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02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验与感受
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与体验
了解案情
通过阅读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为陪审做好准备。
讨论案情
与其他陪审员讨论案情,就案件事实和法律 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参与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听取各方证言和证据,对案 件进行深入了解。
做出判决
根据讨论结果,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确保公正公平。
拓宽选任渠道
通过多种途径吸纳更多具有社会 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参与陪审 工作,如通过公开选拔、推荐等
方式。
增加代表性
在选任过程中注重性别、年龄、 职业、地域等方面的平衡,以更
好地代表社会各界的利益。
提高选任门槛
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适当提 高,如要求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 、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等
。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陪审员数量不断增加, 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展望与期待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进一步优化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提高陪 审员素质和能力,加强培训和管理,确保 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
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 围,增加其发挥作用的机会,提高其社会 认知度和公信力。
公正、客观、谨慎
详细描述
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审理中,陪审员要保持高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充分了解案情,细致分析证据,严格遵循 法律规定,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同时,陪审员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关注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状况,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审理
总结词
细致、耐心、中立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一项新制度,它是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司法审判,增强审判公正性、公正性的重要举措。
然而,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庭审前的培训不足、陪审员选任机制不够公正等。
要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要加强陪审员的培训。
陪审员是参与审判工作的特定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同时,还要加强陪审员的选拔工作,尽量减少不合适的人员加入,提高公正程度。
其次,应该加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在庭审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陪审员的参与和话语权,保障其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和意见表达。
对庭审过程的记录和判决过程也应该进行公开透明。
同时,还应该加大对“违法裁判”行为的打击力度。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已经有效地降低了裁判员的权力威胁,但是缺乏有效打击违法裁判的机制,仍会导致司法公正的偏差。
因此,应该加强对违法裁判行为的惩处和警示,让司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健康运作。
最后,应该加强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公众关注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尤其是对审判公正和公正性的关注。
通过加强社会监督,能够有效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效果的提升。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多方面的措施配合,涉及到政府、法院、社会等各个方面。
只有如此,才能够推动我国司法进一步公正、公正、透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还需要更好地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对陪审员制度进行深度改革,二是完善与陪审员相关的法规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对陪审员制度进行深度改革。
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与陪审员有关的课程安排。
官方可以配合专业机构,为陪审员提供持续、系统的法律、社会学习机会,以增强陪审员的法治素养和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为陪审员提供更好的发言、审判沟通环境。
可以推行各地相关审判机关开放在线讨论群,配合交互场所,引导陪审员互相交流和学习,促进他们的集体智慧的形成和发展。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本文将从实施背景、制度设置、优点和缺点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背景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需要。
过去,我国法院审判过程中只有法官参与,司法公正性得到人们质疑。
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使司法决策更接近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一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人民陪审员在识别事实、判断事实、决定案件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法官的决策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首先,它使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中,与法官共同审判,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权;其次,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对案件的多元审视,减少法官的主观偏见,确保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最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司法裁判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选聘过程可能存在人事安排、权力斗争等问题,导致选聘不公正、人员不合适;其次,由于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可能影响到审判效果;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成本较高,人员培训、理论学习和案件调研等需要耗费大量资源;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开程度与效力也面临一定的挑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综上所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符合司法体制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并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来解决。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清朝末年引入以来,历经风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它不仅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积极的探索。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现状与问题1. 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和公正。
