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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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剖析材料

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剖析材料

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剖析材料一、概述职务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地位,以非法占有、非法经营、非法经济活动、国有财产侵占和挪用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司法公正带来极大的危害。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既需要从司法角度进行惩治,也需要从教育角度进行警示。

二、典型案例分析1. 某公司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共计数百万元。

在被审讯时,其以工作压力大、生活困难等理由为自己辩解。

2. 某政府官员在担任基层组织主任期间,滥用职权,以收取“保证金”为名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过程中非法牟利,最终被检方控告。

3. 某医院护士长因掌握院内药品进销等重要信息,利用职务之便与医药代表勾结,以获得回抠等手段非法牟利。

三、案例反思1. 职务犯罪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败坏,更是一种对社会、组织、个人的极大伤害。

在这些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了企业、政府、医院等组织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2. 职务犯罪往往不是一时冲动所导致的,而是经过深思熟虑、长期策划的。

这些犯罪分子有的以工作压力、生活困难为借口,试图掩盖自己的罪行,却无法抹去其内心的贪婪之心。

3. 职务犯罪不仅对个人的法律责任受到追究,还对其社会和职业生涯造成极大影响。

这些犯罪分子在曝光后,面临着社会舆论的谴责、家庭的破裂、个人信誉的毁坏等困境。

四、防范措施和警示教育1. 从组织上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和监督机制。

对于企业、政府等组织而言,要强化对职务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职务犯罪的早期发现和制止。

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对于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其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让他们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不可取之处。

3. 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从司法角度来说,对于已经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追究的职务犯罪分子,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案例一:某公司财务总监挪用公款案某公司是一家地地道道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盈利良好。

公司财务总监张某是一名多年工龄的老员工,负责全公司的财务工作。

他性格沉稳、工作能力出色、和同事们相处融洽,一直受到公司老板的器重。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张某的工作压力也随之增大。

一天,张某突发奇想,开始考虑挪用公司的公款。

他发现公司的资金流动相对较大,加上公司老板对他的信任,他便萌生了挪用公款的念头。

起初,张某只是挪用了一点小额资金,以为不会被发现,但没想到一切皆有迹可循。

后来,张某越来越贪心,不断挪用公款,最后竟然达到了数百万元之巨。

与此同时,他还编造了一套虚假账目,以掩盖他的行为。

直到有一天,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时,发现了账目异常。

经过一番追查,公司终于查明了张某的犯罪行为。

张某被公司报警并被警方依法逮捕,案件最终移交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中,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赔偿。

最终,法院裁定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个典型案例反映了企业职务犯罪的一些特点:首先,内部人员作为公司的一员,通常对公司的内部运作较为熟悉,可以借助职务之便从容实施犯罪。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身为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资金流动、账目记录等情况了如指掌,便于他发现并利用公司的弱点进行挪用公款。

其次,贪欲是诱发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发达的企业通常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企业的员工往往想从中分一杯羹,工作繁重、压力大,有些人就忍不住去触犯法律。

在案例中,张某最初挪用公款是因为工作压力大,而后来逐渐形成贪欲,不断挪用公款。

再次,公司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也是企业职务犯罪的一大原因。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相对薄弱,未能及时发现张某的犯罪行为。

一旦犯罪行为被发现,对企业的经济损失就是不可挽回的。

最后,案例中张某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赔偿,最终受到了法院的从轻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监管、管理、行政等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外认识、机密、资源等有关条件,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环境的改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着重探讨其原因和启示,以期提供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有效防范。

一、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2019年,张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土地规划公司老板陈某的贿赂。

张某通过为陈某的公司提供土地规划许可等特殊权益,以获取个人利益。

此案既涉及滥用职权罪,也涉及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和第389条规定,滥用职权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公款案2020年,李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多次虚构报销、账务等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此案属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 案例三:王某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案2018年,王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生产主管期间,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此案涉及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81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案件原因分析1. 制度缺失在张某案中,国土资源系统的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张某能够滥用职权,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关键。

2. 利益诱惑职务人员往往掌握着权力和资源,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某案中,李某通过侵占公司公款追求个人利益。

预防职务犯罪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3. 丧失职业操守在王某案中,王某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丧失了对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感。

谭修义案件法律分析(3篇)

