以上主体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责任方负责报告和统计。

若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暂由公司统计伤亡人数,但要注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说明事故概况。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办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及时报告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报告和统计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等。

三、出租汽车公司按其职能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建立档案,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四、事故分类:(一)交通事故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达3万元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折款6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或轻伤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按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一般火灾: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伤19人及以下;或死亡、重伤9人及以下;或受灾29户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重大火灾: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五、事故报告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驾驶员(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门,公司有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小时内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并于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等)书面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两个方面详细阐述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事故报告的对象和内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当事人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的对象主要包括交通警察、运输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等;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交通违法、驾驶员疏忽等;事故的损失情况,如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

2.事故报告的方式和时限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网络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事故报告的时限一般规定为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必须完成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事故。

3.事故报告的责任和奖惩制度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于交通参与者具有明确的责任要求。

从驾驶员到车辆管理人员,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大家积极参与报告工作。

二、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明确的调查程序和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调查应当先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然后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包括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最后进行事故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的影响。

2.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并对责任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同时,事故责任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般来说,事故处理应当逐级负责,由事故处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五、附录 (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调查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运输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等运输企业的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四条运输企业是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明确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等程序和责任。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发生运输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条发生运输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事故有关资料。

第七条运输企业在报告事故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线路、车型、车号、驾驶员姓名等基本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至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公安、应急管理、卫生等部门。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九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情况及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并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线路、车型、车号、驾驶员姓名等基本情况;(二)事故的详细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三)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统计和报表管理制度

事故统计和报表管理制度

事故统计和报表管理制度
依据《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交运发[2015)95号)的相关规定,事故统计和报表要求如下:
一、运输企业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企业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事故发生地和运输企业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道路运输行业发生的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设计外籍人员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需要填写《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分类、事故形态、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天气情况、事发路段公路技术等级、事发路段公路行政等级、事发路段线性状况、事发路段路面状况、事故直接原因、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发生事故单位、企业资质等级、始发站、客运站等级、车牌号、运营证号、车型、核定人数、实载人数、危险化学品品名、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号、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概况、事故初步原因及责任分析。

四、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企业所发生的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
下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 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及所属运输企业所发生的的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条事故发生的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事故伤亡人数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统计报告。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数额、事故梗概、所采取的救援措施、事故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以及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与统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过程和损失进行调查统计。

调查组应当将调查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本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在查明事故原因之前不放过;不要让事故责任人不经严肃处理就走;如果没有受过教育,大多数员工是不会辞职的;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我们不会放过他们。

2、事故责任部门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出来后,公司或安全部门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责任人处理情况汇编打印成事故通知单,向其学习,并向其学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每次事故处理完毕后,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归档管理。

6、每次事故解决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处理数据,归档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交安委[2011]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交安委〔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直属相关单位,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681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目录总说明报表目录(一)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统计表(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四)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五)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六)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七)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汇总表(八)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一)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三)安全生产汇总表总说明一、统计目的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一、引言道路运输行业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交通工具的增多和道路的拥挤,交通事故也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运输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二、行车事故统计调查的重要性1. 安全意识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让他们清楚地了解行车事故的危害和原因,从而更加重视安全行车。

2. 事故预防通过对行车事故的统计调查,可以发现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原因,提前预防相似的事故再次发生,降低行车事故的发生率。

3. 改进管理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可以为企业管理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对事故调查结果的分析,可以发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三、完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途径1. 数据收集完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数据收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推行电子化数据采集等。

2. 信息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影响行车事故的因素,比如人为因素、环境因素、车辆因素等,为预防行车事故提供依据。

3. 制度完善根据信息分析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的制度,使之更加贴合实际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完善对于行业的发展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都至关重要。

通过对事故的深度统计调查,可以做到事故的减少和管理的完善,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水平。

个人在路上行驶时也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总结与回顾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是保障行业安全的重要举措,完善的制度可以为行业管理提供依据,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个人也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在文章中多次提及了指定主题文字“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从浅入深地探讨了该制度的重要性、建立途径、个人观点以及对行业和个人的影响。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事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事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一、发生事故要做到及时、逐级上报、并立即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核实等工作。

二、单位安全总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负责人,总负责人负责逐级报告,并做好现场各项工作的处理。

三、事故处理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进行严肃处理不放过;3事故单位的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没有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车辆保险员工作职责⒈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车辆保险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所开展的一切工作向安全科科长负责。

⒊负责全司车辆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和保单的核对、建档及管理工作,保证每台车辆及时、足额参保。

⒋负责起草车辆保险的计划、报告、总结等文字工作及车辆保险文书档案的管理、入档工作。

⒌发生车损、人伤事故,在接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并做好事故登记和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在结案后及时上交保险人索赔。

⒍负责配合保险人对车损事故赔款的核对和相关协调工作,保证赔款及时到帐。

⒎负责配合财务部门,做好与保险人对车损事故赔款的倒帐工作,保证索赔资金及时到位。

严禁私自授权他人直接到保险人处领取赔款。

⒏负责车辆过户、下户的保险关系转移、接收以及缴纳部分的退还工作和应缴部分的清缴工作。

⒐负责车辆保险业务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⒑所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⒒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车辆油料安全考核办法一、严格执行交通法规1、遵守交通规则2、证件齐全3、严禁酒后驾车4、不准开故障车行驶5、所有违规罚款不准报销二、按时保养、检查1、按时保养2、经常检查,保证车况良好与清洁3、不准随意更换零部件4、故障车更换零部件,经专人检验确认向领导汇报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后果自负。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7.1)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7.1)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7年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车及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四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统计计算
第十五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同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通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十七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八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第十九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第十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一条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
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指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重伤人数=∑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轻微及以上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见附表),由各单位向公司安保部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