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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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9•【文号】国办函〔2023〕121号•【施行日期】2023.1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1月19日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社区是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在城市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有利于推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下基层、进社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以务实、可及为导向,聚焦创造高品质生活,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延伸覆盖社区,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人民群众的幸福家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保障基本、优质普惠。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

按照精准化、规模化、市场化原则,优先和重点提供急需紧缺服务,确保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逐步补齐其他服务。

——分类施策,有序推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云政办发[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文产办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文产办)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完善文化产业政策的精神,根据《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纲要》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政策1.继续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的各项规定。

随着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促进文化事业发展。

2.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重点文化事业发展。

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重点倾斜。

3.各级财政视财力安排一定专款,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漯政办 [2016] 117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漯政办[2016] 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按照事权范围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规范和推进我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2016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

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15]23号

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15]23号

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15]2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县法学会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1、坚持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基层和群众,服务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坚持突出重点和着眼长远相结合;坚持全面部署,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市县优先建立;坚持全国法学会系统上下联动、协同互动、资源共享。

二、主要任务2、参与立法咨询。

与立法部门建立沟通协商和反馈机制。

发挥“第三方”优势,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草拟和论证工作,通过调研、研讨和论证咨询,为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建议意见。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解读法规规章,配合开展立法后实施情况评估。

3、积极开展法治实践。

就法律实施和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把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难点热点问题,作为重点研究课题,组织力量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4、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向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推荐法律顾问,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开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工作。

5、开展法律服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配合基层综治、法院、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参与调解、仲裁、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培训和诉讼服务等活动,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包府办发〔2017〕239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3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1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履行公文报送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坚持“确有必要”和“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精简报文数量,提高报文质量。

除涉密公文外,均应按照报送时限要求,通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OA协同办公系统”以电子公文形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相关政务科室,杜绝公文“体外循环”。

同时,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各地区政府(管委会)组成部门、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市属高校和企业等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对违反相关报送程序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

二、严格执行发文计划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发文负面清单制度,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制度。

各部门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项目建议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梳理汇报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文,确有必要发文的,有关部门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市政府报批。

自治区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落实文件不列入年度发文计划。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自府办函〔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自府办函〔202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已有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一)支持特定人群购房。

对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居民、军人、退役军人、教师、医护工作人员、社区基层工作者、客货运驾驶员、环卫工人、产业工人、物业从业人员、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自由职业者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对来我市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省外和市外群体,在享受前有购房补贴基础上,分别再给予每套商品住房20000元和10000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

(二)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

推动居民住房需求向改善性住房需求迭代更新,通过“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方式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并在住房按揭贷款、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银行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政办字[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字〔2010〕72号)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快发展城市集中供热,规范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行为,实现城市供热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集中供热入网范围和要求(一)按照集中供热规划,各集中供热企业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采暖建筑,均应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具体的入网计划和时间表按照政府统一安排由各供热企业制定并实施。

入网的业主和物业公司要积极支持,移交必要的资料并配合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供热热源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新建项目必须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严禁单独建设燃煤锅炉房供热。

项目规划时必须预留热力站建设用地,其供热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邀请供热企业参加或征求供热企业意见。

供热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供热企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参数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竣工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供热。

(三)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建筑应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供热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居民住宅建筑必须达到分户控制要求。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甘发改就业〔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发改就业〔2022〕3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三届十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7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措施,抓住节日消费旺季契机,挖掘消费热点和增长点,提振市场信心,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潜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喜庆、祥和、安全、健康、绿色的节日,推动实现一季度经济平稳开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77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月19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决策部署,在精准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抓住春节、元宵节等传统佳节消费旺季契机,适应居民消费习惯变化和提质升级需要,挖掘消费热点和增长点,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推动实现一季度经济平稳开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满足居民节日消费需求。

坚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稳定和扩大消费,落实地方主体责任,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式防控,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低风险地区要保障城乡居民区域内短途合理流动和正常消费活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苏金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通知》的通知苏金发〔2023〕12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内各监管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通知》(金发〔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站位,抓好贯彻落实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政策要求,认真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将《通知》最新精神与《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大力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通知》(苏银保监发〔2023〕10号)具体要求相结合,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举措,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为恢复和扩大消费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二、结合实际,聚焦重点领域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服务科技创新,持续推进“科技金融深化年”活动,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未来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聚焦服务民营企业及小微企业,促进企业稳定岗位、扩大就业。

聚焦稳定大宗消费,支持扩大汽车消费,配合地方政府和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

聚焦促进家居消费,围绕“江苏家电家居购物节”等活动,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

聚焦培育新型消费和服务消费,加大对消费新业态、新经济的金融供给,定制文旅金融产品,主动对接“水韵江苏”“苏新消费”等消费节活动,提供优质配套金融服务。

三、多措并举,提升服务质效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数字化建设,提升对消费场景的服务渗透率,增强基于数据信息的联合建模、客户画像和风险识别能力,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2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2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锦州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降低费率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分工负责,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费率调整、保费征收、基金预算调整和资金筹集等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要加强与省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清理规范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规程,做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省级统筹的有序衔接和顺利过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附件:锦州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6日附件锦州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任军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张树平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富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韩宁市财政局副局长周飞市税务局总经济师李国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徐守文市医保局副局长胡秀娟市统计局副县级调研员黄永辉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齐丽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姬振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李国珍(兼)。

关于转发批示的通知总汇

关于转发批示的通知总汇

关于转发批示的通知总汇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首先,我代表公司通知所有员工,我们将开始全面推行“关于转发批示的通知总汇”政策,旨在帮助公司更好地管理和协作。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该政策的背景、实施计划以及具体操作流程。