谭修义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谭修义,男,汉族,某市人,原某公司总经理。

2018年,谭修义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谭修义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受贿罪(1)谭修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本案中,谭修义身为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谭修义受贿金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本案中,谭修义受贿金额为三百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2. 贪污罪(1)谭修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在本案中,谭修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谭修义贪污金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本案中,谭修义贪污金额为二百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3. 挪用资金罪(1)谭修义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

在本案中,谭修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研究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研究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研究近年来,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频繁发生,给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带来了巨大挑战。

本文通过深入研究一些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其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打击和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提供参考。

案例一:张某挪用公款案张某是某地区一家政府机构的会计,负责管理公款。

他以虚构报销和开具伪造发票的方式,将大量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上,并用于赌博和奢侈消费。

这一行为持续了多年,直到审计部门发现账目异常才揭开了这起案件的真相。

原因分析:此案例中,张某贪图个人利益,滥用职权进行挪用公款。

可能原因包括他对个人欲望的贪婪和对法律法规执行的漠视。

此外,某地区政府机构对财务管理的监管不够严密也为他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

影响分析:张某的挪用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机构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这种贪污腐败行为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诚信度产生怀疑。

防范措施: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政府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力度。

同时,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道德约束,增强他们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财务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能力。

案例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贩卖机密文件案王某是某机关的高级工程师,负责管理重要的科研项目。

他利用职务之便,将机密文件出售给竞争对手,获取非法利益。

这一行为不仅泄露了国家重要机密,还给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原因分析:王某的行为很可能是出于个人的利益追求和贪婪。

在权力面前,他背弃了职业道德和法律准则,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

此外,机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措施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为他的犯罪提供了机会。

影响分析:这起案件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国家机密的泄露,还对相关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

以此为鉴,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组织的利益,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带来了阻碍。

防范措施: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政府机构应加强对重要机密的保护和管理,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安全制度。

法律案例职务犯罪(3篇)

法律案例职务犯罪(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层的不当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导致企业连续多年亏损。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涉及金额巨大。

经调查,发现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总经理张某以及副总经理王某涉嫌职务犯罪。

二、案情简介1. 案件发现2018年,市国资委在例行审计中发现企业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

审计部门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2. 调查过程专案组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虚构收入,虚增利润。

企业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将不存在的销售收入计入财务报表,虚增利润。

(2)隐瞒债务,虚减资产。

企业通过隐瞒债务、虚构债权等手段,虚减资产,掩盖企业真实财务状况。

(3)违规处置资产,侵占国有资产。

企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给关联企业,从中谋取私利。

3. 涉案人员经调查,发现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总经理张某以及副总经理王某涉嫌职务犯罪。

具体如下:(1)李某,企业财务负责人,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和审核。

李某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指使下属虚构收入、隐瞒债务,为企业非法谋取利益。

(2)张某,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

张某在经营过程中,纵容、指使李某虚构收入、隐瞒债务,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资产。

(3)王某,企业副总经理,负责企业资产管理。

王某在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与关联企业串通,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从中谋取私利。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一、案件背景
在现代社会中,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职务犯罪是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这种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也损害了企业和组织的利益,对国家的社会安全和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我国,相关法律对职务犯罪给予了严厉打击。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很难在实践中进行有效的打击。本文通过对某个职务犯罪案例的分析,来探讨职务犯罪的识别、打击以及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
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某,在担任财务总监的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编造费用、虚报损失等手段,贪污了公司的财物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后来,公司对财务总监的行为进行了审计,发现了张某的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了深入的侦查工作。通过多方取证、调查证人等手段,最终确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贪污罪。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三、案分析
1.职务犯罪的特点
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使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和便利性。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绝对控制权,因而可以轻易地伪造、篡改财务数据,以达到贪污公司财产的目的。
2.职务犯罪的打击
职务犯罪的打击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在本案中,公司首先发现了张某的异常行为,并报案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通过深入的侦查工作,取得了大量有效证据。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并最终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并判决张某犯罪,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3.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严格的程序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也享有自己的辩护权,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权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典型的企业职务犯罪案例来进行剖析,希望能够从中找出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并探讨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案例一:某公司高管挪用公款案某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业企业,总部设在一个较为发达的城市。

该公司的销售业绩一直很不错,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眼球。

然而,在公司的高速发展背后,却隐藏着一场巨大的财务黑洞。

某天,该公司突然爆出高管挪用公款的丑闻。

据了解,该公司的一位财务总监利用其职务之便,连续多年挪用公司的公款,数额高达数千万元。

这起案件震惊了整个行业,也给该公司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经过警方的调查,终于查清了事实。

