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合作社章程
养殖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为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提高成员收入为目的。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地为:(合作社住所)。
第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在合作社所在区域内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3. 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4. 按照章程规定承担出资义务。
第七条加入合作社的程序:1. 提交加入申请;2. 经理事会审查同意;3. 缴纳出资;4. 理事会发给成员证书。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的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决策;2. 获取合作社的收益;3. 参与合作社的活动;4. 优先购买合作社的产品;5. 退出合作社。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的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2.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3.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 承担合作社的债务。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条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会员大会;2. 理事会;3. 监事会;4. 理事长;5. 监事。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十五条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第四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诚信、自愿、互利;3. 以服务成员为中心;4.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6人发起,于2008年5月10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40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本合作社地址:**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饲养。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成员以货币出资入股,每股1万元,成员出资为刘正义28万元,张喜3.75万元,张朋3.75万元,张力2.5万元,吴文1万元,刘正荣1万元。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宣化县农工部、畜牧局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养猪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养猪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合作社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养猪合作社是指由多名农户共同出资组成,进行养猪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合作组织。
合作社成员均应按照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共同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养猪合作社坚持“公平合作、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协同发展”的宗旨,遵循农业生产的规律,促进农户增收致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养猪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养猪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合作社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六条养猪合作社设立经理人,由理事会聘请产生,主要负责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养猪合作社设立财务监管人,主要负责对合作社经济收支情况进行核算和监管。
第三章成员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出资比例参与合作社经营决策,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利。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应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有权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状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要求,认真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共同参与养猪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应严格遵守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不得私自乱用药物或添加剂。
第十四条合作社经理人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策,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经济收支第十五条合作社经济收支情况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表。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共同享有合作社的经济成果。
第十七条合作社成员严禁虚报、夸大、隐瞒经济收支情况,不得损害合作社和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六章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合作社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合作社及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养猪联盟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猪行业合作,提高养殖效益,推动养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盟名称:XX养猪联盟。
第三条本联盟宗旨:以合作共赢为核心,整合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养殖技术水平,促进养猪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联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坚持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联盟大会,联盟大会由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六条联盟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二)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会成员;(三)审议和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五)决定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七条联盟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联盟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二)制定联盟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三)组织实施联盟的重大事项;(四)聘请和辞退联盟工作人员;(五)监督联盟的财务状况。
第三章成员资格与权利义务第九条凡从事养猪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承认本联盟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十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联盟活动,优先享受联盟提供的服务;(二)对联盟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要求联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十一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二)积极参加联盟活动,支持联盟工作;(三)按时缴纳会费;(四)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四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本联盟经费来源:(一)成员缴纳的会费;(二)政府资助;(三)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本联盟经费用于:(一)联盟的日常办公和活动支出;(二)会员服务费用;(三)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四)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与终止第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为养殖专业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养殖为主导产业,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技术培训、信息服务、产品销售、农资采购等活动。
第四条本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五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凡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本社,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均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七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社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按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四)优先享有本社提供的养殖技术、信息服务和农资采购优惠;(五)退社自由。
第八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活动;(四)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五)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成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四)经理。
第十条成员大会为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五)修改本章程。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三)决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四)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五)决定成员的入社和退社;(六)决定聘请和解聘经理。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检查本社财务;(三)对本社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四)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牲畜养殖合作社章程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标的物或服务:
1.牲畜养殖:甲方负责提供养殖场所、养殖技术指导、饲料供应等,乙方负责提供劳动力、养殖管理及部分养殖设备。
d)甲方有义务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养殖收益的分配。
b)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提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要求进行养殖工作。
c)乙方应按时支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d)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养殖活动。
e)乙方有义务保证养殖过程中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确保符合约定的标准。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a)甲方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养殖场所、技术指导或饲料供应,导致乙方养殖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提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要求进行养殖,导致牲畜死亡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甲方有权根据养殖成本、市场行情等因素调整合作社管理费,调整方案需提前通知乙方。
5.乙方需按约定时间支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饲料费、防疫费等,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6.双方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四、履行因素
