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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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修改等情况,对全省行政审批事项作了进一步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202项和调整的5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跨区域建设注册审核系统审批▲省密码管理局2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省发展改革委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省发展改革委4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改革委5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改革委6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省发展改革委7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省发展改革委8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初审▲省发展改革委9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改革委10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省发展改革委11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省发展改革委12专用汽车项目核准▲省经信委13对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初审▲省经信委1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资格审查▲省经信委15地方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及验收▲省经信委16对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地方单位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初审▲省经信委17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省经信委18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省经信委19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经信委2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省经信委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省教育厅2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省教育厅23省域范围内跨地区举办中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审批▲省教育厅24港澳台本科在读学生转读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的审批▲省教育厅25对教育部实施的高等学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审批的初审▲省教育厅26从事经营性教育类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查▲省、设区市、县(市、区)教育部门27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资格认可▲省科技厅28境内国际科技会展审批▲省科技厅29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省科技厅30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省科技厅31实验动物出口审批▲省科技厅3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省科技厅3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查▲省科技厅3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省公安厅35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省公安厅36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县(市、区)公安机关37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省民政厅38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省、设区市民政部门39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40彩票销售机构销售实施方案审批▲省财政厅41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审批▲省财政厅4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4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44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省人力社保厅45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46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省外国专家局47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省外国专家局48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省国土资源厅49矿泉水注册登记▲省国土资源厅50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省国土资源厅51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省国土资源厅52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省环保厅5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省、设区市环保部门54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省环保厅55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省环保厅56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57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省建设厅58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59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0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1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2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3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5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省建设厅66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省建设厅67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省建设厅68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省建设厅69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70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71引航员任职证书签发▲浙江海事局72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浙江海事局7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格认定▲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74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75海塘开缺或新建闸门审核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76滩涂围垦项目审批省围垦局,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77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审查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7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甲级资质初审▲省水利厅79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80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县(市、区)水利部门81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省农业厅82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分装登记初审▲省农业厅83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省农业厅84农药续展登记初审▲省农业厅85对农业部负责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初审▲省农业厅86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省农业厅87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省林业厅88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省林业厅89外国人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许可▲省林业厅90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许可▲省林业厅91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许可▲省林业厅92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省林业厅9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省林业厅、省农业厅94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初审▲省林业厅95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96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初审▲省林业厅97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初审▲省林业厅98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初审▲省林业厅99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省商务厅100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省商务厅10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核发▲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10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设区市商务部门103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10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初审▲省文化厅105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初审▲省文化厅106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107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省卫生计生委108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省卫生计生委109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省卫生计生委110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省卫生计生委111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省卫生计生委112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省地税局113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4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5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6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7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8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9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0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1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3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5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6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8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9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0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2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4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5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6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7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8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9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0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1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2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3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5扣缴税款登记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7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8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0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154户外广告登记▲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155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省工商局,宁波市工商部门156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工商局157烟草广告审批▲省、设区市工商部门158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省质监局159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省质监局160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省质监局161建立社会计量公正行(站)审批▲省质监局16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省质监局163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4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批准▲县(市、区)广电部门165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6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市、区)广电部门167电影院加入院线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8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升级版本、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9地方台在境外租买时段、频道(率)或者建台、办台初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0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初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1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2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初审▲省安监局175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批初审▲省安监局17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初审▲省安监局177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78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研究立项审批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79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0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1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2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3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统计局185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186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187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188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审批▲省海洋与渔业局189对上报国家粮食局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省粮食局190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防部门191对国家人防办负责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的初审▲省人防办192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19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省物价局19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省物价局195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审批▲省、设区市文物部门196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文物部门197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省文物局198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许可▲省地震局199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初审▲省气象局200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省气象局20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省气象局202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省、设区市气象部门注:1.