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
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我们对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进行了梳理和更新。
本准则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交付工作。
二、商品房交付条件1. 交付前提商品房交付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 项目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项目必须通过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验收;- 具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等基础设施;- 完成小区绿化、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办理物业入住手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2. 交付标准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满足以下标准:- 房屋结构安全,满足设计使用寿命要求;- 房屋内部空间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墙面、地面、天花板的装修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门窗、卫生洁具、灯具等附属设施齐全且功能正常;- 具备供热、供冷、供水等基本生活设施;- 公共区域装修及设施符合规划要求。
三、商品房交付程序1. 交付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前30天,向购房者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明确交付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的证件。
2. 交付验收购房者应按照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参加商品房交付验收。
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购房者对房屋进行初步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开发商反馈;- 正式验收:在初步验收基础上,双方共同签署《商品房交付验收记录》,确认房屋交付情况。
3. 交付确认购房者应在交付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与开发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四、商品房交付后事项1. 质保期内维修商品房交付后,在质保期内(通常为1年),对于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非人为损坏部分,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
2. 物业服务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为购房者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一、前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2020年最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交付,旨在明确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权利义务,确保房屋质量,提升购房者满意度。
二、交付条件2.1 法律法规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并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
2.2 工程质量验收商品房交付前,必须经过工程质量验收,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完善、功能正常。
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2.3 配套设施验收开发商需确保商品房周边配套设施符合承诺,如道路、绿化、供水、供电、排水、供暖、通讯等,满足购房者生活需求。
三、交付标准3.1 外观及结构房屋外观应整洁、美观,无明显破损、脱落。
结构安全,满足国家建筑标准。
3.2 内部设施室内设施应齐全,如门窗、卫浴、厨房设备等,功能正常。
3.3 装修及材料商品房交付时,装修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毒、无害、无辐射。
3.4 公共区域公共区域应整洁、安全,设施完善,如电梯、楼梯、消防设施等。
四、交付流程4.1 交付通知开发商应在交付前向购房者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明确交付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4.2 交付手续购房者携带相关证件,按照交付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4.3 交付验收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在交付验收单上注明,开发商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4.4 钥匙交付验收合格后,购房者领取房屋钥匙,正式接管房屋。
五、售后服务5.1 质保期内维修开发商应对质保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负责维修,确保购房者权益。
5.2 售后服务热线开发商应设立售后服务热线,解答购房者疑问,处理相关问题。
六、违规处理开发商如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七、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购房者接到开发商的⼊住通知单时,就标志着收房开始了,交房是⼀门⼤学问,在交房中需要的⼿续、交房⼿续以及验房技巧都是⼀些常识。
那么,商品房交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交房条件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完成建设⼯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三)有⼯程使⽤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件;(五)有施⼯单位签署的⼯程保修书。
建筑⼯程竣⼯时,经消防验收合格,⽅可投⼈使⽤。
建筑⼯程竣⼯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单位不得交⼯,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
交房不符合条件,业主应采取的措施:(⼀)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完全有权⼒拒绝收房,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三)对于开发商交房时,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看房屋质量的严重程度,若质量严重影响⼊住,业主完全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太严重,如墙⾯有裂缝或⼩⾯积脱落等,业主应收房,但开发商应在⼀定时间内修复,否则业主还可以拒绝收房。
验房收房⽬的是查看所购房屋的质量是否有保证,否则价格再优惠,条件再⽅便都会给⾃⼰以后的⽣活带来⽆尽的烦恼。
所以提醒购房者⼀定要重视检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房条件,对于⾃⼰可以查看的⽂件要让开发商及时提供,如果查看⽂件有困难可以请律师帮助审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开发商不承认时可以请专业检测机构来检查,购房者注意保存证据,以便诉讼时维护权益。
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完成交付
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完成交付现在⼤多数年轻⼈在结婚时都会为⾃⼰购买⼀套婚房,现在的商品房⼤多都是期房,那么我们在苦苦等待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就有必要了解房屋交付的条件以及标准。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完成交付⽅⾯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完成交付⼀、商品房交付条件有哪些(⼀)⼯程竣⼯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民法典》中,均要求⼯程竣⼯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
98年9⽉1⽇实施的《消防法》第10条规定了消防强制验收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了环保强制验收制度。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组织验收的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民法典》第799条明确了开发商为组织竣⼯验收和确认⼯程合格与否的主体。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程竣⼯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竣⼯验收。
该条款进⼀步对《民法典》第799条进⾏了阐述,从⽽使《建筑法》中未能明确的验收主体最终认定为建设单位。
(⼆)取得了竣⼯验收备案表⼀些⼤城市制定的地⽅法规中已明确将取得《竣⼯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必备条件,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程竣⼯验收备案表。
安徽省建设厅亦于2004年9⽉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作的通知》(建房[2004]275号),规定未进⾏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竣⼯开发项⽬不得交付使⽤。
由此可见,以取得《竣⼯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既是⼴⼤购房者的要求,也是⼀种趋势所在。