原来,这位财务总监受到了家庭的巨大压力,他的孩子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同时家庭的生活负担也很重。

在这种情况下,他选择了挪用公司的公款来填补家庭的经济缺口。

而他之所以能够长期挪用公款,是因为公司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不够严格,他能够轻易地找到漏洞来挪用公款。

这起案件给该公司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不仅经济损失巨大,而且也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对于该公司而言,这是一次极大的打击。

剖析首先,这起案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够严格所致。

在这起案件中,财务总监能够利用公司内部的漏洞长期挪用公款,说明公司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和流程存在问题。

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能够更加严格,这种情况就很可能得到避免。

其次,公司的员工管理存在问题。

这位财务总监之所以能够长期挪用公款,也说明在公司中存在员工管理的不善。

如果公司能够建立更加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更加细致的监督和管理,也很可能能够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最后,这位财务总监自身的职业道德也存在问题。

面对家庭的压力,他选择了利用公司的公款来填补家庭的经济缺口。

这种行为违背了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也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

结论针对企业职务犯罪的情况,在剖析了这起案件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公司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更为严格的审计制度和流程。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典型案例分析人们常说: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然而,有的人居然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腐化堕落,从而滋生出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行使公务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职务之便,违反法律法规,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须严厉打击,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意见书,来阐述职务犯罪的性质、危害以及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肃态度。

案件概况:此次案件的被告人为某县政府副县长李某某,男,年龄四十三岁,曾在县政府任职多年,在责任岗位上极为突出,并长期享受特殊权益。

案发早在2016年,至案发时已经发生并延续了三年之久。

经过公安机关的严密调查和证据搜集,被告人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等罪名成立,是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

案情分析: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担任副县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以谋取个人私利。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经济决策,对外与各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易,大肆敛财。

据调查统计,仅仅三年时间里,他非法收受贿赂达五百万元人民币,涉及多家企事业单位。

此外,李某某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一些信访案件不作为,甚至包庇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挫伤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危害分析:职务犯罪的危害不容小觑。

首先,职务犯罪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法治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职务犯罪行为往往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联系紧密,直接威胁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其次,职务犯罪破坏了公务人员的形象,损害了其在人民中的威信和公信力。

公务人员享有特殊的工作职责和权力,他们应该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然而,一些公务人员却背离初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不仅使自己陷入道德和法律的泥潭中,也使整个公务人员群体受到质疑和指责。

法律态度:法律对职务犯罪有着严格的制裁和惩罚,旨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两项主要罪名。

法律案例职务犯罪问题(3篇)

法律案例职务犯罪问题(3篇)

第1篇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以非法手段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职务犯罪的法律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某局原局长王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王某还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职务犯罪包括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1)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万元,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例的法律依据(1)受贿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滥用职权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启示1.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抵制诱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官员触犯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官员触犯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某市交通局原局长。

在担任交通局局长期间,李某负责该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管理等工作。

因涉嫌受贿,李某被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二、案件事实1. 受贿行为(1)2008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在负责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

该公司为表示感谢,先后送给李某人民币50万元、美元5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在负责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中,为某物流公司办理运输证、车辆年检等事宜提供便利。

该公司为表示感谢,先后送给李某人民币30万元。

2. 违纪行为(1)2010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多次收受下属单位负责人所送礼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2011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李某的受贿数额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受贿所得共计人民币9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李某作为交通局局长,本应廉洁奉公,为民服务,但其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职务犯罪法律案例(3篇)

职务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市规划局原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侦查阶段2019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举报,反映李某涉嫌受贿问题。

经初步核实,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

2.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三、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李某作为某市规划局局长,本应为人民谋福祉,但其在担任局长期间,却走上了犯罪道路,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 案件特点(1)受贿数额巨大。

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数额巨大。

(2)手段隐蔽。

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采取秘密手段,逃避监管,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3)情节恶劣。

李某在受贿过程中,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 案件启示(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2)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要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总结某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

企业职务犯罪案例分享及预防建议

企业职务犯罪案例分享及预防建议

企业职务犯罪是指企业员工在履行企业相关职务时,利用职权、地位或职务之便,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谋取个人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私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也损害了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企业的内部秩序。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共享企业职务犯罪的种类及预防建议。

一、贪污受贿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贪污企业资金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挪用企业资金,给自己带来了不良后果。

