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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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沪消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沪消发〔2009〕150号)局防火监督部,各支队:为切实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年度检测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测对象检测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

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报警、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设施。

二、检测要求自2009年起,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检测(以下简称“年检”),其中:(一)世博园区内单位的年检工作必须在开园前完成;(二)市、区(县)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年检工作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三)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年检工作必须在本通知下发日起两年内完成;(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可不年检。

三、检测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必须全部检测;(二)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室内消火栓、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等按不少于本单位总数的30%抽检。

四、年检分级一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年检业务;二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建筑面积50000m2以下建筑消防设施的年检业务,但不包括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经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以及尚无国家、地方标准可循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一)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三)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四)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二、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理。

四、其他方面应仍按我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说明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防火部联系。

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二○○八年六月十七日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本市消防简易审批验收范围、提高消防行政服务效率、方便社会单位和群众办事、促进消防队伍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原则精神以及公安部消防局、市公安局要求,市消防局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消防局成立由局长陈飞、政委李金文任组长,副局长朱海林、总工程师沈友弟、防火部部长顾金龙任副组长的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设在防火部),防火部部长顾金龙兼任主任,防火部副部长张国庆、范永清以及建审处、验收处、重点监督处、法制稽查处、监督指导处、技术处、窗口办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等工作。

办公室下设建筑工程消防联合审验组(以下简称联合审验组),由防火部和各支队派员参加(见附件1),负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技术复核等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二、改革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分工。

1、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后,由防火部备案。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暂行)》(沪消[2006]3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第三条[检测资质]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由上海市消防协会依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核发。

第四条[检测对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其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

检测的合格报告作为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有关资料之一。

第五条[检测程序](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情况通报(doc 5页)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情况通报(doc 5页)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情况通报(doc 5页)关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存在有关问题的情况通报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2006〕211号关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存在有关问题的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影响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近阶段,我局在验收、地方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施工及选用消防产品的质量达不到要求。

现将有关情况一、施工的质量问题(一)土建施工方面核意见落实消防登高场地;部分建筑借用市政道路作消防登高场地时,因受高大乔木或架空作用。

钢质防火卷帘的上方有大量的空隙,未对钢质防火卷帘的卷门机、控制箱、卷轴箱等裸露在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入口处未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也未设置明构防火处理存在涂刷不均匀、涂层厚度不符合设计和市场准入证书的要求;个别隐蔽部位不施工;未按照设计或审核意见选用非膨胀性防火涂料进行钢结构防火处理。

设计,形成袋形走道或疏散距离不足;有的墙面表面选用泡沫状塑料,且超过墙面面积的压送风系统的前室同时开启自然窗。

口控制阀门不能动作 , 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排烟风管穿越其他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井之间,送风竖井与电梯井之间用砖墙分隔不密封。

、风速、排烟量经检测明显偏大和偏小;排烟风机反转;自动排烟窗不能开启、活动挡烟机不启动。

二、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市场调控措施不尽完善等原因,建筑工程中查获大量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尤其防火门产品尤告一致性不符,检验结果为劣质产品,该供应商受到查处,该工程使用劣质防火门全部更换,伪造我局公章及相关部门的证书,制造、销售劣质防火涂料,给使用单位造成严重的火对上海建谊大厦工程工地进行验收中发现,该工程安装使用的消防指示标志灯配件不全,且。

我局对近600具上述产品进行封存,并要求建设单位全部更换成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疏散三、消防检测的问题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严格规范的实施检测业务,提升了本市建发现了一些问题:一)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尚未施工完毕,检测公司已出具建筑工程合格检测据明显不符有关规范,结论却是合格。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1 —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记录;(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记录;(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第四条(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以下职责:(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二)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测,超高层住宅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沪公发[2008]9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8.03.14【实施日期】2008.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公发[2008]90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八年三月十四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对市、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

民航、水上、铁路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报警联网)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居民住宅除外)应当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四条(监控中心职责)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监控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即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提供火灾报警信息。

(二)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情况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三)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沪消[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消〔2007〕23号)防火监督部、各公安消防支队,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法律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社会群众,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批范围(一)下列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批,其它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消防设计原则上不再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的商住楼建筑(不含配套的地下车库面积);3、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4、占地面积大于1500㎡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6、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7、除住宅项目外,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规划方案。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上述工程,除以下工程应由市消防局审批外,其余工程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审批: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2、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3、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4、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

沪消发[2008]149号《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

沪消发[2008]149号《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

沪消发[2008]149号《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消发[2008]149号局属各单位:现将《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防火部联系。

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二○○八年六月十七日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本市消防简易审批验收范围、提高消防行政服务效率、方便社会单位和群众办事、促进消防队伍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原则精神以及公安部消防局、市公安局要求,市消防局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消防局成立由局长陈飞、政委李金文任组长,副局长朱海林、总工程师沈友弟、防火部部长顾金龙任副组长的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设在防火部),防火部部长顾金龙兼任主任,防火部副部长张国庆、范永清以及建审处、验收处、重点监督处、法制稽查处、监督指导处、技术处、窗口办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等工作。