另外,建设部于2000年4⽉7⽇发布《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备案管理暂⾏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程竣⼯验收合格之⽇起15⽇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毛坯房交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毛坯房交房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开发商、购房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毛坯房交房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毛坯房交房的法律规定、交房流程、交房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毛坯房交房法律规定1. 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毛坯房交房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房时间、交房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交房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毛坯房交房应满足以下条件:(1)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符合设计要求;(2)房屋外观整洁,无重大缺陷;(3)房屋配套设施齐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供暖等;(4)房屋内部装修符合合同约定;(5)相关产权证明文件齐全。
3. 交房流程(1)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交房通知,约定交房时间、地点;(2)购房者按照约定时间到现场验收房屋;(3)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应向开发商提出;(4)开发商根据购房者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5)整改完成后,购房者再次进行验收;(6)购房者确认房屋合格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毛坯房交房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1)未按照约定时间交房;(2)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3)房屋配套设施不齐全;(4)产权证明文件不齐全。
三、毛坯房交房流程1. 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开发商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购房者发出交房通知。
2. 购房者验收房屋购房者应在接到交房通知后,按照约定时间到现场验收房屋。
验收内容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外观、配套设施、内部装修等。
交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房屋交付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环节,也是购房者权益保障的关键阶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交房环节涉及诸多规定和程序,购房者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交房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关注意事项。
一、交房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交房,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接受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二、交房的法律程序1. 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 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完成房屋建设并取得相关证件。
- 开发商应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并办理相关手续。
2. 购房者接受房屋:- 购房者应在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时间内,到现场接受房屋。
- 购房者应检查房屋质量,确认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3. 办理产权登记:- 购房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4. 签订物业交接协议:-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物业交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交房的法律责任1. 开发商责任:- 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房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赔偿损失。
- 开发商未取得相关证件交房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2. 购房者责任:- 购房者未按约定时间接受房屋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购房者拒绝接受房屋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交房注意事项1. 核实交房时间:购房者应关注开发商公布的交房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房屋。
2. 检查房屋质量:购房者应仔细检查房屋质量,包括墙体、地面、门窗、水电等,确认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3. 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确保房屋所有权。
4. 签订物业交接协议:购房者应与开发商签订物业交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商品房交房国家标准
商品房交房国家标准商品房交房国家标准是指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和规定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确保交房质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商品房交房国家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监督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商品房交房国家标准涵盖了房屋的结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在房屋结构方面,国家标准规定了房屋的承重结构、外墙保温、屋面防水、地下室防水等内容,确保房屋结构稳固、安全可靠。
在房屋质量方面,国家标准要求房屋内部装修、材料选用、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房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在房屋安全方面,国家标准规定了房屋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电气设备等,确保房屋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
其次,商品房交房国家标准还包括了房屋交付程序、文件资料、交付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在房屋交付程序方面,国家标准规定了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签订、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程序,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在文件资料方面,国家标准要求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完整的房屋交付文件,包括房屋产权证、使用说明书、装修验收报告等,让购房者了解房屋的相关信息。
在交付验收方面,国家标准规定了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购房者在交房时能够对房屋进行全面、准确的验收。
最后,商品房交房国家标准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有明确规定。
在开发商方面,国家标准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房屋建设和交付,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在购房者方面,国家标准要求购房者在接受房屋交付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商品房交房国家标准是保障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依据。
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商品房交房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交房国家标准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国家标准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为购房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2020年最新商品房交房的国家规定
2020年最新商品房交房的国家规定根据最新的国家规定,2020年商品房交房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1. 房屋质量检测:开发商在交房前必须进行房屋质量检测,确保房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建筑规范。
2. 功能配套设施完善:商品房交房时,必须保证基本的功能配套设施已经建设完善,如供水、供电、供暖等。
3.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购房者在交房后,开发商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其交予购房者。
4. 物业管理规定:商品房交房后,开发商应将物业管理规定清晰明确地告知购房者,并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顺利过渡。
5. 交付标准和时间:商品房交房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进行交付,不得延迟或提前交房。