该员工一方面利用公司的资金进行个人投资理财,另一方面还通过伪造报销单的方式套取公司的差旅费用。

该员工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案例二:某公司销售人员受贿行为某家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了谋取更多的业绩和奖金,不惜收受客户的回抠和贿赂,导致企业的销售成绩被人为夸大、虚假。

该行为被揭露,公司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销售人员也被依法绳之以法。

预防建议:1. 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流程,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和审计。

2. 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合理设定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不得以业绩为目的收受回抠和贿赂。

3.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高管挪用企业资金某公司一位高管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公司资金挪用到自己的个人账户进行个人投资和消费。

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长期未能发现该行为,导致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最终被迫申请破产。

2. 案例二:某公司员工侵占公司财物案某公司一员工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的存货私自转售,并将销售款用于自己的消费。

该行为最终被公司发现,员工因涉嫌侵占公司财物被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预防建议:1.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控,建立隔离式财务审批制度,防范公司资金被侵占和挪用。

2. 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员工个人财务状况的审查和监控,防范员工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物。

法律职业者职务犯罪案例(3篇)

法律职业者职务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法院法官李某,男,45岁,法学学士,自1998年进入法院工作,先后在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工作,担任过审判员、副庭长等职务。

李某在法院工作期间,因工作能力突出,多次获得嘉奖。

然而,在2019年,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案件震惊了整个司法界。

二、犯罪事实经调查,李某在担任XX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滥用职权,违规判决李某在审理某刑事案件时,明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为了谋取私利,故意降低被告人的刑期,使其得以从轻处罚。

在判决书中,李某故意隐瞒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得判决结果严重偏离了事实真相。

2. 收受贿赂,谋取私利李某在审理另一起刑事案件时,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告人为了获得lighter sentence,通过中间人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李某在收受贿赂后,故意降低被告人的刑期,使其得以从轻处罚。

3. 隐瞒事实,逃避监管李某在收受贿赂后,为了逃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故意隐瞒自己的受贿行为。

在组织调查时,李某编造谎言,企图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审理2019年7月,XX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承认,自己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严重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李某表示悔过,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诚恳,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件评析李某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职业者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主体特殊:李某作为法院法官,本应依法公正审判,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他却为了个人私利,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法律讲堂职务犯罪案例(3篇)

法律讲堂职务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对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原市委书记李某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李某在担任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同时,其家庭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

三、案例解析(一)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本案中,李某作为某市市委书记,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李某故意收受贿赂,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符合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

4. 客观要件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利益受损,符合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二)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经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预防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3.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4.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选拔任用政治坚定、品德优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

5.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四、结语职务犯罪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

通过剖析李某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企业职务犯罪是指企业管理人员或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职务上的便利地位,为谋取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

企业职务犯罪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声誉,损失了企业的利益,甚至威胁到了整个社会的秩序。

以下是一些企业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剖析,以供参考:1. **贪污受贿案例**: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私自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同时与供应商勾结,收受贿赂以提供利益。

最终被公司内部人员揭发,被判处贪污罪和受贿罪,造成公司巨大的财务损失,影响了公司的经营稳定。

2. **侵占公司财产案例**: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存货以低价转让给个人,或者私自出售公司财物获取私利。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最终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员工利益受损。

3. **内幕交易案例**:某公司高管在掌握公司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获取股票等利益。

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的金融秩序造成了破坏。

4. **虚假宣传案例**:某公司的市场营销总监为了提高公司的销售额,故意发布虚假的广告宣传,夸大产品的功效,欺骗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声誉,最终被法律制裁。

5. **滥用职权案例**:某公司的总经理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员工的利益受损,公司的形象受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企业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反映了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一些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损害了员工的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利益。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避免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保护企业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秩序。

法律职务犯罪案例(3篇)

法律职务犯罪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大学本科文化,原某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张某在担任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

一、案件背景某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张某自2008年起担任该局副局长,负责分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在张某分管期间,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年增加,资金投入也逐年上升。

二、犯罪事实1. 违规签订合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张某在分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期间,与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相识。

李某为了获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次请张某吃饭、送礼,并承诺在项目中标后给予张某好处。

张某见有利可图,便开始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谋取利益。

2012年,张某在未经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直接将某城市道路改造项目交给李某的公司承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张某与李某相互勾结,虚增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将多出的工程款据为己有。

经审计,张某通过这种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 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张某以单位名义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在贷款过程中,张某隐瞒了贷款的真实用途,将贷款资金挪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买房产、豪车等。

