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根据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以下是关于上海市容积率计算的相关要点:一、定义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是指在一定规模土地上,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与该地块总面积之比,用以衡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为“地上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
二、容积率计算方法容积率计算根据不同用途的建筑分为五种类型: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办公用地、居住用地、非办公业务用地和工业用地。
具体计算如下:1.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和办公用地容积率为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面积/地块面积。
2.居住用地容积率为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但最高不能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最高容积率。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住宅为单位)。
3.非办公业务用地容积率计算由各区规定,但总体上不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最高容积率。
4.工业用地容积率为建筑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但最高不能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最高容积率。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土地面积。
三、容积率控制标准1.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和办公用地上海市规定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3.5,办公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3.0。
2.居住用地上海市规定住宅用地容积率分为五类,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规划要求有所不同,最高容积率通常为3.0至4.53.非办公业务用地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容积率。
但总体上不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最高容积率。
4.工业用地上海市规定工业用地容积率根据不同的产业进行分类,最高容积率通常为1.0。
四、容积率计算例子假设一些地块的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土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那么容积率为10,000/5,000=2.0。
五、违规处理措施如果开发商或业主违反容积率规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拆除违建等。
总结: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根据不同用途的建筑分为五种类型,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和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上限分别为3.5和3.0,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上限根据不同地区和规划要求有所不同,一般在3.0至4.5之间,非办公业务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容积率由各区自行确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容积率计算规则的制定,一般是根据城市当地土地资源环境状况、市场需求、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过科学分析和实地调查,制定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以下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暂行规定,用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一、容积率计算方法1.计算单位:容积率的计算单位为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数或小数表示。
2.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
3.建筑总面积:指所有建筑物及用地上的主要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4.用地面积:指用于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地面积。
二、容积率标准1.不同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标准: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制定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一般而言,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等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标准会有所差异。
2.地块周边环境因素的影响:在确定容积率标准时,要考虑地块周边的交通、生态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的影响。
3.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容积率标准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避免资源浪费。
4.保护生态环境:容积率标准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5.人口密度控制:容积率标准不仅要考虑土地利用效益,还要合理控制人口密度,避免因过高的容积率导致人口过密。
三、容积率管理与控制1.容积率控制范围:容积率的管理与控制范围应包括整个城市范围内的各类用地。
2.用地规划与建设:在用地规划和建设时,要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
3.用地审批与监管:对符合容积率计算规则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定期进行监管和评估。
4.不合理用地整改:对不符合容积率计算规则的用地进行整改,保证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容积率调整与优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对容积率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暂行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合理计算和控制容积率,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上海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 2004-4-2沪规法〔2004〕306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现将《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下规定:一、有关概念(一)住宅规划容积率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 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容积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容积率,是指建筑物的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衡量建筑密度和空间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设计等多个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容积率的定义、法律规定、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容积率的定义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通常用百分比表示。
具体计算公式为:容积率 = 建筑物总体积 / 用地面积其中,建筑物总体积包括建筑物本身、附属设施、地下空间等;用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容积率的法律规定1.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
(2)第二十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城市、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内容。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镇的容积率。
(3)第二十三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内容。
2.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四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2)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浪费土地。
(3)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建筑设计领域的重要法规,其中对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保建筑物在火灾情况下人员安全。
