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及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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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8•【字号】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现发布《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项目投资与招标管理制度

项目投资与招标管理制度

项目投资与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项目投资和招标管理工作,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招标过程公正透亮,提高项目投资和招标效率,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

1.2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的项目投资和招标管理活动。

2.2 项目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投资决策、项目可行性研究、资金来源、项目评估等工作。

2.3 招标管理包含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中标通知的发出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投资管理第三条投资决策3.1 项目投资决策应遵从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确保项目投资回报和风险掌控平衡。

3.2 项目投资决策应经过综合评估,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市场调研、财务分析等。

3.3 项目投资决策的程序包含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投资决策会议的召开、决策报告的撰写等。

第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4.1 项目可行性研究是项目投资决策的紧要依据,应确保其真实、准确、全面。

4.2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包含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4.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过专业人员审核,包含技术专家、财务人员等的评审看法。

第五条资金来源5.1 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不能违法违规。

5.2 资金来源可以包含自筹资金、贷款、股权融资等方式。

5.3 资金来源的决策应经过合规审核,包含法务、财务等部门的看法。

第六条项目评估6.1 项目评估是对项目投资效果的猜测和评价,应科学、客观、准确。

6.2 项目评估应包含投资回报率、财务指标、风险评估等内容。

6.3 项目评估的结果应经过专业人员审核,包含财务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等的看法。

第三章招标管理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7.1 招标文件应依据项目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内容应详实、准确、清楚。

7.2 招标文件应包含项目描述、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报价等内容。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文档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文档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档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建设⼯程⽅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建设⼯程⽅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程⽅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程建设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苏州市区⾏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是指全部或部分使⽤市级财政性资⾦所进⾏的、列⼊年度市政府投资项⽬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程项⽬(房屋建筑⼯程、市政基础设施⼯程)。

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民币以上,应当依法实⾏设计招投标。

政府投资建设项⽬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资⾦;纳⼊财政管理的专项资⾦(基⾦);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政府融资以及利⽤国债的资⾦;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以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地所有权出让收⼊;政府直属或控股国有企业⾃有资⾦或贷款;其他政府性资⾦等。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程设计应体现安全、适⽤、经济、美观、节能和环保等原则。

第六条⼯程设计应严格执⾏国家现⾏的⼯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设计⽂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章招标⽅式第七条设计招标⽅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条符合下列情形下之⼀的建设项⽬,设计招标可以实⾏邀请招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通过的应急⼯程项⽬;(⼆)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数量有限的建设项⽬;(三)受⾃然因素限制,如采⽤公开招标,将影响实施时机的建设项⽬;(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项⽬。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依法平等参与,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是指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的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人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标范围,不得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排除竞争。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要求、报价、业绩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文件费用。

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投标)

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投标)

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投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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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制度: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制度: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制度: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第一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凡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融资、集体资金投资及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达到招标规模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当接受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招投标中心)、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标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集体组织及国有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招标项目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在进行招标前应向区招投标中心出具立项审批文件、项目投资财政概(预)算审批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确定招标方式。

第九条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内容导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6、(二)招标申请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形式(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承诺偿还方式所筹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坚持“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进场、统一监管、统一模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等,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相关制度,实施宏观指导。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的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结算审计,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方式核准。

会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财政等各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实行集中监督管理,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本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务必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与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进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者国务院对务必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同意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投标。

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投标者的参与度和投标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项目管理1.工程项目立项所有工程项目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立项。

工程项目的立项必须明确项目的名称、工程内容、地点、规模、预算金额、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2.工程项目规划工程项目规划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工期计划、质量要求等。

3.工程项目招标准备工程项目招标前,需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方式、标书领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基本信息。

4.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保投标人的平等权利。

5.工程项目中标工程项目应选择符合资质要求、承诺完成工程质量的中标人。

6.工程项目实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工程项目结算工程项目结算需按照合同金额及验收情况进行结算,确保合同款项及时发放给中标方。