至2014年底,张某未将挪用的公款归还,涉嫌挪用公款罪。

3. 滥用职权,为亲友谋取利益张某在担任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利益。

2011年,张某的亲戚王某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开脱罪责,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此外,张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在企业经营、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调查取证1. 审计调查市审计局对张某分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发现张某存在违规操作、虚增工程量等问题,涉嫌贪污罪。

2. 银行调查市纪委联合银行对张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发现张某存在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

3. 证人证言张某的亲友、同事等多人证实张某存在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行为。

贪官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贪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原副市长王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曾任某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被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6月被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王某在担任某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受贿事实一:2014年至2018年,王某在负责某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张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2. 受贿事实二:2015年至2017年,王某在负责某市城市规划工作中,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李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3. 受贿事实三:2016年至2018年,王某在负责某市土地出让工作中,为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赵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4. 受贿事实四:2017年至2019年,王某在负责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为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周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受贿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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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一)——从黄海荣案件谈民政系统职务犯罪预防一、案情介绍黄海荣,女,现年44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民政科原工作人员。

1993年9月至2011年6月间,她在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工作,负责经费发放、账目管理和数据统计上报等。

2012年6月,黄海荣因涉嫌贪污罪被羁押。

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间,黄海荣在担任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负责发放优抚、低保等民政事业费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原通州区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王乃平,将通州区民政局向张家湾镇政府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各类民政事业费共计21万余元,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并将上述钱款予以单独或伙同王乃平(另案处理)共同侵吞;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间,黄海荣伙同原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科长马占武,将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优抚人员过节费等民政事业费共计3万余元,分别转入马占武掌握的两个银行账户,并予以侵吞;2012年5月,黄海荣在得知通州民政系统多名工作人员被查处后,赶紧委托他人匿名捐出4.7万余元给通州区精神病医院。

对于其他的钱,黄海荣称一部分钱送给了王乃平,有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一部分取出放在家里。

经审理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海荣有期徒刑7年。

黄海荣上诉,认为其捐赠出去的4.7万余元不应计入贪污数额,原判量刑过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海荣将贪污的公款捐给通州区精神病医院的行为不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维持原判。

二、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意义民政工作担负着为民分忧、为民解困的重任,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发挥民政优抚救济作用,在保障民生、拥军优属、扶贫济困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但是在民政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渗透到民政领域,出现了个别民政工作人员利用国家优抚救济政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大肆侵吞各类救济资金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预防和惩治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成为相当迫切的现实问题。

三、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主体固定且任职时间和作案时间持续较长。

从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办主任、会计,他们一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可以轻易地去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项而不易被人发现。

从今年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乡镇民政系统的民政所长,任期比较长,是在10年以上,他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或是聋哑人等,他们就实施贪污行为,第一次作案没有被发现,进而无所顾忌地开始下一次的犯罪,作案时间持续较长。

黄海荣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不择手段骗取国家优抚、救灾、救济款。

具体手法是:以他人名义书写有关报告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以他人名义签名冒领或模仿笔迹冒领。

作案手段隐蔽。

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社会救助金、已故退伍军人和伤残抚恤金、已故退休或代管人员工资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

按照国家民政有关法律政策,各项优抚款、救济款及一些困难群众低保金的发放都有严格的规定。

然而,一些利欲薰心的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却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儿戏、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肆意侵吞和践踏,不择手段的骗取国家各项优抚、救济资金。

(三)作案次数多,且手段隐蔽。

多数作案几十次次。

他们冒名的对象大多都是不存在的人或是聋哑人,利用确无其人及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骗取各类优抚金、补助款,作案频繁,手段隐蔽。

(四)利用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各类优抚金、补助款。

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的改善,国家不断加大了优抚力度,提高了各项优抚、救济的标准,但由于被优抚救济对象多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调查中发现,有不少优抚对象是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复退军人,一般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且分散居住在不同的村庄内,相互间交流少,信息闭塞,因此,他们对于国家的民政优抚政策及不断提高的优抚标准很不了解或根本就不知道,基本上是处于“给多少就领多少”的状态。

这为某些不法乡镇民政人员侵吞、染指国家财政下拨的优抚救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乡镇民政人员利用优抚政策不为群众知晓的机会,将某个时期补发的“优抚救济款”,一次性“整吞”。

(五)共同犯罪。

无论复转军人的优待金,还是退休、代管人员工资,均需报请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仅凭民政部门是无法直接拨付到位的,况且就是民政部门内部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情况,涉案人员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虚报冒领他人的救济款项或退休工资,往往是他们之间相互利用、共享利益等原因。

