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标准化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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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拟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的单位先期已登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放射同位素转让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已经省生态环境厅报批且拟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已在网络监管系统中转让。
申请单位提交经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审批表复印件、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编码卡复印件或放射源证书、转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经审核纸质材料上的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信息与网络系统中放射性同位素信息一致,即可受理备案材料。
对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标准化工作规程
1
事项名称
对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
2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3
实施编码
11371300MB285880103371016014000
4
设立依据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转入、转出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自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转入、转出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应当自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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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备案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信息一致的,完成网上备案确认
2.受理受理2工作日材料齐全无误的,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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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实质审查要点(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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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要点(时限)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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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要点(时限)
不涉及
13
需请专家评审或社会听证要点(时限)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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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决定方式(时限)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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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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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时限)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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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开
官方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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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标准
1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2纸质材料上的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信息与网络系统中放射性同位素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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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实施依据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转入、转出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自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转入、转出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应当自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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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所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范围内且其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已通过省厅审批,转让活动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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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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