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也过于严格,如要求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 参审程度和权力受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他们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3. 素质与培训不足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4. 立法与监督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来。
这导致该制度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1. 司法价值的重新审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防止司法腐败。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改革不断推进,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出和实行成为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
人民陪审员是指经当地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选任、经过专业培训、由公民居民自由组成、从社会各界担任实施诉讼参与、发表意见和作出裁决的司法人员,其出现,代表了我国司法民主化发展的趋势。
如今,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就就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的出现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增强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进,可以使得民众能够更加直接地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增强法官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因为人民陪审员不同于专业的法官,他们来自各个社会阶层,代表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诉求,能够对于案件作出更加客观和公正的判断。
2、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开性。
人民陪审员的出现,非常利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民众更加清楚地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实现了司法公开的目的。
通过公开的审判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不公、不当的情况出现,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和司法体系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可以更好地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发展,增强司法的公正、公正和透明性,从而提高司法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这也有助于完善司法体系,促进司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提供了基础。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新颖的制度,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
接下来,我将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推荐具有不公平性。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其参与的案件也具有相应的社会属性和意义。
如何保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公正公平是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可以采取公开公正的招募方式,由领导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筛选和推荐,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纪律处分机制,保证选任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人民陪审员制度,这可是个有意思的话题!你想想,在法庭上,除了专业的法官,还有一群普通人参与审判,这是多么独特的场景啊!人民陪审员,他们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却能带着自己的生活经验、常识和良知走进法庭。
这就好比在一场盛大的宴会上,除了专业的大厨,还有热情的食客能发表对菜品的看法。
他们的存在,让审判不再只是法律条文的生硬解读,而是融入了普通人的温度和情感。
有人可能会问,这些非专业人士能做好审判工作吗?嘿,这可别小瞧了!他们的生活阅历就是宝贵的财富。
就像医生看病,专业知识重要,可了解病人的日常生活习惯也能帮助准确诊断。
人民陪审员能从普通人的角度出发,提供不一样的视角,让判决更贴近生活,更接地气。
比如说,在一个邻里纠纷的案件中,专业法官可能更注重法律条文的适用,而人民陪审员可能会想到自己邻里之间的相处经验,提出一些更有人情味的解决方案。
这难道不是好事吗?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呢!当老百姓看到和自己一样的普通人也能参与审判,就会觉得这法庭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而是能让人信任和亲近的。
这就好像你走进一家店铺,如果看到店主和员工都热情友好,像家人一样,你是不是就更愿意相信他们的商品和服务?而且,对于人民陪审员自己来说,这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参与审判,能让他们更懂法,更有法治意识。
这就像一个人原本在黑暗中摸索,突然被点亮了一盏明灯,看清了前方的道路。
不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比如说,他们可能在法律知识上有所欠缺,需要更多的培训和指导。
但这就像学走路,一开始会跌跌撞撞,多练习就能走得稳当。
总的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像一颗闪耀的星星,给司法的天空增添了一抹别样的光彩。
它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更加公正、透明、温暖!这难道不值得我们点赞和支持吗?。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民主参与程度的重要举措。
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共同参与审判工作,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和完善。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公正性问题。
人民陪审员是代表社会各界参与审判工作的重要力量,其选任过程应该公开、公平、公正。
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由法院负责,容易产生权力过于集中和操控的问题。
应该建立独立的选任机构或者多元化的选任渠道,确保选任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问题。
人民陪审员是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其素质和能力对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影响。
选任人民陪审员应该注重其法律知识、审判经验及道德素质,建立完善的选任标准和考核机制。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力和责任问题。
人民陪审员既是普通市民,又是司法工作者,他们的参与应该明确其权力和责任。
一方面,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中的权力范围和决策程序,确保其合法合规地参与审判工作。
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对于审判结果的责任,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防止人民陪审员滥用权力或者不作为。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宣传和培训问题。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作用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可能比较陌生,因此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确保其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要求。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是指在审判机关中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一种陪审员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使得人民直接参与民事和刑事审判活动,旨在确保审判公正、权威和民主。