(2)第四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常用资料:容积率标准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常用资料:容积率标准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标准是什么,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标准是什么?容积率计算规则是怎样的呢?一、容积率标准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目前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二、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具体的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计算。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商业开发容积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商业开发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容积率作为衡量建筑密度和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对于城市规划和商业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商业开发容积率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容积率的定义容积率,又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数,是指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城市土地使用效率、建筑密度和土地利用强度的重要指标,对于城市规划和商业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三、容积率的计算方法1. 单位面积容积率:单位面积容积率是指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单位面积容积率 = 建筑总面积 / 建筑用地面积2. 总容积率:总容积率是指建筑物中所有楼层的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 = (建筑物层数× 每层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四、商业开发容积率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开发容积率作出了明确规定。
2. 容积率规定(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强度,合理确定商业开发项目的容积率。
(2)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商业开发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
(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提出符合规定的容积率。
(4)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应依据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容积率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 容积率调整(1)依法调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商业开发项目容积率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规划变更: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等原因,导致商业开发项目容积率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国家与上海市规范规定计算规则20条
国家与上海规划建筑设计计算规则20条一、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折算建筑面积:折算的建筑面积A'=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K)×半地下室建筑面积(A)。
3、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
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4、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5、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它用或出售、出租。
6、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建设基地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则可适当增加允许建造的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可比照有关规定。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二、建筑基地面积计算规则:1、建筑基地边界计算,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每一建筑基地不应大于9万平方米。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是指上海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需要,制定的规范计算城市用地的容积率的临时性规定。
容积率是指在特定用地上建筑物的总体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是衡量城市用地利用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二、容积率计算基准1.容积率计算基准按照土地规划用途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住宅用地的容积率计算基准为1.5-3.0,商业用地的容积率计算基准为2.0-4.0,工业用地的容积率计算基准为1.0-2.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容积率计算基准参照相应的规划要求确定。
三、容积率计算方法1.容积率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容积率=建筑物总体积/用地面积。
2.建筑物总体积的计算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的总体积。
3.用地面积的计算按照规定的土地规划用途和建筑物高度限制进行计算。
4.建筑物总体积的计算按照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5.容积率计算时,应考虑到规划要求、建筑形式以及相关的环境影响等因素。
四、容积率计算的审批程序1.容积率计算应在土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中进行。
2.容积率计算的审批机构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3.容积率计算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
4.容积率计算的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和有关部门通知。
五、容积率计算的监督和管理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容积率计算的监督和管理。
2.容积率计算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对于违反容积率计算规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结: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上海市城市用地的容积率计算而制定的临时性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容积率计算的适用范围、基准、方法,以及审批程序、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提高城市用地的利用效果,促进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的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上海商业用地容积率怎么算的?容积率多少合适
上海商业用地容积率怎么算的?容积率多少合适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容积率/绿化率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很多人在购买房屋之前都会选择去了解一下容积率的问题,因为这样能够知道自己想要购买的房屋舒适度究竟怎么样,可是大家对于容积率的计算问题还是不太了解,所以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上海商业用地容积率怎么算的,商业用地容积率多少合适。
上海商业用地容积率怎么算的?1、商业用地容积率=总计商业用地建筑面积÷总商业用地面积、总计商业用地面积。
商业用地地上总建筑面积-商业用地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特殊多倍计容面积。
2、当商业建筑物超越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商业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商业用地容积率越低,商业的销售量越高,反之则销售量越低。
高容积率的商业用地意味着小区内商铺建得多,而高密度的商铺一定会带来高密度的居住人员,终导致小区中商铺的销售量降落。
上海商业用地容积率多少合适?1、容积率一般在土地拍卖时就已一定、容积率低于0.3,这是十分高档的独栋别墅项目、容积率0.3~0.5一般的独栋别墅项目,环境还能够但是给人觉得有点密了,假如穿插部分双拼别墅、联排别墅,就能够处理这个问题了、容积率0.5~0.8一般的双拼、联排别墅。
2、容积率0.8~1.2全部是多层的话,那么环境能够可谓一流容积率1.2~1.5,正常的多层项目、容积率1.5~2.0,正常的多层+小高层项目。
容积率2.0~2.5正常的小高层项目、容积率 2.5~3.0,小高层+二类高层项目、容积率3.0~6.0,高层项目、容积率6.0以上。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了解的上海商业用地容积率怎么算的,上海商业用地容积率多少合适,除了容积率的问题以外,我们在购买房屋之前应该了解一下小区的环境,配套设施怎么样,物业管理好不好,出行方不方便,这些都与我们购买房屋有非常大的关系。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上海市建筑面积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适用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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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申报时图文不一致、存在
隐瞒实有建筑面积 ,而 审批管理部 门 已作 出行政许可的情形 ,根 据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被许可人以欺骗 、 ” 贿赂等不 正 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当予以撤销 。 审批管理 部门可以撤销 已作出的行政许可。 因此 ,在 实际工作中,审 批管理部 门应树 立 “ 法无规定不可 ” 为 的意识 ,凡 相关规定未作明确规定 ,出 现现行计算规范适用 问题的,规 划管 理部门应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时请 示,经 过决策程序后再作出行政许可 ,不 得擅 自解释 、 违规核准。 “ ” 要纠正 法无 规定即可批 的模糊认识 ,防 范违规 审批风 险。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个 人 )应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自查 ,如 出现 申报时图文不一致、 存在隐瞒实有建 筑面积的情形 ,根 据第 八条 第一款规定 ,规 划管理部 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行政处罚 ;第 三款规定 ,设 计单位 、建设单位 (个 人 ),将 列入 不诚信名单 向社会公布 ,规 划管理部 门应 当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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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15日 法制工作会议参考材料