*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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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建建发[2012]259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发〔2012〕25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06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质延续申请及办理程序(一)由我厅及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增项),其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2007年9月1日前(《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暂不延续,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需延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同一资质许可机关按最先到期资质作为延续后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即同一资质许可机关发证的资质统一延期)。
同一资质许可机关内资质发生变化,有效期不变。
(四)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5年的意见。
(五)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浙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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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市场营商环境,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管理制度,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向社会一次性告知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机构)提出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包括新报、升级、延续、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事项。
第四条资质认定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提供告知书并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告知;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承诺书文本式样由资质认定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书和承诺书,便于申请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第六条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立即作出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第七条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函建字〔2014〕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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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
知
正文:
---------------------------------------------------------------------------------------------------------------------------------------------------- 转发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函建字〔2014〕84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有关专业厅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厅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并将已受理的审批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建筑业企业延续申请暂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2015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4日
——结束——。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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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浙自然资规〔2019〕18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19〕18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改革,我厅研究制定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1日。
城乡规划设计乙级规划单位
![城乡规划设计乙级规划单位](https://img.taocdn.com/s3/m/bae75f93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16.png)
质量控制
•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 严格进行设计审查和评估 • 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纠纷
03
乙级规划单位的实践案例与成果展示
乙级规划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中的实践案例
城市总体规划
• 参与某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 • 制定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 • 划分城市空间和功能布局
城市详细规划
• 负责某城市片区的详细规划 • 设计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 • 指导地块开发和建设项目实施
乙级规划单位的技术创新与发展方向
技术创新
• 引入先进的规划理念和技术手段 •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进行规划分析 • 开展绿色建筑和环境友好型规划研究
发展方向
• 拓展业务范围和领域 • 加强与甲、丙级规划单位的合作 • 提高规划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乙级规划单位的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
人才培养
• 加强规划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引进 • 建立人才激励和竞争机制 • 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和交流平台
乙级规划单位在城乡规划中的角色与责任
角色
• 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 为社会提供规划咨询服务
责任
•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法规 • 保证规划质量和合理性 • 承担规划实施过程程与方法论
乙级规划单位的设计流程概述
项目承接与初步调研
成果评价
• 接受甲方或相关部门的评价和反馈 • 参与行业内的评奖和竞赛活动 • 通过媒体报道和口碑传播评价成果
04
乙级规划单位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乙级规划单位面临的市场环境与发展机遇
市场环境
• 城乡规划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 甲级和丙级规划单位的竞争压力 • 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的不断变化
发展机遇
• 国家政策对中小规划单位的支持 • 城乡融合发展带来的新机遇 • 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的空间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4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4篇)](https://img.taocdn.com/s3/m/101ff1d5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95.png)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条件,并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条件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六条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主要条件包括:(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二)具备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三)具备相应的注册人员,并且注册人员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职称;(四)具备相关的技术装备和研究开发条件;(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六)具备一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实践经验。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教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大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创新研究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副教授、中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中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一定的创新研究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小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和业务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进行申请。
第三章资质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资质管理机构提出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资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经验;(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装备和研发能力。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305a3df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6b.png)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一、概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发展,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水平和质量保障能力,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评定、备案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二、资质评定1.资格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城乡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资质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土地利用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等。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的规划编制经验,并有相应的项目示范。
2.评定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评定分为初次评定和定期评定两个阶段。
初次评定是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首次申请资质评定的过程,定期评定是指每个一定周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重新申请资质评定的过程。
(1)初次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首次进行资质评定时,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申请书、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介绍、业绩展示、质量控制措施等。
审核机构应对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以确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评定要求。
(2)定期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向审核机构申请定期评定。
定期评定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最近一段时间内的工作业绩,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相关资料。
审核机构应根据评定标准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进行重新评定。
三、备案管理1.备案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编制成果的备案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编制报告、规划设计图纸、公示材料等。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并及时作出备案决定。
2.备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第二批通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续核定的公示-皖自然资公告〔2021〕19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第二批通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续核定的公示-皖自然资公告〔2021〕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38bc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0b.png)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第二批通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续核定的公示正文:----------------------------------------------------------------------------------------------------------------------------------------------------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第二批通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续核定的公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我厅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续核定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现将第二批通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续核定的企业(共6家)予以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具体名单如下:1.中轻建设(安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合肥)2.合肥秋实城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合肥)3.黄山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原黄山市规划设计院,所在地:黄山)4.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合肥)5.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所在地:合肥)6.安徽丹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亳州)发现上述企业有不符合乙级资质承诺条件的,可以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经查属实的,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监督电话:*************。