6. 交付验收程序:购房者在接受商品房交房时,有权进行验收,并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确认。
7. 交付后的维修责任:购房者在一定时间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
问题,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确保购房者的权益。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的国家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参考资料:
-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
-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国家标准》交房条件 验房、收房、法规及知识汇总
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2024年全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要求
2024年全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要求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对商品房交房要求进行了全面更新。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2024年全新版国家商品房交房要求,敬请关注。
二、商品房交付条件2.1 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应保证主体结构验收合格。
主体结构包括:地基、基础、主体框架、屋面、墙面等。
2.2 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开发商需确保商品房所属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排水、供暖、燃气、通信、绿化、道路等。
2.3 室内装修及设备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时,室内装修及设备应验收合格。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卫浴、厨房设备、中央空调、电梯等。
2.4 消防安全验收合格开发商需确保商品房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
2.5 环保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时,应具备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证明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音、土壤等环境指标。
2.6 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不超过3%商品房交付时,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不超过3%。
如误差比超过3%,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商品房交付程序3.1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2 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房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3.3 开发商组织相关部门对商品房进行验收,确保符合交付条件。
3.4 购房者对商品房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开发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5 购房者与开发商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支付相关费用。
3.6 购房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四、违约责任4.1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应支付违约金。
4.2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应承担整改责任。
4.3 购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应支付违约金。
4.4 购房者延迟接收商品房的,应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新房交房条件是指购房者购买新房后,开发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对于新房交房条件也有一定的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针对新房交房条件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购房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新房交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质量:开发商在交房时应确保新房的建筑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外墙、屋顶、地板等各个部位的质量,以及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等。
购房者对于新房的建筑质量有权进行检查和验收,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开发商要求整改或要求合理的赔偿。
2. 功能设备:新房交房条件还包括房屋内部功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这包括供水、供电、供暖、通风、排水等基本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相关设备的品质和可靠性。
购房者对于房屋内的功能设备也有权进行检查和验收,如果发现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或赔偿。
3. 环境卫生:新房交房条件还包括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卫生。
开发商应确保新房周围环境的整洁与卫生,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完好与良好运行。
购房者对于房屋周边环境卫生有权进行检查和验收,如发现问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
4. 配套设施:新房交房条件还包括与房屋相关的配套设施的完善与齐全。
这包括小区内的停车场、儿童游乐设施、健身房、社区商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
购房者对于配套设施的完善与齐全也有权进行检查和验收,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补救或要求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新房交房条件在民法典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购房者在购买新房时,应当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并对合同中对新房交房条件的约定进行核对。
一旦发现交付的房屋存在问题,购房者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赔偿。
同时,购房者也可以通过依法组织验收、委托专业人士进行鉴定等方式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新房交房条件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仔细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开发商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理的新房交房条件。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布使得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而在民法典中,新房交房条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下面,本文就将对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和阐述。
在民法典中,新房交房条件是通过物权这一章节来进行阐述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三十一条规定,房屋销售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时间起生效。
在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之前,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商达成一致,约定交付条件。
而对于新房交房条件的约定,如果不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法定规定或者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
具体来说,在关于新房交房条件方面,民法典进行了以下规定:1.交房标准和交房时间。
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开发商必须明确约定交付的标准和时间。
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先告知的时间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验房程序。
开发商应当与购房者协商确定验房程序,必要时可以约定由购房者提供验房师,但验房师必须是符合国家要求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在验房过程中,应当注意真实记录房屋状况,并对记录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以便在有争议时查证。
3.质量保证期限。
开发商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保证期限,并保证房屋达到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要求。
如果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当给予购房者免费维修或者退货等处理措施。
4.物权转移手续。
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当为购房者提供相应的房产证、土地证等物权转移手续,确保购房者可以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权益。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民法典还可以适用不动产登记法、房屋租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在新房交房条件方面,也应注意到相关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等相关政策。
