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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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印花税征收

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印花税征收

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合同类型核定依据核定比例(%)税率财产保险合同保费金额100 千分之一购销合同外贸销售收入140 万分之三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收入或费用100 万分之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或支付费用100 万分之五购销合同采掘业销售收入13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固定资产采购金额80 万分之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100 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金额100 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工业销售收入130 万分之三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收入或费用100 千分之一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 万分之零点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10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建筑施工采购金额7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商业零售采购金额50 万分之三技术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10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商业批发销售收入100 万分之三临沂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2010年03月31临沂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介绍临沂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介绍2005年总局提出了印花税符合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省地税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市地税局也随之制定了相应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该项工作自2005年实施以来,收到了明显效果。

2009年省地税局对印花税核定征收进行了政策调整,并在大集中系统中启用了新的核定征收软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印花税纳税人和税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包括:(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我省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集资等融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第三条凡在我省范围内有偿提供民间借贷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我省取得利息收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非居民),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其中: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第五条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逾期偿还利息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不得变更。

印花税核定征收确定表

印花税核定征收确定表
行次
应税项目
核定比例
地方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印花税核定征收确定表
纳税识别码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帐号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行次
项目
纳税人意见
税务管理员意见
是否建立、登记应税凭证登记簿及完整保存应税凭证
是否如实提供应税凭证
是否按规定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按(月、季)申报,请于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鲁地税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2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税收管理二处)。

二00六年三月二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核定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具体包括山东省境内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以下纳税人:(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难以查帐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五、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四、核定征收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6月24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 2004年7月22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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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
鲁地税函[200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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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标题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9年5月22日 文号 (89)鲁税三字40号 鲁税三[1989]98号 鲁税三[1990]8号 鲁税三[1990]36号 鲁税三字[1992]109号 鲁税三[1994]15号 鲁税二[1994]40号 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 鲁地税所字[1996]130号 (96)鲁地税二函字2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21号 鲁地税三字[1998]第14号 鲁地税二字[1998]第174号 鲁地税发[2000]158号 鲁地税发[2000]171号 鲁地税发[2001]6号 鲁地税发[2001]53号 鲁地税函[2001]259号 鲁地税函[2001]282号 鲁地税函[2001]336号 鲁地税函[2002]25号 鲁地税函[2002]204号 鲁地税函[2003]61号 鲁地税函[2003]194号 鲁地税函[2003]220号 鲁地税发[2003]124号 鲁地税发[2004]33号 鲁地税函[2004]72号 鲁地税发[2004]64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 条第九款废止 第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除《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继续使用外,其它条款被鲁 地税函[2004]153号废止 第二条失效 第五、六、七、八(一)、九、十二、十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 正文中费用扣除标准内容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第五条第(四)款废止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第五条中“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个人发放的住 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内容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附件部分条款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第二、四、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企业所得税规定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章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附件2废止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十一条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废止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xx市 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 》”(卷式、平张)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由省地税局采用无碳水印纸统一印制”废止 “专用发票”发票票样改变。“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改 变 第十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29日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本施行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印花税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印花税是指按照法定税率和征收标准,对特定的文书、证券、票据、交易行为等加以征收的税收。

第四条印花税主要用于调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监管金融交易等方面。

第二章纳税人义务第五条纳税人应依法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印花税款。

第六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印花税的应纳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使用印花税票证,防止丢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第八条纳税人应自行承担印花税的缴纳责任,不得将该责任转嫁给他人。

第九条非法逃税行为包括虚假申报、隐瞒交易事实,以及其他违反印花税法规的行为。

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逃税行为。

第十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项核实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财政部门权限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是印花税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印花税征收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对印花税的认知和理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印花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申报缴纳的便利性和效率。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制定印花税征收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协同合作机制,与其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章稽查执法第十六条稽查执法机关是指财政部门授权的印花税征收和管理执法机构。

第十七条稽查执法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印花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和调查。

第十八条稽查执法机关有权对怀疑存在逃税行为的纳税人进行稽查检查。

第十九条稽查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对逃税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缴应纳税款等相关处罚。

第二十条稽查执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开展信息共享,并与公安、银行、证券等机构建立合作联动机制。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各市、地区税务局: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

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合同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2、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所说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如何掌握问题,经与国家税务局和省计委等部门联系同意,可暂按下列原则办理,即凡是市、地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收购计划,指派有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可以按照规定免贴印花。

3、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

4、为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离的配套建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二、产权转移书据1、国营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虽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权已经改变,并且这种转移是在法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印花税是指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定税额和办税义务人的义务,由办税义务人自行申报自行缴纳或由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一种税种。

第三条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合同、票据、证券、契约、赠与凭证、保险单据、行政文书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应征税种。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率和税额,由国务院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五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实施依法、公开、公平和便民原则。

第二章: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部门的规定,自行进行申报、计算、缴纳和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印花税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申报。

第八条征收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指导和服务,提供咨询、告知、解答纳税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征收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对。

第十条纳税人应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对申报资料的核实、调查和核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征收机关应当在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告知有关涉及印花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