三、招标管理1.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制定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资质要求、投标文件内容等。

2.招标程序招标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3.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需设立专门的评标小组,确保评标全程公开、公正、公平。

4.中标公示招标结果需及时公示,并保持一定期限,确保相关权益人了解招标结果。

5.投标保密对投标文件及相关信息需严格保密,禁止泄露。

6.投标保证金招标时需征收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行为的真实性。

7.信誉考核对中标人需要进行信誉评定,确保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度。

四、违约处理对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投标方及中标方,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五、附则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项目及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其他规定,以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准。

招投标制度: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制度: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制度: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ﻪﻭﻪﻭﻪ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ﻪﻭﻪ一、基本原则ﻭﻪﻭﻪ第一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ﻪﻪ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凡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融资、集体资金投资及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达到招标规模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ﻭﻪ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ﻪﻭﻪﻭ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ﻪﻪ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当接受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招投标中心)、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监督ﻭﻪﻭ二、招标程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ﻭﻭﻪﻪ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ﻪﻭﻪﻭ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标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集体组织及国有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ﻪﻭﻪﻭ第七条招标项目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在进行招标前应向区招投标中心出具立项审批文件、项目投资财政概(预)算审批文件.ﻪﻭﻪﻭﻪ第八条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确定招标方式。

ﻭﻪﻪ第九条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ﻭ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ﻭ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织。

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

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诚信手册》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直接投资或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三级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并进入济南市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科学、合理、择优评标的原则,应当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特点,遵循以技术标为主,以商务标为辅的原则,应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管理经理必须经过培训获得《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理诚信手册》方可承担项目管理经理任务。

一名项目管理经理只能担任一个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经理工作或同时担任两个三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经理工作。

一级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由一名项目管理经理和过程中不少于10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执业资格的项目管理成员组成;二级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由一名项目管理经理和过程中不少于8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执业资格的项目管理成员组成;三级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由一名项目管理经理和过程中不少于4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执业资格的项目管理成员组成。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确定投标单位、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评定中标单位。

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

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资格预审、协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办理有关中标手续、招标备案。

第三章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工作、项目招标策划准备工作、确定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对投标企业的考察、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企业现场踏勘、标前答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工作、与投标企业商务洽谈工作、招标形式选择、确定评标办法工作、确定其它相关指标、确定造价工作(最高限价)、确定项目质量工作、确定项目工期工作、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截止、开标、评标、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拟订合同、报公司审定、签订合同、进入项目施工实施阶段。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维护政府形象,建设阳光工程,实现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在工程建设中的控制工期、造价、质量的工作职能,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部委、省、市有关工程招标规定制定。

第三条建管中心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省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

第四条工程招标活动实行监、管、办、审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省监察厅驻省直机关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管中心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审查管理,受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依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招标工作准备第五条工程招标工作应在工程批准立项手续完备、设计图纸齐全、招标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

第六条工程招标前,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招标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方案进行,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八条工程招标前,根据拟招标项目情况由合同造价管理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标底。

对于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超出设计概算幅度较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组织设计单位或专家修改、优化设计文件,使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后,方能组织招标。

第九条建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同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通过建管中心审查通过后方能发售,招标文件依据批准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设置招标控制价和采用工程量清单。

推行电子投标、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

招标、投标和评标全过程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运行。

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合法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市政及其他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和园林绿化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第五条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中型建设项目和芗城区、龙文区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管部门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管理实施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㈠审核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㈡审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审定标底;㈢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活动;㈣调解所属范围的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㈤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㈥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鼓励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2月24日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 1 -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效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买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安装工程等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标价与成本相结合"“工程质量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第四条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一)工程项目总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二)工程项目总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三)工程项目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议标的形式。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一)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紧急情况,从而无法开展有效的招标活动的;(二)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工程项目采用专有技术或对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适宜招标的。

