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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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__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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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__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最新__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1.下列案件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

因人民政府对某工作人员的开除决定引起的纠纷B。

因政府制定关于植树造林的规范性文件引起的纠纷C。

因某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某公务员的降职决定引起的纠纷D。

因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产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引起的纠纷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者明显超越相应职权的行政行为,属于(。

)。

A。

有效的行政行为B。

无效的行政行为C。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D。

可废止的行政行为3.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在我国,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B。

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C。

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D。

在我国,居委会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属于行使(。

)。

A。

行政处置权B。

行政合同的签订权C。

行政许可权D。

行政确认权5.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

15B。

20C。

30D。

606.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___的录像机的决定,___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

对此,(。

)。

A。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B。

国家承担部分行政赔偿责任C。

国家承担大部分行政赔偿责任D。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7.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一般由(。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

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B。

行政机关所在地C。

行政相对人住所地D。

违法行为发生地8.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被告是(。

)。

A。

复议机关B。

由上级行政机关指定C。

由原告认定D。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9.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篇一: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论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本文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的限制,分析了在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确定时要考虑到司法能力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现状等因素,提出应当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考虑因素出发来思考解决问题的思路从而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键词:受案范围;缺陷;完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至今已有21个年头了,在这期间此部法律为中国“民告官”的诉讼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存在许多有待探讨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它不仅确定了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同时也圈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哪些权利受到行政主体的侵犯后,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范围。

综上两点便能够比较明确清楚的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本质意义。

《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是概括式,二是列举式。

概括式的表达方式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出的统一的、完整的、原则性的规定方式。

列举式的表达方式是具体指明了哪些事项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列举的表达方式又可分为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式。

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

首先,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造成侵犯的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摘要:一、行政诉讼法概述1.行政诉讼法的定义2.行政诉讼法的作用3.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概述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意义三、行政诉讼的管辖1.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2.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3.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四、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的原告2.行政诉讼的被告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五、行政诉讼的程序1.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2.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3.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六、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1.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2.行政诉讼的判决效力3.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正文: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

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选择原则、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处罚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地域管辖是指同一审级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行政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程序。

第十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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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司法行为
指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 施的行为。 其实施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管理部门、海关的缉私部门等。 其情形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现 行拘留、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 理由:(1)根据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刑事侦查行为被 视为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对待。 (2)我国刑诉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行为等 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刑事侦查行为等 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国 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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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 部分组成: (一) 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概括性受案标准: 1. 职权标准 指引起行政争议的行为,必须是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引发的。 2. 行为标准 包括作为、不作为和事实行为。 3. 结果标准 要求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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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法律意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范围。该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 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 性。是对司法审查权范围的界定。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 可能性。是对相对人诉权的界定。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约着管辖、证据、程序以及判 决等规定。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相对狭窄,在许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却因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和行政法制的逐步完善,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反思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势在必行。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意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依据,体现了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界限;对行政机关而言,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权力应受法院监督的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是他们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行政权和公民权三者的关系。

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水平,也体现了这个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

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无疑起重要作用。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根据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概括式、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排除列举)的立法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新的行政争议不断涌现,彰显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显过窄,公民宪法层面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略微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这只是小范围的添补,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以至于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行政权方面明显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模式混乱《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以概括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第十一条以肯定的方式列举了八项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于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对涉及政治权利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则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二、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申诫罚(2)财产罚
(3)行为罚(4)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参考案例1—1张某诉某县某市国税局行政奖励案 1、行政裁决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参考案例1-5:某厂诉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指导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本章小结】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 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 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9类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包 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 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 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是 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第2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2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对镇政府的行为,段某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B.县政府为本案第三人 C.如当事人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法院不能以协议书 复印件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D.如段某与王某在诉讼中达成新的协议,可视为本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改变
【例】东方红农场主要面积位于秦皇岛行政区域内, 部分与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接壤,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重新堪定和调整辽宁与河北 两省行政区划的决定》作出了东方红农场土地使用面 积的确认决定,东方红农场认为秦皇岛市政府的决定 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向河北省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国务院 的决定作出了维持秦皇岛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以下关 于本案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原告的起诉。 问题:第14号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14号文件是否为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 行为 指利害关系人对业已确定(通常为已过申请复议或 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 原行政行为的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 响。