1.政策背景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不断扩张,涉及部门、人员交流、沟通越来越频繁。

在这背景下,希望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尤其是在高层决策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各级部门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

因此,一项能够快捷、高效地传递信息的政策产生,在这种情况下,由总公司提出,总部与各分公司的网络部门划分及技术支持。

2.实施计划本政策将被应用于各个部门和地区,以促进信息流通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下面是我们的计划和时间表:(1)本政策将于所有分公司和办事处之间推行。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网络管理员将进行设置和协调。

(2)在每个地区设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并指导和培训有关人员。

(3)所有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包括如何使用批示、如何转发批示、批示处理流程、批示归档等。

(4)此政策的正式执行将于本月月底开始实施。

3.具体操作流程(1)批示发布建议每周由分公司或部门的管理人员发布一份批示,内容包括本周的待解决问题、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决策和规定、重要会议的通知等等,发布后需要审核并得到总部或上级部门的批准。

(2)批示转发一旦批示发布,相关人员需将此批示转发给部门或地区的所有员工。

员工需及时确认批示内容是否已被接收,保持沟通畅通并及时反馈问题。

(3)批示处理流程一旦接收到批示,员工需及时开始处理其中的所有问题,且需要按照分配的时间表执行。

在每周的例会上对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并将结果报告给部门领导及总部。

(4)批示归档每个批示的信息流程在执行期间需要走完,其中需要将最终处理结果归档,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存储管理。

以上工作是此“关于转发批示的通知总汇”政策的核心流程。

我们相信,本政策的实施对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蓟州政办函〔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残疾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区残联拟定的《蓟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蓟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工作任务。

依据《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服务机制。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七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七政办发〔2021〕5号七政办发〔20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做好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我市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开设整合第四章信息发布第五章运维安全第六章监管考核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务新媒体安全运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全省政务新媒体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突出政务特色和公共服务实效,不断优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努力打造“以公众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省政府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处室(单位)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农村局《定州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农村局《定州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农村局《定州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农村局《定州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的《定州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0月8日定州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按照《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北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冀河湖〔20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厅关于河道非法采砂整治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打击为先、以防控为基、以监管为重、以立制为本、以明责为要,集中利用半年时间,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深挖和铲除其背后的利益链条及“保护伞”,全面遏制非法采砂反弹势头,有效整治非法采砂乱象和突出问题,全力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积极构建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监管有效、整治有力的采砂管理新秩序,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严作风,坚决打赢河道非法采砂整治攻坚战。

二、工作重点(一)全面彻查非法采砂问题。

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以沿沙河、唐河乡镇(街道)为单元(附件1),持续开展排查,逐河逐段明确排查责任人,全面查清非法采砂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排查责任,确保排查无遗漏。

1.持续深入排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济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从稳增长、调结构、抗通胀、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协调领导,成立济南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今年年底前,建设保障性住房3万套。

其中,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2.3万套,向社会提供不低于2000套廉租住房,开工建设5000套棚改安置房。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1]1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1]1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1]1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内政办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1]1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4号2011年3月1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尽快制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控制目标可以是相对数目标,也可以是绝对数目标,房价上涨较快的地区应该制定绝对数目标。

对于明显脱离控制目标、房价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对其土地增值税缴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二、严格执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内政发〔2010〕13号)精神,增加普通住房土地供应,加大中小套型供给;合理调整土地供应方式,主要应通过招标方式供应住宅用地;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条件,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商若要取得开发资格,首先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要统一利用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和“房屋权属网络登记发证系统”,全面实行网上售房和网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健全售房和房屋产权信息,加强房屋权属管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湘发改价调〔2021〕803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1〕80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燃煤发电企业、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交易电价,在现行基准价0.45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

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二、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含趸售区域)。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相关标准详见附件1。

三、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已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尚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建立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相关通知另行下发),在电网企业正式向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之前,仍按照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平稳落地见效。

附件:1.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0月20日附件1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脱贫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05分钱、农网改造还贷资金2分钱。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转发
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2.15
•【字号】木府办发〔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转发的通
知》的通知
木府办发〔202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各单位: 现将《关于转发〈凉山州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凉府办发〔2022〕50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0•【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清单管理经全面清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共47项。

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需村(社区)提供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并整合规范为10项,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以下简称《保留清单》,见附件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35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以下简称《取消清单》,见附件2)。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的要求,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变相提供,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对国家部委、外省(区、市)要求提供而我市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村(社区)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据实提供。

关于转发《泰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泰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泰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2020)现将《泰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泰工发〔2020〕21号)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宣传,按照通知要求将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泰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各市(区)总工会、医药高新区总工会,市直系统(产业)、直属单位工会: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和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实际,现就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明确如下:一、实施的范围和时间1.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暂缓征收工会经费,暂缓征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 对暂缓收缴工会经费范围外,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实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全额返还的经费必须是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所属期)缴纳的工会经费。

二、返还操作流程(一)企业缴纳工会经费。

小微企业按照《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关于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作的通知》(泰工发〔2004〕71号)的相关规定,保持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方式。

(二)小微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根据上年度经营情况,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填报《泰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年度利润表复印件,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还需提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小微企业分别在2020年7月31日、2021年4月30日前向所属上级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提交申请资料,逾期未提交的企业,待其提供相关资料后,再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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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的决策部署,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

本《通知》主要明确将失业保险保障的范围扩大到不符合领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大龄参保失业人员等群体,并就享受待遇条件、待遇标准、经办服务等作出了规定。

重点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同时,《通知》明确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发放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

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或临时价格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经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

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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