下面我将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由人民选出的陪审员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使得判决结果更具代表性和公正性。
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群体,他们身处于人民的角度,了解普通人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对案件的判断更贴近实际情况,能够有效避免判决的片面性和偏袒性。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审判的权威性。
陪审员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使得判决结果更具权威性。
陪审员的选任是依法进行的,选任结果公开透明,能够增加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感。
通过人民的参与,审判机关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从而提高司法效力。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司法的民主性。
陪审员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他们的选任过程公开透明,确保了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人民作为选民能够根据自身对候选人的认知和评估,自主决定选举谁作为陪审员。
这种公开透明的选任过程能够增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感,同时也为人民提供了参与司法的机会,增强了司法的民主性。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定争议。
人民选任陪审员的参与程度可能不足。
由于人民对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的不熟悉,其选任陪审员的判断可能受到干扰和影响。
人民选任陪审员的程序可能存在不公正和操纵的风险。
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可能受到权势和利益的操纵,从而影响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个别陪审员可能存在偏激、偏执的情绪,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鉴于以上问题,在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还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应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应建立健全的选任程序,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应加大对选举过程中的舞弊和操纵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选任陪审员的合法权益。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在中国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超过10年时间,作为一名有幸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法治人士,我深切感受到这一制度带来的积极作用。
通过这种制度,广大人民群众更能够参与法律的裁判过程,在社会治理中得到更好地体现。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参与了多次案件的审理。
在这些案件中,我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对法律和社会治理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了司法公正。
在传统的司法制度中,法官通常是由专业人员担任,而普通民众无法直接参与到裁判过程中。
这种制度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容易形成法官与民众之间的隔阂,二是专业人员可能会因为经验、人脉等方面的因素而产生一些不公正的判决。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由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使得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平等,陪审员也更容易从被告人和证人的角度出发,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审理。
其次,人民陪审员可以代表着普通群众的利益,让各个案件的裁决更具民主性和公正性。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够促进与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可以深入了解案件案情,并能够将法律条文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切实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
同时,人民陪审员还能够向社会传递出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意识,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这对于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后,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还体会到了责任和荣誉的意义。
陪审员的责任不仅仅是参与案件的审理,还要保守法院的秘密,并对案件的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得到完全保障的前提下,人民陪审员的形象和职业伦理也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举措,它为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以后的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这一制度,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水平,建设富有活力的法治社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陪审制度逐渐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行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应当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
陪审员是陪审制度的基础,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陪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因此,必须加强对陪审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使其具备适应复杂案件审理的能力。
同时,要建立起严格的选拔机制,选拔具有公正、中立、善良品质的人员从事陪审员工作,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的陪审制度规范。
陪审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应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操作程序。
目前我国缺乏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导致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因此,应当立法规定陪审制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威和地位,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再次,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陪审制度监督机制。