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逾期未申报或少缴印花税的,有权依法进行罚款、滞纳金等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对征收机关的罚款、滞纳金等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信用制度,对纳税人的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章:印花税的减免和退还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税收政策,对特定的经济活动或者纳税人可以免征印花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申请印花税减免或者退还的,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

第十八条征收机关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决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10月16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照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供应应税凭证或不照实供应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纳按期汇总缴纳方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状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觉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状况的。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详细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第六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04•【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的税务分局,稽征处、税务所、税务检查站(组)等派出机构。

第三条凡由本省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和华侨、外籍、港澳人员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仍按有关税收法规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在本省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按照税法规定或经税务机关确定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五条本省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由本省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相抵触的决定。

第六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对遵守税收法规和协税、护税成绩显著者,税务机关应给予奖励。

任何人不得对依照税法履行职责的税务人员、协税、护税人员和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违者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七条凡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发给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固定工商业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属合法经营并经常有应税收入,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发给营业执照或只发给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或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77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采用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印花税额: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征收比例.核定征收比例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购销合同1、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30%的比例确定。

2、商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00%的比例确定.商业零售企业采购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的比例确定,零售存货环节的印花税暂不征收。

对批零兼营商业企业,以批发金额和零售金额孰超过总销售收入的50%为原则确定执行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的核定比例。

3、外贸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40%的比例确定。

4、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70%的比例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确定印花税各类应纳税凭证的具体核定比例公告如下:一、购销合同(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1—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的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齐地税函(2009)7号文件)同时废止。

—2—。

新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流程

新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流程

新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流程
第一步:
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填写申报表。

3、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进入申报界面。

第二步:
1、点击印花税后面的【税源采集】。

2、税源采集有两种采集方式,二选一即可。

方式一:进入后选择左上角【按次申报】或者【按期申报】点击右侧【新增按次申报税源】或者【新增按期申报税源】,填写税源信息后选择税目,系统自动带出税率,填写计税金额或件数点击【保存】,点击【确定】确认保存。

方式二:点击上方【下载导入模块】,下载模板文件填写完成后,点击【导入按次申报税源】或者
【导入按期申报税源】,导入成功后,点击【提交税源信息】。

第三步:
1、然后直接点击税源采集页面的【跳转申报】。

2、选印花税后点击【申报】进入新的界面检查合同等信息(税源编号没有带出属于正常),没有问题点击【申报】。

3、如点击“跳转申报”没反应,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4、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填写申报表。

5、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6、勾选印花税后点击下方【申报】即可。

2022年印花税交纳有什么规定

2022年印花税交纳有什么规定

2022年印花税交纳有什么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那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如何缴纳印花税呢?税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一)的管理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从2005年6月1日起,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印花税应税凭证基本登记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进行应税凭证的有效管理,但事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2、应税凭证登记范围及登记时间《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后,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凡是当月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在次月10日之前登记完毕。

特殊情况的(指在异地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从合同签订及书据书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完毕。

二、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对象、程序1、纳税人存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情形,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二),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应报送统一的《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附精品文档就在这里件三)。

2、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缴纳印花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表》(附件四),经核准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青岛市地方税收综合管理系统”的纳税鉴定子系统中,将纳税人印花税“定税鉴定”的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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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77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采用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印花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征收比例。

核定征收比例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30%的比例确定。

2、商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00%的比例确定。

商业零售企业采购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的比例确定,零售存货环节的印花税暂不征收。

对批零兼营商业企业,以批发金额和零售金额孰超过总销售收入的50%为原则确定执行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的核定比例。

3、外贸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40%的比例确定。

4、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70%的比例确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
1、加工、定、修缮、修配、印刷,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的比例确定。

2、广告、测绘、测试,按承揽金额100%的比例确定。

(三)勘察设计合同
按勘察、设计所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确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确定。

对不提供承包合同或提供的合同金额不实的,施工单位按预收工程款或工程结算收入的100%确定;建设单位按预付工程款或工程结算支出的100%确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租赁金额的100%确定。

(六)运输合同
所有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确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确定。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确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险种保险费金额的100%确定。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的100%确定。

第四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下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表一),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注明为核定征收,同时填制《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二),进行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

第五条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计税依据或征收比例有异议,或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或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核定或据实征收。

第六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月或季,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半年。

第七条印花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八条对纳税人部分应税项目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如购置或变卖固定资产等应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九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以后期间该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条主管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应税凭证的登记管理,掌握纳税人所有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要求纳税人对所有应税凭证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进行登记,并按期(按季或半年)报送《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表)。

第十一条主管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的纳税评估,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登记情况进行统计、测算、对比,评估分析各行业、各类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状况和税负水平,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第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印花税核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或存在其他印花税违章行为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临沂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3、《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O一O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
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
定通〔〕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
1‰
1‰
你单位应在月份(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到申报缴纳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你单位对核定的应纳税额有争议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2、核定年度指核定征收的起始时间。

变更核定时间是指变更核定比例的起始时间;
3、纳税人按核定的计征比例缴纳后,其它没有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按规定据实缴纳印花税。

附件二:
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注:1、本表一式三份。

鉴定科所一份,综合一科一份,大厅户籍岗一份。

2、“税务机关审核意见”一栏填写意见要简单明确,依据要充分,并附有相关证明或说明,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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