1.履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c)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确认。
畜牧业合作社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性质:由[发起人名称]等[人数]名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发起成立的畜牧业合作社。
第四条本合作社宗旨:团结社员,共同发展,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增加社员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本合作社住所:[住所地址]。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合作社成员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拥有畜牧业生产资料或具备畜牧业生产能力的法人;3. 拥护合作社章程,遵守合作社规章制度;4. 按规定缴纳社员股金。
第七条成员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2. 选举和被选举为合作社理事会成员;3. 查阅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4. 参与合作社分红;5. 优先购买合作社产品和服务;6. 对合作社提出意见和建议;7. 退出合作社。
第八条成员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2. 按规定缴纳社员股金;3.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 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社员大会;2. 理事会;3. 监事会;4. 经理部。
第十条社员大会:1.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2.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3.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a. 修改章程;b.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c.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d. 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e. 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
第十一条理事会:1.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2. 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3.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a. 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的决议;b. 拟订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c. 管理合作社的财产;d. 招聘和解聘经理;e. 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颖东区袁寨镇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
颍东区袁寨镇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养殖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养殖合作社是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养殖合作社名称:白杨坪乡生猪养殖合作社.养殖合作社住所:白杨坪乡董家店村委会内.第三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为合作社社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饲料生产加工、销售;兽药销售.第四条本养殖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旨在为本合作社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带动社员组织生猪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畜产品品改,提高社员生猪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本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主要任务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生猪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元/斤的价格收购;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第二章会费设置第七条本养殖合作社的经费由社员交纳会费和购买股金组成.第八条本养殖合作社社员必须交纳会费.会费基数为50元,销售本社50头以上生猪的社员按每递增50头生猪交纳会费50元.第九条社员交纳会费以货币形式出资.第十条生猪养殖合作社应向社员出具会费收据,作为所有权益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第十一条本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第十二条社员之间不可以互相交纳会费.第三章社员第十三条凡从事与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生猪养殖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合作社社员.本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第十四条社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二享有本生猪养殖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拒绝本生猪养殖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六有权申请退出本生猪养殖合作社;七股东享有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第十五条社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二按本生猪养殖合作社规定交纳会费;三严格履行与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四按照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五积极参加本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六维护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利益,保护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设施;七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社员退出本生猪养殖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生猪养殖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生猪养殖合作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社员义务;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其行为给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第十八条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董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社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社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二除名社员;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第二十四条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第二十五条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第二十六条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5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董事会由董事6人组成,董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1人、董事5人.董事长为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合作社、退出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七根据本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八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社职员;九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负责经营本合作社业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6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董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三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第五章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第三十二条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第三十三条社员出售的产品生猪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元/斤收取.第三十四条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第三十五条非社员交售给本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董事会临时决定.第六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一社员认购资金;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三银行贷款或借款;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五其它来源.第三十八条本生猪养殖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合作社资产.第三十九条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日常办公费;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七其他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第四十条本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董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董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第四十一条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第四十二条本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第四十三条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本生猪养殖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第七章变更和终止、清算第四十五条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第四十六条本生猪养殖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生猪养殖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本生猪养殖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生猪养殖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第四十七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董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第五十八条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生猪养殖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养猪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养猪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养猪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猪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养殖业的长久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养猪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作原则,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三条养猪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申请注册,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养猪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负责合作社决策和日常管理工作,成员由合作社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理事会设有主席和秘书,负责协调合作社内部事务,执行理事会决策。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作社会员享有合作分红、股权投票、信息咨询等权益。
