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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

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沪消[2007]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消防局

【发布日期】2007.03.23

【实施日期】200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消〔2007〕4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暂行)》(沪消[2006]3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第三条 [检测资质]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由上海市消防协会依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核发。

第四条 [检测对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其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检测的合格报告作为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有关资料之一。

第五条 [检测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

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

(四)检测机构自合同生效起3日内(按合同约定)进入检测现场,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意见,对照调试开通报告内容进行检测。

(五)检测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重大工程原则上不超过20工作日。

(六)检测完毕后,检测机构按检测中取得的数据和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送交委托检测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检测依据]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沪消发〔2002〕297号)。

(三)《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上海市消防局

99.08)。

(四)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见附表一)。

第七条 [判断依据]

(一)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中可判定合格的条款。

(二)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规。

(三)强制性规范。

(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中的条款。

(五)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检测结论]

(一)检测机构必须在检测报告中明确表述所检测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参照格式为: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资料、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书,系统检测合格(不合格)。

(二)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但不符合非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可做出“基本合格”的结论。

(三)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应表述不合格原因,并明确注明“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第**条(款)要求”。检测结论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调试、自验合格结论不相符时,应特别予以说明。

第九条 [检测报告内容]

(一)检测工程的名称、地址、委托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等。

(二)检测机构的名称,现场检测负责人名称、资格证号码等。

(三)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文号。

(四)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检测依据、检测项目。

(五)检测申请日期、检测的起止日期。检测的起止日期为检测机构进入现场检测到退离现场之间的时间。

(六)检测结论。检测结论应反映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调试、自验的情况。

(七)检测报告附表内容:

1、检测范围内消防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市场准入证明名称和编号;

2、按检测规程实施的检测结果记录表。

(八)检测报告样张见附件二。

第十条 [检测要求]

(一)检测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获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作为现场检测负责人,该人员负责现场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测报告的起草等工作。检测报告必须经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加盖检测业务专用章方可生效。

(二)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应为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条件成熟的,要实施检测报告网上备案制度。

(三)建设单位申报竣工消防验收时送交到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测报告应为最终报告。

第十一条 [权益保障]

(一)对检测报告有技术异议的,委托检测的建设单位可书面向上海市消防局提出确认检测报告技术效力的申请。

上海市消防局自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建筑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复函答复,并同时抄告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对检测机构检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同时抄告上海市消防协会。

(二)建设单位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收费标准等存在异议的,可直接向上海市消防协会提出书面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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