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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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为公法契约, 规定了公法契约的形式与内容、签订 与解除、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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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内容
第五章为特别程序, 规定了正式程序、听证程序和计划程 序等; 第六章为法律救济程序, 规定了适用行政法院法和诉愿程 序; 第七章为荣誉职务和委员会, 规定了荣誉职务与委员会的 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为终结规定, 主要规定宗教共同体不适用本法, 国 防事务不适用听证程序及若干过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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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程序
非形式化的程序是指未经法律特别规定而由行政 当局依据一般原则使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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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程序
《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十条规定,如果法律对于 程序没有特别的规定,行政当局可以根据需要采 取任何方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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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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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结束规定(也称附则) 第94条(乡镇任务的委托) 第95条(国防事务的特别规定) 第96条(程序的过渡) 第97条(经行政法院法修改) 第98条(经联邦远程道路法修改) 第99条(经联邦公害防治法修改) 第100条(州法的规范) 第101条(市州条款) 第102条(柏林条款)(已失去意义) 第103条(生效)
(三)行政救济
因不服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联邦行政程序法》 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适用《联邦行 政法院法》和该法施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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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三)行政救济
这里所说《联邦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是指《联 邦行政法院法》第二章第八节的复议程序。即时 如果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合目的 性)提出审查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联邦行 政法院法》规定的复议程序进行复议。
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
——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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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目录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章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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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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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行政程序 (三)权利救济程序
章节内容
德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是程序与实体并存型。德国 《行政程序法》的结构由八章组成:
第一章规定了适用范围、土地管辖和职务上的协助; 第二章为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 包括程序范围、当事人、 证据、听证和回避等制度; 第三章为行政处分, 规定了行政处分的意义、形式、内容、 效力、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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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程序
德国行政程序可以分为形式化和非形式化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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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程序
《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五章第一节对正式程序做 了规定。正式行政程序是以听证为特征的行政程 序。核心要求是:行政当局在作出裁决前,除法 律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进行言辞辩论。行政当局 在全面评估正式程序的各种结果后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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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程序
正式程序的适用和提起有两个条件:
第一,法律的规定。即只有当特别法规定适用正式程 序,才能依《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正式程序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没有当事人的申 请,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开始正式程序。计划确定程序是 正式行政程序在计划确定中的运用,仍然以听证为核心内 容。它是为了解决因对象的特殊性而设置的专门程序。计 划确定程序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占用公共空间的公用计划。
第二节 期间,期日,恢复原状
第三节 官方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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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形成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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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四章 公法合同 第54条(公法合同的合法性) 第55条(和解合同) 第56条(交换合同) 第57条(书面方式) 第58条(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同意) 第59条(公法合同的无效) 第60条(特殊情况下合同的调整及解除) 第61条(即时强制执行的接受) 第62条(补充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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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第三,特定行政领域的排除。根据《联邦行政程 序法》第2 条的规定,一些行政领域被完全排除。 如:财政行政;刑事追诉、违反秩序的追诉和处 罚;在德国的仲裁机关进行仲裁;负担平衡的权 利等。被排除的原因一般都是因为适用特别法, 如排除财政行政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因为 财政行政的程序适用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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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主要参考来源:
杨柳青:德国行政程序法[J].法制与社会,2010,2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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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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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
(1976年5月25日通过,根据1998年5月1日颁布文本翻译) 注:对于没有分节的章列出具体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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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地域管辖、职务协助 第1条(适用范围)
第2条(适用之例外)
第3条(地域管辖权) 第4条(职务协助) 第5条(职务协助的条件及限制) 第6条(机关的选择)
第7条(职务协助的实施)
第8条(职务协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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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二章 行政程序一般规定 第一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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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程序 但是要受到两种限制:
第一,行政当局对活动方式的选择要符合行 政程序法关于非刑式化程序的原则要求,即建议 原则和符合目的原则。
第二,应当适用并遵守《联邦行政程序法》 第二章“行政程序一般规定”以及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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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第一,联邦行政程序法原则上适用于联邦行政机
关及各州行政机关执行联邦法律的公法行为。联 邦行政程序法第1 条和第2 条对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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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第二,州行政机关执行州法律的情形。《联邦行 政程序法》第1 条第3 款规定:“如果公法行政 活动受到州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州对联邦法律执 行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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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五章 特别程序分类 第一节 要式行政程序
第一a节 许可程序的加快
第二节 确定规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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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六章 法律救济程序 第79条(针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
第80条(前置程序中费用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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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七章 名誉职务的工作,委员会 第一节 名誉职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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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参考来源:
(德)施密特-阿斯曼等:《德国行政法读本》,高等教 育出版社,2007年11月0版
源自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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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目录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章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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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内容
可参考“基本内容”中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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