招标工作的程序第六条招标文件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包含以下方面:(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六)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项目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七)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八)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九)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十)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形式说明;(十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十二)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十三)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十四)对招投标项目的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法;(十五)其他相关内容。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3-03-18 访问次数:108 信息来源:执法室字号:[ 大中小]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融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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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及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二〇二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适用范围 (3)第二条基本任务 (3)第三条基本原则 (4)第二章项目的前期准备及审批 (5)第四条项目的立项(建议书)与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审批 (5)第五条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概预算与项目投资计划 (7)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 (8)第三章项目的实施 (10)第八条项目实施分工 (10)第九条项目的招标 (11)第十条合同的签定与执行 (13)第十一条土建工程的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管理 (14)第十二条土建工程款的给付 (15)第十三条工艺设备的采购管理 (16)第四章项目决算的编报、审计及工程验收 (17)第十四条土建工程决算报送程序及应报送的资料 (17)第十五条项目土建工程决算编报的时间要求 (17)第十六条土建工程决算的审计 (17)第十七条土建工程的验收 (18)第十八条工艺设备等的验收 (18)工艺装备等的验收 (19)第五章项目档案管理及投资后评价 (19)第十九条工程档案管理 (19)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投资后评价 (19)解释: (20)XXX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及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项目投资及招投标实施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完善建设项目招投标流程规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计划内新建、改(扩)建、维修项目及在年度运营过程中经公司董事会特别批准的新增上述各类建设项目。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相关高管人员组成,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的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二条基本任务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各项规章制度;2、建立健全公司建设项目投资审批程序及建设工程管理制度;3、制定公司年度建设项目计划;4、按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等文件;5、规范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6、按规定编报工程概算、预(结)决算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7、加强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努力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8、加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9、搞好项目完工后的经济效益考核分析工作;10、投资一定要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基本原则1、程序化原则公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变更、审计及验收等均需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2、“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概(预)算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类同)或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要采取邀请或公开招标或按政府项目批文要求的招标方式的办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供应商。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进行项目建设。

对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或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采取灵活的招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供应商。

3、专业化原则除概(预)算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土建项目可以按授权体系规定由各事业部组织实施外,公司所有项目建设都需集中归口由工程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相关部门、事业部配合参与管理。

建设项目(含新产品)所用生产线、设备、模具、检具、工具等(以下简称工艺装备),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采购部,工程部、总工程师室、研究所、财务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

公司成立项目组,明确项目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以及专业分工,项目组负责进行项目建设日常管理以及专业化管理。

整个建设项目由工程部负责前期相关手续办理及协调并实施。

公司应按规定确立项目负责人并成立项目组配备相关人员实施全过程管理。

4、时间服从质量原则项目的论证、实施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特别是项目的可研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与否,关系到项目的成败与投资额的大小,因此在项目的论证、实施过程中不能以牺牲项目质量(含项目准备工作质量)来追求时间进度,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批、科学组织实施。

5、先进性原则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新上项目原则上至少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一定要选择成熟的先进工艺,既要先进又要成熟,二者缺一不可,对低档或中等偏下水平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6、投资效益最大化原则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不得低于集团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15%。

第二章项目的前期准备及审批第四条项目的立项(建议书)与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建议书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总体设想,是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根据产品研发、质量提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能等实际情况和市场竞争的需要,本着一慢三快的策略(投资决策要慢,要慎重,要周密;决策之后,实施要快,投产要快,收回投资要快)和公司技术改造“三十二字方针”(依据市场,适度规模;一次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快速投产;公司决策,工厂实施),由相关部门编写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公司内部评审并批准后,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权限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专业分析并形成初步综合的评审意见后,汇总上报董事会进行立项审批,董事会在每年12月底前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批,经批准可以立项的项目,由公司下达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该计划为初步控制数,不是确定数)。