如某县检察院查处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领取虚假的退休工资,将本镇已死亡的退休人员的工资领取本和私章交给朱某,让朱某领这一笔款,朱某即按刘某的要求,给刘某办理了一个退休工人的工资,并将款拨付到位,刘某领到款项后便给朱某一定的好处。

(六)涉案金额大。

由于嫌疑人选择的对象往往救济标准都比较高,一人一年下来就是10000元左右。

如河南省襄县民政局社救股长朱某2000年至2005年之间,竟冒领三个已死亡退休人员的工资,涉案金额达8万多元。

本案中涉案金额就达到24万元。

四、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通过调查分析,我们感到,民政系统发生的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经不起形形色色诱惑带来的考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因为法律观念淡薄,诱使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多发。

优抚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法律性非常严肃的工作。

党和国家对此历来重视,我国《刑法》条文中对贪污、挪用、侵吞各类救灾、救济、优抚款等行为,也有明确的从严处罚的条款规定。

但是,在办案中发现,很多民政工作人员都存有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对国家下拨的各类优抚款、救济款,没有“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思想意识,因而,造成了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的发生。

从近几年发生的案件来看,行为人明知贪污救灾救济款式触犯法律的,但长期处于一种麻木状态,且还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做的事情不一定会暴露,即使暴露了,自己也可以讲清楚,应该没有问题。

继而一些人不择手段疯狂作案,走上犯罪道路。

(二)乡镇民政机构的人员管理体制不完善。

民政系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业务垂直而人事不垂直,这就导致基层民政所尤其是所长,上级管不了,乡镇没法管的脱节现象,形成监督空挡。

尤其是有些乡镇的民政部门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民政款物的管理、出账、报账都是一人操作,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没有具体过问,往往由他自己说了算,此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会计管理制度,而且为滋生贪污犯罪留下隐患。

尤其是有些地方的民政所负责人,自诩为“山高皇帝远”,把民政所当成了自家的“小金库”。

有些地方的民政所聘用临时人员从事民政工作,这些人员的政治观念差、临时观念强、公仆意识淡,对各类优抚救济款物觊觎已久,很容易导致犯罪。

(三)救济资金运行监督制度不健全。

在社会救济资金发放过程中,没有一套严格的发放制度,无论任何人,只要拿着优抚、救济对象的救济金领取本和印章,就可以轻易领到钱,没人去审核救济对象是否具有资格。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群众对优抚、优待、低保对象的条件、享受的救济标准等不清楚,不了解,想监督又无法监督。

县民政局寄望与乡镇政府监督,乡镇政府认为应该由民政部门监督,结果很少有人去核实这些款物是否真正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从而形成监督空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管理不到位。

社会救济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有专门账户进行严格管理,而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环节根本无人管理。

就退休工人工资而言,负责申报的是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是劳动人事部门,拨付资金的是财政部门,看起来这是层层把关,实际上是形同虚设。

在优抚金、抚恤金、低保金的发放管理上,同样也存在此类问题。

五、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提高民政工作人员自我约束能力。

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防止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净化灵魂,规范言行,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要经常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清政廉洁的自身修养,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强化世界观的改造,另外,还要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一些人员走上贪污受贿犯罪道路,无不和一些地方、单位不重视思想教育有关,无不是个人放松思想改造的后果。

江泽民同志说过:“大量事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干部或党员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

”只有认真抓好落实,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每个党员干部思想深处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有效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发生。

预防民政职务犯罪,一要提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培训,学习民政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学以致用是关键。

为此,要根据各科室工作性质的不同、城乡民政工作的差异和工作人员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举办职务犯罪预防图片展示、民政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分层次、多渠道的学习培训,组织民政干部职工学习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家救灾救济方针政策、《村委会组织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兵役法》、《收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民政法律法规,增强了对民政工作人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了民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引导民政工作人员结合实际工作,民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及运用法律管理行政事务的能力;二要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算好六笔帐:算政治账,自毁前程;算经济账,倾家荡产;算名誉账,身败名裂;算亲情账,妻离子散;算自由账,我身陷牢笼;算健康账,身心交瘁。

要知其害,明其理,常警醒,真正做到预防前移,醒悟在先,把权力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永保政治清醒和为民清廉,给党和人民交一份合格的人生答卷;三要消除消极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引发犯罪的内在动因,消除消极犯罪心理是预防犯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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