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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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防止发生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系统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有关行业的法规、标准,结合总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产生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业病的定义范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疾病必须经职业病医院确诊,属于卫生部明文规定的范围才可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和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有专门机构或人员督促实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第五条总局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作业场所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有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害物质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设备、设施、工具等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其他的要求;(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六)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如设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必须及时、如实地向总局主管安全、环境、卫生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第七条凡有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作业的单位必须制定防尘、防辐射、防毒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制度,对防尘、防辐射、防毒效果不好的设施要限期改善,保证其正常有效地运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停用和拆除防尘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强化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如果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工作队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患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救治。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的需要,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监测和职业病调查等工作。

同时,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同时,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的措施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产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是指由于工作环境和职业因素引起的、能够导
致疾病的一类特殊职业性危害。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文件的规定,职业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高温、低温、辐射、噪声等作业环境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2. 化学物质、毒物、粉尘、气体等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
3. 动力、振动、静电、电磁辐射等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4. 运动、姿势、劳动强度等作业方式引起的职业病;
5. 心理、社会、职业压力等心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6. 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化工、建筑、农业、交通
运输等特定行业的职业病。

对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
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预防措施:工作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监测有害因素、提供个体防
护用品等。

2. 职业病鉴定: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申
请职业病鉴定,确认是否患有职业病,并确定与工作环境
和职业因素的因果关系。

3. 医疗保障:职业病患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医疗
保障待遇,包括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和住院医疗费用
报销等。

4. 伤残赔偿:对于因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或伤残,
患者可以向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申请职业病伤残赔偿,获
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5.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作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以上是就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一般规定,具体的详细规定和执行细则还需参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

职业卫生考试题库38

职业卫生考试题库38

职业卫生考试题库(三十八)一、选择题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白云石粉尘呼尘是多少mg/n? ()。

DA、1B、2C、3D、42化学有害因素控制的优先原则有哪些()。

ABCDA、消除替代原则B、工程控制原则C、管理控制原则D、个体防护原则3按照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可将劳动者的接触水平分为()级。

CA、1B、3C、5D、74劳动者的接触水平()级说法不正确的是(全对)。

A、0,基本无接触B、I ,接触极低,根据己有信息无相关效应C、II,有接触但无明显健康效应D. III,显著接触,采取行动限制活动5对化学物质标注“敏”的标识表示什么意思()。

BA、敏捷B、已有的人或动物资料证实该物质可能具有致敏作用C、已有的人或动物资料证实该物质一定具有致敏作用D、都不正确6致癌性标识按国际癌症组织(IARC)分级,下列哪些不是()。

DA、G1B、G2AC、G2BD、G8 7不同工时制度职业接触的评价,对于每口接触时间超过lh但不足8 h或每周工作时间不B、0, 40C、8, 40D、8, 368当每日工作时间超过()h或每周工作时间超过()h时,由于长时间工作可能会导致有害物质的吸收增加,恢复时间减少而导致代谢不完全,甚至使体内有害物质累积而可能引起不良健康效应。

AA, 8, 40B、7, 39C、6, 38D、9, 419苯的PC-TWA是多少()。

BA、40B、6C、10D、2010《共同纲领》规定:()。

AA、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B、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

各地方劳动部门设置了劳动保护处或劳动保护科,作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专管机构。

C、卫生部负责职业卫生,劳动部负责劳动保护(含安全生产)。

11我国首次颁布的劳动卫生标准是()BA、《卫生部关于接触矽尘工人健康检查的实施办法》B、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C、《工业通风装置管理办法(草案)》D、矽肺病诊断标准(草案)12哪个是全国第一家劳动卫生研究所成立AA、鞍山钢铁厂B、岐山钢铁厂C、天津钢铁厂D、北京钢铁厂1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下面哪些是法定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上中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上中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①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③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④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⑤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⑥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⑦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参考法律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至第61条及《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
法的规定的通知
背景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了一份通知,对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颁发。

修订内容
一、职业病范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新修订的职业病范围增加了以下疾病:
•电离辐射诱发的肿瘤和其他疾病
•亚硝胺类化合物接触所致的肝癌、膀胱癌和其他疾病
•人体免疫系统损害致敏所致的疾病
•镉和其化合物接触所致的骨骼病变和肾脏损害
•黑色金属尘肺和其他间接接触尘肺
新加入的职业病范围将更加全面地保护工人们的健康安全。

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
对于已经确诊为职业病的工人,新修订的规定也做了一些调整:
1.公司无论大小,都需要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并且提供相关检查、治疗、康复和评估的服务。