总的来说,在新房交房条件方面,民法典强调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使用不公平或不正当的销售方式,同时保障房屋质量、权属交接等关键环节,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保障和依据。
对于开发商而言,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建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对于交房的标准,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各地不尽一致。
但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楼盘经过竣工验收且经有关部门备案,是开发商交房的资格底线。
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
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这里房屋住宅的竣工验收不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而是包括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等在内在综合竣工验收。
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
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全新版本:2020年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全新版本:2020年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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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概述根据《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符合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的商品房。
2.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具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 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2020年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详细解读3.1 房屋结构1. 房屋结构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国家标准,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合格,无倾斜、裂缝等质量问题。
3.2 房屋内部设施1. 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甲醛、苯、TVOC等有害气体含量控制在限值以内。
2. 给水、排水、供暖、空调、电气等系统安装到位,运行正常。
3. 卫生间、厨房等部位的防水层施工合格,无渗漏现象。
4. 门窗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无开关失灵等现象。
3.3 公共区域及配套设施1. 公共区域装修符合设计要求,地面、墙面、天花板平整、光滑、无脱落。
2. 电梯运行正常,轿厢内装修整洁,电梯按钮、指示灯等设备功能完好。
3. 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消防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设置合理。
4. 绿化覆盖率符合规划要求,景观布局合理,公共休闲设施完善。
3.4 物业服务1. 开发商应配备专业物业服务团队,提供住宅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
2. 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绿化、清洁、安保、维修等,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物业费用透明,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四、购房者在验收商品房时的权利和义务1. 购房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验收。
2. 购房者应在验收过程中,认真查验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情况。
3. 购房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约定事项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整改。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有哪些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时什么?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购房者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有:(一)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燃气管道、水电、智能系统等配套和附属设施,小区道路、绿化、配电室等室外工程均属于住宅小区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均应一一验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应当由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燃气、电梯、防雷、智能建筑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参与验收,并对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专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前提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质量监督报告等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当遵守该规定。
(三)建设工程应当完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后才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在竣工验收时必须遵守,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中若有与之相冲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条件应当遵守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当遵守。
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在符合交房条件后,开发商尚应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接收房屋。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楼主天山绿洲业主发表于搜房网- 徐州业主论坛- 天山绿洲樱花小镇1、问:何谓“交房时间”答:所谓“交房时间”;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2、问: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答: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3、问: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出卖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4、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前;房屋如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问:解释第11条中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那些理由答: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不构成“正当理由”..6、问: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7、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8、开发商恶意违约或实施欺诈行为致合同无效的违约金如何确定答:除返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应支持买受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要求;即只要买受人要求的违约金没有超过100%;买受人要求多少就支持多少..9、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10、问: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有哪些答:主要是以下几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11、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请问;国家规定的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有多久若对此产生纠纷;应如何认定答:关于“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未有统一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12、问: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答: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违约侵权责任..13、问: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答: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其实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在此应注意: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14、问:对于房屋存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在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主要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上;应注意买受人是否行使了其注意义务..