2021年7月20日——结束——。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c61cde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13.png)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浙建〔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18〕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专业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梁羽、邵思茗,联系电话:*************、8989214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7日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二)试点范围。
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详见附件1)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核准(资质类别和等级见附件2,仅包括首次申请、增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2号――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2号――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c6c616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a0.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2号――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
正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2号)
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现批准四平市规划设计院晋升为甲级规划编制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改企)转为甲级规划编制单位。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结束——。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0e7405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2e.png)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效”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及做好资质认定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二、受理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初次申请、延续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
三、办理程序(一)申请。
自2022年7月25日起,申请人按照“河南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办事指南,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作出告知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新设和延续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变更申请、遗失补办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e5c2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71.pn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结果的通知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发〔2013〕225号)等文件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工作。
经各市初审、专家审查、厅联席会议审定,杭州浙大精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43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符合换证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度浙江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名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16日2014年度浙江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名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序号企业名称核准资格认定书编号1杭州浙大精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含超限高层)、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121012杭州城建施工图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房建、给排水限杭州市,道桥不限)121023杭州中联施工图核审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034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发展中心房建一类(含超限高层)、市政(道桥、给排水、燃气)一类121045杭州瑞丰建筑施工图设计咨询部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056浙江汉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067杭州五星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078浙江拜司特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089杭州市勘察设计协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部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0910浙江同人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给排水)一类(给排水限杭州市)1211011杭州萧山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杭州市)1211112富阳建安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二类(限杭州市)1220413杭州华阳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二类(房建、给排水限杭州市,道桥不限)1211214宁波诚信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3115宁波宁大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1213216宁波市科迪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1213317宁波市设联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1213418宁波市三鼎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3519宁波中技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宁波市)1213620温州新正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温州市)1214121温州求是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房建、给排水限温州市,道桥不限)1214222温州建苑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房建、给排水限温州市,道桥不限)1214323温州市兴元建筑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温州市)1214424浙江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给排水限绍兴市,道桥不限)1217125绍兴市建业设计咨询中心房建一类(限绍兴市)1217226绍兴县图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绍兴市)1217327诸暨市建协技术咨询部房建一类(限绍兴市)1217428嘉兴市海晨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5129嘉兴市恒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5230嘉兴市宏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1215331嘉兴市春秋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1215432金华市南山建设工程审图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金华市)1216133金华市龙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市政(给排水)二类(限金华市)1216234义乌市安厦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给排水二类)(房建、给排水限金华市,道桥不限)1216335义乌市众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金华市)1216436湖州审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一类)(房建限湖州市,道桥不限)1215637湖州世苑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房建一类(限湖州市)1215738长兴恒信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二类1215839衢州创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二类(房建、给排水限衢州市,道桥不限)1216640衢州市华安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房建二类(限衢州市)1226641台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房建一类、市政(道桥、给排水)一类(房建、给排水限台州市,道桥不限)1218142浙江省台州市宏基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二类(限台州市)1228143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房建一类、市政(道路)一类、(桥梁、给排水)二类(限丽水市)12188——结束——。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128a98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6b.png)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浙发改基综〔2019〕368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9〕36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发改基综〔2019〕32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探索我省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启动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现印发《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28日附件浙江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发改基综〔2019〕324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新模式,构建适应我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定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有关要求,通过开展试点工作,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发展跨领域、跨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产业,为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等提供智力支撑,着力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形成具备“浙江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a30b14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3d.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6.28
•【字号】浙财采监字[2009]22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的通
知
(浙财采监字〔2009〕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核,现对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三年,有效期从2009年6月19日开始计算。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和我厅有关政府采购的制度规定,依法从事认定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
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名单。
浙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书
![浙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5eaef1676edb6f1afe001f14.png)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书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审批事项有关内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二、申请条件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五)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2年第八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的公告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2年第八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f8966c9a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f7.png)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2年第八批城乡规划编制单
位乙级资质认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5.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2年第八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
资质认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现将经我厅审查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27日附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名单(2022年第八批).docx
附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名单(2022年第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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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告知书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审批事项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
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二、申请条件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五)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新报申请材料目录
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5.《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二)升级、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资质证书正、副本;
4.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5.《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6.《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三)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资质证书正、副本;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四)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及改制相关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资质证书正、副本;
4.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5.《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6.《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五)遗失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2. 遗失申明;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六)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2. 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要求
申请机构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申请前,须填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网址:http://219.142.101.154/PMI_Web/)。
五、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规划编制成果不具有指导或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诚信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