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当前,我国的陪审制度监督机制较为薄弱,导致一些陪审员在执行职责时存在一定的失职和不当行为。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建立起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严重违法的陪审员进行处罚,以保证陪审制度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参与方式。
目前我国陪审制度的参与范围较窄,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少数类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增加,需要将陪审制度扩展到更多的领域,如行政案件和商事案件等。
只有在更多的案件类型中实施陪审制度,才能真正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保障人民的权益,增强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争议解决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和完善我国陪审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需要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建立完善的陪审制度规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进一步完善陪审制度的参与方式。
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在 陪 审 制度 的 萌芽 产 生于 古 希腊 、 罗 马。 古 公元前 6世纪 , 著 中 有提 问和记 录 的 权利 , 合 议 是有 发 表 意见 权 利 。 5 合 议庭 意 见 实行 少 数服 从 多 数 原则 。 、 名 的政 治家 梭伦 对政 治机 构进 行 改革 , 没立 了陪 审法庭 制度 , 即 “ 为法庭 的 公 民大会 ” 作 于集 市 日公 开审 理除 凶杀 和叛 国罪外 的 所有 案 件 。陪 审法 官 在 四个 等级 的 公 民中选 任 , 破 了贵族 对 打
我 国现 行 的人 民陪 审 员 制度 是在 革 命 战 争 时 期 形成 和发 扬 光 大 的 。 13 年 , 鉴 苏联 的审 判经 验 , 华 苏维 埃 中 央执 92 借 中 行 委 员会 颁 布 了 《 判 部暂 行 组 织或 裁 判 条例 》 规 定 了陪 审 员 裁 , 是 各 级法 庭 的 法定 组 成人 员 。随 后 ,各 革 命 根据 地 都 先 后 实 行 了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新 中 国成立 后 ,9 4年 《 法》 7 条 15 宪 第 5
对 完善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 度的思考
口
摘 要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
的 重要 形 式 , 我 国的 法制 建设 中发挥 了重要 作 用 ; l 在 同
Hale Waihona Puke 潘 奕 帆 陪 审团 对刑 事 案件 的裁 决 须全 体 一致 : 除非 当 事人 有 约 定 , 对
民 事案 件 的裁 决 , 审 团也 须 是一 致 通 过 。 陪 5 、陪 审团 在庭 审 中 的地 位 消 极 。英 美 法 系是 当事 人 主义 模 式 , 审 团的 地位 极 为 消极 , 审 员不 准 提 问 。 多数 法 院也 陪 陪 大 不 允 许 陪审 员记 录 。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的分析与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5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三年有余。
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决定》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否落实,有否不足及改进之处?本文以浙江嘉兴法院三年来实施《决定》的相关数据及案例作一分析,并提出若干改进完善建议。
一、陪审员制度实施现状1、总体情况。
嘉兴市基层法院目前共有人民陪审员154名,其中男性93名,女性61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45人。
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嘉兴市法院由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共8645件,占各类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43%。
从总体上来说,案件陪审率比较高,但案件分布极不均匀。
在上述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中,刑事案件7463件,占了89.3%,而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分别仅占同期该类型普通程序案件的10.1%和7.1%。
从审级来看,报表中反映上述案件全部集中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没有陪审员参加。
从陪审员个人来说,既有每年参加陪审员超过200件的,也有3年中仅参加过1、2次的。
2、关于陪审员的选取方式。
《决定》中规定了在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应当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各院均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一些操作规则,主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固定式。
这主要是为刑庭配备2-3名固定的陪审员,一般由退休干部担任,可以全职参与陪审。
这种方式每个法院都有,有的法院还扩大到一些基层法庭。
二是定期轮换式。
即将全院陪审员分配到各业务庭,每个业务庭在一段时间内固定选取某几位陪审员,然后定期(半年或一年)交换。
以上两种方式,陪审员人选均由审判员自行确定。
三是顺序轮流式。
选取陪审员由固定部门办理,根据审判业务庭的需要,由政治处(或办公室、立案庭)临时在陪审员名单中按顺序选定。
后两种虽有一定的更替性,但仍然与《决定》中的要求不完全相符,而第一种则完全与随机相悖。
3、保障机制。
为了切实推进《决定》的实施,各法院都采取了一些保障促进措施。
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
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曲颖杨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它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体现了审判机关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一项重要保证。
列宁就曾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背景古代陪审制度起源于公元前5-6世纪的雅典。
当时的雅典没有专门的法官,案件的审理主要依靠陪审团进行。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一般认为最早在英国形成,后几经变迁,形成两大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15世纪陪审团制度随大英帝国的扩张,得到广泛传播,并在美国得到发展完善,在美国大部分州,陪审团制度适用所有刑事、民商事案件。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的出现,是在清朝末期。
新中国成立后 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
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
”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制遭到了破坏。
改革开放后1982年的宪法中未规定陪审制度,198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在第1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通过在法庭审判中引入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过程。
作为一种民主治理的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思考,并探讨其优势和挑战。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之一在于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普通公民参与到审判过程中,可以在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监督和裁决的作用,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理性。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少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对判决的影响,从而提高判决的质量和公信力。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加社会的参与度和法治意识。