因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对其质量会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买受人应该行使注意义务;对于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买受人应在接受时提出..在取得房屋后;买受人发现的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的;若无其他特别规定;出卖人可不负责任;应由买受人负责维修..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存有质量瑕疵的出卖人对此也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式一时难以察觉;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重;甚至不能使用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额财产及人身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3对隐瞒质量瑕疵的处理..出卖人已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出卖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0条——第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15、问: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买受人该如何处理出卖人负有哪些义务答:处理意见如下:1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这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16、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范围答:包括以下范围:1屋面防水工程;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17、房地产公司不能满足交房条件;并一直推脱;要么就以退房来威胁;可使购房者要退房的话很难;购房者该怎么办答:开发商迟延交房有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9条第3款“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18、逾期交房日期怎样计算答:逾期交房;合同规定在综合验收后交房;若未取得两证;交房是否合法交房日期以交接单日期为标志;还是以两证取得日期为标志答: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商应取得五证..交付房屋的合法与否是以开发商是否经过竣工验收为标准..具体看合同的约定..主要有两个文件;一个是市建委颁发的备案证;一个是由开发办颁发的商品房交付许可证..19、刚交付的房子;购房者没办理入伙手续;自己先查验了一遍;发现有水从卫生间深入相连房间的明显痕迹;购房者能不能收这样的房答:购房者可书面向开发商发出拒绝收楼的通知和要求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要求..否则将追究其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前;购房者不应办理任何验收楼宇和领取钥匙的手续..20、购房者在合同上规定2002年12月30日交房;但是在2003年1月26日购房者才拿到入住通知;购房人能否根据开发商推迟交房为理由退房物业公司以购房者没有办理入住手续;拒不交房;应不应该购房者能否向开发商索赔答: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直至业主行使退房的权利..但业主退房权利的行使将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也就是在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一定期限后业主才可行使退房的权利..另;交付商品房属于开发商的义务;在业主没有任何违约情形导致开发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下;开发商必须向业主按约定交付商品房;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拒绝交付商品房..21、收房不出示“备案表”;算不算违约答: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显约定以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之一;则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必须出具给业主;否则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2、预售房交付的标志是什么答:预售房屋交付的标志是能够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履行预售商品房交付义务的法律文件..预售房交付的标志的主要法律文书:1 以挂号信件送达的或直接送达的通知预购人验收交接的书面文书;2 交付住宅商品房的;一并送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 预购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验收确认书;4 预购人签署收取预售商品房钥匙的登记..23、签订合同时对房产证的办理应当如何约定答:房产证是买房人真正取得房屋产权的象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9号令;买房人要尽快得到自己的产权;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尽量江区的产权证的时间明确;至少要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几日内具体日期将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在交房条件中明确约定房产商必须向买房人处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数据”;减少影响办理产权证的不定因素..2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他相关的纠纷的解决是选择诉讼好还是选择仲裁好答:一般地说;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仲裁庭可以包括房产行业的知名专家;他们更了解该行业的各种习惯;甚至可能相当深入地了解纠纷的技术经济细节;其缺点是仲裁员的选择如果过于偏重行业则可能导致法律知识不足;所作裁决偏离一般的法律习惯..仲裁解决纠纷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当事人有机会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庭没有法院那样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此外;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仲裁中失败一般就没有机会补救了;而法院大多实行上诉制度..当然了;一裁终局从另一个角度讲;比起法院的二审终审制度要从时间和经济上节约很多..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来适当避免可能因司法不公正所带来的风险..说到仲裁可能比诉讼相对公正;首先可以从其各自的组成来看..在我国;各仲裁委员会;尤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的仲裁委员会;其仲裁员大都是在法律界或行业界非常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翻开它们的仲裁员名录;你会看到许多令人肃然起敬的名字;甚至还有许多外国专家..这些人的地位通常都是在事业上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努力才达到的;你很难想象会通过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去收买他们..他们通常异常珍视自己的地位和名声;而且他们根本没有必要通过受贿等非法手段获取钱财..而我国法院的整体素质相对而言要差一些..同时我国法官待遇仍然比较差;很多优秀人才不愿意去法院;在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又出来做律师的也大有人在..这种情况是我国审判水平很难提高的重要原因..当然在2002年以后;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这种情况会有所改变;但尚须时日..如果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不能要求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达成一致有很大的困难;所以还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为好;这时当事人的关系比较融洽..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上就认为是当事人默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也许当事人没有想到;最理想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是他们自己..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都费时、费力、费钱..当事人即便胜诉;如果考虑到聘请律师的开销、诉讼中的各种开销;以及在行业上的不利影响等等;他们仍然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发生纠纷后及时沟通解决;把问题消化在它的萌芽阶段;才是最好的办法..25、所购商品房与住宅使用说明书不符开发商不承担责任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发现自己家房屋与邻居住房的隔墙及卫生间与楼道的隔墙是普通隔断墙;与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承重墙不符..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2002年5月;王先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月之后办理了入住手续..王先生诉称;自己在购买房屋前从朋友处曾取得了开发商印制的该房屋使用说明书..上面写明房与房之间及外围护墙均应为承重墙..但入住后发现;自己住房与邻居住房的隔墙及卫生间与楼道的隔墙均为普通隔断墙;并非承重墙..