2.对于职业病患者,公司需要提供免费的治疗和康复服务,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3.对于有职业病的工人,公司不得随意解雇或者降薪处理,必须保障其就业权益。

4.对于职业病患者的抚恤金和赔偿,将根据职业病的程度和影响程度而有所不同。

影响
此次规定的修订和颁布,对于建立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公共政策的推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保护和救助,维护工人的权益和利益,从而推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结论
这份通知的发布是对职业病防治机制的完善,也是对职业病患者权益的保障。

希望各地政府和企业能够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实现对职业病的全面预防和治理。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一、职业病范围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目录和诊断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二、诊断与鉴定流程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

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三、患者权益保障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治疗、康复等过程中,享有与其他疾病患者同等的权益。

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安全,尊重其隐私权和知情权。

四、工伤认定与待遇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单位责任与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服务。

六、劳动能力评估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评估,应当根据其职业病的种类、程度和治疗情况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作为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依据。

七、医疗费用与赔偿职业病患者的医疗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患者有权依法获得工伤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工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八、监督与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87)卫防字第60号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2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2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引言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职业病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

本文将针对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阐述。

职业病范围的界定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或接触某种职业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职业病是由于特定职业环境中工作因素引起的,并且与工作环境中的特定业务活动相关联的疾病。

职业病的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性肺病职业性肺病是指由于吸入有害粉尘、有害气体或其他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如尘肺、职业性支气管炎等。

2. 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皮肤病是指由于接触有害物质或特殊职业条件导致的皮肤病变,如接触性皮炎、职业性荨麻疹等。

3. 职业性中毒病职业性中毒病是指由于吸入、摄入、接触或注射有毒物质而引起的中毒性疾病,如职业性铅中毒、职业性汞中毒等。

4. 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眼病是指由于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眼部疾病,如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眼炎等。

5.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是指由于长期接触噪声、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耳鼻喉疾患,如职业性嗅觉损害、职业性喉炎等。

6. 其他职业病除上述范围外,还有一些与特定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其他职业病,如职业性骨关节病、职业性精神病等。

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 预防为主对职业病的处理应以预防为主。

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和评估。

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2. 诊断和鉴定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鉴定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流程,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3. 工伤认定和赔偿对于职业病患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

将职业病与工作环境的关联性进行评判,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4. 治疗和康复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是恢复其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的关键。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6
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发病率高:目前我国尘肺病诊断病例已经超过60万人, 存活的有47万人左右。仅就职业病报告资料,我国每年尘 肺新发病例在1.5万人左右,其他的职业病例在5000人左 右,每年的职业病诊断新发病例在2万人左右。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经济负担严重
40
2、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原则。凡发生 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与职业病防治活动有关 的人及其活动都适用本法。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论当事人是本国 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其与职业病 防治有关的活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均适用本 法。
41
3、时间效力: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42
法定职业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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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关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实行社会监督和 奖励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 检举和控告,这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于检举 和控告,一方面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认真查清事实 ,负责处理,另一方面,要求行使检举和控告的 当事人不得诬告陷害。
56
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 五个主要关口
57
第一关口:前期预防
49
第五条
用人单位的责任
明确规定单位是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 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危害的受害 者。
50
第六条 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劳 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工伤社会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 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 伤、职业病以及因此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 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 施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
执法责任制
法律责任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 行政法律责任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 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 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法定职业病
概念及构成要件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保障方面的规定
–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 费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案例一:正己烷中毒
严重事故:1996年深圳辉 开电子厂发生的76人中毒 事件 多发工厂:电子厂、印刷 厂、鞋厂、橡胶厂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三、职业病病人工作变动的待遇保障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 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和康复 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的, 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 待遇不变。 四、疑似职业病病人权益保障 除享有作为劳动者、同时作为病人的一般权 益外,还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合法权 益,主要是:知情权、合理诊疗权利、保留工 作及其待遇的权利、申请诊断鉴定的权利、提 起劳动争议仲裁权以及民事诉讼赔偿权利。
三、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二)职业病诊断 1.综合分析。职业病的诊断必须通过综 合分析,排除其他致病因素所致类似疾 病后而作出诊断。 2.归因推定诊断。 3.集体诊断。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 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 师集体诊断。
(三)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 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 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 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 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应当实施由 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
(四)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监护 1.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 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 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 生培训。 2.职业健康监护。①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 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②用人 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 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安全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