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过程中,公众能够了解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运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
同时,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的意见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机制需要更加科学和公正。
现行的选拔方式中,往往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容易导致陪审员的质量参差不齐,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陪审员制度容易受到舆论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很难完全摆脱自身的主观偏见和情感因素,在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主观臆断和太过情绪化的判断,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和挑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司法意识。
通过专业的培训,使得陪审员能够理性客观地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避免主观偏见和情感因素的干扰。
其次,需要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陪审员选拔机制。
可以通过抽签、随机抽取等方式来确定陪审员的身份,避免可能存在的人为干预和不公正行为。
同时,可以引入专家和学者对陪审员进行评估和审核,进一步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民主治理的体现,能够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社会的参与度和法治意识。
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性思考
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性思考摘要: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正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须对该制度进行理性思考,正确处理好诸多关系,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上达到司法民主与审判职业化、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立法上的原则性与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无知的美德与提高执业素质的四个统一。
关键词: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即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种基本诉讼制度。
作为在我国已走过70多年历程具有优良传统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等都起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然而,回顾和总结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变迁,却难以回避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和新的起点,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明确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条件、任期以及陪审案件的范围等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步人法治化轨道,迎来崭新的发展阶段。
同时,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现行审判制度也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提高司法效率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
使之达到理性的、辩证的统一。
一、司法民主与审判职业化的统一我国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但首次从西方引进的陪审员制度终因清廷的腐朽而夭折。
从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现代陪审员制度的雏形。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陪审制度是 国家司法机 关吸收非职业 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 法官意见现象的存在。 重要 司法 制 度 。 是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法 官正 确 行 使 司 法 权 、 制 司 法腐 也 遏 2 完善我国人 民陪 审员制度 的建议 败 的一 项 基 本 审 判制 度 ,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所 采 用 , 人 们 视 为 宪 政 为 被 21 完 善 立 法 建 议 全 国 人 大 以 宪 法 修 正 案 的形 式 恢 复 人 民 陪 . 民主 的象征。 0 5年 5月 1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审员制度 的宪法地 位 ,为重构有 中国特色 的陪审制度提供坚实的宪 20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决定 》 实施后 , 国各省按 照决定 的要求 , 我 建 法保 障。 立 陪 审制 度 。 甚至 在条件成熟 时, 关于完 善人 民陪审员制度 的决 定》 升 将《 上 实践证 明, 人民陪审员参加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对人 民群众参 为专 门的《 民陪审员法》 人 。从立法上解决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的若 干 加 国 家管 理 , 证 审 判 权 全 面 、 确 地 反 映人 民 的 意愿 , 观 、 保 正 客 公正 地 制度性缺 陷。人 民陪审员法应当对陪审员的产生、 岗资格、 上 权利 义 行使 审判权 , 防止 审判权 的滥用 ; 保证 审判机关密切联 系群众 , 防止 务 、 审 程 序 、 活 待 遇 等作 出具 体 规 定 。 参 生 案件 审判的暗箱操作 , 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 , 提高人 民法 院的办 22 明确人 民陪审案件 的适 用范 围 案件 是否适用陪审制度 , _ 应 案质量和效率 , 确保司法公正 , 防止司法腐 败起到了积极 的作 用。但 当 予 以 明确 。 首 先 从 案 件 类 型 上 分 , 事 ( 自诉 案 件 外 )行 政 案 件 刑 除 、 是现 行 陪 审制 度 仍 有缺 陷。 属公 法诉 讼 , 由于 公 共 权 力 的介 入 和 强 大 , 通 当事 人 易成 为 诉讼 弱 普 1现 行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存在 的 问 题 者 , 民陪 审 员 制 度 的引 入 可 强 化 社 会 对 司 法 权 和 行 政 权 的监 督 , 人 增 由于 历 史 的 原 因 , 民陪 审 员 制 度 在 实 践 中 ,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加普通 当事人 对诉讼 的信 心 ,同时还 有助于法院以合议庭的处理 结 人 尚 如“ 参而不 审” “ 、 审而 不议 ” “ 、 议而 不判” “ ” 判” 、 审 “ 分离 , 陪审成 “ 陪 果对抗外界 干预 , 减轻法院可能遭 受的压力。而 民商事案件 , 属于私 衬” 等等。 当前 , 民陪审制度主要还存在 以下几方面 的问题 : 人 法诉讼 , 诉讼双 方当事人平等 , 是否 应当采取 陪审制 , 当由当事人 应 11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 为一项重要的民主 . 自己选择 , 而不宜 由法律硬性规定哪些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 即使 当 政 治 制度 和 司 法 制 度 , 须 要 有 明 确 具 体 的 法 律 依 据 , 我 国现 行 陪 必 而 事 人 未提 出 , 法 院 应 征 求 当事 人 的意 见 , 院 应 当 尊 重 当 事 人 的选 则 法 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中,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 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表 择结果 。这样 , 不仅更能体现陪审员制度的 民主性 内涵 , 也加 强了当 述 不 一致 且 较 为零 散 , 然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出台 了《 虽 关于 完 善 人 民 陪 事人对司法审 判的信赖感 ,可以使 司法审 判的程序在形式上更 为公 审员制度 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 , )但其与陪审制度相关的规定又 过于笼统 , 太过原则。 