【例】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王 某认为该山场是自家的土改山,要求段某返还。经村 委会协调,段某同意把部分山场给与王某,并签订了 协议。事后,段某反悔,对协议提出异议。王某请镇 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 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在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2009-2-84-多)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 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 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 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 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 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 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的财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 王某释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06/2/90,多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精品文档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1]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

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语,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各自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所不同,学者或称之为“司法审查的范围(ScopeofJudicialReview)”;或“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或“法院/受理机构的主管范围”或“行政诉讼的范围”等等,不一而足。

其实尽管角度不同、用语各异,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所揭示的都是在法治环境当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拥有的司法审查权限的大小;或者说,是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造成自身不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资源的多寡。

所以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2]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标准的依据。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们所知。

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制度,⼜称为消灭时效,意为权利⼈不⾏使权利的法律事实持续满⼀定期限后该权利⼈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法律咨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种的咨询律师回答:1、⾏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主权案件,4、⾏政许可案件,5、不履⾏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需当事⼈申请,如警察看到有⼈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他的法定职责。

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临着危险的情况下,⾏政机关应当履⾏法定职责。

6、⾏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权、财产权案件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九条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千元以下的罚款、⼗五⽇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执⾏的⼈,对⼈民法院的协助执⾏通知书,⽆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或者威胁、阻⽌证⼈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民法院⼯作⼈员执⾏职务或者扰乱⼈民法院⼯作秩序的;(六)对⼈民法院⼯作⼈员、诉讼参与⼈、协助执⾏⼈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不适⽤调解。

第五⼗⼀条⼈民法院对⾏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政⾏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11.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行为
12.上机行政基于内部行政层级关系对下级行 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行 等行为
13.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 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四)兜底肯定的范围
五、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 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 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某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
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
六、管辖转移
管辖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下 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在理论上有两种辖的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 (2)管辖权的下放,即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自
己管辖的案件放下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两种情况都是可
再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情形,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4种情形;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以概括的方式作 了兜底规定。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括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肯定列举的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司法《行政诉讼》最新考点: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司法《行政诉讼》最新考点: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司法《行政诉讼》最新考点: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司法《行政诉讼》最新考点: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导语: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分为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等。

概括式是由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

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灵活,但可能出现具体解释的`困难。

列举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或者不能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有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两种。

肯定式列举是由行政诉讼法和单项法律、法规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逐类列举;否定式列举是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加以逐类列举,凡列举的都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未做排除列举的则都在受案范围之内。

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易于掌握,但存在繁琐、挂一漏万的缺陷。

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发挥各种方式的长处,避免各自的不足,相互弥补。

但是,混合式存在概括规定与列举规定之间的衔接难题。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概括式规定是指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列举式规定是指行政诉讼法第1 1条、第12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

2.肯定式规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

肯定式规定是指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1款,否定式规定是指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

这里的难题是两种规定方式之间的协调,它们之间往往存在空白或者交叉的灰色地带。

3.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单行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标题: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前,我们必须理解其核心要义,即凡是侵犯了公民权益,或是侵害了法律权益的行为,都是该法的受案范围。

下面就逐一讨论几个主要的方面。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首先,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其核心任务之一。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只要是合法有效的,且在执行过程中对公民权益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都应纳入其受案范围。

然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对个人权益影响较小的行政行为,如轻微的警告、教育等,一般不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

例如,如果政府制定的一些法规、规章、政策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了影响,那么这些法规、规章、政策就应纳入其受案范围。

但同样地,对于一些对个人影响较小的政策,如一般的政策宣传、导向等,一般也不被视为受案范围。

三、行政不作为的争议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到对行政不作为的争议。

如果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请求没有及时回应,或是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那么这种行政不作为就可能引起诉讼。

这种争议也被视为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四、国家赔偿纠纷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到国家赔偿纠纷。

如果公民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他们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一。