王先生认为使用说明书的记载明确、具体;且关系到房屋质量;对于选择、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人民币5万元..开发商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隔断墙须为承重墙..其提供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不存在质量瑕疵..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合同的一部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开发商也是在交付房屋时才将该说明书交付给王先生的..双方所签合同中附有合同标的物的平面图;该平面图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注意义务;因未履行注意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关的责任..平面图中标明了房屋各部分墙体的具体情况;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一致;且该房屋已经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虽然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提供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房屋墙体的说明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标明的墙体不符;因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对抗合同的效力..开发商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王先生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评析本案中的开发商虽然胜诉;但也暴露出了工作中的诸多不足..按照相关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系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提供的资料之一;如此重要的资料;居然出现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中不一致的地方;一度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局面;可见资料审核这一环节不但重要;而且一定要严格执行;决计不可敷衍了事..26、订购的商品房被卖;为何要不到双倍定金人民法院报上登载案例:2004年6月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的销售代理商A公司签署了订购被告8号独立别墅的协议;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协议款30万元;房屋暂测面积为347平方米;单位价格以公开发售价目表为准后A公司销售经理在该协议书上添加了单价6200元/平方米..同时约定;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三日内给予回复;如认购;则协议款转为房款;并在三日内签订预售合同;如原告放弃;则被告将协议款无息退还原告..2004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方支付了现金30万元..2004年8月24日;被告某公司及A公司联合向原告发出“关于变更住宅VIP协议主体的通知”;声明A公司与被告间的代理销售合同终止及原A公司签订的协议主体变更为被告并继续有效..当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预售合同时;被告发现因自己与A公司工作交接中的疏忽;原告所订房屋已于2004年8月13日卖与他人..因双方无法就诉争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对赔偿问题又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合同;否则;应双倍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30万元房屋定金..析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双方所签协议的性质及30万元协议款的性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虽约定了面积、楼号和价格确切地说在价格上尚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合意;且签订协议时销售方也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但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故该“协议”的性质应为商品房认购书;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对30万元“协议款”可否认定为定金;从形式上分析;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必须明确约定;而本案“协议”中只是约定为“协议款”;在收条上为“现金”;并无定金的约定..从内容上分析;“协议”中对该30万元的约定内容也不符合定金的性质..故该30万元不能按照定金的性质处理..综上所述;虽然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过错在被告方;但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30万元并赔偿差价损失的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只能请求被告返还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由于诉争房屋已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故原告要求被告与其就该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已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协议款人民币30万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答疑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并不具备购房合同的全部主要内容..两者之间系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根据民法理论;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内容合同的合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具体到认购书中;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在于确定双方去洽谈购房合同的义务;购房合同则是对购房行为的直接确认..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双方在约定的将来时间洽谈的义务;只要双方到期前来洽谈;并对认购书约定的条款都同意作为购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就已经正确地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准买受人;均不能根据商品房认购书强制要求对方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本案中;该协议中内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因此;该协议应视为商品房认购书;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至于30万元协议款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如果双方对款项的性质未作明确的约定;则不能当然推定款项就是定金..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字样;如果想认定款项的性质为定金;必须通过约定的内容来体现..本案中;从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来看;原告交付的30万元协议款并非定金;而是订金..这两者虽只是一字之别;但产生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定金是一种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
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交付后,消
费者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对房屋进行验收。
合同双方应当在履行房屋交
付规定的具体条件时对房屋开展验收。
如果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条件将
房屋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要求开发商重新履行交付
义务。
在接受房屋后,消费者需要对房屋进行详细的验收。
例如,检查房
屋结构是否完好、房屋外观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各项设施是否正常
运作等。
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应
当及时向开发商提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
或者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保证房屋
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并承担对房屋质量的保修责任。
消费者在一定
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存在设计、施工或者材料方面的质量问题,可以向
开发商要求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若开发商未及时履行保修责任,消费
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法律维权。
总之,消费者在交房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在验收房屋时要认真仔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希望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能够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房屋交付的合
法权益,建设一个和谐的交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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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