由于缺 乏实践操作性 , 以致各地对于人 民陪审员 23 加强协调工作 , 保陪审和 工作两不误 为 了做到参审与工 . 确 的选举、 职责、 权利、 义务 、 管理 、 培训等不甚一致 。 因此 , 乏明确 的法 缺 作两不误。 法官可帮助陪审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 以提高 陪审 员在庭 律规定是影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常运行 的一个主要原因。 审 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在开庭前法官应 当把起诉书、 答辩状送陪审 1 人民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不 明确 《 . 2 决定 》 二条规定 : 民 第 人 员, 让其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 , 然后 由法 官引导人 民陪审 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 , 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 进行 , 适 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 , 领会有关法律精神 , 充分调动人 民陪审员在审 用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 的案件 除外 :一 )社会影响 ( 判过程 中的积极性 、 主动性 , 更好 的发挥陪审作用。 较 大 的刑 事 、 事 、 政 案 件 :二 ) 事 案 件被 告 人 、 民 行 ( 刑 民事 案 件 原 告 或 24 提高参审能力 有的陪审员法律 专业素质不高 , . 对法律专业 者被告 、 行政 案件原告 申请 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 这 知识掌握不够 , 审驾驭能力不足 , 庭 在评议时仅依据常理和道德作出 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 “ 社会影Ⅱ 较大” 向 不容易准确理解和把 判断和随声附和 , 有的陪审员甚至根本不参加合 议 , 还 造成陪审员的 握。对于社会影响较大 的案件 , 法院一般都 会比较 慎重, 因担心陪 会 权利弱化 , 个别案件暴 露出陪而不审、 合而不议 的问题。 因此需要加 审员 的审理水平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而主观地 以“ 社会 影响不大” 为 强对陪审人员 的考核、 培训 工作 。法律知识不断更新, 必须对人民陪 由而不适用陪审 , 而缩小 了陪审的一审案件 范围。 从 其次未对 当事人 审员进行不问断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训中主要注 重技 能、 培 实用性 申请 期 间 及 其 程 序 等 作 出规 定 。 如 在 开 庭 通 知 当中 没 有 告 知 当事 人 内容 的传 授 , 训 方式 以 观 摩 庭 审 、 评 案 件 为 主 , 织 陪 审 员开 座 培 点 组 可 以申请人 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 ,有很多 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 谈会 , 有经验 的优 秀陪审员为其他 陪审员进 行庭 审经验 的交流 , 请 为 道还有 申请人 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 ,导致该制度在实践层面被 陪审 员订购法律 报刊杂志、 办案手册 等 , 高审判能力和业 务水平。 提 弱化 , 甚至成 为一种制度摆 设。 再次 当事人可 以要求 由人 民陪审员参 在人 民陪审员选任过程 中, 应不断加 强宣传 力度 , 出陪审员来源的 突 与 审 理 案 件 , 否 也 可 以拒 绝 由人 民 陪审 员参 与审 理 案 件 ?如 果 符 合 是 广 泛 性 , 分调 动 广 大人 民群 众 的积 极 性 , 群 众 自荐 、 位 推 荐 、 充 将 单 人 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采用陪审的方式进行审理 ,法院是不是 大 考 察 、 任 竞 争 四个 方面 结 合 起 来 , 一 味 追 求 高 学 历 , 是 全 面 选 不 而 有权拒绝?《 决定》 没有规定 , 均 实践 中各种做法都有。上述种种原 因 考察 陪 审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 德 品质 、 行 作 风 、 会 公 德 、 当地 的 影 道 品 社 在 导 致 了实 践 中 哪 些 案 件 由人 民陪 审 员 参 审 不 好 掌 握 ,以 至 于 有 的 法 响力、 与陪审工作 的积极 性等 方面 , 以根据案件的特点选任 一批 参 可 院 仅 仅 将 人 民 陪 审 员 作 为 一 种 审 判 力 量 不 足 时 的 补 充 ,让 人 民 陪 审 社 会 阅 历 丰 富 、 高 望 众 、 于 做 调 解 工 作 、 心参 加 公 益 活 动 的 人 德 善 热 员制度名存实亡 , 或者造成审判 实践 中运用人 民陪审 员制度 的混乱 , 民陪审员 , 同时还应有部 分的专业人 才。 不 能 真 正 发挥 人 民 陪 审 员 的作 用 。 参 考文献 : 13履职时 间无 法保证 一个案件的审理 需要多次阅卷、庭审 、 . … 武延平 《 司法改革需要人 民陪审员制度》 《 . 中国律9 } 0 0年第 1 载  ̄20 1 合议 , 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 有 自己的工作 , 而 因此 , 常造成二者 时 经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参与和监督,确保司法实践公正、公平。
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思考和完善。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在程序上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按照现行制度,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主要依赖于层层选拔,从法院提名到人大批准,流程繁琐,时间周期长。
有时候即便已经确定需要陪审员参与的案件,由于程序上的原因无法按时选定陪审员。
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程,还可能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选拔程序上需要进一步简化,提高效率,确保陪审员能够及时参与案件审理。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在选任对象的确定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年龄、学历和政治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尚不够明确。
有时候会出现一些陪审员对于案件相关知识了解不足的情况,从而可能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应当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和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确保选任出的陪审员具备适当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在保护陪审员权益方面还需完善。
由于人民陪审员的身份敏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压力,因此需要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陪审员因为参与案件遭到威胁或报复,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之后,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嘉奖和荣誉表彰,以激励更多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推行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
目前许多人民群众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还相对较少,甚至存在一些误解和偏见。
司法机关需要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向公众普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与改革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与改革思考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逐渐扮演了重要角色。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环,它的出现旨在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意义以及需要进行的改革思考。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创新举措,旨在有效解决一些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正性。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平衡裁判员的权力,减少司法失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员的参与可以提供多元舆论,避免司法判断的偏颇。