办公室下设建筑工程消防联合审验组(以下简称联合审验组),由防火部和各支队派员参加(见附件1),负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技术复核等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二、改革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分工。

1、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后,由防火部备案。

2、下列9类建筑工程的扩初消防设计由防火部相关业务处室审核:(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住楼建筑;(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下同);(4)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6)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工程;(8)经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特殊工程;(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9〕150号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局防火监督部,各支队:为切实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年度检测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测对象检测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

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报警、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设施。

二、检测要求自2009年起,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检测(以下简称“年检”),其中:(一)世博园区内单位的年检工作必须在开园前完成;(二)市、区(县)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年检工作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三)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年检工作必须在本通知下发日起两年内完成;(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可不年检。

三、检测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必须全部检测;(二)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室内消火栓、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等按不少于本单位总数的30%抽检。

四、年检分级一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年检业务;二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建筑面积50000m2以下建筑消防设施的年检业务,但不包括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经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以及尚无国家、地方标准可循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

五、工作要求(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消防设施年检工作是提升本市消防安全基础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建筑消防设施年检工作。

(二)广泛宣传,强化服务。

各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单位的宣传,提高社会单位对消防设施年检工作重要性认识,对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指导,热情服务,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单位做好年检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
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沪消[2007]4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消防局
【发布日期】2007.03.23
【实施日期】200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消〔2007〕44号)
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
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
(一)一级。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沪消[2005]49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升本市消防行政效能,举全社会之力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测的对象范围建筑工程的以下消防设施竣工后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控制系统。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三)设为稳高压系统并具备自动控制功能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系统。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系统。

检测范围不包括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涂装工程,独立设置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常高压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简易审批工程中所列第1至3条的内容。

二、检测机构的服务权限持有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的《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

检测机构分设一、二级,其服务权限分别为:(一)一级检测机构可从事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从事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且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但其检测服务范围不包括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经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以及尚无国家、地方标准可循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

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协会•【公布日期】2005.09.08•【字号】沪消协[2005]25号•【施行日期】200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消协〔2005〕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的管理,上海市消防协会受上海市消防局的委托,对2003年5月制订的《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消防技术检测服务的相关内容,并更名为《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正式印发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二○○五年九月八日附件: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规范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的管理,根据消防技术服务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咨询类)和《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检测类),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消防技术人员是指通过上海市消防协会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咨询类)和《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检测类),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检测服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为上海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和检测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消防协会受上海市消防局的委托,对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及其消防技术咨询和检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并接受上海市消防局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技术导则(2023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技术导则(2023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技术导则(2023版)一、总则1.1目的和意义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消防验收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技术导则。

1.2适用范围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工作。

1.3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确保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消防验收现场检查内容2.1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安装、运行状态及联动控制功能,确保其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2防火分隔与防烟排烟检查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完好性及耐火极限,防烟排烟设施的安装及运行效果,确保防火分隔有效,防烟排烟系统正常运行。

2.3安全疏散与通道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疏散设施的设置、数量及宽度,以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及完好性,确保疏散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4灭火器材与消防水源检查灭火器材的配置类型、数量及放置位置,消防水源的储水量及供水设施,确保灭火器材配备齐全,消防水源充足可靠。

三、消防验收评定标准3.1评定依据本导则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制定。

3.2评定等级与要求根据检查结果,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合格等级应满足以下要求:(1)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2)防火分隔与防烟排烟设施完好有效;(3)安全疏散与通道畅通无阻;(4)灭火器材与消防水源符合要求。

四、工作程序与要求4.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消防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消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2现场检查与评定消防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与评定,并按照本导则要求填写相关表格,记录检查结果。

现场检查与评定应当客观、公正、准确,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沪消发(2003)209号: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消发(2003)209号: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09号各有关单位、机关业务处(站)、各防火监督处(科):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本市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

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职责分工,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现制定《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此项改革工作的衔接,对涉及2003年9月1日前有关审核、验收工程的工作规定如下:1、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已送市、区消防部门审批、验收的,消防部门应按原规定及时办理审批、验收。

2、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但未送审图公司审查的,其设备阶段直接随建筑图纸一齐报审图公司审查后备案。

3、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且已送审图公司审查、市建管办通过备案的,其设备阶段应送原审批的消防部门继续办理设备阶段审批。

4、9月1日之前,只经过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桩基或地下部分建筑施工的,其上部建筑及其设备阶段施工图纸应送审图公司审查。

5、9月1日之后,原建筑、设备图纸由市消防局审批的工程项目,其内装修图纸送按《实施细则》规定,送有关消防部门审批。

6、建筑工程9月1日之前经市消防局审批同意施工的,其工程消防验收仍送市消防局组织验收,其他工程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点击附件查看《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doc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为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市公安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一、前言自动消防设施在建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对火灾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扑灭,并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保护。