第七条合作社会员有权利主动参与合作社经营决策,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合作社会员应当按照合作社规定缴纳会员保证金,共同承担风险。
第九条合作社会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生产经营,共同维护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科学的养猪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养殖规模和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为合作社会员提供养猪技术培训和管理指导,提高养殖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分红和风险分担第十二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按时向合作社会员分配合作收益。
第十三条合作社会员应当共同分担风险,对于由于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合作社成员应当共同承担。
第六章退出和清算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规定的程序下,有权申请退出合作社,并有权获得其在合作社中应有的权益。
第十五条合作社解散或者清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养猪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所有。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全体会员应当遵守并执行。
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为《养猪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望各位成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推动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养猪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养猪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名称:XX养猪专业合作社第二条本社地址: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第三条本社宗旨:本社本着“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为成员提供养猪技术培训、饲料供应、疫病防治、产品销售等服务,提高成员的养猪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社性质:本社是由自愿加入的养猪户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成员资格和权利义务第五条成员资格:具有养猪经验和能力的个体农户、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六条成员权利:(一)参加本社的会议,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社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享有本社提供的技术培训、饲料供应、疫病防治、产品销售等服务;(四)按照本社规定获取相应的收益;(五)自愿加入和退出本社。
第七条成员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三)按照本社规定支付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四)自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八条组织机构:本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监事会: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负责人:本社设社长一名,副社长若干名,负责领导本社的工作。
社长、副社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本社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本社的经费来源包括成员会费、服务收入、政府补贴、社会捐赠等。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本社经费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开展活动以及本社的运营管理。
第五章服务内容和方式第十六条服务内容:本社为成员提供以下服务:(一)养猪技术培训;(二)饲料供应;(三)疫病防治;(四)产品销售;(五)其他与养猪相关的服务。
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通用3篇)
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通用3篇)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经济活动,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为从事养猪(养鸡、养鸭等)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李村、汪山、新叶、檀村各村养殖专业户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红、小唐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叶树生、李愉兵、汪志东等农民合作组织及农民个人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成立。
本社名称:xx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出资并注册资本总额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李照良。
本社住所:xx市x镇李村村,邮政编码: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
第四条本社经营项目:养猪、养鸡、养鸭的生产销售和生产技术的研究、利用及品种的引进、选育、示范及推广。
第五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服务:(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品种、生产所用的器具等养殖业投入品;(四)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产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品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五)统一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六)统一组织销售或各社员另行销售产品;(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对社员的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本社积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圣井务实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圣井务实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2010 年1月29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甄克垒养猪厂张家福、甄克永、甄广钱等15 人发起,于2010年1月29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抚顺辽东养猪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
每个成员最低为100元一股。
本社法定代表人:甄克垒本社住所:章丘市圣井镇甄上村甄克垒养猪厂,电话:。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养猪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有:(一)依法为成员提供或推荐种猪繁育及优良猪苗品种。
(通过招标确定5-8个供应厂家)(二)以订单和保护价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组织采购,提供或推荐成员所需的主要饲料原料,疫苗,药品和设备设施。
(通过招标确定8-12个供应厂家)(四)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储藏,加工等服务。
(五)对社员提供种猪商品猪仔猪的市场价格及销售信息。
(六)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七)社员可享受合作社担保或组织联合担保贷款政策待遇,用于养殖户扩大养殖规模。
(八)社员优先享受国家政策性保险,并组织本社员实行内部基金保险,降低养殖户风险。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促进成员间的合作,增加经济效益,提高养殖业的发展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合作社的基本情况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为XXX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址:XXXXXXXX。
第三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养殖场的经营、养殖技术推广、养殖产品销售等。
第三章入社与退社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或法人可以申请加入本合作社:(一)具备养殖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拥有充足的养殖设施和资金;(三)愿意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经营规则。
第六条个人或法人申请加入合作社,须填写入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合作社经营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第七条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退社:(一)个人或法人自愿退出;(二)有违反本章程或经营规则的情况,被合作社经营管理委员会决议除名。
第四章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经营管理委员会、监事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的成员组成。
第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并进行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委员会是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经济账目等情况。
第五章合作社权益和分配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合作社决策;(二)按照合作社经营规则分享经济收益;(三)享受合作社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经济收益分配按照成员的投入和劳动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合作社可以根据情况,对成员进行奖励或惩罚,以进一步激励成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六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禁使用不合法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养殖方法。
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定期进行经营管理评估,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篇: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全体社员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从事养猪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由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
本社定名为养猪者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
严格控制利用合作社机构对外开展盈利活动。
第五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
本社公共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
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四)组织收购、多渠道社员的仔猪、育肥猪。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社自成立,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社员第九条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10%。
第十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六)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七)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牧养殖领域的合作,提高养殖效益,促进畜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以畜牧养殖为主要业务范围,依法注册成立,符合合作社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XXX畜牧养殖合作社”,下称合作社。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住所设在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加强养殖业的技术与信息交流,提高养殖品质与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业务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