此外,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可以代表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更贴近社会现实,从而增加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引入民众参与,人民对司法的监督力度得到增强。
陪审员的角色不仅是决定案件的走向,更是司法透明和公开的体现。
一旦呈现出合理、公正和专业的决策,将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进程。
它使司法不再成为少数人的专属行业,而是向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开放。
这一制度的存在,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司法的机会,使民众对司法有了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感。
这种司法民主化的进步,有助于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责任重大,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受教育程度和专业素养水平的不同,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这给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带来了困难。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引发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力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案件可能重要性较高,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的决策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特别是在一些敏感案件中,陪审员很容易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成本也是一个考虑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
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曲颖杨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它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体现了审判机关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一项重要保证。
列宁就曾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背景古代陪审制度起源于公元前5-6世纪的雅典。
当时的雅典没有专门的法官,案件的审理主要依靠陪审团进行。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一般认为最早在英国形成,后几经变迁,形成两大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15世纪陪审团制度随大英帝国的扩张,得到广泛传播,并在美国得到发展完善,在美国大部分州,陪审团制度适用所有刑事、民商事案件。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的出现,是在清朝末期。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
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
”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制遭到了破坏。
改革开放后1982年的宪法中未规定陪审制度,198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在第1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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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曲颖杨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它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体现了审判机关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一项重要保证。
列宁就曾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背景古代陪审制度起源于公元前5-6世纪的雅典。
当时的雅典没有专门的法官,案件的审理主要依靠陪审团进行。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一般认为最早在英国形成,后几经变迁,形成两大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15世纪陪审团制度随大英帝国的扩张,得到广泛传播,并在美国得到发展完善,在美国大部分州,陪审团制度适用所有刑事、民商事案件。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的出现,是在清朝末期。
新中国成立后 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
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
”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制遭到了破坏。
改革开放后1982年的宪法中未规定陪审制度,198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在第1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和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由于立法上的“淡化”,陪审制似乎成了司法制度的一种“摆设”,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社会各界要求对审判工作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
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作为公民参与司法活动最基本的方式,也仍被法律界所认可。
在上世纪90年代,全国法院开展的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后经多次讨论,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5年5月1日实施。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比较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参审制是在英美法系陪审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诉讼模式的特点形成的。
在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这两种制度形成了各自的运作规律,主要区别有:“首先,在陪审人员的产生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成员是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按一定规则任意选择的;而大陆法系的参审员一般是由基层议会选举或者由联合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任命的。
第二,在权限上,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做出判断;而参审员对事实、法律问题都有决定权。
第三,在身份与地位上,陪审团成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通常不涉及案件具体的法律问题,仅对事实问题做出独立判断;而参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与参加审判的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在具体操作上,陪审团成员坐在专设的陪审团席位上,庭审中只能静坐,不能发问;而参审员与法官并肩而坐,庭审时可以发问;陪审团裁决是法官判决的前提,而参审员则与法官共同裁决。