为了确保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质量,制定了相关的检验规程,旨在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运行效果。

本文将全面评估并介绍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以便读者深入了解相关内容。

二、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意义1. 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制定,旨在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通过对安装调试的全面检验,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避免设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保障了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保护。

2. 提高消防设施的运行效果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能够确保消防设施的运行效果。

合格的安装调试可以使设施的各项功能正常运行,提高灭火速度和效果,降低灾害损失,保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三、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内容1. 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在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过程中,需要对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

主要包括设备的合理布局、固定牢固、连接稳定以及接线正确等内容。

通过对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能够确保设备安装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2. 电气接线质量检验自动消防设施的电气接线质量对其运行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电气接线质量检验包括对接线的规范性、接触良好性以及线路的正常通断等方面的评估。

通过对电气接线质量的检验,能够确保设施的电气信号传输畅通无阻。

3. 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调试质量检验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自动消防设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调试质量进行检验非常必要。

调试质量检验主要包括报警器工作正常、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定位准确、系统的自检功能完好等内容。

通过对调试质量的检验,能够保证设施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启动,起到快速扑灭火灾的作用。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沪消[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沪消〔2006〕4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消防行政效率,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特就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现场验收工作(一)现场验收的组织1、属市消防局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派2名以上(含本数,下同)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该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消防支队应派所属防火处2名以上技术人员和若干管区中队人员参加现场验收(管区中队属其他支队的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负责通知)。

2、属各消防支队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现场验收的组织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场验收的内容1、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按照《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确定,下同)且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工程,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现场验收时应重点检查建筑的平面布局、安全疏散、内部装修等。

同时,参照检测报告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抽查,不需作全面检查。

2、不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的内容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消防设施检测工作(一)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二)只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可不对其室内消火栓系统进行检测。

三、关于简易验收工作(一)简易验收的范围1、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及其内装修工程和由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办理过简易审批手续的内装修工程。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36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36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36号)各审图公司: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制定《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请予以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八月十三日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审图公司及其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审图公司受上海市消防局的行政和责任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

上海市消防局会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审图公司进行人员培训、项目核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审查范围)审图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范围包括除以下范围内的所有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一)内装修工程;(二)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市政工程;(三)临时建筑工程。

第五条(审查内容)(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三)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十)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一)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十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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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
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沪消[2007]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消防局
【发布日期】2007.03.23
【实施日期】200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消〔2007〕4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暂行)》(沪消[2006]3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第三条 [检测资质]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由上海市消防协会依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核发。

第四条 [检测对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其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

检测的合格报告作为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有关资料之一。

第五条 [检测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
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

(四)检测机构自合同生效起3日内(按合同约定)进入检测现场,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意见,对照调试开通报告内容进行检测。

(五)检测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重大工程原则上不超过20工作日。

(六)检测完毕后,检测机构按检测中取得的数据和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送交委托检测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检测依据]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沪消发〔2002〕297号)。

(三)《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上海市消防局
99.08)。

(四)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见附表一)。

第七条 [判断依据]
(一)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中可判定合格的条款。

(二)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规。

(三)强制性规范。

(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中的条款。

(五)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检测结论]
(一)检测机构必须在检测报告中明确表述所检测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参照格式为: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资料、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书,系统检测合格(不合格)。

(二)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但不符合非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可做出“基本合格”的结论。

(三)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应表述不合格原因,并明确注明“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第**条(款)要求”。

检测结论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调试、自验合格结论不相符时,应特别予以说明。

第九条 [检测报告内容]
(一)检测工程的名称、地址、委托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等。

(二)检测机构的名称,现场检测负责人名称、资格证号码等。

(三)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文号。

(四)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检测依据、检测项目。

(五)检测申请日期、检测的起止日期。

检测的起止日期为检测机构进入现场检测到退离现场之间的时间。

(六)检测结论。

检测结论应反映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调试、自验的情况。

(七)检测报告附表内容:
1、检测范围内消防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市场准入证明名称和编号;
2、按检测规程实施的检测结果记录表。

(八)检测报告样张见附件二。

第十条 [检测要求]
(一)检测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

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获得《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作为现场检测负责人,该人员负责现场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测报告的起草等工作。

检测报告必须经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加盖检测业务专用章方可生效。

(二)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报告应为纸质和电子版两种。

条件成熟的,要实施检测报告网上备案制度。

(三)建设单位申报竣工消防验收时送交到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测报告应为最终报告。

第十一条 [权益保障]
(一)对检测报告有技术异议的,委托检测的建设单位可书面向上海市消防局提出确认检测报告技术效力的申请。

上海市消防局自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建筑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复函答复,并同时抄告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

对检测机构检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同时抄告上海市消防协会。

(二)建设单位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收费标准等存在异议的,可直接向上海市消防协会提出书面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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