第八条本合作社的财产独立,独立承担合作社的债务,股东对本合作社的债务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九条本合作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本合作社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负责合作社的重大决策,由合作社的所有股东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理事长带领理事们组成,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策。
第十五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监事长带领监事们组成,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办事机构,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
第十七条合作社根据需要设立一些或者几个专业委员会,以便更好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股东享有合作社资产的分享权,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分红。
第十九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股东有义务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合作社的决策,积极参与合作社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参与合作社的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股东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纳股金。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分配第二十三条本合作社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收支勤务及时、准确。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预算,并向股东大会报备。
平昌县龙凤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平昌县大志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2010年4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成员的合法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向洋、于开良、徐廷芹、易荣强、曾雪梅、易荣芹、向平育7人发起,于2010年4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平昌县大志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本社法定代表人:向洋本社住所:平昌县西兴镇中心街58号,邮编:636400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范围:生猪、牲畜、家禽的饲养、销售;水果、蔬菜的种植和销售。
第五条本社对成员的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猪专业相关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诺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有直接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团个体为团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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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从事养猪生产经营的公司、企业、专业户为主体,由****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
本社定名为养猪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以互联网络为基础,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
严格控制利用合作社机构对外开展盈利活动。
第五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
本社公共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
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四)组织收购、多渠道社员的仔猪、育肥猪。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社自200*年**月**日成立,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社员第九条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10%。
第十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六)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七)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社会议,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二)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养殖水平。
(三)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农产品,坚决杜绝使用伪劣农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
(四)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作社要制定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农产品。
决不能因为市场发生变化,就首先违约,擅自出售农产品;违约者,要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五)在销售仔猪、育肥猪时,支持合作社在自己的生猪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合作社公务活动、生产发展基金和所聘用合作社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的工资。
(六)要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以便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八)要为自己的利益高度负责,必须百倍慎重选择、罢免理事长人选,以免因选择人选失误而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第十二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
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盈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二)不履行社员责任;(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三章机构第十五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制定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本着“用多少,提多少,”的原则,讨论、批准合作社提留办公经费、发展项目资金和有关人员工资的金额;(四)讨论、决定出售生猪、育肥猪价格,及时对外签订各种购进农业投入品,销售生猪、育肥猪的合同;(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六)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每股金额、股金总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会费分摊的原则和标准。
(七)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八)讨论、决定购买大型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工具),征租土地,建立各种用房,修路等项目;(九)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二个月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一)理事会提议;(二)监事会建议;(三)销售农产品季节,研究销售合同;(四)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要设签到薄并存档。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天向社员(代表)通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合作社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推荐选举理事长,要充分尊重社员的意愿,由社员选举产生,不能由政府和村委会指定。
理事长、副理事长应以为全体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不能对社员进行行政管理,不能对社员从事本社业务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干预。
经社员(代表)大会确定下来的工资由合作社在销售农产品收入中提取;办公经费、项目资金提多少可根据社员的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大小来确定,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很少的情况下,所聘人员工资一般每人每月300元,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较大时,一般每人每月不能超过600元,理事长有特殊贡献时,可由社员(代表)大会予以确定提高工资或给予奖金。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三)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五)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负责本社经营活动,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如因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议最少每个月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的职责:(一)必须带头遵守合作社章程,大公无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为广大社员服务,坚决按照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办事,坚决贯彻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二)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待定事项进行研究决定,决不允许凌驾于社员之上,个人专断,以权谋私。
(三)要代表广大社员的意愿,与那些向合作社提供种猪、兽药、添加剂或资金等各种养殖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工厂、公司、市场、协会等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必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记录在案,并推选出谈判代表2人,参与谈判,以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与龙头企业签订购进各种养殖生产投入品供应或农产品销售协议。
(四)要对与合作社签约的协会(或各类龙头企业)负责,凡协议中规定合作社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如畜产品的质量、数量;技术培训的组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都要通过组织社员,落实到位,以保证合作社与社会各方签订的协议落到实处。
(五)积极接受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的有偿或无偿系列服务,积极聘请其它各种专家、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员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提高生产率。
(六)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社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员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培养新时代农民。
(七)要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的观念,大力发展创汇畜牧业,开展畜牧业招商引资,经常与各类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沟通,洽谈,通过多方合作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八)自己要积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钻研科研技术,不断提高自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广大社员服务。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工作情况;(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
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对讨论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定。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