五、审查特殊事项除了上述的一般性审查,行政诉讼法还涉及到一些特殊事项的审查。

例如,对于一些重大的公共决策,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如果公民对这些决策的实施方式或结果产生了异议,他们有权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项的争议,虽然不属于日常行政管理行为,但如果这些争议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这些争议也可能会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广泛而复杂。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正文: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认为违法或不当,请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1.2 行政机关拒绝受理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答复的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某项处理未依法作出答复或拒绝受理,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1.3 行政机关的无理故意拖延和非法限制自由的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无理拖延办事和非法限制自由等行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恢复合法权益。

1.4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问题: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为解决特定问题采取行动。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违法或不当,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2.2 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未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2.3 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问题提起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为解决特定问题采取行动。

2.4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给予赔偿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解决行 政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因而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要尽可能考虑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尤其在法律 规定不明确时,应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
划分标准: 1. 形式(机关)标准:行政审判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
为。 2. 实质标准:在行政机关范围内,进一步确定哪些行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
➢ 立法之初,规定受案范围,很大程度上是权宜之计。 ➢ 实际上,其代表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
争议这类公法争议上的权限分工,是行政诉讼特有 的程序制度。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意味着什么?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条。2010.12.1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
,2011.08.13施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 三、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借鉴《行政复议法》
➢ 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 1.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要求交纳费用或实物; 2. 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禁止某路段通 行、要求服兵役、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房屋。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强制案件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主管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

3.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关系主体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材料。

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引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5.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

6.涉外行政诉讼: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8.行政诉讼参与人:那些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9.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10.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行政法规范,具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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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本文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的限制,分析了在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确定时要考虑到司法能力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现状等因素,提出应当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考虑因素出发来思考解决问题的思路从而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键词:受案范围;缺陷;完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至今已有21个年头了,在这期间此部法律为中国“民告官”的诉讼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存在许多有待探讨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它不仅确定了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同时也圈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哪些权利受到行政主体的侵犯后,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范围。

综上两点便能够比较明确清楚的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本质意义。

《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是概括式,二是列举式。

概括式的表达方式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出的统一的、完整的、原则性的规定方式。

列举式的表达方式是具体指明了哪些事项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列举的表达方式又可分为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式。

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

首先,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造成侵犯的行政争议。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缺陷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存在不足
概括式的表达方式的优点在于其可以全面的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做总的规定,而不会漏掉相对人的某一项权利。

其不足之处是此种表达方式并没有明确说明具体哪些事项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导致在实践中不易具体实施。

采用列举式就是把应当或者不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逐一列出,这种方式的优点:可以把某一具体事项明确的写进法律条文。

但其也有不足之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受到形形色色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情况很多,在肯定式列举的情况下,很难将所有事项列尽,有些合法权益就被排除在了行政诉讼法的保护之外。

(二)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局限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 条规定,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可是,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行政抽象行为却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一些违法的行政抽象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机会也越多范围也越广,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抽象行为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实际上致使大量的、主要的行政侵权行为处于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

(三)受案范围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出现真空状态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才可被起诉。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但是此规定却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外,更何况还遗漏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些基本的人权。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
(一)合理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避免出现“挂一漏万”现象,应当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即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即使为了原告起诉方便需要列举受案范围的,也应当本着科学、统一的原则加以列举,而且应当以概括性条款作为兜底条款,使得没有被列举的行政行为应进入行政诉讼范围,只要未在排除事项之列,原则上均允许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

(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

通过借鉴和比较,只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才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相对人的诉累,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时做到依法行政。

抽象行政行为虽然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做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但有时也会侵犯到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所以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监督。

(三)扩大受案范围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认识能力不断提高,司法资源也日益丰富,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也具有多样性,所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具有开放性,要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同时要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能够回应社会的需要,不仅仅是局限于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更应当考虑把抽象的行政行为囊括在内,使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等这些基本的人权也能够体现在行政诉讼的权益保护目的之内。

因此,应当确立法院要对个人和组织的提起的行政诉讼都应当受理的原则,只有在少数的保护人权需要的例外情况下,法院才可以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在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模式选择中可以选择概括和排除模式,即对应当排除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列举,而对起诉主体、被告资格、行为作高度抽象的概括,这样就能最大可能地实现对公民的权益的最大程度的保护。

受案范围不明确会导致偏离行政诉讼立法宗旨,或者各个法院任意判断,无疑会对相对人的诉权产生消积影响,不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从保障相对人诉权和其他权益来看,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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