职业安全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

职业安全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1、下列哪种尘埃对人体危害最大?答案:A A)硅尘B)沙土C)石灰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职业病共分多少类?答案:C A) 7类B) 8类C) 9类3、为防止中暑应该少量多次饮水或饮用下列哪种水为好?答案:C A)矿泉水B)纯净水C)淡盐水4、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多少米以外?答案:C A) 10米B) 15米C) 20米5、噪声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是下列哪一项?答案:CA)心跳加快B)血管痉挛C)头脑皮层兴奋,抑制平衡失调6、办公室的空调不及时清洁会使人患上下列哪种疾病?答案:C A)肺癌B)肺积水C)呼吸系统疾病7、若发现电动工具有问题,职工应怎样处理?答案:C A)停止使用,放回原处B)自行试图修理C)停止使用,报告主管安排修理8、进入高压配电室工作,最好应采用下列哪一种安全措施?答案:A A)工作许可证制度B)使用双重绝缘工具C)佩戴安全手套工作9、下列哪一项是电动工具的正确处理方法?答案:B A)不需设有方便截断电源的设备B)设有方便截断电源的设备C)不需使用合规格的插头来连接电源10、手提电器如果没有双重绝缘,应有下列什么装置以防触电意外发生?答案:c A)防爆保护B)负荷保护C)接地11、如工作人员衣履潮湿应避免使用电器,因为会引起什么危害?答案:A A)触电B)火警C)爆炸12、如果工作场地潮湿,电动工具使用者应遵循下列哪种方法来减低触电的危险?答案:B A)在站立处垫干木板B)在站立处垫绝缘胶垫C)不穿任何鞋具13、使用任何电动工具前,应怎样做才正确?答案:C A)先用水清洗,确保卫生才可使用B)了解工序,看看是否须要改装工具以增加效率C)检查工具,确保性能良好14、丄场内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由下列哪一类人士修理最适当?答案:B A)由熟悉该设备的员工B)由具备资格电器技工C)由受过安全训练人士15、配电房内的电源开关及控制电路等须怎样安排才正确?答案:A A)有编号以作辨认B)放置两本急救指南在旁C)编有暗号方便自己辨认16、下列哪一项不是导致火警发生的原因?答案:B A)短路B)没有双重绝缘装置C)电力超重负荷17、金属梯子不适用于下列哪一种地方?答案:A A)接近电力装置的地点B)密闭场地C)泥坑18、选用不合规格的插头及适配器,会容易引起什么问题?答案:C A)接触不良B)短路、漏电C)接触不良、短路和漏电19、在下列哪一环境下不应接触电力装置?答案:A A)潮湿的空间及所站地面上有积水B)干燥的空间C)高噪音的空间20、在进行电气工程前,采取以下哪个安全措施,可避免误将电闸重开而导致意外的发生?答案:B A)穿着防静电工作服B)锁挂牌C)将电器设备接上漏电断路器。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二)用人单位费任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职业病病人待遇承担保障责任,这是对造成职业病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
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危害事故的防范与调查处理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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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其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②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③ 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②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③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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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87〕卫防字第60号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
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
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
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
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
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
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
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
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颁发
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职业病名单
一、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
10、砷化氢中毒
11、氯气中毒
12、二氧化硫中毒
13、光气中毒
14、氨中毒
15、氮氧化合物中毒
16、一氧化碳中毒
17、二硫化碳中毒
18、硫化氢中毒
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0、工业性氟病
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2、四乙基铅中毒
23、有机锡中毒
24、羰基镍中毒
25、苯中毒
26、甲苯中毒
27、二甲苯中毒
28、正已烷中毒
29、汽油中毒
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1、二氯乙烷中毒
32、四氯化碳中毒
33、氯乙烯中毒
34、三氯乙烯中毒
35、氯丙烯中毒
36、氯丁二烯中毒
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38、三硝基甲苯中
39、甲醇中毒
40、酚中毒
41、五氯酚中毒
42、甲醛中毒
43、硫酸二甲酯中毒
44、丙烯酰胺中毒
45、有机磷农药中毒
46、氨基甲酸脂类农药中毒
47、杀虫脒中毒
48、溴甲烷中毒
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二、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弱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局部振动病
6、放射性疾病
(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
(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
(3)内照射放射病
(4)放射性皮肤烧伤
四、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五、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六、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烧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七、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八、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九、其他职业病
1、化学灼伤
2、金属烟热
3、职业性哮喘
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5、棉尘病
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7、牙酸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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