4设 各层应有 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当 设各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
械通风装置时,应 在地下 室外墙设 置通风 口或通风道 ,其 面积应 满足送 、排风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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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给 排水设各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 留排水泵 电源和排水管路
或接 口;配 电房应满足 线路的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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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 各用房布 置位 置及其围护结构 ,管 道穿过隔墙 、防火墙和楼
19月 15日 法制工作会议参考材料
门处理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6、
如果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意见 已批复 ,关 于避难 层容积率计算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沪规法[2004]306号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沪规法[2004]306号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下规定:一、有关概念(一)住宅规划容积率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
建筑基地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见示意图):1、建筑基地应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或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以下用地不得计入住宅建筑基地或商办建筑基地:(1)按配置指标必须设置的小区级以上集中公共绿地;(2)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幼托、养老院、菜场等用地;(3)独立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用地,如邮政所、地区煤气调压站、地区雨水泵房、3.5万伏以上变电站等;(4)独立的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用地,如高压走廊用地、特殊管线安全距离内用地等;(5)城市道路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9.12•【字号】沪规法1994716号•【施行日期】199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通知(沪规法1994716号1994年9月12日)各区、县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超面积建设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已经施行。
通告第二项规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根据198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凡1994年9月30日之前由规划管理部门审定设计方案的,按国家经委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划》计算。
但在计算建筑面积密度(即容积率)时,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的建筑面积10%的不计;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也不计,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低差在7.5米以下;(3)除骑楼、交通廊道和底层社会性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外,其他开放空间不得有上层建筑,但允许设采光天棚或遮阳蓬架;(4)常年开放为公众通行或休息用,不得改变用途性质。
二、最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修改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1994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凡在1994年10月1日以后由规划管理部门审定设计方案的,其容积率计算,按上述新的技术规定执行;其中建筑面积计算,仍按原国家经委颁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ﻫ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ﻫ(二)地下室ﻫ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ﻫ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ﻫ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 作者: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计算和调整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
三、容积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1.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在建筑用地上可建筑体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可用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2.建筑可用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地下建筑面积为建筑物地下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3.建筑用地面积为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建筑物本身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建筑物周围的开放空地、绿化带等附属用地面积。
四、容积率的测算和审核1.容积率的测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并出具测算报告。
测算报告应包括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计算所得的容积率等相关数据,并附上测量单位的盖章和签字。
2.容积率的审核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果审核结果不通过,建设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复审或进行调整。
3.复审的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审的结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调整的申请应当在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及时提出,并重新进行测算和审核。
五、容积率的调整1.容积率的调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调整前应进行专业评估和公众听证,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
2.容积率的调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扩大建筑用地面积、减少建筑可用面积、调整周围环境、改变建筑物高度等。
六、容积率的监督和管理1.容积率计算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则进行容积率计算和调整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容积率计算和调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建立失信行为记录。
七、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进行容积率计算和调整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则进行复核。
八、附录1.上海市各区容积率计算和调整办法。
上海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
上海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上海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是指在上海地区,对工业用地的容积率进行规定和管理的一系列标准。
容积率是指一定范围内土地上所建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率,它反映了土地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平衡关系。
对于工业用地来说,容积率标准可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空间利用率,同时也可以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
一、上海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的目的和意义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之一,工业发展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业用地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通过制定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工业用地的使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容积率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
通过规定建筑物的高度、密度等指标,可以在有限的土地上实现更高的空间利用率,增加土地的经济价值。
同时,这也可以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闲置,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
2.提高生产安全和环境质量合理的容积率标准可以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环境质量。
