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林业碳汇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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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碳汇研究与分析
华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一、引言
二、森林碳汇的发展史
三、发展森林碳汇的意义
四、国际森林碳汇市场现状
五、国森林碳汇市场现状
六、森林碳汇市场的要素
七、市开展森林碳汇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八、市森林碳汇项目市场竞争力分析
九、如何发展与提升市森林碳汇市场
森林碳汇研究与分析
一、引言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森林既是吸收汇,也是排放源,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减缓和适应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开展植树造林、森林恢复、合理采伐和森林管理,可不断增加森林碳吸收。研究显示:全球陆地生态系统中存储了2.48万亿吨碳,其中1.15万亿吨碳存储在森林生态系统中。另一方面,改变林地用途、不合理采伐,不进行更新造林和森林恢复,导致毁林和森林退化,会增加碳排放。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独特作用使国际社会认识到,保护森林,减少毁林,提高森林质量,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
―――摘自祝列克副局长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的讲话。
森林碳汇是指森林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该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在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独特作用。
二、森林碳汇的发展史
人类由于大量的化石燃料燃烧及大规模的水泥生产以及由于土地利用与土地利用变化、毁林开荒、森林采伐等人为活动导致大气CO2等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引起全球环境变化,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国政
府、科学家及公众强烈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保护人类生存环境,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UNFCCC,1992)。1997年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通过了《京都议定书》,首次为41个工业化国家(附件Ⅰ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限排目标,即在2008-2012年期间,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削减5%。
议定书为帮助附件Ⅰ国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降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制定了三种灵活机制:国际排污权交易(ET),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ET和JI针对发达国家,只有CDM是唯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规定,附件Ⅰ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既符合发展中国家可持续性发展政策要求,又能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以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和全部温室气体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
2001年第7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马拉喀什协定”第17号决议(17/CP.7)规定在第Ⅰ承诺期,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的CDM项目仅限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UNFCCC,2001),并通过了造林和再造林的定义,其中造林被定义为:“通过人工植树、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方式,使至少在过去50年不曾有森林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直接人为活动”,再造林的定义是:“通过植树、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等方式,将过去曾经是森林但被转化为无林地的土地,转化
为有林地的直接人为活动,对第Ⅰ承诺期(2008~2012)限于在1989-12-31及其以前尚无森林的土地上的再造林活动”。2003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COP9),国际社会已就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碳汇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制定了新的运作规则,为正式启动实施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创造了有利条件。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开始强制生效,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逐渐重视森林碳汇项目,利用森林碳汇项目为本国经济的发展引进资金。
三、发展森林碳汇的意义
森林碳汇项目是一项“双赢”机制,它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且能够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实施森林碳汇项目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带来林业发展的资金,解决由于森林的外部性引起的林业投入不足的问题,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建设,对于来说实施森林碳汇项目有以下意义:
首先,为林业的发展探索一条以市场为基础的筹措资金的新路,有利于解决森林生态建设资金来源单一,政府作为森林生态服务提供者在财政上难以支撑的困难局面。目前市林业方面的投资建设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但这种方式存在以下一个弊端:一是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很大压力,一旦财政减收或增支,政府就会重新考虑承诺的资金;二是补助的标准低,达不到补偿的目的不能反映生态效益应有的价值;三是政府用于发放补偿资金的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四是没有引
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难以在商品林和神态林之间形成一种自发的调节机制。然而通过实施森林碳汇项目,将森林吸收的CO2以碳信用的形式卖给发达国家,就可以解决林业投入资金不足的问题。
其次,为中国将来可能承担的二氧化碳减限排义务做准备。1998年5月29日,我国签署了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虽然暂时我国还不承担减排义务,我国的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还不是很高,但排放总量很高,约占发展中国家总量的50%、全球总量的15%,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所以从长期来看,中国在保护全球气候方面承担的相应义务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大大增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还可能进一步增加,很有可能在将来承担起减排义务。
第三,增强省、市与国际上其它国家就森林碳汇项目进行交流与合作的机会。由于清洁发展机制是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履约机制,因此在《气候公约》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CDM林业碳汇项目作为获得投资的平台。早在20世界90年代初,由五家荷兰电力公司组成的荷兰电力委员会就成立了森林碳吸收基金会(forest absorbing CO2 e missions,简称FACE),旨在通过大规模造林吸收CO2,抵消火力发电厂的CO2排放量。为此将用1.8亿美元用于在全球各地造林、护林。其首项投资是马来西亚沙巴州的热带的回复项目,随后又在厄瓜多尔、捷克、荷兰和乌干达等地开展了4项林业碳汇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为当地创造了就业机会,带动了旅游业发展,降低了环境污染,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