”①从以上比较,不难看出我国大陆的人民陪审制度名称上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同,但从本质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象①主编曹建明《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第11页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人民陪审员制也有自身特点。
表现为:一是贯彻群众路线,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陪审员从人民群众中选举和聘请产生;二是陪审案件的范围广泛,法律规定除了独任审判和上诉案件外,所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可以实行陪审制;三是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有查阅案卷、熟悉案情的权利,有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进行庭上发问的权利,有合议表决权和裁判文书署名权等较为广泛的权利;四是陪审的任意性,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陪审并非是审理案件必须遵循的原则,而是可以由法院自由选择的一种审理方式,因此是否采用陪审具有任意性,五是陪审员相对固定化。
《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另外,由于陪审员资格只是参加审判的前提条件,所以并非所有具有陪审员资格的公民都能均等地参加审判工作,因为人民法院确定陪审员时,更倾向于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的陪审员,这就使实际参加陪审的只能是相对固定的少数人。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看出,在英美法系的抗辩制诉讼模式下,程序的推进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庭审非常集中,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而激烈,这有利于作为外行的陪审员在法庭审判有限的时空范围内正确把握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因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制更富有生机和活力。
英美陪审制对其诉讼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有效地弱化了法官庭前活动的作用,促进了庭审集中化,推动庭审集中主义,促进了控辩活动的积极化和策略化,确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的。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完善早在50年代,对人民陪审制的必要性就有过某些不同意见。
主要的疑问有二,一是陪审制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这种付出是否必要;二是陪审员的工作质量,如果陪审员只是一种摆设,实质性作用并没有多少,那么,设置人民陪审制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就很值得怀疑了。
在90年代初期,有些地方的法院曾经尝试吸收高级知识分子担任人民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象处理医疗纠纷时,请医学专家担任陪审员,从而使法院的决定具有更坚实的专业基础,对当事人具有更大的说服力。
然而,这样的做法并没有形成制度,其合理性也有待深入的检讨。
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陪而不审”现象较为突出。
虽然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是陪审员“参审”质量不高,在审判活动中往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原因在于目前陪审员的法律业务水平较低,评议案件时往往折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从而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服从职业法官意见成了较为普遍的现象。
据调查,有很多陪审员在庭审中提问题质量较差,有的提问不得要领,有的干脆一言不发,只是凑够合议庭人数,“陪而不审”的说法恰当地描述了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消极状态,甚至导致了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的形式上的陪审,实际上的“陪衬”。
2、陪审员法律素质较低,陪审职能难以实现。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却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而新《法官法》第九条也规定:“担任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几乎没有限制,不要求人民陪审员需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但却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显然不符合法律对法官职业人员的要求的。
虽然此次人民陪审员上岗之前也通过短期培训,但却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就拿我省这次遴选的人民陪审员来说,大专以上245人,占总人数的84.5%,但法律专业的仅为%,通过培训人民陪审员也反映培训时间短,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太多,难以接受。
所以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陪审职能恐怕难以实现。
3、陪审员参加陪审,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助。
但是由于审判机关属于国家行政预算拨款单位,长期以来案件多,经费少已成为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尤其是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特别紧张。
而人民陪审员的报酬没有规定标准,开支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实际发放的补助费用偏低,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4、陪审员的管理不足。
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多数人民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不重视,往往是一选(聘)了之,不组织陪审员进行业务学习,不安排法律知识的培训,疏于管理,导致陪审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有的陪审员任期内从未参与过对案件的审理,有的需陪审的案件又请不到陪审员,从而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有效执行。
从现实看,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3条规定“对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条件、产生程序,参加审判案件范围、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问题,在总结经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得到落实和加强。
”在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完善,表明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决心。
《决定》的通过、颁布和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和规范,并将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
当前在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我们遵照一定程序吸收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判活动。
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并不仅仅只是体现抽象的司法民主的意义,而能够体现具体的民主监督的内容。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在当前司法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种监督十分必要。
一方面,通过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有利于督促法官严格执法,也有利于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的“黑箱操作”现象。
另一方面,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也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