对于未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而各事业部根据市场和经营需求新增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编写项目建议书,经内部评审并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管理权限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经批准方可立项及实施。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包括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企业概况、项目的背景、拟建地点、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或五年规划)市场规划、产品规划、工艺提升规划等。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包括产品名称、市场预测(包括同类产品、行业发展、市场竞争阶段、产量及售价)、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市场定位等。

对土建部分建设规模(面积、投资额)应提出测算依据及初步结果。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包括技术设备、专业人才、水电及原材料等资源的可利用情况,拟采用的主要生产技术与工艺先进程度及主要专用设备的来源、价格情况,非标设备的技术可行性及潜在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等。

4、投资估算根据已掌握的数据,可以进行较为详细的估算,也可以按行业经验及拟建设规模情况进行估算,其中对土建造价部分应征求工程部或外部专家的意见后进行估算。

5、项目计划进度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咨询、考察、谈判、可研、设计等)及建设需要的总体时间计划。

项目计划进度除文字表述外,还应画出甘特图进行表述,并编制项目策划方案,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特殊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与步骤,策划各种资源投入。

6、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及财务评价在销售预测的基础上(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预测),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并测算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及净现值等三项主要财务指标(折现率采用公司确定的投资回报率门槛值)。

同时,也要分析项目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情况及对行业影响等宏观指标。

7、组织机构建设为保证项目建设,公司应成立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实施项目专业化管理。

8、初步的结论项目建议书可以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编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指导。

对于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情况简化项目建议书的编写,简化程度应以不影响公司各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为限。

第五条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概预算与项目投资计划立项审批经批准后,公司即可进行项目的设计工作。

一般性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如非标设计和电力设计以及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工程部推荐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并报请主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承担设计任务,其中土建类项目和项目涉及土建的设计内容由工程部)负责,涉及生产工艺及信息化等的设计内容由项目组负责,涉及信息化的设计内容自动化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工程概(预)算是设计上对工程项目所需全部建设费用计算的结果,一般在初步设计时称为概算,技术设计时称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时称预算。

工程的概(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一是建筑安装工程费。

含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及施工单位取费等其它费用。

二是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工艺设备费)。

三是勘察设计、征地补偿等工程建设其它费。

四是不可预见费,即在设计和概(预)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等,一般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大小,按前述各项费用的10%的比例进行控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根据项目报批的实际需要,按以下规定编制可研报告。

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由相关部门编制《可研报告》形成后同时报送财务部、采购部、工程部等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与董事长联签批准。

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委托专业的外部专家或评估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

从专业的角度提出项目的技术水平、投资效益及投资额等内容的评审,评审结果上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进行编制《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可以通过公开招标(设计费总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或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费原则上不应超过设计费预算总额的20%。

《可研报告》除了深化项目建议书中已有的内容外,还要从项目实施可行性的角度,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可行性研究:1、市场预测要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的供给、需求状况;目标市场分析、替代品及同类产品竞争分析;产品市场定位、定价及竞争力分析;进入国际市场的可能性分析;产品产销量的预测,要给出预计项目投产后的生命周期及生命周期内的产销量等。

所有预测分析都要给出合理、接近实际的依据或假设基础,以增强分析预测结果的可信度。

2、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对新建项目,在确立项目选址后,除要进行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论证外,还要对水源、能源、原材料及交通运输条件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方案。

对需要进行动迁的,还应对拆迁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安置方案及安置预算。

对改扩建项目,要充分论证各项资源能否保证改造后项目的需求等。

3、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一是生产性项目要提出主要产品的生产纲领、产品品质标准(适用质量保证体系)及生产能力;对非生产性项目要根据项目的性质说明建设规模等情况。

二是确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及说明。

三是在确定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名称及建筑面积、构成、建筑标准、结构及造价概算。

四是建议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

原则上新上工艺设备均应达到或接近目前国内一流水平,以保证投资在短期内不因技术进步而被快速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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