在容积率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效果,为企业提供更加舒适的生产环境。
同时,这也符合现代制造业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容积率标准的制定还可以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通过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
同时,这也符合国家对于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二、上海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的制定原则在制定上海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来说,这些原则包括: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容积率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制定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城市整体的发展方向、产业布局、交通物流等因素,确保容积率标准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2.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质量容积率标准的制定需要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环境质量。
洋房容积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日益增多,洋房作为高端住宅的代表,其容积率的设定对于项目的规划、建设以及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是衡量房地产开发项目密度的关键指标。
本文将围绕洋房容积率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容积率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其计算公式为: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 建筑用地面积。
2. 作用(1)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是衡量建筑密度的关键指标,合理的容积率可以保证住宅区内的居住环境、绿化空间以及公共设施等得到充分利用。
(2)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合理设定容积率,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引导城市发展方向:容积率的设定可以引导城市发展方向,促进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
三、洋房容积率的法律规定1. 国家层面(1)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应当合理利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地方层面(1)城市规划条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城市规划条例,对洋房容积率进行了规定。
例如,《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住宅项目容积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类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1.8;二类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1.2。
”(2)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中也会对洋房容积率进行约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义务。
3. 相关政策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通知》中提出:“严格控制新建住宅项目容积率,提高住宅项目绿化率。
”(2)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许可的通知《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许可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许可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合理控制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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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6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规划设计单位:
现将《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有关概念
(一)住宅规划容积率
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
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
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
建筑基地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见示意图):
1、建筑基地应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或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以下用地不得计入住宅建筑基地或商办建筑基地:
(1)按配置指标必须设置的小区级以上集中公共绿地;
(2)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幼托、养老院、菜场等用地;
(3)独立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用地,如邮政所、地区煤气调压站、地区雨水泵房、3.5万伏以上变电站等;
(4)独立的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用地,如高压走廊用地、
特殊管线安全距离内用地等;
(5)城市道路用地。
3、上述集中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具体位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难以确定的,应按规划设计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在该街坊内的相关用地规模,并划定其与住宅建筑基地或商办建筑基地的示意界限。
该用地规模指标作为强制性指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审批时均应予以落实。
三、建设项目中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净容积率的计算
1、已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净容积率执行。
2、尚无经批准的控制详细规划,且小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基地,在核定净容积率时,首先应根据本规定所述建筑基地划分的规定,细分建筑基地;再根据《技术规定》表二规定的指标,经按《技术规定》表三的折减率折减后,核定净容积率。
3、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商住综合楼建设项目中,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后的容积率,不得大于所在建筑基地核定的综合净容积率。
(二)核定建筑面积的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净容积率。
(三)可建建筑面积的计算
1、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2、奖励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1)实施绿地奖励面积: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该公共绿地面积的50%乘以净容积率的值,计为实施绿地奖励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2)实施道路奖励面积:中心城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该段道路用地面积的50%乘以净容积率的值,计为实施道路奖励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3)同时实施绿地和道路的,奖励面积的二项累计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3、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基地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1)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核定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2)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折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部分可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4)高、多层住宅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绿化布置、或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可不计入建筑面积。
(5)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
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4、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设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核定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四、本规定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表1:不纳入住宅(商办)建筑基地的用地类别
序号用地类别备 注
1 小区级以上集中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
2 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小学、幼托、养老院、菜场等
3 独立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用地 邮政所、地区煤气调压站、地区雨水泵房、3.5万伏以
上变电站等
4 独立使用的控制线范围内用地 高压走廊用地、特殊管线安全距离内用地等
5 城市道路用地 支路(含支路)以上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